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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众筹相互保险的运作模式及障碍分析

2019-01-16胡亚兰罗俊蓉

科技经济市场 2019年11期
关键词:运行模式障碍

胡亚兰 罗俊蓉

摘 要:在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创新和发展下,新模式、新业态在中国不断涌现。众筹模式的出现为我国相互保险的发展开辟了新路径。本文从分析众筹相互保险的运作模式入手,根据当前众筹相互保险的四种运作模式的实际运行情况,找出其运行中存在的在法律方面、平台监管方面、市场认同方面的障碍,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这一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新型互联网险种的发展。

关键词:众筹相互保险;运行模式;障碍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推动着各类新型创业形式的兴起,众筹相互保险应运而生。201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指出:“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 ,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这一指导意见为众筹相互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基础。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众筹相互保险借势而兴,其险种类型也日益丰富。这一保险业的创新形式不但革新了保险行业,也推动了互联网金融和现代新型保险事业的发展。

1 众筹相互保险的运作模式

众筹主要是以团购和预购相结合的方式,向互联网上的网民筹集项目的模式,越来越多的中小型企业和个人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实现自己的梦想。相互保险则是指具有同质风险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会员缴纳的保费将成立互助基金,在发生事故后使用互助基金进行赔偿。众筹相互保险则是相互保险通过众筹模式进行资金筹集,网上营销等新型相互保险发展模式。众筹模式与相互保险的结合,为保险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它不仅使人们的参与度提高,同时也减少了保险公司的融资成本,使保险行业发展的更加迅速。虽然相互保险的发展历史悠久,但在我国相互保险仍然处于萌芽期,缺乏经验和方法。

众筹相互保险的运作模式与传统的相互保险存在很大的差异。在所有权上,众筹相互保险公司中的会员将股东、投保人和受益人三种身份合一,这种新业态将改变经济史。在众筹相互保险公司中,公司为解决股东和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将信息透明化,并通过大数据等先进科技技术遏制逆向选择问题,在众筹相互保险中其会员存在共生关系,而且随着产业链条的扩张,这种关系会通过信息传导的反馈机制得到加强。

众筹相互保险主要有四种模式:

一是互联网模式的众保模式,代表有E互助、抗癌公社等。我国的抗癌公社和E互助是发展的比较早的众筹相互保险组织,在成立初期便实现了会员的爆发式增长,这是传统的相互保险公司所不能做到的。二是针对特定人群的相互保险,南开大学天津校友会成立了“天津公能”相互健康保险公司,该公司初始运营资金就有1亿元。这类的相互保险所面对的消费群体不论是在经济实力,还是面临的风险等各方面都具有一致性。同时会员都是在校的校友、同事等,存在情感因素的联系,比较容易开展业务。

三是特定险种的相互保险,这种类型的代表公司是安平责任相互保险公司。安平责任相互保险公司主要是为中介机构提供职业责任保险,在技术和条件成熟后,将开展会计师、审计师、上市公司高管等职业责任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

四是上市公司参与的相互保险,代表公司是由博晖创新、腾邦国际、新国都、汤臣倍健四家公司拟成立的相互寿险公司。上市公司参与设立相互保险公司并非为了盈利,而是为了与自身业务产生协同效应。

在以上四种模式中,众保模式最适合在我国发展。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理念已经深入各个行业,其中,互联网对保险业的冲击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众筹相互保险中的众保模式主要就是通过互联网经营销售的一种方式,相对于其它模式,众保模式有“多、快、好、省”的优势。众保模式中,“多”是指相互保险在初期可以快速的吸取会员,从而相互保险公司可以快速的筹集初始资金;“快”是指在会员投保的过程中,会员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快速的获取相关信息;“好”是指相互保险组织不以盈利为首要目的,主要是以保障为第一目的;“省”是指众筹相互保险借助互联网平台,大大降低了运营成本。

2 众筹相互保险运行中的障碍

2.1 相关法律体制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保险业还处于发展阶段,保险方面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众筹相互保险作为一种新的相互保险发展模式,其存在的问题诸多,比如眾筹平台的安全性,其公司的合法性等等,都缺少法律的解释与约束。众筹相互保险除了相互保险的相关法律之外,还有相关的关于互联网和众筹平台的法律体系,同时众筹相互保险是在共享经济背景下发展出来的新相互保险发展模式,因此还受到关于共享经济方面的法律约束。

众筹相互保险的重点在于众筹模式,我国的众筹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国内经验不足、起步晚、发展慢,重要的是,在法律的制定上还在逐步的探索阶段,很多时候都是在问题出现时才制定相关的法律,没有超前的法律意识,众筹相互保险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2.2 平台监管困难

所谓相互保险,自然就是会员互相扶持、共度风险。它的这一属性是其吸引会员加入的优势,可这也是影响其困境的原因。第一,由于相互保险业具有客户身份的二重性,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投保人和公司资本持有者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致的。投保人在增加自己保额的同时也在增加公司的营业额。相互保险公司都是通过吸纳新成员来获得收益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司的收益增加,获得一定的资金。但是,其他持有股份的企业可以通过各种融资渠道向大众和社会寻求资金支持,扩大融资渠道,不像相互保险业,要想获得资金帮扶就有些困难,如果因为资金链断裂而产生的经营状况,也可能会使公司逐渐走向没落。但股份制企业就没有这样的顾虑和担忧。

众筹平台所面对的群体主要是年轻的消费者,这使保险公司降低了保费,让更多的消费者购买。通过众筹平台相互保险公司可以快速的收集客户信息,扩大客户基数,同时投保人也可以更加准确的获得相关信息。但由于信息的快速交换,也使信息披露问题日益严重。

2.3 市场认知问题,消费者认同度急需提高

就目前国内的市场来看,众筹相互保险的发展难点,主要还是产品的竞争力,即是否能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中脱颖而出。现在各类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已经能够将性价比发挥到极致,相互保险能否在渠道外,即众筹平台上展现出相互保险公司的优点,是关键之所在。而且相比较于一般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与国内的传统文化不同,是另类的,要得到消费者的认可,需要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同时相互保险公司要利用好众筹平台和互联网去宣传相互保险。

由于众筹模式的启动往往在产品之后,所以开发者难以准确把握市场动态也在情理之中。因此,基于这一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对产品的预售数据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来对该产品的销售情况做出预判。

3 完善众筹相互保险的建议

3.1 建立健全众筹保险的法规制度

目前,我国众筹相互保险立法严重滞后,如果想要实现这一行业的良好发展和长远目标,那么需尽快出台一套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相互保险业的平稳良性发展。维护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针对我国众筹相互保险相关法律缺位的现状,应加快众筹相互保险立法进程,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众筹相互保险的发展,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在2015年1月,保监会出台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规范了相互保险公司的入市准则,同时对相互保险组织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和认定。在2016年4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同意开展相互保险社试点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同月发布《建议关注互联网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存在的风险》。从上述文件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已经在加强相关法规制度的建立,建立健全众筹保险的法规制度不是一件可以一蹴而就的事,需要我们在不断发现问题的同时,去完善和建立新的制度。在未来,我们仍然要不断的去补充我们的保险法。

3.2 增强众筹相互保险的监管

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监督,首先是在各类求助者寻求帮助的时候,要对其进行严格审查,提高准入门槛,不能让所有求助者都进入该渠道进行求助。由于我国人口较多,难以对所有人群进行审查,只能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控制不法分子进入。其次是设立风险防控制度。这一制度可以对平台内的各项突发情况和风险进行规避,降低风险。再次,需要设立不实信息公布体系,及时对平台中涉嫌诈骗等不法情况进行披露,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并且可以实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降低用户风险,保证平台的相关信息真实可靠。

3.3 发挥众筹平台优势为相互保险产品开辟新的市场

由于众筹平台可以通过大量转发的形式扩大其影响力,我国现行的众筹平台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转发,以获取网友的关注和爱心支持。这种众筹形式也是一种传播途径,因为对于消费者来说,这种宣传更能够接受。同时通过互联网提高了民众的消费需求,相互保险可以进一步结合众筹平台,面向更大范围的特定群体开展服务。所以,就那些不太有综合实力的企业而言,通过众筹平台的营销方式会更好一些,减少一些宣传成本。例如长安保险+众筹网的“爱情保险”、京东众筹+中国人寿的“众筹保险”就属于此类实践。

相互保险通过众筹平台,不仅能够很好的对相互保险产品进行宣传,同时在潜意识中也提高了民众的保险意识。众筹相互保险的产品大多都是小额产品,对比其他的保险产品来说更受消費者的接受,特别是一些年轻群体和中小型公司等,其销售范围更加广阔。

参考文献:

[1]朱佳.我国互联网保险的众筹模式评析.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17,09.

[2]尤敏娜.网络众筹在相互保险领域的应用方案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3]易辉,郝演苏.共享经济背景下的众筹相互保险.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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