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专利制度对比分析视角下我国专利制度创新研究
2019-01-16裴忠贵
裴忠贵
摘 要:在国际局势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专利制度在我国技术创新和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专利制度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新的需求。美国作为现代专利制度的开拓者之一,其专利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存在一些特殊专利制度,对我国专利制度在确权等方面的完善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专利制度;对比分析;创新研究
Research on innovation of Chinese patent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hinese patent system and American patent system
PeiZhongGui
(Changzhou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Changzhou, Jiangsu 213164)
Abstract: Under the increasingly complex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the patent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Chinas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protection. The patent system should be constantly improved to meet the new needs. As one of the pioneers of the modern patent system, the patent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has been developing and improving continuously, among which there are some special patent systems,It can be used for reference to improve the patent system in China.
Keywords: Patent system, comparative analysis, innovation research
Introduction to author: PeiZhongGui (1982- ), male, from Chengdu, Sichuan, Master, Lecturer, engaged in 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services.
引言
2017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产权保护的深刻意义。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在重要会议中强调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要求在产权保护制度方面进一步加大步伐,推动建设和完善。
我国专利制度兴起较晚,一定程度上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较多,在完整性和合理性方面仍然有待提高。我国一直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上不断创新,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各地成立证明了这一点。
很多国家的专利制度有一些特有的规定,能更快为专利确权,并提供进一步完善已授权专利的机会,为专利的稳定性,提供有力的保障。在中美专利制度对比分析视角下,以对标的方式研究美国专利制度与我国现行专利制度的差异,可以为我国专利制度创新提供参考。例如美国专利制度中的“临时专利”制度,专利确权是“先申请”原则,利用“临时专利”制度,专利权人可以更快占据制高点,为研发期的创新设计提供时间保证。在我国目前“大众创新”背景下,此制度更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美国专利制度中的“再颁专利”制度,专利是公开换保护,具有独占性,即垄断性。利用“再颁专利”制度,专利权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要求的专利进行修改,增强专利稳定性。在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强国”背景下,此制度更有利于保护高价值专利。
一、涉外知识产权数据分析
从国际角度来看,具有涉外涉港澳臺因素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江苏法院审理的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17年,江苏法院新收涉外、涉港澳台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93件,同比增加222%,其中,商标权占62%,著作权占24%,专利权等涉技术类案件占12%。其中涉技术类案件多数涉及关键核心技术的争议[2]。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案件要点涉及侵害发明专利权、药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等,以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胜诉。为准确查明案件所涉技术事实,最高法首次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诉讼。最高法民三庭审判长周翔表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涉及的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官充分发挥专业特长,提出了客观专业的参考意见,对本案技术事实的准确认定起到积极作用[3]。技术调查官制度,能有效解决技术事实查明疑难问题,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试行技术调查官制度,在全国率先招聘六名聘用制专职技术调查官,专业方向涵盖机械、医药、通信、计算机、电子工程等领域。
二、中美专利制度对比分析
(一)专利申请主体的条件要求
在《美国法明法》确立先申请原则之前,一直通过学习英国的模式开展专利申请,2011年美国由专利申请的先发明原则改变为先申请原则[1]。
我国也是如此,主要的判断规则是先申请的原则,这一原则在现实案例中常常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二)专利保护范围
美国在专利保护方面,对于权利人给予了较为宽泛的专利申请权,这对于有意申请专利的人来说,可谓是一大利好。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这三种基本涵盖了所有专利类型,不同的专利类型保护的范围自然也有所不同,但是总的来说,从专利保护的范围上来看,我国还是有较大的不足,这一点我们不应回避。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现象,从审查形式上来看,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实质上的审查,要求相对也较高。
(三)专利公开制度
专利公开制度是美国专利制度中非常有特色的制度之一。美国申请人在向美国专利局提交本国申请时提出请求,保证本申请只在美国及其他实行非18个月公开国家提出,否则对此类申请不予公开直至批准。
我国《专利法》遵循的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原则,从申请日开始起算,满18个月后即对申请内容予以公布,公开申请文件,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提前公布申请文件。对于推迟公开,我国《专利法》没有规定。
(四)宽限期
宽限期是指发明公开后到申请专利前容许的宽限时间。发达国家一致采用美国标准,即“在提出申请的日期前的1年时间里由发明人自行公开的发明将不再视为领先技术”。我国尚未加入。
宽限期问题得到了我国关注,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
(五)延续申请制度
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提出延续申请,常见的适用情况有,若申请人觉得以前的专利申请的范围有些小,想在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权利要求时,可以考虑提出延续申请;若某一专利申请已到最后一轮还没有得到批准,申请人可以通过延续申请或更换权利要求争取审查员的通过。
(六)授权后修改途径
从美国在专利保护方面的选择和规定来看,授权后再修改的途径还是较为多样的,体现出人本主义思想,在较大范围内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在美国的专利保护方面得到了验证[8]。
我国在这一方面也有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权利人基本权益的重视,并且落实到了法律中去。
(七)再审查制度
对于专利制度的建设方面,美国考虑到专利制度的特点,后续增加了再审查制度,并且通过法案的形式予以确认,正是基于此,美国的专利制度较为具有弹性和人本主义色彩,当事人存在纠纷时,通过再审查,可以快速解决面临的问题,满足当事人在专利保护方面的合理诉求,这一制度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是值得肯定的[6]。
我国在这一方面则有不同的选择,主要实行的是典型的单轨制,选择了另外一条道路。
(八)重复授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中均存在“重复授权”的问题。虽然名称一致,但其内涵大为不同。在美国专利实践中,存在两种类型的“重复授权”情况:一种是“法定重复授权(statutory double patenting)”,另一种是“非法定重复授权(non-statutory double patenting)”。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这一规定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法律依据。也正是基于此,在我国重复授权是不被允许的,一经发现,会受到严惩。这也代表了我国法律对于专利权保护的一个基本态度。正是在法律的约束下,这一原则才被贯彻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九)最宽合理解释
美国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采用了最宽合理解释(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根据美国《专利审查指南》,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待审专利权利要求应给出与说明书一致的最宽合理解释。专利商标局确定申请中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不只是看权利要求的用语,还基于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给出的最宽合理解释。另一方面,最宽合理解释应与该领域技术人员可能得出的解释一致。否则,就是不“合理”的。
从我国的法律文件来看,对于专利的一些范围和界定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我国专利审查中并不存在美国采用的最宽合理解释方法。
(十)临时申请制度
美国还有较为宽泛的临时申请制度,对于较为谨慎的申请人来说,临时申请可以解决他们在正式申请前的临时申请请求,在这一过程中更加富有人性化。
而我国不是如此,没有专门的临时申请制度,而是通过优先权的设置鼓励大众进行专利的开发和申请,这一方式也体现出我国和美国在临时申请问题上的不同选择。我们可以通过美国在临时申请制度方面的选择思考我国在专利制度上还有多大的变通性。
(十一)专利再颁程序
我们这里所讲的专利再颁程序,是美国的一个重要的专利申请进行修改和完善的方式,这一方式可以对发展着的专利和专利适用内容进行调整,并且通过这一方式,对于现有的专利进行二次修改,使得专利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大大提升,也进一步激发了社会进行创造和专利申请的积极性[4]。
在具体申请的过程中,需要通过严格的程序,通过申请和受理的方式来进行,在受理之后往往要进行再次审查,进而通过审查的方式确定修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除此之外,进行专利再颁的申请整体来说还是较为简便的,不需要涉及第三人,而是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来进行,这一方式大大简便了专利的修改,也使得专利权人的诉求能够快速得到响应。
从时间层面来看,公告期往往长达两个月之久,这也是基于谨慎性原则选择的,在这一时间段内,通过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加强申请的验证,也使得这一申请更加具备通过的可能性。而法律效力方面,再颁往往和之前的专利具有同等的效力,但是由于時间上先后不同,可能再颁会对已经实行的一些专利形成相悖的局面,因此再颁的效力不可直接界定,而是要根据不同的再颁专利的情况决定。
对于再颁来说,重新审查是直接的,和新专利的申请可谓是相当的,并没有由于是再颁便减少程序。而我们需要看到的是,专利权人申请再颁是存在一定风险因素的,一是在申请再颁之后,原来的专利权将会因此失效,而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则会承受赌徒般的风险,感受更为明显;二是专利权人在申请再颁之后,相当于对外宣告原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瑕疵,这对于专利权的使用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消息,这也是专利权人在心理上需要承受的风险。当然,我们也不能一味看到缺点,也要看到其进步性,看到这一方式对于专利的修改和完善,从而使得专利权能够更大程度上得到应用,这是令人欣喜的一面。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看到的是,正是因为有专利再颁,使得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能够更大程度上得到维护,进而使得这一方式能够对社会生产力形成推动作用。
三、我国专利制度优化建议
(一)对“专利确权制度”的优化建议
对于专利的确权不仅关系到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大事,会对整个社会的创造力形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这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和引起重视的方面。在专利权和公众利益存在冲突的时候,我们需要妥善处理,不能因为处理失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一些药品类的专利,只要在公共利益方面没有较大的问题,那么我们可以投产,在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增加社会效益。在这样的新时代,我们应当看到的是自主创新带来的科技进步,唯有源源不断的创新,才能使得国家的科技得到切切实实的进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在专利方面的制度建设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在很多方面也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我们调整,以符合实际应用的需要,这也是今后我们努力的方向。
(二)对“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制度”的优化建议
在授权后,专利文件的修改,对于专利的后续使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我们需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进而对技术更新产生积极的影响。
1.允许对文字错误直接修改。对于一些明显的文字错误,美国是允许直接修改和完善的,这一方式也可以被应用到我国的文字错误修改之中。因为这样一来既方便了流程,又可以避免因文字错误带来的语义歧义,从而使得表达更加顺畅,使得语义更加明晰,这对于我们开展专利权的使用来说是有着正向意义的。这一选择并不仅仅代表着这一问题的解决,也对专利权制度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可以为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更为优化的方案,也为我们对专利权的制度畅想能够带来更多的可能性,这才是在更深层次上我们希望能够达成的,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2.以技术特征为最小修改单元。对于修改方面,我们也可以参考美国的修改单元,从内容上来看,往往影响较大的正是技术特征,正是不同的技术特征带来不同的专利,因此,我国在这一方面也可以借鉴这一方式,通过技术特征区分内容的修改。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可以对专利的修改实现更大的可控性,进而使得专利修改更加富有弹性[5]。
(三)对“无效制度”的优化建议
无效制度方面,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无效制度的确定,从而使得在日常纠纷处理的过程中更加具有可行性,获得更广泛的实用效果。
对于相应的职能要加强确权处理。我国在这一方面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但是从效率上来看,总体耗时较长,效率明显不高,我们要在司法职能上更加注重效率性和公平性,并且对于各类问题要形成个性化的程序定位,这对于提升职能有着更为明晰的要求[7]。
在行政程序设计方面要更加注重。当前在这一方面存在着欠缺,我国需要在专利无效程序方面下功夫,在专利授权方式上更加注重多样性,从而使得权利人的诉求得到有效的落实,从而实现社会效益。
(四)对“专利权效力判断”的优化建议
对于专利问题我们除了加大审查力度,还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加强保障,从而使得专利能够在制度的保驾护航下持续进步。
从程序设置上来看,可以适当参考美国模式,增加复审等程序,使得程序审查形成更为合理的闭环。当然,在程序优化的过程中,也要適当考虑程序被滥用的情形,早日将这种被滥用的现象考虑到立法之中,扼杀在摇篮里,唯有如此,法律才能在更大层面上和更广的范围内保障权利人的基本权益,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公平。
(五)对“先用权制度”的优化建议
我国对于先用权制度,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从实现的效果来看,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我国还有不少值得改进的地方,具体来说如下:
在要件的规定方面,要对时间和地点有更为细化的规定,在这一方面,不能对他国的规定照搬照抄,而是要根据本国国情进行合理迁移,从而使得该项法律能够获得现实土壤,能够符合本国的先用权的适用范围。
而制度本身也需要进一步与科研成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转化,通过对美国模式的借鉴,我们可以进一步探索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边界,进而通过这样的方式,帮助大学的科研成果提升转化率,从而使得大学这一主体的利益切实得到提升。
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到将这一制度和当前的技术规定实现衔接,从而对于先用权制度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更为广泛。这一衔接,还进一步规范了技术使用和制度应用的边界,大大减少了实际生活中纠纷的发生。
在科研和产品销售之间如何权衡也是在立法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事实上,从一些美国的立法经验来看,对于侵权行为有着明晰的界定,不能肆意确定或者不确定,这也是我们在立法过程中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解决的。
四、总结
中美两国的专利制度在保护类别、内容、审查力度、修改力度、无效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区别,美国作为现代专利制度的开拓者之一,专利法的改革虽然一直在有条不紊推进,但是通过研究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的改革主要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是主要从自身利益出发推动改革的,这对于我国在专利制度方面的选择也提供了案例,可以对我国的专利制度建设产生一定的影响。
我国专利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专利法制定的宗旨是维权,在全社会范围内鼓励人们进行各类创造和发明,从而推动技术进步,获得快速发展。美国专利再颁制度和临时申请等制度符合我国专利法立法宗旨,我国可以参考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完善专利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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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翟敏.江苏法院司法保护引领创新发展[N].江苏法制报,2018-03-01.
[3] 范小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8(21):80-81,77.
[4] 李旭颖.浅析美国专利再颁程序[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03-24(004).
[5] 李旭颖.美国专利授权后修改方式及启示[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01-20(004).
[6] 张鹏.美国专利再审查制度评析[J].比较法研究,2014(6):170-180.
[7] 宋蓓蓓,吕利强.美国专利无效制度改革进展与思考[J].电子知识产权,2017(6):52-63.
[8] 李旭颖.浅析我国专利授权后修改制度构建[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14(3):8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