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科学伦理、生命伦理反思与规制建设
——访谈邱仁宗教授
2019-01-16中国医学伦理学编辑部陕西西安710061
(《中国医学伦理学》编辑部,陕西 西安 710061)
编辑:邱教授,您好!“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给我国的伦理规制建设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那么,我们应该从这个事件或类似事件中反思些什么(法律、伦理和社会等方面)?
邱仁宗:我个人认为,“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不是一个孤立事件。“事出有因”,不是从个人来说,而是从国家层面来说。首先,至少我们部门领导人对伦理问题不重视。制定863有关人类基因组研究时,我被参与制定863规划的科学家邀请起草一个有关人类基因组研究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子课题,其中包括25个研究课题,例如群体和个人遗传信息的收集、保管、使用;人类遗传资源数据库中的伦理问题;遗传信息在医疗保险、就业、司法、社会安全以及其他可能应用中的伦理问题;遗传服务与“优生学”;克隆技术的伦理问题;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问题;基因治疗的伦理问题;异种器官移植技术的伦理问题;在涉及人类受试者的人类基因组研究中的知情同意;审查人类基因组研究方案的伦理委员会的组成、职能和程序;伦理委员会审查研究方案的经验和问题;在社群进行人类基因组研究时研究人员对社群的责任;人类基因组研究中可能的利益冲突及其解决;人类基因组协作研究的利益分享;人类基因组国际协作研究时建立公正国际关系;产业在人类基因组研究中的伦理责任;杂志在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中的伦理责任;人类基因组研究中的知识产权及专利问题;动植物基因工程的伦理问题(含GMO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可能影响);科学家/遗传学家的社会责任等,这些课题为期4年经费仅150万元,却被当时的科技部负责人以“现在不是讨论伦理问题的时候”加以拒绝。结果,正是从这时开始,未经科学证明不受监督管理的所谓“干细胞疗法”(不是将分化的专能细胞移植到病变部位,而是注射未经分化的干细胞)在全国大约500家医院(其中大多数是公立医院、军队和武警部队医院)开展,用广告代替知情同意,每次收费5万元(成本大约100元),估计有数十万患者上当受骗,不仅疾病没有治愈,个别患者还因此丧失生命,众多患者在身体、精神和经济上备受伤害,可是至今没有对这一事件进行严肃追究责任,进行处理。同是在美国发生此类事件,医生受到刑事处罚,不仅被判缴纳大量罚款,而且要接受若干年有期徒刑。有的丑闻还悄悄做了处理,缺乏透明性,没有负责任地向公众进行必要的交代,如“头颅移植”就是一例。如何处理,毫无透明之处,对相关医生与国外不学无术者相互勾结,浪费大量国家资金和纳税人的税款,一点儿也没有交代自责。唯一公布处理结果的是“黄金大米试验”,但没有利用这件丑闻认真总结经验,而是就事论事,赶紧了结此案。例如,这一事件表明,我们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能力严重缺乏,也不认真。浙江省医学科学院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不了解黄金大米试验与一般临床试验不同,涉及三个重要的伦理问题:一是涉及儿童这一脆弱群体的试验问题(儿童试验应该在成人试验之后);二是涉及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争议的转基因大米的试验问题(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此不专业,可特邀相关专家列席);三是涉及国际合作研究问题(国际合作研究应该解决我国某一人群的健康问题,而不是为外国科学家提供数据,黄金大米不能解决我国儿童的营养问题,或我国已有物美价廉的办法解决)。因此,在我国科学家违法违规进行试验,几乎不必付出任何成本。最根本的是,我国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建立一套确保负责任研究的伦理和法律框架,包括确保科研诚信和保护受试者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研究立项和研究方案进行伦理审查的体系对科研人员、参与伦理审查人员以及监管人员进行系统能力建设的体系以及对伦理审查机构进行考评和监督的体系。我们仅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法律法规体系和伦理审查机构体系,但能力建设和考评监督都比较弱。科技部系统仅关注科研诚信和防止不端行为,效果也不理想,而对保护受试者则根本未纳入他们的职责范围之内。
编辑:针对当前“技术先行,伦理在后”的现象和“急功近利”的科学文化氛围,您认为伦理学家应该做些什么来改变这一局面?您对科研人员有哪些建议?
邱仁宗:我国科研人员需要了解到,当今的科学与哥白尼、伽利略和牛顿那个时代的科学已经大不相同了。科学家应该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坚持科研诚信,这种科学精神是不会变的,以后也永远不会变的。但科学的目的、科学与资助人、科学与社会的关系变化就大了。中世纪或近代较早一些的科学研究都是教会、宫廷或对科学感兴趣的贵族或富裕商人支持的,研究的问题多半是日心还是地心、行星的旋转、地心引力等纯科学问题,与国计民生的关系不大。当年默顿要求科学不要考虑利益(deinterested),现在也已经无法做到了,即使做纯科学的基础研究,也不能不考虑利益、价值这些问题,当然主要不是考虑对科学家及其资助者的利益,而是考虑对受试者、对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的利益。而且现在科学的发展,有时要借助市场机制,也许资助者就是一个企业的大老板或者科学家自己开了许多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那么科学家如何按照一定的伦理规范来处理他与各种利益攸关者(自身、企业、实验室、资助者、受他的科研过程及科研成果影响的人包括受试者、受试的有感受能力的动物、消费者以及生态环境、如果动员公共资金那么还有缴纳税金的纳税人、他所属专业学会或协会、对他所属机构进行监管的人员等)的关系,那比牛顿或默顿时代的科学复杂得多了。由于一个抽象的物质结构理论会引起像在广岛和长崎对人的大规模杀伤,科学家和医学家竟然可以在集中营对受害者进行如此惨无人道的人体实验,由于杀虫剂的滥用致使春天变得寂静无声,这就使许多有正义感的科学家以及人文学家、公众以及科学监管人士对科学进行反思,原来科学是一把双刃剑。在这种反思的基础上,科学技术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应运而生,分别形成了实践伦理学学科,形成了它们的理论和方法。科学家已经不可能仅仅按照自己的直觉或经验就能应对他们在科学研究实践中面临的伦理问题或挑战了,也不能仅仅依靠他们的直觉或经验来进行负责任的研究(responsible research)。在这里,我们说的负责任的研究是,坚持科研诚信的以及保护受试者(包括人类受试者和动物受试者)的研究。因此,我对我们科学家的建议是:学一点生命伦理学或科技伦理学!其目的不是将科研人员变成伦理学家,而是让科研人员在科研实践中对可能产生的伦理问题变得敏感一些,并且知道一个基本的应对办法。
编辑:针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2019年2月,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就您所了解的,《征求意见稿》与之前颁布的涉及人类基因编辑相关法律法规相比,在哪些方面有实质性的改进?还有哪些可完善的空间?
邱仁宗:我和我的同事曾多次指出,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一个非常好的文件,其中有需要修改和改进的地方,我们也已经向卫健委有关领导同志提出建议。给我印象突出的是,一是类似基因组编辑那样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必须先经过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根据其可能的风险水平,有些研究方案在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后,还需要经过省/直辖市的伦理委员会审查甚至卫健委的伦理委员会审查;二是为违法违规的科研人员制订了罚则,规定了各种行政处分,如果触犯刑律,还需要受刑事处分。这样就大大提高了科研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和代价,既是一种回报公正,也对科研人员今后可能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威慑作用。我希望,其一,对基因编辑以及其他的基因技术、干细胞的临床使用和再生医学、线粒体转移、人与动物混合体研究、异种移植、医用人工智能、神经技术、合成生物学和纳米医学等新兴生物技术,都分别有一个有关该技术研究和应用的专门的伦理准则;其二,对科技人员、各级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以及相关监管人员进行一次生命伦理学的培训。翟晓梅教授和我合作编写的《生命伦理学导论》第2版作为精品教材即将在清华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包括伦理学的理论、原则和方法,临床伦理学,研究伦理学,公共卫生伦理学以及新生物技术伦理学(遗传伦理学、神经伦理学、纳米伦理学和合成生物伦理学)五篇,将为科研以及临床、公共卫生人员提供一本伦理学理论原则联系科研实际的参考书。
编辑:“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促使我国开始加强对科研的监管和伦理学治理,可以说这是积极的一个方面,基于此,您认为今后我国的科学界和伦理界应该如何对话,以使科学和伦理共向而行?
邱仁宗:我们现在做的一项工作是,怎样把坏事变好事。生命伦理学的历史就是一部将坏事变好事的历史。首先是总结纳粹医生科学家对受害者进行史无前例的反人类的医学实验的教训,这些教训总结在《纽伦堡法典》之中,由此产生了生命伦理学。在美国进行了40年的种族主义的塔斯吉基梅毒实验,自从被揭露后才有论述研究伦理学基本原则的《贝尔蒙报告》,才在美国建立直属总统的生命伦理学委员会,才有非科学家参与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规定和实践。有关将生命伦理学制度化或体制化的努力,首先就是制订相应的法规和规章,这就需要科学界与伦理学界的对话和合作,各级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研究方案也需要科学家和伦理学家通力合作。双方对话以及合作的基础是彼此要相互理解,这就需要科学家学一些生命伦理学,而伦理学家也要学一些科学、医学和生命伦理学。伦理学家是一大学科群,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从事一般伦理学的,尤其是从事伦理学史研究的,恐怕就不懂生命伦理学的一些专业知识。
编辑:在推进我国生命伦理学工作的进程中,公众的参与一直不够,您认为公众应该怎样参与进来,有关方面应该如何提高公众的参与度?
邱仁宗:这是我一直关心而几乎没有进展的问题,尽管我们有非常好的线上通讯网。公众的声音可以通过他们的组织发出,即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但在我国关注这方面问题的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似乎不多。公众的声音也应该通过人民代表机构和政治协商机构发出。新闻机构也应该代表公众发声。我比较寄希望于新闻界,但也希望新闻界人士能够有机会接受有关生命伦理学的培训。他们就可以理解一些基本的概念和道理。我也很愿意参加与公众的互动,例如通过今日头条向公众说明一些有关基因编辑的问题,也在许多学校的公开论坛上向学生或前来听讲的听众讲讲这方面的基本知识,但这种场合互动还是不够,多半主要我讲,而留给受众提问的机会不多。所以,我想到等我们的《生命伦理学导论》第2版出版后我们可采取读书会的方式,这样大家既有机会读书,又有机会向老师多提问题。我非常同意钱理群老师的意见,大学里的老师和学生读书太少了。我也一直在鼓励大学里的老师和同学多读文献。如果你们有机会看看我国一些人文社会科学杂志的文章,就可以知道如果编辑读过相关文献,或者文章有经过读过文献的同行评议,这类文章就不会在杂志上发表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