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女性生育权“热诉求”下的“冷思考”
2019-01-16李亚楠焦艳玲
李亚楠,焦艳玲
(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天津 300070,liyanan1219@yeah.net)
在我国,传统生育观念一直是以婚姻家庭关系为依托的,夫妻关系是生育的前提。在被大众所接受的观念里,生育只有在婚姻条件下才被法律和道德所承认。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生育的态度已然发生了变化。医学辅助生殖技术的快速发展,女性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个人对生育需求的现实存在等都成为单身女性想要获取生育权的条件基础。越来越多的单身女性希望生育权可以摆脱婚姻和家庭的束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社会的认可。然而,面对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必将给社会传统观念带来巨大的冲击,也会引发可预见的伦理问题。本文从生育权的提出以及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角度来论述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风险,以期对这一问题进行伦理反思。
1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提出
1.1 生育权的定义
生育是指繁殖后代,女性怀孕在体内孕育并分娩。生育的主体是女性,生育具有人的属性,也是一种社会行为,“它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自然生育阶段、生育义务阶段和生育权利阶段。”如今,生育越来越多地作为一种权利存在被人们所诉求,这是一种必然趋势[1]。
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首次提出生育权是基本人权,“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1974年联合国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纲领》,进一步重申:“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孩子数量和生育间隔并为此而获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有责任考虑他们现有子女和将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这一定义对生育权概念作出了全面规定,既规定了生育的权利,也规定了生育主体对子女、社会负责的义务。
1.2 生育权主体的界定
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生育权概念是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在传统的生育观念里,生育主体就是婚姻存续状态中的夫妻双方。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更加开放。当前,单身女性群体普遍具有较高的学历、独立的经济能力和开放的思维方式,她们淡化婚姻家庭观念,渴望独立和自由。越来越多的单身女性在放弃婚姻保持独身的同时渴望获得生育权。在欧美一些国家,单身女性生育权已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如果单身女性可以成为生育主体,目前技术上并没有什么障碍,只要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就可以生育后代。那么,单身男性是否具有生育权、是否也可以成为生育主体?
2 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争议
在我国,单身女性是否具有生育权,目前还没有定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生育权的性质界定,不同学者持有不同观点。
2.1 支持者的观点
首先,有学者认为生育权是一种基本人权。生育权是人的自然权利,体现了人的意志自由、身体自由和行为自由,生育作为权利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转让。生育权是人作为人所必须享有的权利,符合基本人权的概念[2]。在这里,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没有限定主体不得是单身女性,因此就可以认为单身女性应当自然的享有生育权。
也有学者认为,生育权属于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就算单身女性没有夫妻身份也应该享有生育权。人格权是个体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一种基础权利。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人格权的特点是具有固有性、专属性、对世性[2]。生育权符合人格权的概念,也具有人格权的特征。生育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和人格权,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体现了对人权和人格自由的保护,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除此之外,允许单身女性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行使生育权,不会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单身女性生育权符合权利正当性的要求,理应得到法律的承认。
此外,我国目前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生育率过低,愿意生育二孩的家庭远低于预期,人口生育率下降引发的问题日趋显现。有学者提出,需要有生育意愿的单身女性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来填补人口空缺,提高人口出生率,保证国家持续平稳的发展。
2.2 反对者的观点
反对者认为,生育权属于身份权,没有既定身份无法享有生育权。这种观点认为生育权和姓名权等权利属性一致,都是身份权的一种,身份权不能与人身相分离,有相应的身份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婚姻是生育的基础和前提,夫妻双方是生育权的主体。如若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则与国家法律相冲突[3]。
有学者认为通过立法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无疑是把子女的伦理法律问题转移给了社会。在生育与婚姻剥离状态下,单身女性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后代,后代平安降生后就没有父亲且其所面临的家庭环境与其他人不同,正常的家庭观念被冲击,这将会影响后代的身心健康[4]。
也有学者关注到目前精子库管理混乱,近亲通婚恐成隐患。原卫生部曾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对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0多家医疗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其中发现某省计划生育研究所附设的精子库,有约3000份精子下落不明。由于精子库管理不善,造成精子“身份证”丢失,一个供精者的精子可能使多达几十名妇女受孕,那就有可能出现分娩的后代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他们会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近亲通婚[5]。
2.3 温和派的观点
折中派认为,对于单身女性的生育结果我们应予以宽容,在宽容的基础上予以法律的限制。他们认为单身女性应当享有生育权,可以自由地选择生活方式和生育方式,但在行使生育权的时候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一,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主体应当是单身女性并且应当放弃缔结婚姻的权利,防止生育权被滥用。第二,单身女性身体健康且达到缔结婚姻的年龄,单身女性身体健康在此指的是单身女性自身没有影响子女的遗传性的疾病,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单身女性能够健康生育,保证单身女性的生育权的实现[6]。
2.4 对于支持者的回应
单身女性群体是社会发展现各方对实存在的产物,她们生育的意愿不能忽视。然而,各方对生育权的性质各持己见,在无法统一观点的情况下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无疑会给社会带来观念上的冲击和伦理难题,一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必将起到引领作用,这样会将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消极影响扩大[7]。此外,寄希望于单身女性生育后代来提高社会生育率,此方法的显著有效性尚且无法定论。
3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伦理反思
3.1 不符合代际平等原则
代际平等原则是人人平等这一伦理原则的延伸。当代人享有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等基本权利,后代人也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当代人在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基本权利时,不应当减损后代人追求和实现这些基本权利的机会。背离医疗目的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满足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就是满足一部分当代人的权利,而去剥夺下一代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不符合代际平等原则的。
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侵害了后代受到父亲爱护、抚育的权利。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早已形成了完善且稳固的抚育关系——双系抚育。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提到,在男女分工体系中,一个完整的抚育团体必须包括两性的合作[8]。男性和女性由于生理和心理的差异,在子女的教育中势必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从生活技能、生活方式和做人处事的原则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父亲的作用绝非母亲一人可以代替。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父亲的言行举止对孩子来说是非常关键的教育。在孩子的心目中,父亲是可以依靠、值得信任的人,父亲的身份给予了孩子莫大的安全感,这对孩子的成长异常重要。因此,父亲的缺位意味着孩子的成长过程是不完整、不健全的,这对孩子来说无疑是残忍的。单身女性一旦享有生育权,将会导致生育的后代从小没有父亲,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会有诸多困惑不解与孤单无助,这对孩子来说是天然的折磨和无情的打击。
3.2 导致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淡漠
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婚姻家庭观念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以“孝”为主的宗法道德规范正是建立在家庭氏族上的基本行为准则。孔子的“仁”最初的含义就是根基于宗法血缘关系的亲子之爱的概括,所谓“爱亲之谓仁”,后扩大范围至“爱人”。中国传统社会为婚姻提供了坚实的依托,使得婚姻非常稳定,而稳定的婚姻是婚姻幸福的前提。在古代幸福美满的家庭中,“父慈子孝”“同言而信,信其所亲;同命而行,行其所服”,都说明亲情赋予了子女最为真切的道德教化。中国式家庭伦理道德教育的功能是无可替代的,家庭永远是最温暖、最恒久的精神港湾。不难看出,婚姻家庭的构建对人际关系的调和及社会伦理模式的有序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此外,传统婚姻文化的最大特点就是“传宗接代”。母亲由于生育规律对于子女有天然的感情,而姓氏文化赋予了父亲高度荣誉从而激发了父亲对子女的高度责任感。出于对子女的高度挚爱,夫妻间的感情会得到巩固、升华,从而更好地抚育子女[9]。
与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相比,现代婚姻家庭观念更多地被注入了自由与平等。在婚姻家庭里,男性或女性对配偶要尽到丈夫或妻子的责任,最基本的就是夫妻双方对对方要理解、信任、包容。作为父母的责任则更加重大,生育一个孩子意味着父母与子女间的羁绊是长久的、紧密的,父母对其要尽到养育、教育等多项责任,还有伴随其成长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各样、与其他的家庭个体、社会个体间的矛盾与问题,这其中的烦恼、忧虑只会更多,不会减少。女性追求自由的生活方式,选择独身或不婚,我们无从苛责,但是,想要撇开婚姻家庭的责任却要求享受当母亲的权利,值得商榷。试问,一位单身女性如果连夫妻关系的责任都不想承担,那么她如何能承担起作为母亲的分量更重的责任?
无论传统还是现代婚姻,生育这一特征并无差别。费孝通说:“婚姻是人为的仪式,用以结合男女为夫妇,在社会公认之下,约定以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担负抚育子女的责任。”[8]人类之所以需要婚姻,根本目的在于生育,如果放弃婚姻的“生育”特征,那么夫妻和普通朋友就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了,换句话说, 除去“生育”之外的婚姻也就失去了必然性的意义。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现代理念可以改变传统婚姻模式,却不能改变婚姻“生育”的根本特征[9]。从某种程度上说,婚姻的存在就是为社会养育健康的后代,这也是婚姻具有社会性的一大佐证。从孩子的角度看,与父母稳定的生活在一起最符合他们的利益。因此,现代生育文化应当建立在稳固的婚姻关系之上。
3.3 社会健康的有序发展被冲击
在我国古代哲学思想中,“天人合一”认为人类社会的人伦秩序是宇宙的有机构成。
人口要素是“天人关系”中“人”的基础。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人口要素的基础与保障作用,人口性别比例是人口构成的重要因素。然而,目前我国由于人口性别比,尤其是婚配性别比失衡,男性弱势群体的婚姻边缘化问题已经出现而且会逐渐严重。人口学者陈剑表示,男女比例失调的溢出效应将给正常婚配带来巨大冲击,生活质量差、文化水平低的男性未来可能很难找到配偶。
这就带来两个严峻的社会问题,第一是农村适婚男性的配偶缺口问题[10]。在中国农村地区,由于经济、社会等原因,大量青年男女都前往大城市打工,农村女性更加倾向于留在大城市寻求经济条件更好的配偶,农村男性由于与城市男性的竞争中没有优势而不得不回到农村去寻找适婚女性。而农村适婚女性的数量远低于适婚男性的数量,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婚嫁成本,成为“高价彩礼”的现实推手,以此引发的家庭悲剧一再出现,不得不引人深思。第二是违法犯罪问题。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都存在一些边缘男性,他们经济能力差,物质条件不足,自身条件难以吸引女性,其中一部分人思想堕落,心生邪念,往往走向极端,违法犯罪。在痛惜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对这些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进行思考。
由此看来,在婚姻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会遭遇“婚姻挤压”,并且会随着地域发展不平衡、男女适婚人口比例的加剧而愈加严重 。在当代社会中一部分单身女性希望跳过婚姻而对生育权提出诉求,如果法律承认其诉求,适婚女性的数量将会减少,男女比例失调效应更趋明显,无疑使男女比例问题雪上加霜,显然不利于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4 结语
单身女性生育权合法化的诉求不仅会带来代际平等、传统婚姻家庭观念淡漠等问题,也不利于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在我国当下及未来可见的一段时期,从各方角度来看,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是不成熟、不妥当的。然而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提出也是这个时代下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由此引发的矛盾具有复杂性和可变性,我们应当密切关注相关领域的研究进展,综合考虑、审慎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