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资管新规背景下湖南省结构性存款金融风险状况
2019-01-15谢丹妮
谢丹妮 巫 姣
(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湖南 株洲 412000)
资管新规落地后,打破“刚性兑付”成为未来理财的转型重点,在居民理财刚性需求叠加银行“负债荒”的供需失衡情况下,结构性存款起存点不高、保证本金、纳入存款保险保障且存在较高的或有收益率等特点,已成为银行保本理财在过渡期内的替代产品与高息揽储的主要手段,其规模与日俱增,伴随的管理、营销不规范以及监管盲区等问题也更加值得关注。
一、基本概况
全省结构性存款整体快速增长。据统计,至2018年5月末,全省结构性存款1499.63亿元,比年初增加549.53亿元,增长57.84%;比去年同期增加449.40亿元,增长42.79%。全省结构性存款呈增长迅猛态势,其中单位结构性存款和个人结构性存款分别为296.74亿元、252.80亿元,比年初分别增长64.45%、51.63%,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23.42%、70.01%。
(一)分机构看,股份制银行结构性存款总量最大,增长最快
资管新规实施后,部分股份制银行为保持存款规模平稳增长,将结构性存款纳入存款规模考核,鼓励分支机构加大结构性存款的营销力度,导致其结构性存款总量迅速增加,增长最为快速。截至2018年5月末,全省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以及法人银行机构的结构性存款总量分别为358.99亿元、574.67亿元、174.92亿元和358.10亿元,比年初分别增长46.17%、72.91%、43.09%和50.09%,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48.05%、62.78%、12.85%和35.95%。
(二)分成本看,年化收益率居高不下
据调查数据反映,产品期限7天、30天、91天、182天和365天左右的保本收益率区间分别在2.1%-2.9%、1.0%-3.6%、0-4.55%、1.1-4.5%、1.5%-4.7%之间。结构性存款的年化收益率基本在0%-10%区间内定价,多数在4%左右,远高于同期的一般性存款利率上浮上限,自2017年以来基本呈上升趋势,部分银行利率较2017年同期上升高达20%-30%。
(三)分结构看,挂钩利率的结构性存款更为普遍
图1 株洲市结构性存款挂钩四类资产基本情况表
根据挂钩标的划分,典型的结构性存款包括利率挂钩型结构性存款、汇率挂钩型结构性存款、股票挂钩型结构性存款和商品挂钩型结构性存款。根据抽样湖南省株洲市13家银行反馈,挂钩利率的结构性存款较为多见。
二、需要关注的问题及风险
(一)衍生品交易资质缺乏以及定价能力不足,易导致银行面临揽储困境等问题
一方面,部分中小银行缺少金融衍生品交易资质。2018年7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结构性存款进行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且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目前部分中小银行不满足这一基本的准入条件,丧失了结构性存款这一揽储利器。另一方面,定价能力不满足结构性存款的复杂程度。结构性存款的复杂程度取决于嵌入的衍生品的复杂程度。由于纳入的投资产品本身性质与风险各有不同,因此,结构性存款的复杂程度、风险、收益、流动性等特点因产品构成而呈现出非常大的差异。结构性存款的成本与费用不仅需要采用Black-Scholes方程、蒙特卡罗模拟模型等多种期权定价模型,还取决于开发者关于投资特征的预期,如预期的市场震荡、相关性和收益等。我国结构性存款是在资管新规、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深入、国内存款市场竞争加剧、人民币升值压力较大以及居民缺少投资渠道等因素驱动下产生,导致结构性存款发展中面临产品同质化严重、缺少足够的风险对冲手段等问题。
(二)信息披露不全以及违规销售频发,易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一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商业银行普遍存在对结构性存款的交易结构、产品信息、估值方法、估值使用的主要参数、风险构成等信息披露较少,部分银行甚至未对结构性存款单独进行信息披露。二是存在违规销售行为。一方面,混淆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产品概念,如部分银行的结构性存款风险揭示及产品说明书以“保本浮动收益封闭式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及产品说明书”为标题,再加上部分客户对结构性存款性质与理财产品性质界定模糊,易误导其以为结构性存款就是理财产品。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对结构性存款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不严格,甚至存在个别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为了应对总行的存款考核压力,以高息的结构性存款吸引客户,并把结构性存款质押发放贷款,从而实现商业银行扩大贷款、增加利息收入、覆盖结构性存款的利息支出,客户也通过参与结构性存款的方式降低实际承担的贷款利息支出。三是会计处理方式不统一。各家商业银行对结构性存款的产品设计、资金投向、运作方式不同,并且对会计准则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在会计处理时对结构性存款的处理方式不一,导致财务报表使用人员信息解读困难,不便于同业比较和宏观统计分析。
(三)多类“假结构”存款变相“高息揽储”,有违结构性存款的业务本质
结构性存款自2017年以来,有明显走热趋势。其行权条件“失真”,结构不真实,“真期权、假结构”是当前结构性存款的普遍特征。此类产品不仅有违结构性存款的业务本质,也是一种变相的高息揽储。一是以“高固定收益+触发概率接近于0”的形式。此类结构性存款的保底收益率一般高达4%以上,若触发行权条件,年化收益率更高,一般达到5%以上,但是触发条件设置极为苛刻,几乎以100%的概率会实现4%左右的收益率,这是银行绕过利率自律机制、高息揽储的一大手段。如中信银行挂钩标的为“3个月美元LIBOR”的结构性存款,若观察日伦敦时间上午11点,挂钩标的“3个月美元LIBOR利率”小于或等于8.00%,产品年化预期收益率为4.60%;反之,产品年化预期收益率为5.00%。但考虑到2008年以来3个月美元LIBOR利率均低于8%,触发条件“失真”,事实上也就保证了4.6%的最低收益率,因此我们认为此款结构性存款的衍生工具为“假结构”。二是以“高浮动收益+触发概率接近于100%”的形式。此类结构性存款的行权条件几乎以100%的概率触发。如华融湘江银行以伦敦金银市场协会每天下午发布的黄金价格为挂钩标的,若到期观察日黄金价格水平在300美元/盎司—2200美元/盎司的区间范围,浮动利率3.25%,年化收益率4.6%;反之,浮动利率为0,年化收益率1.35%。根据wind数据库数据显示,近五年黄金价格水平均在300美元/盎司—2200美元/盎司的区间范围,此类结构性存款的衍生工具为“假结构”。
(四)专门监管法规的缺失,易形成监管盲区
目前,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散见于相关的监管法规,或者参考类似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定。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规定,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明确,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金融衍生品或结构性产品,商业银行或其委托的境内投资管理人应具备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资格,以及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1号)对结构性存款挂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市场准入管理、风险管理进行了规范。相关的监管要求散见于不同的文件,形成监管上的空隙和漏洞,易导致金融风险。以香港迷你债券为例,香港也缺少结构性产品的专门立法,监管当局按照《公司条例》规定的债券监管手段和方法对结构性产品发行销售进行监管。迷你债券可赎回的信贷挂钩票据,既具备“票据”的特点,又包含衍生工具,与《公司条例》规定传统金融工具“债权证”有着本质区别。由于《公司条例》对“债权证”只有笼统的定义,没有明确把结构性产品排出去,所以,发行人以《公司条例》规定的债权证进行发行申报,香港监管机构也按债权证予以注册,迷你债券复杂衍生结构所蕴含的高风险被发行人和销售者有意无意的遮掩和淡化,这是导致雷曼迷你债券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提高定价能力,加强风险控制水平
可通过开发或引进衍生品定价系统或者衍生品电子交易系统实现对人民币衍生品自主制定价格,提升银行构造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的能力。加强金融衍生品部分的投资管理水平,根据金融机构自身的能力制定合理的资产配置方案,增强国内商业银行对衍生产品的风险控制能力。
(二)规范信息披露,杜绝违规行为
提高结构性存款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丰富并规范结构性存款的信息披露内容,真正做到让储户全面了解金融产品。同时,敦促金融机构完善结构性存款的制度规章建设并严格执行,杜绝过度营销,减少结构性存款业务发展中的违规行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三)细化监管规则,强化监管要求
进一步细化资管新规关于资管产品的管理,将非保本型结构性存款纳入资管产品监管。在统计方面,增设指标,能够区分表内理财与挂钩衍生品的结构性存款,以密切监测资管新规实施后结构性存款的发展趋势。出台针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指导意见或实施细则,将结构性存款的准入销售和交易等进行细化,不断加强跨市场的监管协调,严禁刚性兑付,防控系统性风险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