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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特赦答记者问

2019-01-15周晨淅

农民文摘 2019年8期
关键词:伪满洲国服刑全国人大常委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特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特赦是国际通行的在遇有重要历史节点时国家对特定罪犯赦免余刑的人道主义制度。我国自唐代起就形成了“盛世赦罪”的历史传统。宪法中对特赦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八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根据第八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问:新中国成立后进行过几次特赦?

答:新中国成立后至1975年,对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部分普通刑事罪犯进行过七次特赦,对于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推动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现行宪法,2015年,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我国又特赦了31527名罪犯,取得了良好效果,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一次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今年进行的这次特赦,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九次特赦。

问:为什么要实行这次特赦?

答: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新时代第一个逢十的周年,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关键之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的第二个重要节点。在这一重要历史时刻,对部分罪犯实行特赦,具有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彰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推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仁政,展示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新时代盛世伟邦形象。二是有利于弘扬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形成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三是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四是有利于展现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进一步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国际形象。

问:这次特赦必须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为确保此次特赦取得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积极审慎。既着眼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又考虑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等实际情况,按照循序渐进要求做好特赦工作。

二是,坚持公平公正。突出特赦对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将特赦对象限定在社会可以普遍接受的范围内;精心设计、严格把握特赦条件,做到易掌握、可操作。

三是,坚持依法办理。党中央作出特赦决策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特赦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司法行政机关等提请特赦,人民法院审理特赦案件,人民检察院监督特赦实施,每个环节都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

四是,坚持平稳有序。对全体服刑罪犯加强思想、道德、法治教育,对拟特赦罪犯是否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并加强对特赦罪犯释放后的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未获特赦罪犯安心改造、被特赦人员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

问:为何对这些罪犯实行特赦?

答:这次特赦的对象是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第一、二、六、七类特赦对象与2015年相同;第三、四、五、八、九类特赦对象是新增加的。其中,第三、四类对象是为国家强大和综合国力提升,或者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过贡献。对第五类对象实行特赦,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对第八类对象实行特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性的特殊关怀,有利于纾解这类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或者身体有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抚养方面面临的特殊困难,易为社会所理解和支持,也有利于她们感恩党和政府,妥善照顾家庭,积极回报社会。第九类对象已经在社区,社会危险性小,特赦有利于他们真正融入社会、回报社会。这九类特赦对象,既包括中国籍罪犯,也包括外国籍罪犯;既包括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罪犯,也包括正在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

相关链接 新中国成立后的特赦

2019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在此之前,新中国成立后进行了8次特赦。

【第一次特赦】1959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

【第二次特赦】1960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本次特赦共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三次特赦】1961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本次特赦共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四次特赦】1963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本次特赦共释放了35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五次特赦】1964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本次特赦共释放了53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六次特赦】1966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本次特赦共释放了57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七次特赦】1975年,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第八次特赦】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决定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这次特赦于2015年底前圆满完成。

第八次特赦的服刑罪犯包括四类: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特赦决定和特赦令规定几种严重犯罪除外。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全国共特赦服刑罪犯31527人。其中,第一类罪犯50人,第二类罪犯1428人,第三类罪犯122人,第四类罪犯2992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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