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现代转化研究
2019-01-15罗思洁
罗思洁
(云南警官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云南昆明 650223)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就面临着对传统廉政文化的现代改造也就是现代转化的问题。只有对中国传统廉政文化进行现代转化,才能更好的发挥传统廉政文化对社会主义廉政建设的巨大促进作用。
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现代化转化的核心理念
中国传统廉政文化“民本”思想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封建君主统治,“爱民”只是一种政治手段而非目的。民主观念则是通过对人权的肯定导出人格的平等。我国当前的廉政文化是惠及全体人民并需要全体人民共同参与的廉政文化,覆盖面更广。中国传统的伦理性廉政文化是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的集中体现,这种建立在宗法血缘关系之上廉政文化蕴含着民本思想的基因,民为邦本的思想通过历史的沉淀成为历史的洪流,对于批判暴政和政治腐败,督导历代统治者和激励贤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明君贤臣自我反省、追求政治廉明的理论武器。这种伦理性廉政文化为社会主义廉政建设提供了丰富的伦理资源。但这种廉政文化是建立宗法血缘关系之上的,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血缘关系在社会关系中的作用日益降低,现代社会成为一个以地缘和业缘关系为主的工业化、市场化社会。这种社会形态在政治上建立了民主制度,通过民主政治来实现对权力和官员的制约,遏制腐败的发生。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并显示出巨大优越性,发挥了对腐败的制约和打击作用,但是由于传统的伦理型廉政文化的影响在全社会范围内还广泛存在,民主型的廉政文化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民主型的廉政文化亟待完善。
为此,应建立由民本主义向有中国特色的民主转变的核心理念。民主是腐化的天敌。社会越民主,权与钱的运用就越清平,腐败现象就难以滋生和易于抑止。[1]这是因为,不受制约的权力是导致贪污腐败的病根,而民主则是制约与监督权力的良药。民主的精义在于广泛分配权力与权利,并以权利制约权力,以公民权利监督公共权力。社会主义国家的廉政,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上的,这是区别于封建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的根本标志,也是它的优势所在。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实现廉政文化由传统的伦理型向民主型转变的根本途径,廉政文化建设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提高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水平。我们必须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中心和依据,制度化法律化作为保障,完善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监督官员行为的机制,把廉政建设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高度统一起来,相互促进,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具体来说:第一,加强共产党的领导是廉政文化建设的根本保证;第二,建构以民主政治为中心的双重约束全面制约机制,是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三,构建参与型的民主政治文化,以公民文化建设推动廉政文化建设。
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现代化转化的方式手段
贪污腐败是中国古代官僚体制的必然产物,在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历代王朝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措施,涉及到思想教育、运行机制、法律制度三个子系统。道德伦理主要是对制度本身进行道德上的评判和矫正,通过内容的建构促使伦理原则和道德观念在制度中的渗透和落实。制度伦理化则是强调将某种社会倡导、公众认可的道德规范转变成为具有强制效力的制度。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主要依靠从政者的道德自律来维系,它把希望寄托在明君贤臣身上,主要依靠德治手段来推进廉政建设。德治在反腐倡廉的斗争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个案分析可看出,一个人的蜕化变质,多数是从思想道德蜕变开始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扭曲,思想道德防线崩溃,使腐败现象有空可钻、有隙可乘。“物必自腐,而后虫生”。因此,只有加强德治,人人都能做到自重、自省、自珍、自励、慎独、慎微、慎权、慎欲,才能构筑起一道坚强的抵御腐败侵蚀的思想道德防线。但德治的不足之处在于它不是自足的。由于人性的弱点,仅仅通过思想教育,要使掌握公共权力的人都做到大公无私或公而忘私,还存在很大困难,因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在人的身上,既存在理性向善的一面,同时也存在兽性趋恶的一面,两者同时左右着人的言行,在扬善抑恶的外在压力机制十分健全和强大时,人性善的一面才会充分显示出来,否则,人性恶的一面也会充分暴露,表现为欲壑难填。因此,建设廉政文化,仅仅依靠思想道德教育,仅仅依靠人的自觉性,是建不成的,它还需要有结构性和制度性的基础道德规范还需要外在的制度规范作为支撑和补充,否则道德规范就不可能长久。因此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现代化转化的方式手段,应由重伦理道德向重制度设计转变,建立外在制度规范和政治规范,形成一整套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制度约束为主、道德自律为辅的廉政文化就变得尤为重要。特别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廉政文化建设的运行机制。
当前,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必须健全和完善六个方面的运行机制:
(1)廉政文化建设的参与发动机制。通过这种机制,我们能够最广泛地发动群众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特别是使公务员乃至各级领导干部都能主动地参与,并自觉地接受廉政文化建设的“洗礼”。
(2)廉政文化建设的条件保障机制。要建立廉政文化建设机构,并挂靠在各级纪委。
(3)廉政文化建设的思想教育机制。这虽然也包括面向普通群众的思想教育,但重点仍应放在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上。实施这种教育,可以通过各种舆论媒体的宣传,也可以开设专题讲座或进行短期培训,还可以组织观看相关录像或听取犯人“现身说法”等即要以生动活泼的形式、深入浅出的说理、富有警示的直观来提高教育的效果。
(4)廉政文化建设的行为监督机制。在这里,主要是坚持道德鞭策与法律规范相结合,以启发人的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道德良知,从而更加自觉地贯彻胡锦涛同志所提出的“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同时要健全有关廉政文化建设的法律法规,以某种“强制性”的手段来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
(5)廉政文化建设的成效评估机制。这是比较难的一项工作,因为它具有许多“软”性指标,不能简单地靠“硬件”来说明。但在总体上,这种考评机制应该体现硬性指标与软性指标相结合、廉政文化建设与廉政实践成效相结合、鼓励先进与惩治腐败相结合这三个原则。[2]
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现代化转化的主要范式
“为政以德”是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核心。“礼”禁非于未萌,“法”制非于已成。从性质上讲,传统廉政文化是封建主义性质的廉政文化,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巩固和维护地主阶级的封建统治。在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中,人治比法治有着更深厚的生长土壤和更深重的影响。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传统法哲学是以儒家法哲学思想为主干和正统,而儒家法哲学的基本特征就是伦理法即以伦理关系来涵盖法律关系,以道德准则来统率和引导法律,以伦理价值作为法的价值,所以是以伦理道德为本位和价值取向的法哲学。[3]在儒家伦理型廉政文化体系中,虽然礼和法、德和刑,都是既对立又统一的重要范畴,但仍以前者统摄、包融甚至吞灭后者。儒家的这种伦理型廉政文化,实际上走向泛道德主义的极端,并在道德一元化的趋向中抹杀和消解了道德和法律的区别以及各自的特点,视法律为包容于伦理道德体系中的一个环节,甚至认为在许多场合下道德准则还可以替代和充任法律原则和规范,导致人治代替法治,以儒家伦理法为准则的传统廉政文化从根本上说属于人治的范畴而与法治精神相悖。
而纵观世界各国的廉政文化经验,廉政文化建设必须遵循“法治”的理念,必须建设法治型的廉政文化。廉政文化与法治化建设是相互辨证统一的关系,法治化是社会上层建筑廉政文化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所以说法治化为全社会的廉政文化建设创造了制度上的“硬”环境,为其能够全面展开提供了硬性的支持与保障;反过来,在建设法治社会、实施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廉政文化建设为法治化的实现带来了深厚的文化效应,提供了文化层面的“软”环境。总之,廉政文化与法治化之间相辅相成、互为影响、相互作用,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共同承担着反腐败标本兼治的重任。[4]
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现代化转化的主要范式,应由依礼制法向重视法制建设转变。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及未来的战略目标之一。邓小平同志指出:“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还是要靠法治”,体现了法治先天具有的对其它方面建设的保障属性。法治化的推进保障了廉政文化建设的顺利实施,而立法则又是法治化建设必备的前提,只有立法的科学合理才谈得上法治化建设的完善,否则法治化的道路必将南辕北辙,适得其反。所以说廉政文化建设归根结底在于立法反腐为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条件。在具体的廉政文化立法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以下的方面:
第一,廉政文化立法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要想制定出科学合理、符合我国现实需要的廉政文化法律来,必须要按照一定的客观规律来进行,要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可执行性的原则。
第二,廉政文化立法应充分发挥民主。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人民群众是推动人类历史发展的主要力量。人类的聪明才智来源于群众,社会的发展动力来源于群众,唯有充分发挥民众的力量,人类社会才得以不断进步与完善。在廉政文化立法中充分发扬民主,既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活动,集思广益;同时更重要在于人民参与立法可以使群众的意愿以法律形式得以反映和保障,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合法权益。
第三,规范廉政文化立法过程。在很多情况下由于立法过程的不规范,很多行业和部门可以随意制定本领域的相关政策规定,从而为行业和部门腐败提供了滋生的空间和土壤。一些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业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而往往肆意出台很多规定,这些规定看似合情合法合理的面孔背后却隐藏着该部门对利益的追逐。由于这些行业部门掌管着国家某一领域的公共权力,很多群众在涉足该领域时势必只能按照这些部门所制定的条条框框进行,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些部门就代表着国家,其所出台的规定法令就代表着国家的法律,因而他们总是利用公权千方百计地巧立名目,滥设规定,私设小金库,从而导致整个行业或部门的腐败。而最终真正的受害者依然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因此,在廉政文化立法过程中应注重对立法主体权限的严格控制,对立法过程的正确规范和对立法内容的严密审核,广泛实行立法法治化、过程透明化、群众听证化,从而坚决杜绝部门利益与行业腐败。
第四,完善廉政文化法律内容。我国无论在古代的法律还是现代的立法中,往往都只规定对贪官和腐败如何惩处,而忽视了对预防腐败的立法,主要表现为缺乏相关监督机制的法律法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因此在我国一切的公权力都是人民让渡于政府以及相关的机构、团体代为行使,人民享有对自己权力代理者监督的权力。但是很多情况下人民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权往往难以落到实处,即使能够勉强得以行使也或者经常流于形式,根本起不到作用。究其因在于我国缺乏对监督权的具体、切实、可行立法,广大公民的监督权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障而难以行使,这同时也是腐败之所以屡禁不止,长期泛滥的外在根本原因之一。因此在廉政文化立法的内容上,应着重制定一系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公民监督法律,从而发挥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以外在的制约力量将腐败予以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