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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人口单向流动背景下基层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读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有感

2019-01-15

山西青年 2019年13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单向流动

秦 璐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一、关于《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读书感受

近日,带着求知问道的学习兴趣,拜读了苏力老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这本书。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是于1996年出版的,对盛行的法治建设“现代化方案”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有力地挑战。现阶段,距离苏力出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已经过去了二十几年,中国农村仍旧是“乡土社会”、“熟人社会”的状态吗?其中秋菊打官司和山杠爷的悲剧所反映的当时中国农村法治建设是否还适用于现在呢?在当下中国人口由乡村向城市单向流动成为人口流动的主流趋势时,苏力老师在书中提及的“秋菊的困惑”或者“山杠爷的悲剧”是否还大量存在,是否依然要成为新时期中国基层法治建设的重点?在城乡人口流动趋势单向化的背景下,基层法治建设的问题,尤其是乡村法治建设的问题应该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不断深入研究、更新认识,仍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

二、城乡人口单向流动时期基层法治建设出现的问题

在现如今城镇化高速发展的中国,由乡村到城市的单向流动逐渐成为城乡人口流动的主流趋势。而且笔者认为新时期中国基层法治建设的关键因素是人,而不仅仅局限于乡村这一地域概念。

(一)社区融合程度明显不够

这是针对大量乡村人员向城市流动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社区法治建设的问题。紧密的社区融合程度对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来说至关重要,但是当下社会,社区融合程度明显不够。以笔者的家乡——河南新乡为例,伴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解放了乡村原本以务农为生的劳动力,这为大量人员进城务工提供了机会,在积蓄了一定资本之后,相当一部分人会选择在城市生活。但是,目前城市的规划大多注重物理规划,而忽略了社会阶层规划。结果导致社会精英在地理位置往往聚集生活在一起,他们往往占有良好的社会资源,而由乡村迁往城市定居的人员,单从地理位置上来说就难以融入,大都选择居住在城市郊区或是基础设施相对不发达的区域。单单从物理规划来看,迁入城市的乡村人员和原本城市精英单从融合程度来说就明显不够,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分化。

法律本身的适用不存在城乡差异,但适用法律的具体方式会因地域环境不同而存在差异。长久以往,如果社会成员之间的融合程度降低,就会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出现不易被新迁入城市的成员理解等情况,破坏社会法治的普及,不利于法治统一。

(二)法治权威的信仰缺失

这是针对大量人员流失之后农村法治建设所存在的问题。在今天城乡人口单向流动的背景下,当下的乡村早已不是原来的“熟人社会”,乡村成员的流动性增强,彼此之间的亲密程度正在下降,乡村内部原本占据主导地位的公共权威也逐渐弱化。

但是,在当前乡村中仍然存在法治权威的信仰缺失这一问题,当村民们选择国家法律作为解决纠纷方式时,大都倾向于动用私人关系行使。他们往往会将现代法律视为“权势”的另一种表现。现阶段在笔者的家乡中——河南新乡,大量村民进城务工,他(她)们不仅是全家的经济支柱,而且往往还被当作家里“做主”的人。一旦留守在村里的家人陷入纠纷之中,就会第一时间联系在城市中的外出者出主意。这些进城务工的村民往往被视为见过市面,能够出主意的家庭权威者,而实际上留守的妇孺老人存在着这样一种“保护”心理。法治权威的信仰缺失这一问题在基层农村法治建设中不可忽视。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家庭的“权威者”客观上的确因为长期生活在城市中,其价值观念、法治思维以及行为模式正在逐渐的有所转变。

三、城乡人口单向流动时期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建议

伴随着城镇化程度的提高和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大量乡村人员涌入城市,并在城市生活定居,城乡人口流动呈现一种由乡村向城市流动的单向化。现阶段,乡村内的公共权威逐渐弱化,这使得现代法律与乡村生活更加日趋亲和。

(一)注重社会阶层规划,科学规范相关主体

针对大量乡村人员向城市流动之后的社区法治建设现阶段所显现的社区融合程度明显不够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进行物理规划的同时也应注重社会阶层的规划,提高社区成员之间的融合程度,为基层法治建设的推进提供便利条件。此外,科学规范社区法治建设和乡村法治建设相关主体也有利于推进城乡人口流动背景下的基层法治建设。

现阶段的城市规划不应仅仅停留在物理规划层面,而更应该注重社会阶层规划,因为在社会发展中人是最重要的发展因素。我国最初城市规划大都是按照功能进行布局的,仅仅有商业区、居住区和工业区等功能上的划分,还未具体到居住区中的社会阶层划分。由于城乡之间的状态不再像以前那样,是个封闭的二元化状态。村民开始挣脱土地的束缚,逐渐向城市涌入,出现了“农民工”等新兴职业群体。再加上城市中服务行业等第三产业对劳动力的发展需求,一部分原本在乡村生活的社会成员选择来到城市开始生活。针对目前大量乡村人口涌入,原本只注重物理规划的规划方式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以人为本,采用物理规划和社会阶层规划并重的规划方式,使得新迁入城市的成员更好摆脱乡村逻辑,适应现代法律的思维方式,有利于推进大量乡村人员向城市流动之后所产生的社区法治建设。

(二)加强国家权威力量,保障司法公正

在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属于一个封闭稳定的共同体,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乡村到城市流动的人口增多,甚至占据主流趋势,当下的乡村早已不是原来的“熟人社会”,乡村成员的流动性增强,彼此之间的亲密程度正在下降。

就拿笔者的家乡——河南新乡为例,在现阶段,乡村社会的公共权威逐渐弱化,乡土逻辑与现代法律正朝着逐渐亲和的方向发展,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越来越得以凸显,要不然国家法律在乡村社会的推行有可能会沦为各权利主体之间利益较量的工具。在当今社会,妨碍司法公正的外在缺陷有很多,比如:现有的法律设施有待完善、司法腐败严重等等。当然,村民往往会选择寻求非法律的途径解决纠纷矛盾,除了因为妨碍司法公正的外在缺陷,更多的是因为现代法律的自身缺陷无法使得村民的正当诉求得以实现。所以,要想实现司法公正,使得我国司法公正水平得到根本性的提高,那么就要从实质上完善基层法治建设的相关制度、重视村民民众的法律要求、落实法律服务。

四、结语

在城乡之间人口单向流动的背景下,本文主要从社区融合程度明显不够和法治权威的信仰缺失两个方面来探讨大量乡村人员向城市流动之后所产生的社区法治建设问题以及人员流失之后农村法治建设又该何去何从的问题。综上所述,在现阶段城乡人口单向流动的背景下所产生的基层法治建设问题以及解决对策,也属于我们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它是中国法治道路上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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