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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电信网络诈骗侦破打击能力

2019-01-14王晓伟

人民论坛 2019年35期
关键词:电信诈骗

王晓伟

【摘要】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在近年来持续呈现多发高发态势,诈骗手段不断升级,侦查难度不断加大,公安机关侦查工作面临着较大压力。对此,我们需要坚持循环研判理念、加速推进侦查资源整合、强化反诈中心建设、完善侦查工作机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努力构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关键词】电信诈骗 侦查工作机制 反诈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为了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公安机关近年来充分发挥打击职能,精心谋划、多措并举,不断探索新机制,形成打击电信诈骗的工作新格局,打击效果明显改善。作为一种新型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作案手段不断变化,持续地给我们的侦查打击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进一步提升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能力非常必要。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发展迅猛,侦查难度不断加大

随着诈骗分子作案经验的积累,电信网络诈骗方法不断更新。信息流方面,诈骗分子不仅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进行诈骗,还通过视频直播平台、网络云盘、虚假APP、微信外挂、微信木马、虚假微信红包等手段进行诈骗。资金流方面,单纯通过银行卡网银分拆被骗资金的案件比例越来越低,骗子在骗得被害人钱款之后,往往通过银行卡、POS机、网络购物、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种渠道快速转移赃款,且有越来越多的诈骗分子与洗钱集团相互勾结,组成从诈骗到洗钱的犯罪链条,加快了诈骗资金的转移。这些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不断出现的新手段、新技术、新方式,无疑加大了侦查打击的难度。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殊性,该类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存在涉及面广、周期长、跨区域(国境)的特点,刑侦部门需要集中电信、银行、互联网企业等多个领域,以及公安各警种的资源,才能有效开展侦查打击工作。近几年来,在各级联席会议的推动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所需的各方面资源有了一定的整合,但整合的深度和广度还远远不能满足侦查打击工作的实际需要。案件侦办中,往往是投入大、耗时长、成本高、收效低。抓获嫌疑人的人数虽在不断上升,但破案率却一直在低位徘徊,甚至导致基层侦查人员产生畏难情绪,“不愿打、被动打”的现象普遍存在。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具有非接触、时空跨度大、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等特点,并且犯罪环节多、涉及主体多,在侦查打击中,对有关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认定时,经常出现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情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6年12月20日联合发布实施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为打击该类诈骗犯罪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加大了对该类犯罪的惩处力度。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法律适用问题,比如,个人出卖本人银行卡、手机卡、网上支付账户等行为如何定性;又如,诈骗数额的认定、上下游犯罪在性质上是一罪还是数罪、取款人员是构成诈骗共犯还是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具有一定管理职责的窝点受雇人员如何区分主从犯等,这些在司法实践中尚还存在一定争议,有待进一步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

增强侦查研判能力,强化反诈中心建设

电信网络诈骗具有职业犯罪特点,为犯罪提供上下游支撑的开贩卡团伙、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团伙、非法线路商、取款团伙等,并非只与一个诈骗团伙合作,而是不断为众多不同的诈骗团伙提供服务。而一个诈骗团伙也不会一直与固定的上下游团伙进行合作。因此,在对一个案件的资金流、信息流进行追查时,除了要查清与本案有关的上下游团伙,还应继续研判和拓展,主动延伸打击,进一步发现与这些上下游团伙有关联的其他诈骗团伙,及时锁定证据,不断扩大战果,实施全链条打击。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需要银行、电信、互联网企业等众多单位的支持。根据目前资源整合进展缓慢,整合深度、广度都远远不能满足侦查实际需求的现状。首先,应依托联席会议制度,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拓宽资源渠道,增强涉案信息、资金的调查能力,解决在部分领域,查询难、反馈慢、无渠道的问题;其次,应尽快明确侦查部门向相关行业、企业调查取证时的操作流程,规范侦查取证行为,加强侦查部门与相关行业、企业之间的协作;最后,应进一步深化刑侦部门与技侦、网侦部门之间的警种合作,在案件侦查中与技侦、网侦捆绑作业,提高合成作战的效率与水平。只有在侦查资源充分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循环研判、主动延伸的打击思路,才能顺线追踪、追根朔源,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各级反诈中心是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战平台,也是侦查部门与电信、银行等部门的协作平台。反诈中心建设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侦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能力和实效。目前,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已经全部成立了反诈中心,但是,由于机构设置、工作机制、职能定位、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问题,很多地市级反诈骗中心还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各级反诈中心应严格落实《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心建设规范》,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尽快完善;并不断深化与联席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争取更大的支持。

完善侦查工作机制,增强自身侦查办案能力

自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以来,各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打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案件侦办中的跨区域协调难、办案查证难等问题依然突出,各自为战的现象普遍存在,直接影响了打击效果。尽管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于2018年2月建立推行了“1+8+32”的侦查研判制度,但从实施一年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为此,应深入推进贯彻“1+8+32”工作机制,尽快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打击格局。从全国层面谋划、部署打击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综合研判,通过经常性地开展专项行动、发起集群战役,对当前案件高发的诈骗类型逐个击破。通过制定奖惩措施,强化案件核破工作,保证每捣毁一个窝点、每打掉一个团伙,都能够将其打深打透,力争打击效果最大化。

防范打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专业队伍建设和专业力量培养需常抓不懈。首先,各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都应成立侦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专业队伍,在人员配置上保证侦查打击工作由专人负责。其次,加强刑侦部门队伍业务培训。可以考虑以各省反诈中心为依托,从各地市反诈中心和专业队抽调若干数量的骨干到省中心进行轮训,建立常态化轮训机制,每一期不应低于半年。地市级中心也应考虑从各区县分局抽调人员到市中心进行轮训,保证在基层刑警队、派出所有一定数量的侦查人员和民警能够熟练使用反诈平台,提高基层一线侦查力量的研判打击能力。

打击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不胜打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该类犯罪的发展来看,侦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作始终是处在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中,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公安机关的侦查思路要不断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也应持续完善。结合侦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际需要,目前亟需推动立法进行完善,明确出卖本人银行卡、手机卡、网上支付账户等行为的法律性质,使公安司法机关在惩处该类人员时有法可依;明确认定诈骗数额、涉上下游犯罪一罪与数罪、取款人员单独构罪与共犯、受雇人员主犯与从犯等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公安与检察、法院部门之间的认识。同时,也应考虑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纳入“有组织犯罪”范畴,提高对主犯的量刑幅度,将参与但没有诈骗成功的团伙参与者纳入刑罚范围,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惩处的力度。

(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刑事科学技术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2019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防工作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9JKF211)阶段性成果】

责编/孙垚 美编/陈琳(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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