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交易行为的法律制度完善
2019-01-14齐晓宏
齐晓宏
(唐山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一、网络交易行为概述
网络交易又称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高科技的网络技术来进行商品、服务交易的方式,即通过便捷的网络将买卖双方连接,由此代替以往的实体交易,将信息网络技术与买卖行为相结合形成的一种全新的交易方式。网络交易行为,是指交易的双方主体之间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智能手机、电脑为主要工具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其利用先进的电子科学技术、信息技术,突破了传统的实体交易方式,将整个交易过程通过商品网络信息介绍、便捷快速的物流服务以及完善的资金结算系统完成,使交易行为数字化、电子化、高速便捷化。由此体现了网络交易具有信息技术要求高、交易空间虚拟化、市场范围庞大、高效便捷和服务范围广泛的特点。现如今,网络交易与时俱进,相对于实体交易,更易为大众接受,人们不受时空限制,随时随地进行交易。
二、网络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
我国在网络交易立法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特别是《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使网络交易有法可依,为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建成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是我国的网络交易行为相关的法律制度仍然有许多不足。
(一)法律衔接不当,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不完善
《电子商务法》作为规制网络交易发展的专门性立法,并未对网络交易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不能其他法律衔接连贯。例如:在先行赔偿问题上,只是简单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但如何适用、在哪些情形下适用均未作出说明。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中,金融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使得网络交易的某些领域无法可循,从而阻碍网络交易的发展。
(二)平台责任过重,权利义务分配不均衡
电商法过于强调平台责任,使平台管理范围变得更为狭窄,容易导致权利义务出现失衡的情况。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权利人只要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通知平台采取删除等措施时,平台就必须立刻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对于危害结果的扩充部分,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对于平台而言过于苛刻,也必将损害平台自身利益。
(三)主体划分不当,阻碍纠纷解决
《电子商务法》中对网络交易主体的划分与现实情况存在出入,现实网络交易中,除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这些主体外,还存在着从事快递行业第三方经营者,也是网络交易中重要的主体。物流服务和支付服务的已经成为了网络交易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尽管它们并不属于上述经营者的范围,但也是网络交易中的重要主体,而《电子商务法》却没有对物流服务和支付服务进行主体划分,容易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
(四)数据泄露严重,公民信息保护缺乏法律支撑
在网络交易中,因为平台数据处理的漏洞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健全,使得个人信息泄露现象频发,被侵权人维权举步维艰。
三、网络交易行为的法律完善
(一)加强法律衔接,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不断加强《电子商务法》与传统民商事法律之间的磨合与衔接,在消费者权益保障、先行赔偿、网络交易安全、网络交易合同的规定等方面应当适当引用其他法律,不可厚此薄彼;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不断完善和丰富《电子商务法》的内容,使该法作为网络交易的基本法律和专门法律充分发挥作用;不断完善网络交易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权益保障制度,建立规范化、完善化的法律制度,完善金融和商贸以及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立法,使网络交易发展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
(二)明确平台责任,确保权益均衡
建议本着合作治理的理念,不能对电子商务平台施加过多责任,过分强调平台责任,应当将网络监管义务给予专门的监管部门,网络交易平台承担安全注意义务;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通知平台采取删除等措施时,法律应当给予平台一定的审查权,避免恶意投诉现象的发生,损害平台自身利益;与此同时,平台应当承担起对商家的入驻信息以及特殊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信息的审查责任,保障平台的安全性;网络交易平台还应当承担起经营者、商品、服务信息的保留的责任,并在必要时向相关机构提供必要信息。总之,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电子商务平台、平台经营者以及相关的网络监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携手促进网络交易的有效运行。
(三)明确主体划分,完善第三方经营者责任制度
电商法应当对主体的划分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定,增加对物流、交易等服务经营者的管理,法条的制定也应当结合网络交易的实际情况,同时制订出符合事实情况的纠纷化解机制;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第三方经营者的责任分工也应该有明确的的法律规定,避免相互之间推脱责任,致使被侵权人维权陷入困境。
(四)加强信息保护,大力推进维权制度建设
应加大非法泄露、使用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处罚上限,不断强化对网络交易中公民信息的保护;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和平台运营商的法律义务,其在运用公民信息时,应当征得信息所有人的同意并以显著方式告知其使用的内容或方式。例如:在《电子商务法》中,应当针对网络交易中公民信息的保护作出系统的规制,在侵犯个人信息的预防、治理、处罚方法以及公民信息被非法利用后的如何维权、索赔等方面应当出台一个完整配套的法律机制,增强法律的可操控性,保证被侵权人在个人信息被不法使用后,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