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2019-01-14姜飞燕
姜飞燕
(唐山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是指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制度。汽车召回制度最高起源于美国,之后日本、欧洲各国相继效仿美国建立汽车召回制度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汽车作为技术密集型产品,加之其复杂的使用环境,即使汽车生产商使尽浑身解数,也难免在设计和制造环节出现问题,从而给汽车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召回制度就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而由汽车生产商采取修理、更换零部件或收回的方式来消除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相比较产品责任制度是一种对汽车生产商的产品质量更为严格的制度,对弥补产品责任预防功能的不足以及产品责任在“发展缺陷”问题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空白有着重要的意义。[1]但外国汽车生产商不平等对待中国大陆汽车消费者的情况仍不时发生,而根源在于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足以对其形成有效的威慑,因此多措并举完善我国的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实属必要。
一、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体系
面对众多外资汽车企业在中国所实施的差别待遇行为,我们必须认真反思我国的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虽然2013年初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该条例虽然针对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存在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还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但新规仍然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独立汽车缺陷鉴定机构等多项执法难题。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提高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立法位阶的同时,还应该积极推进我国产品法律制度的完善。如通过修改《产品质量法》 将覆盖所有产品召回的统一规则作原则规定,结合目前正在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在借鉴欧美等国汽车召回立法中关于消费者投诉、监督管理和危害赔偿等方面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条例的规定,形成以《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汽车召回的基本法,《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为单行法则的较为完善的缺陷汽车召回法律体系,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我国汽车产业的良性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汽车召回行为的惩罚力度
“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惩罚本身都是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2]虽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大幅提高了对汽车生产商的违法召回行为的惩罚力度,但和美国等西方国家相比较,惩罚力度仍然不够。如在美国汽车市场,一次性召回上百万车辆的情形非常多见,其除了拥有成熟的汽车质量监管体系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美国对违规召回的“严刑峻法”。根据美国相关法律,对不实施汽车召回的厂家罚款额度是1500万美元,如果汽车制造商隐瞒严重质量缺陷及真相的,厂家所面临的罚款则能达到上亿美元,负责人还可能派判处15年的重刑。美国曾有个著名的判例,加州居民拉蒙·罗莫夫妇一家驾驶福特车出车祸导致三死三伤,后查明事故主因就是福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由于初审法庭查明福特早已知悉此类隐患而未召回,就痛下杀手,在作出500万美元伤亡赔偿的基础下,判令福特2.9亿美元的天价惩罚性赔偿。[3]而我们的邻国日本在2000年“三菱事件”以后,政府于2002年进一步大幅强化了对汽车制造商违反车辆缺陷申报义务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对问题汽车企业的罚金提高了1000倍,将上限提高到了2亿日元,同时还规定对违反申报义务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人处以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些关于制造商法律责任的规定都很好地制约了汽车生产商,一旦发现汽车设计或制造有缺陷,制造商一般不敢故意隐瞒问题,而是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召回缺陷汽车。可见,在汽车召回立法中严格汽车制造商的法律责任,提高汽车制造商隐瞒产品缺陷或拒不召回缺陷汽车的违法成本能很好地威慑制造商,这也能充分凸显召回法律应有的震慑力。
三、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监管力度
在我国,国家质检总局不仅是负责汽车召回工作,也承担了包括儿童玩具、家电等产品质量的召回。由于产品性质的不同,汽车召回的具体规则与其他产品召回有着很大差异,因此在我国的召回立法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汽车召回监管体系,明确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加大其对汽车召回的监管力度。首先,及时更新和执行汽车和汽车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在汽车召回制度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有严格的汽车产品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及安全标准,而且这些标准一般由汽车召回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我国现有的汽车技术标准覆盖率较低、可操作性不强,普遍跟不上技术发展,因此明确主管机关的该项职能,为汽车召回提供技术标准对保护消费者有着重要的作用。其次,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于企汽车主动召回过程中信息的披露,督促企业主动在监督下尽快实现对“召回”的正确认识,保证我国广大的汽车消费者能够踏实享受汽车给生活所带来的便利。再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管部门应该积极推动汽车行业如安全气囊等各项国家标准的出台,为消费者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四、提高消费者主动督导意识,加强维权力度
众多汽车制造商之所以往往在欧美市场主动实施召回,原因除了这些国家拥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督体系,还在于消费者主动督导的意识强,能够积极为了自身权利而进行诉讼。消费者作为对汽车有着切身体会和对汽车质量有着最为持续关注的一方,他们在汽车召回中应有着重要的话语权,对汽车召回实施主动督导,对抑制汽车制造商的傲慢态度有着重要作用。而消费者主动督导汽车召回和积极维权的前提是其参与权、知情权的保障和救济渠道的顺畅,因此从立法上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建立消费者针对缺陷汽车产品的投诉机制,真正发挥消费者在汽车召回中的主动督导作用,这样才能防止出现“同车不同命”、“同损不同赔”、“同病不同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