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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

2019-01-13付百杰

魅力中国 2019年13期
关键词:危害性规制刑法

付百杰

(宜宾学院法学院,四川 宜宾 644000)

一、研究意义

近年来,校园暴力的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近期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近年来,在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是未成年人犯罪。其中超过70%都是十五六岁的孩子刑事案件,且发生在校园内及校园周边地区的案件又占其中的大多数。”

通过对校园暴力法律规制的研究,为校园暴力专项立法的出台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首先,对校园暴力法律规制的研究,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安全;有利于保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发展,为其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减少校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其次,对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的研究,不仅有利于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保护与管理责任规范化、制度化,而且也有利于明确细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责任,更好地强化其责任意识。最后,对校园暴力法律规制的研究,可以有效地缓解社会冲突、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

二、实证分析

(一)低估未成人违法犯罪引发的立法缺位

立法缺位表现极为明显。首先,在我国没有专门的关于校园暴力的法律,而只有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次,在我国青少年犯罪无论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被纳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系统中,得到比成年人更多的保护性处遇;再次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排除死刑;最后判决在针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立法精神上,我国的立法精神以教化为主,惩治为辅,保护性立意占据主导地位。

具体而言,我国针对校园暴力违法行为只是根据案件的涉案程度不同进行划分,满足《刑法》规定的,依照刑法处罚;满足《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照治安法处罚;而对于其他不足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的行为,只是规定予以训诫,或令监护人学校批评教育。而校园欺凌由于其本身暴力实施方式的广泛性与独特性,与《刑法》等规定的罪名无法完全对应,具体来讲,校园暴力可能涉及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诽谤罪、侮辱罪、虐待罪等犯罪,但校园暴力客观的犯罪行为又与上述罪名不尽相同,无法具体落实相关规定,如此轻微的处罚是无法与校园暴力造成后果的相匹配的。

(二)低估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性造成的宣传不到位

我国民众对未成年人相关法律了解存在极大的不足,无法顺应我国遏制校园暴力事件或者说校园暴力犯罪的目的;但与之对应的却是我国进行的普法宣传和司法实践宣传仅占民众了解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五分之一左右,效果不佳,是造成我国校园暴力犯罪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片面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作用造成的执法不严

在执法过程中仅以物理损害作为评判结果的执法思路,其不仅仅体现在刑法领域,而且也是民事、行政法律中常见的思维惯性。然而这种思路明显将侵害不同类型客体的“校园暴力”进行了混淆,这导致了以侮辱人格、压抑被侵害人心理的校园“霸凌”行为往往由于其物理危害较低而处于无法可治的空白状态。对其解决手段仅仅局限于当面制止或口头批评,根本无法达到对受害人的保护。我国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仅限于行政法层面。即便如此,司法实践中针对校园暴力中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多采用民事侵权的渠道予以处置,真正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还是较为少见的。即便是在实施校园暴力导致的危害性巨大或者是犯罪的情况下,一般也只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处以不超过15天、并罚不超过20天的行政拘留以及相应的罚款。至于年龄较小的行为人,行政处罚也难以落实。

三、法律规制

(一)建立套完备的反校园暴力违法法律体系,有法可依

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反校园暴力法》或者说完善现有法律,势在必行,将国外在本领域取得的成就与我国实际相结合,将反校园暴力落到实处。在无法对校园暴力进行立法的情况下,也可以适当采取以下一些措施进行解决相关问题。

(二)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性,加强执法

我国虽然在司法方面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违法进行了相应的区分,但是在执法方面仍旧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当加以解决。

首先针对《未成年保护法》第七条,只是在宏观上规定国家机关应应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但是对于中央与地方的衔接、对于职权的划分都未说明的情况,应当明确执法主体与权责划分。其次,我国虽然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青少年法庭,并实施不公开审理,但我国少年法庭是由众多的成年法官组成,不一定能够理解未成年人造成校园暴力违法的原因,可以适当引入美国的少年陪审团(陪审员)的方式进行审理。另外,应当准确把握宽严相济政策,防止片面轻刑化。对初犯、偶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不重的犯罪,实行从轻、从宽处罚;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未成年惯犯、累犯,以及犯罪团伙骨干依法予以严惩。最后,避免执法者纵容过度,改变其一味从轻的工作惯性,并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在公安机关接到校园暴力事件案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其人身安全,并及时通知受害者的监护人。

(三)发挥法律指导教育作用,落实法治宣传

1.利用周边环境进行宣传

充分利用可改变的环境因素,通过张贴校园暴力违法危害性有关的画报、制作相关黑板报,或者是播放有关的视频等。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向社会,特别是学生进行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同时将校园暴力违法现象及危害向未成年人展示,发挥警示作用,达到传统法制宣传目的,遏制校园暴力,特别是校园暴力违法现象。

2.发挥文化传承的宣传作用

通过调查显示,在我国,通过书本和教师获取的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因而,在进行宣传时可以加强对教师进行相关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并通过教学等形式,在教学中向学生进行相应的宣传,实现法治宣传的目的,达到从源头遏制校园暴力的作用。

3.发挥宣传与司法实践活动的作用

法制宣传和司法实践在我国普及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知识中仅仅发挥着不到五分之一的作用,因而,在今后的法治宣传过程中,应当增强透明度,完善途径,不仅仅只是纸质资料进行宣传,还可通过网络、QQ、微信等APP进行普及,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的展开宣传教育,将校园暴力的危害性向社会展示的同时,将相关法律进行宣传教育,达到遏制校园暴力犯罪,净化校园环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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