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文物法人违法现象探究
2019-01-13张巧
张巧
(景德镇陶瓷大学,江西 景德镇 333403)
一、近年文物法人违法案例
“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法人意志支配下。以法人名义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1]据统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文物执法机构共立案查处涉及全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违法案件2015年共47起,其中法人违法案件32起,其他案件15起。2016年共97起,其中法人违法74起,其他案件23起。2017年共90起,其中,按违法主体分,法人违法64起,其他案件26起。
二、当前法人违法现象的特点
(一)法人违法现象多发生于不可移动文物较多的省份,且多针对级别较低的文物保护单位。在2017年有24个省市区涉案,其中,河南19起,浙江15起等,国家文物局首批重点通报的法人违法行为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有河南商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贵州独山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等不可移动文物。原因有:第一,我国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众多,经过长期战乱和现代化建设导致存留于地面的文物分布及不均衡。第二,文物监管部门较少。由于文物监管部门精力有限,不能对省内所有文物都监管到位,且大多将注意力集中于国家级、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三,对文物缺乏敬畏心理,每一件文物都是由先人创造的,都承载着文物创造者的思想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从出现至今的历史演变信息,是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2]
(二)违法主体的多样化、多元化。第一,直属的行政部门违法。当地政府机关是地方负责人,在努力提高当地经济,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同时,也应对当地的历史文化信息负责。在当代人们物质生活有了基本保障的同时,人们对精神有了更高的追求。一个城市吸引力的大小取决于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历史气息。第二,建设施工单位违法。一方面,文物发掘申报审批需要严格的流程,耗用時间较长。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发掘从申报到审批需要较长的等待时间和办理相关流程。施工单位没有时间和耐心进行长期的等待。另一方面,建设单位需要向文物部门缴纳相应的发掘费用。第三,文物管理使用部门违法。2016年辽宁“最美野长城”事件,因当地文物部门制定的不当的修缮方案及结果造成了文物损害,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文物部门比其他部门对文物的价值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因此文物局在对相应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保护时应该全面考虑文物的价值,始终把文物保护观念放在首要地位。不要犯破坏文物的低级错误。第四,政府行政部门与建设施工单位共同违法。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政府拆除了已存在上百年的多座清代及民国时期的古老民居。建设施工单位往往注重自己项目建设,对是否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关注,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对文物损害更加肆无忌惮。
三、法人违法案件的侦办难点探析
(一)文物监管不当。政府、文物保护部门监管不到位,文物保护单在文物遭到损害时,不能及时发现并进行抢救,往往在事发多个月以后,或者经群众或志愿者举报,造成巨大社会影响,或经新闻报道,由国家文物局责令检查才发现,并对文物损害做出回应。比如:新疆昌吉市汉、唐时期墓葬被毁案例,2009年10月考古所已经调查过,但直到12年4月才发现墓葬已经被毁。有的政府部门甚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不及时展开调查而采取漠视态度。
(二)经济发展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关系。“有不少古建筑的建筑风格与新的城市发展不协调;也有不少古建筑部分损毁,无法使用,住在里面的居民都愿意拆除;不少遗址就是城市旁边的台地、荒山。”[1]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改变我国落后的状态努力发展经济,部分不可移动文物,开始吸引了部分政府的眼光。非文博类行政人员以整顿市容市貌为由拆除、破坏不可移动文物。
(三)群众力量不能完全发挥。据国家文物局2016年督办的191件案件中,群众举报130件,占68%。一方面,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皇权至上的想法或多或少残存于人们的思想中。由于对当地政府残存的屈服心理,认为当地行政部门做的,都是对的,全部是国家决定的。另一方面,我国历来遵循儒、道、佛三家思想,追求平和、安宁、中庸的生活方式,不想招惹是非,部分群众有事不关己的心理。
(四)部分法院立案后不能及时审理,导致最后无疾而终。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组成的。基本每个县都设有法院专门处理各种纠纷案件。但我国人口众多,事物较杂,并且法院判决需要多次开庭。当文物法人违法案件送到法院,往往让等通知,最后不了了之。
四、法人违法案件的整改方法
(一)政府部门跨区域交叉监督。据国家文物局2016年督办的191件法人违法案件中地方文物部门主动上报10件,仅占5%。法人违法往往有当地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自己是当地不可移动文物的法人代表,从而私自决定当地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拆迁。其他区域的行政部门得到消息,但碍于区域限制,不方便出面询问、调查,只能眼见不可移动文物被损毁。通过各地政府跨区域监督可以有效减少法人违法现象的发生。
(二)扩大文博队伍建设,加强监管力度。第一,增加高校培养机构。据2017年教育部公布全国高等学校共2914所,有文物与博物馆专业的仅有35所学校。开设硕士点的学校有576所,其中文博类硕士点只有30个左右。第二,增加文博单位的编制。我国2016年共有博物馆总数有大约4109所。但文物行业人员很少。例如:大同云冈石窟近年来随着研究方向增多,各方面人才严重缺乏,但由于编制数量的限制,每年仅招几个人。第三,鼓励合理有效的文博志愿者分队。文博类节目广泛出现,使公众对文物的兴趣加大,在法人违法案例中,许多是有志愿者、文博爱好者发现并举报,让国家文物局、政府知道,减少了文物的深层次损毁。
(三)由法人为部分不可移动文物买保险。我國目前有为出国出境等外借可移动文物买保險的行为,但是仅限于部分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一方面由于資金有限,沒有大量的钱财投于文物保险的购买。我国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很多,可以在部分地区实行由所属的政府行政人员,文博单位替自己管理的部分国家重点不可移動文物保护单位购买保险,增加不可移动文物在法人心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