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治文化对政府公务人员法治信仰培育的影响
2019-01-13向黎霞郭宽
向黎霞 郭宽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3)
习总书记曾表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要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国家公务人员如果不信仰法治,没有坚守法治的定力,面对权势、金钱、人情、关系,是抵不住诱惑、抗不住干扰的。[1]”当前我国公务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等执法失范现象仍然存在,政府公务人员树立法治信仰刻不容缓。
法治信仰是法治实施主体在对法治理性认识基础上产生的内在认同感和归依感,集中体现了法治认知、法治情感、法治意识的有机统一[2]。分析以儒、法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对公务人员的法治认知、法治情感、法治意识产生的影响,并将现代性的法治理念与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思想相结合,对于促进政府公务员培育法治信仰,推动我国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思想糟粕及对政府公务人员法治信仰培育的不利影响
在封建王朝的人治传统下,我国形成了以“权大于法”“以法治民”的法治文化理念,对我国政府公务人员法治认知、法治情感、法治意识等造成诸多不利影响。
其一,“以法治民”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导致法治认知不正。在我国古代长期的人治主义传统下,法律的产生从来都是为了帮助统治者管理、驾驭普通百姓,从而实现维护封建王权,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以儒家为代表的“德主刑辅、礼法并施”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将法律作为辅助德治的一种手段,在他看来刑法是一种强制性的外在手段使民众产生畏惧之心,只是一种他律,不能治本。儒家主导地位的影响导致法律在古代一直不受重视,缺乏一定的法治文化传统。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是我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主张“法治”的学派,所提出的“依法治国、以法为教、缘法而治”等主张对当代我国的法治建设仍然大有裨益。尽管如此,我们不能不承认法家提出的法治主张也无法逃脱其目的只是维护封建王权,为政权服务的命运,其法治也只是人治下的法治。法家主张以刑为本,实行严刑峻法,这种重刑主义思想目的在于让民众形成对法律的畏惧心理,这也使得部分政府公务人员在日常办公中“唯权”“唯上”意识突出。
其二,“权大于法、情大于法”观念根深蒂固导致法治情感不深。在我国长期的君主专制政治制度下,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只是用于巩固王权的附属品。在这种政治格局的影响下,权大于法、权力至上、权重于法的观念,一直深深影响着我国政府公职人员。同时,基于血缘关系的传统宗族文化也对法治文化建设带来不利影响。血缘、学缘、地缘织成的人伦关系网使很多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重人情,轻法治。这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给其他公务人员带来不良影响,不利于良好法律情感的培养,影响法治信仰的培育。
二、法治思想精华及对政府公务人员法治信仰培育的积极影响
以儒家和法家为代表的各学派在立法、执法和守法层面提出了许多与现代法治理念相通的思想精华,为我国公务人员法治信仰的培育提供了许多有益借鉴。
(一)立法思想:制定良法是培育政府公务人员法治信仰的基础和前提
儒家“以民为本”的立法原则,与现代法治精神有相通之处。孟子的“民为贵”,荀子“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等话语无不体现了儒家以人为本的政治思想,将其延伸到立法原则上便是“以人为本”。因此,制定法律要保障人民利益,体现人文精神。制定符合政府公务人员切身利益的法律,使公务人员在守法、执法、司法过程中感受到人文关怀,感受到公平正义,产生发自内心的信任与依赖感,这也是公务人员树立法治信仰的基础和前提。
“法与时转则治” 等法家经典名言都体现了法律制定要与社会现实相契合,要具备时代性。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世情的不断变化,法律也要不断进行修改,及时删减不合时宜的条文,增加通过实践证明的法律条文,不断丰富和完善法律体系,使之能更加适应现实生活,体现公平正义。法家还认为立法还要考虑“人情”[3],慎子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慎到.慎子)”即法律制定要合乎民心,使守法的人能获得一定利益,这与儒家的“以人为本”具有相似之处。
道家主张“道法自然”,制定良法要符合自然规律。老子提倡的“道”包含着公正无私、公平正义等自然特性,而法律是在“道”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制定法律也要体现公平正义,顺应民心,要符合自然规律,不能违背人心,否则法律就不是良法了,自然也得不到别人的服从与信任。
(二)执法思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政府公务人员培育法治信仰的关键
中国古代诸子百家中对法治思想贡献最大的当属法家,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学派信奉重刑主义,实行严刑峻法,以刑为本,与现代法治理念相比当然过于极端残酷,但是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重要性,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必须要有威慑作用,使公职人员不敢轻易触碰法律的红线,自觉守法,其主要体现在:
1.“法比权大”的法律至上思想,主张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4]。“缘法而治”把法律作为判断一切的标准,是治国理政的必备之法,承认法律的绝对权威。《管子·任法》中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于法,此谓之大治”,深刻体现出“法比权大”的法律至上思想,这与现代法治思想的精神内核不谋而合,公务人员树立法治信仰最重要的就是要承认法律的绝对权威,树立法律至上思想,法家“法比权大”的法律至上思想精华培养公务人员对法律的神圣感、信任感和依赖感,树立法治情感,从而培育法治信仰意义重大。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主张当权者更要遵守法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明主之道,一人不兼官,一官不兼事”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不越权,这对促进我国司法独立,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刑过不避大臣”等法家经典名言无不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思想,这在中国传统法治思想文化中十分可贵,这对于促进公务人员树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法治观念,培育法治信仰具有积极作用。
(三)守法思想:自觉守法,带头守法是公务人员培育法治信仰的目的
第一,通过道德教化,使人自觉守法。首先,儒家思想以“仁”“礼”为核心,主张通过教化提高民众的思想道德修养,从而促使人内心积极向善,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儒家认为“政”“刑”的强制性作用不能从根本上维护统治,治理国家要用“德”“礼”来教化人民,使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而使人们养成自觉守法的思想观念,在源头上阻断公民违法犯罪的心理。“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等儒家经典名言都深刻说明了“礼”对于养成公民守法习惯,形成公序良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其次,儒家主张“礼法并施”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双管齐下,保障公务人员自觉守法。儒家独具特色的“慎独”思想,强调公民在独处的时候也要严于律己,遵守道德规范,是更高层次的道德境界。当今我国政府公务人员通过加强普法教育,要形成对法治的真正认同,面对人情关系,利益诱惑更要保持警惕,严于律己,经得住诱惑,自觉接受考验。
第二,公务人员带头守法,发挥榜样作用。“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国家公务人员带头守法,依法行政,那么民众自然心悦诚服,国家的各项政策也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否则,政令不通,危及统治。这对于政府公务人员法治信仰的培育具有重要借鉴作用,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要做守法、学法、尊法、用法的模范,为一线执法人员做好榜样。同时政府公务人员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更要先树立法治信仰,为普通民众做好榜样,从而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三、法家主张“法布于众”,重视普法教育。信仰法治的前提是学法、知法、懂法[5]。法家提出“以法为教”,重视法律的教育功能,民众只有了解法律,才能约束自身行为,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公务人员更要首先做到学法、知法、懂法,从而更好的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然而现实生活中,我国很多公务人员的法治认知并不健全,不精通,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在公务人员选拔制度中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考核, 另一方面,需要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创新普法形式,加强普法教育,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为公务人员树立法治信仰奠定坚实基础。
当然,除了儒家和法家之外,其他学派也提出了许多有利于养成守法观念的法治思想精华,例如佛教倡导“普度众生”“人道轮回”“戒律清规”,有利于公民抑制为恶的冲动,内心向善,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道家主张“无为而治”这与儒家的道德教化有相通之处,都是主张通过一系列的道德规范来约束人的不良行为,净化心灵,使人内心向善,自觉守法。如果政府公务人员都能做到自觉守法,依法行政,并且在遵守法律的过程中获得发自内心的认同感,那公务人员法治信仰的树立也便水到渠成了。
三、结语
以儒家和法家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立法、执法、守法层面蕴含着许多对当前法治文化建设起积极作用的思想火花,为公务人员培育法治信仰提供充足的思想养料。在今后的普法工作中,我们要充分汲取和挖掘传统文化中某些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思想精华,寻找价值对接点,实现其现代性转化,同时政府公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要注意避免“法律工具主义”“权大于法”“情大于法”“宗法等级”等传统法治糟粕的影响,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逐步培育法治信仰,从而在全社会做到带头守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促进全民法治信仰的树立,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