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如何培养法治思维
2019-01-13相莉
相莉
(赤峰市委党校,内蒙古 赤峰 024000)
一、当前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现状
(一)法治观念已经由自发向自觉转变
通过30多年的法制建设之路和10余年的法治实践活动,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已经由自发向自觉转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系统性学习法律知识的愿望不够高。
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学法的动力不足,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具体表现为:一是不愿学。他们往往专著于本职工作,或多或少有本职工作上去了就万事大吉的思想,缺乏学习意识和学习动力,骨子里就不想学。二是不会学。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内容丰富,体系庞杂,涵盖了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不知道学什么,不知道什么知识对自己的岗位有帮助。还有的人不知道什么法律知识对工作有什么用处。
三是没有时间学。多数基层干部认为基层工作很辛苦,“上头千根线,下面一根针”,千头万绪。没有时间和精力学习法律。
2.依法行政意识不够强。
学法的目的在守法用法。守法是静态的过程,是公民社会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掌握着国家的公共权力,除了像普通公民一样,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不做法律禁止的行为,还要做到依法行政。但是,受权力本位观念的影响,少数基层领导干部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停留在表面,他们对“法无授权不可为”一知半解,要么不知道具体行政法规的行使边界,要么对其具体含义和要求理解不到位。
3.用法能力不够高。
用法是动态的过程,是法律的执行和适用过程。对领导干部而言,能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直接关系地方党委政府的形象。当前,基层领导干部对“法言法语”一知半解,有的不知道什么是“法言法语”,有的知道但不会讲“法言法语”。
4.遵法观念不够强。
现实生活中,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崇尚法律、敬畏法律的观念没有形成。有人认为“我们生活在一个没有游戏规则的社会”、“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明规则不如潜规则,潜规则不如无规则的社会”。既使对上述观点持否定态度的基层干部,虽然表示相信法律,但并不坚定。具体表现为:一是敬畏规则而不敬畏法律。在明规则与潜规则之间,敬畏潜规则,视明规则为摆设。在处理地方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的效力时,往往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出发,把地方的政策规定置于部门规章和法律法规的效力之上。二是敬重领导而不敬重法律。认为位子是领导给的,帽子是领导戴的,权力是领导授的,上级领导掌握着自己的升迁去留,不信法律那一套。
二、基层领导干部确立法治思维的制约因素
(一)法治观念没有形成共识。
法治作为人类的活动方式之一,必然依赖于社会主体的意识和行为。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基层领导干部对法治仍持差别心态。
(二)党政关系易受人治观念影响
(三)立法体制不科学导致部门利益法制化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治国理政“新十六字方针”。
(四)司法公信力不高制约法治观念形成司法公信力不高是当下中国社会不争的事实,其具体表现就是“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弃法转访”的现象比较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降低了法律尊严,削弱了法律权威。
(五)权力运行机制不畅制约法治思维养成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职能配置不科一学的影响,地方执法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缠绕、信息割裂,执法过程中“互为壁垒”,执法“规模效益”低下。
(六)信访制度滞后影响人们法治信仰信访制度是以公民表达权为初衷设立的制度,但是,实践中信访正逐步演变成公民权利救济的渠道。现实中信访机构设置重叠、信访职能定位不准,具体信访程序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导致信访案(事)件终结难。协调办理和信息交流机制缺乏,尤其是“三跨三分离”(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信访案件,单一职能部门或单一地区处理起来难度较大。案件受理主体权责不清,上级信访部门是“中转站”,下级信访部门则是“堆集站”。
三、基层领导干部确立法治思维的路径。
(一)培养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作为西方国家的“舶来品”,需要一个艰难而漫长的“本土化”过程。
第一,着力加强法治文化教育。培育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石。法治文化是指与法治密切关联,体现法治精神和理念、原则和制度、运作实践和生活方式,与人治文化对立存在的进步文化形态,其实质和核心是现代人的法文化共识、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论是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都离不开法律的作用,没有法治观念就难以领导好市场经济。
第二,更新法治理念教育内容。“十二五”规划首先强调了三个转变,即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从增长型向协调型转变,从规模型向质量型转变。
(二)运用法治方式推动社会治理转变。
确立法治思维的根本目的在于运用法治方式完善社会治理模式,这既需要从宏观层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服务机制。即通过政府转型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卸下来,还给市场,还给企业,还给社会。又要让分散在政府左右手中的权力回到一只手中,避免权力交叉带来的权力错位、缺位,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奠定基础,从机制上避免执法机关的选择性执法。从微观实践来看,基层要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三)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关键,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首先,就顶层设计而言,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站稳法治立场。其次,基层司法实践中,必须加强公正司法,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