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重要作用
2019-01-13宋春杰
宋春杰
(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河南 三门峡 472000)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具体指的是在市场活动中当事人要相互恪守诺言、讲诚信、不欺诈,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做人的准则,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须要遵循的首要原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体系的核心要求。因此,在与社会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民商法制定的过程中,必须要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民商法中,并赋予其一定的法律地位。本文就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具体的完善途径进行探索研究,以期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体系的有效构建提供相应的参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作用
(一)能够促使当事人恰当的行使权利以及履行义务
在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需要行使一定的权利,也需要履行应尽的义务。那么,如何才能做好恰当的行使和维护好当事人自身的权利,以及积极的履行相应的义务呢?这就需要诚实信用原则来发挥作用。
(二)提高了商事活动的效率及安全性
商事活动中的诚信是比较表象的,使用一种被制度化和物化了的诚实信用。因为,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中的主体之间的关系相对不同,民事关系通常是发生在相对比较熟悉的主体之间,而商事关系则是经常性的发生在相对比较陌生的主体之间。既然是比较陌生的主体之间进行商事活动,那么,相互之间的信任感就没那么高,如果要等到过段时间,等双方建立起良好的信任感之后再进行商事活动,那又不太符合经济方面的要求。因此,商事活动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必定要更直接以及更可靠一些。因为,对于商事活动来说,很多时候节省时间,提高对于时间的使用效率就是在增加财富,就是在提高经济效益。在现阶段,不断完善的商法体系中也确实体现了这一点要求,非常多的商法,通过相对比较明确的法律条款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资产化体现都增加了商事交易活动的安全性、高效性。商事活动的当事人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向对方公开了自己的相关信息,比如,公司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合作动机等等,这能够很好的减少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猜忌,减少很多不必要的事项发生。更加有效的提高了商事活动的效率以及安全性。
(三)能够及时补充法律的漏洞
要维系整个人类社会的平衡、有序发展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平衡以及有序发展只是其中的手段之一。另外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道德。诚实信用原则是被法律化了的道德手段。通过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可以比较明确的发现,人类的在古代社会中,通过构建强大的道德体系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平衡。而对于法律的建设比较的薄弱,法律的种类和数量都十分的少。一方面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程度有限。另一方面是整治文化体制的因素导致。因此,必须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在民事活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发生冲突或者是纠纷时必须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调整清楚。但是,当前这个阶段以及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不可能出现一个无所不包无所不容,在任何一个问题上都面面俱到的民法以及商法体系。法律是时代的产物,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在很多情况下,法律所表达的概念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会出现一些被有心之人可以利用的漏洞,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诚实信用原则来弥补这些法律的漏洞或者是不足之处。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民事关系主体和商事关系主体的自律精神,有意识的去遵守相应的契约、法律条款,而不是想方设法的去钻契约、法律的漏洞。以保证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当事人双方的正当利益,从而更好的促进各项活动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维护了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企业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而铤而走险,出现了很多不法行为,最为突出的就是制假、售假、以及以次充好来欺骗消费者。并且在一些领域还出现了违背客观经济规律,依靠诈骗行为来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这一些现象的出现最根本的还是因为市场竞争的白热化使得一部分人把追求财富作为了至高无上的追求,而丧失了对于诚实信用的恪守。一旦诚实信用被践踏,那么,违法行为必将大量增多,市场经济的秩序将被肆意破坏。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其具体是指人们在民事活动过程中要诚实、守信用,既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亦要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民商法的众多方面,但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如下:
(一)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在合同法领域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在合同法领域的体现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在情事变更原则中的体现,主要适用在合同法中,即当合同生效后,甲乙双中的其中一方因不可抗力元素无法正常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性,另一方要在法律诚实信用的原则下承认合同变更;二是合同义务的拓展,即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合同规定的利益范畴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随之延伸和拓展,且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上文现双方利益的共赢;三是在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和解除中的适用,即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甲乙双方或者是多方合同订立方在要约成功后不可随意撤消,且在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都要在合同的约束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免损害他方利益,此外,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解除或者是变更合同。
(二)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在物权法领域的体现
物权法领域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具体表现如下: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两大原则中的体现,即在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中的体现,其中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和变更都必须向社会公示,以让他人明确知晓;公信原则是指要保持物权变更环境的安全性,在物权法领域中要严格遵循以上两大原则,以确保市场交易的秩序性;二是诚实信用原则住善意取得中的适用,即当事人将财产善意转移转让给他人后,法律对原所有人收回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三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相邻权中的适用,即当事人在对相邻关系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不应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在相邻权的合理范围内,相邻人呵向当事人提供一定的便利性,而当事人的行为则不能对相邻人造成财产和人身安全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