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研究
2019-01-13陈海燕
陈海燕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3)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正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的婚前财产、债务范围和权利等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缔结婚姻是建立家庭关系的基础,通过生活中的共同使用和消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权利义务会变的更复杂。财产公证是以公平的方式将很容易改变财产内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提前确定。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
申请婚前财产公证的人大致有三种情况
(一)再婚者居多
曾经受过感情挫折的人再次走入婚姻时,大多较为理性。因此,希望通过婚前财产公证保护各自的财产,从而避免纠纷的发生。其中再婚老年人也占有一定比例,相比于年轻人,他们有一些财产积蓄,因此常常会对其成年子女的利益和以后的财产继承有影响。如果财产归属不能确定,其子女往往会反对甚至百般阻挠父母再婚。因此,再婚老人为了明确双方的财产,主动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则可避免与子女发生冲突,维护家庭的和谐。
(二)双方经济水平差异较大者居多
当男女经济水平差异较大时,条件较好的一方会有诸多考虑,他们不希望对方贪图自己的财产,或者借婚前财产公证考验对方,把婚前财产公证看成一种感情试金石。另外,经济条件较弱的一方出于尊严和怕别人议论他们婚姻动机不纯粹的原因,也想通过婚前财产公证表面自己立场。
(三)独生子女者居多
受中国的传统思想影响,结婚前许多父母为其独生子女耗费大半生的存款购买房屋、车辆。但因为对婚姻的浮躁态度以及社会的压力等原因,离婚率在不断上升,所以父母出于保护孩子财产的私心,未雨绸缪,想保障孩子的财产不受损害,往往会让子女申请婚前财产公证,防止其出钱买的房、车旁落他人。
二、婚前财产公证意义
(一)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如今夫妻双方财产的归属发生争议、财产数额逐渐提高,资产组成多元化等问题显现出来,由于感性的传统思想在影响,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后不细分个人财产和双方财产,所以原本明确的财产归属变得不清楚。因此,需要防患于未然,以防离婚后有财产纠纷。借由婚前财产公证给自己一个法律保护,通过婚前财产公证直接认可夫妻双方财产权利的归属,那么财产争议引起的很多不必要的争执便会有所减少,促进社会的稳定。
(二)降低司法成本
婚姻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今财产清晰变得有很大困难是因为婚姻财产的类型和数量的增多。实践中,婚前和婚后财产、债务等都很难查清,法官和律师在离婚案件中一般觉得最不好处理的就是财产分割问题,因为他们经常需要在调查上投入大量的时间。而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离婚时即使面对种类繁多的财产问题也能保持平静的心情,可以直接选择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也可以根据婚前财产公证的相关内容,在离婚时直接具体细分,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约束夫妻双方
现代社会较之过去更加自由开放,社会上的诱惑也越来越多,婚姻的概念在人们心中变得模糊起来。对夫妻双方财产关系的明确划分能够约束双方的不良心理以及故意欺骗行为。使得原本想利用结婚后离婚的方法分割对方财产骗取钱财的人将失去机会,同时一些富人未婚非法同居组织家庭的现象也能有所减少,还可以避免一方和第三方伪造债务欺骗对方财产。
三、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对象的范围有限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社会中绝大部分人都没有申请婚前财产公证。而法律也不便强制要求所有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因此,没有申请的人看着社会离婚率的持续走高,又会觉得隐隐不安,一旦离婚,因为没有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财产如何处理就成为棘手的问题。
(二)保护内容有限
我国法律未曾明确规定一些知识产权在内的个人无形资产,如版权和著作权。当婚前财产公证遇到无形资产时,就无法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有问题时一般都是因为个人无形资产。在经济发展如此迅速的今天,个人无形资产越来越多,很多人也开始重视起来,可是婚前财产公证针对无形资产却没有可以解决问题的法律条文。
(三)与现实存在摩擦
由于大多数人们仍然保持着传统的婚姻观念,婚前财产公证的实行对他们的价值观是个不小的颠覆。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有可能激发人们内心自我保护的意识。促使男女双方的感情受到冲击,从而增加了婚姻的风险程度。实行婚前财产公证是男女双方在现实生活中的需求,也会提醒他们婚姻的现实残酷性,摧残其对婚姻的美好浪漫的向往。故而,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之间会存在着摩擦。
(四)与感情产生摩擦
由于思想观念上的排斥,传统道德观,婚姻观的影响,大部分人认为提出婚前财产公证,会伤害夫妻之间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感情,在婚姻中信任尤为重要,婚前财产公证的人代表不信任对方。
(五)未对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进行界定
婚前财产协议与财产有关,其类似于一般的民事契约。不同的是,婚前财产协议中牵扯到婚姻身份,与民事契约的特性不一样,而我国《合同法》中第二条也规定婚姻等涉及身份的契约不适用合同法。所以应该在婚姻法或司法解释中针对这种特殊的契约专门界定。
四、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
(一)保护无形财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无形财产也属于夫妻财产,由于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个人无形财产比例越来越大,也会产生很多的经济效益。无形财产大多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积累的,所以要提高人们对无形财产权的认识,建立有效的法律政策保护无形资产,寻找适用于无形财产的合法有效的公证途径。
(二)保护双方利益
妇女应该得到更大的保护,因为他们大多处于不利地位,为家庭付出更多的时间心力,在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引导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若公证人员在公证过程中发现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应建议他们做出相应的调整,使得当事人自己更改协议,从而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三)设立公证年限
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达到一定年限时,婚前财产公证将失去约束力。防止一方仗着有婚前财产公证而行为无所顾忌,导致另一方在婚姻中痛苦挣扎。设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不能使婚姻不平衡情况更加严重。如此,弱势一方想结束婚姻时能够得到应有的保护。合理规定婚前财产公证的时限对夫妻双方都是一个保障权益的有效方法。可以引导夫妻双方逐步完善关系、牢固关系,实现婚前财产公证的最终目标。
(四)严格审查
婚前财产公证要求当事人亲自提交申请书,现场完成相关程序。公证人员应调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伪,是否发自内心和自愿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人员须遵守流程,仔细核实审查,严格审查所涉及的财产凭证。如申请人提交的权利凭证的记载权利人和申请人不一致,记载人必须到场说明情况。
综上所述,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可以促进家庭和谐、婚姻美满、社会安定,使得男女双方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因此,应当尽快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