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腐败心理防治研究
2019-01-12胡美琴
郑 翔 胡美琴
(1. 福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福建福州 350108; 2. 中共南平市延平区委党校, 福建南平 353000)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反腐败,推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构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部署“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1]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反腐倡廉是一项复杂、艰巨、长期的历史重任。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党政领导干部的腐败心理,构筑腐败行为的“防火墙”。
一、党政领导干部腐败心理的概念与形成机理
心理学中,行为是指有机体对所处情境的所有反应的总和,包括一切内在和外在的生理性与心理性的反应。[2]腐败作为一种滥用权力的行为,同样遵循“意识-动机-行为-结果”这一演化过程,更确切地说,腐败心理是以“需要-欲望-动因-腐败行为-腐败结果”为主线而展开。[3]腐败行为是腐败意识的必然反映,是腐败心理的外在表现,也是腐败心理调节支配主体实践活动的必然结果。[4]腐败心理是在内在需要和外部刺激等因素诱导下,人脑形成的对个体、组织、社会有腐蚀性、破坏性、感染性的病态主观反映,是触发腐败行为产生、延续、扩大的各种病态心理的总和。
腐败行为的心理机制是腐败行为主体在行为发生前后所表现出的心理预期、心理过程和心理特质。人的行为都受心理的支配。有行为的发生,就必定有心理因素的存在。[5]腐败心理形成是行为主体在内部驱动因素(如情绪、态度、价值观等主观因子)和外界刺激因素(如舆论、制度、钱权色等客观因子)的双重影响下,个体心理由量变到质变、由局部质变到整体质变的腐败心理渐进演化过程。当个体的利益需要与现实的差距突破个人的心理阈值,利益需要可能异化为腐败动机,驱使个体在决策模式选择时优先考虑个人及家庭的利益需要,从而引起腐败行为。当人体内的生理平衡及心理平衡被打破时,就会引发心理紧张与焦躁不安,促使个体进行活动以恢复生理和心理原有的平衡。腐败分子行动之前,在心理上存在动机斗争,当现实同需要的差距大于个人心理的可承受阈值,会引发心理紧张,当心理紧张达到一定强度和频度时,出现廉洁动机动摇的可能,造成腐败动机与廉洁动机的此消彼长的心理对峙,进而诱发腐败行为。无论选择哪类行为,将引向两种结果:一是行为的做出使得需要满足,紧张解除,新需要的产生再次进入动机斗争和行为选择的循环;二是所做行为导致需要受挫,紧张加剧,行为主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行为决意,或是被动接受或是寻求次优解,将原需要部分替换或全部更替为新需要,进入新一轮循环。党政领导干部腐败心理形成是漫长、复杂的心理演变过程。多重利益冲突与价值冲突将导致行为主体在决策时无所适从,甚至产生心理麻木和思维惯性,廉洁动机逐渐丧失支配地位,下意识选择腐败,腐败心理由此滋生。见图1。
图1 党政领导干部腐败心理形成机理
二、党政领导干部腐败心理防治的必要性
首先是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生态的内在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于2015年3月9日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吉林代表团审议时所强调的:“政治生态和自然生态一样,稍不注意,就很容易受到污染,一旦出现问题,再想恢复就要付出很大代价。”[6]腐败心理不仅腐蚀干部的廉洁价值观,也破坏政治生态。腐败心理防治关系到干部的清廉程度和党政机关的公信力。党政机关干部唯有依法行政、清廉奉公,方能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与永续进步,才能为人民群众谋福祉,给人民群众创设衣食无忧且精神富足的幸福生活。政府终究是由人组成,防治腐败心理同领导班子的廉洁建设要求相一致,才有助于造就一支精干高效、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
其次是传承优秀传统廉政文化,整治官场潜规则的必然要求。中华民族自古崇德向善,廉洁诚信是根植于骨髓里的信念,是中华民族得以生生不息繁衍发展的道德之源。紧守五千年优秀传统廉政文化脉络,腐败心理才不会于法律与道德的罅隙中疯狂滋长,官场潜规则才没有生存的土壤。在优秀传统廉政文化的传承与弘扬上,党政领导干部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以及示范、引领与感召作用。“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腐败心理防治刻不容缓。
再次是促进领导干部职业生涯发展与形象提升的一致要求。只有当党政领导干部的腐败心理得到有效预防和抑制时,干部个人的素质发展、形象提升、职业生涯发展才能有宽广的健康空间。在新时代,党政领导干部一旦背离廉洁公正的政治价值观,必将失却民心。个人的道德情操遭受贪腐的阴霾是一方面,丢失了民众的信任不仅为个人的政治生涯划上了句点,更使得党政队伍形象严重受损。谨守廉洁信条,方不致打破领导干部心理同民心民意之平衡。追求正义、和谐与法治的年代,廉洁是党政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共同目标。
三、党政领导干部腐败心理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贪婪心理
贪婪心理是一种贪得无厌、永不满足的利己主义心态。个人在后天社会环境中受病态政治文化的影响,对形形色色的诱惑缺乏抵制力,理智尽失,欲望无限。个别干部为满足一己私欲,或为实现独特的癖好,极力追求恶趣味,为了钱、权、色等大开寻租、设租之门,为所欲为。在欲望的支配下,无所不用其极开始贪腐的堕落生涯,由起初的胆战心惊到最后的名正言顺,贪婪心理不断膨胀。一些腐败分子弃党纪国法于不顾,以身试法,公权私用,贪得无厌。在奢靡享乐、玩弄权力中自毁前程。
(二)从众心理
从众心理指个体在一定社会情境下,面临大多数人从事同一或相似行为的“潜规则”时,个体出于趋同或模仿的原因,而在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上表现出符合于公众舆论或多数人的行为方式。上行下效、圈子文化、山头主义等不良政治现象加剧了腐败的从众心理,贪腐“窝案”“串案”如蝇逐臭,不断滋生、蔓延。一些贪腐干部浸淫于“官场潜规则”而难以自拔,自以为法不责众,通过搞团团伙伙,结成腐败“利益共同体”。如在一些地方出现的塌方式、系统式腐败案例,以及 “前腐后继”的相关案件就是典型体现。
(三)移情心理
从情感转移角度看,移情心理是一种类投射过程,是因个体的需求受挫和需求替代而产生的心理转移。首先,移情心理表现为损公肥私式移情补偿。有些干部的自我本位意识过强,计较个人与家庭利益,在得与失、利与义、权与责面前是非不分,个人主义至上,滥用公共权力寻求私人物欲满足,美其名曰“正当补偿”。其次,移情心理表现为升迁无望式移情补偿。一些干部快到退休年龄,自感升迁无望、对仕途不满而想谋求利益补偿,在退休前趁机“捞一把再走”,此类贪腐案件十分常见。
(四)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由于偶然原因获得利益或免去不幸而促使该类行为再发生的心理活动。[7]处于侥幸心理状态下,个体会因腐败行为的利益丰厚性和风险短期可控性,产生背离法纪和政治规矩的冲动性、偶发性腐败行为。一些党政干部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战战兢兢却心安理得、忐忑却大胆地行贿与受贿。更有甚者,一些干部自认为大权在握、行事隐秘、天衣无缝,想只手遮天、瞒天过海,钻法律的空子、打纪律的擦边球,一步步走向贪腐堕落的深渊。不少贪腐干部的蜕变正是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从最初吃几顿饭、收几张卡、拿几个红包,发展到后来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三观扭曲,前途尽毁。
(五)攀比心理
攀比心理源于个人对公平感的错误解读甚至极端异化,体现在党政领导干部脱离实际盲目攀高及不顾后果的恣意赶超与竞争。一方面,一些干部缺乏准确的自我定位或自我评价,自我期望过高乃至自负自傲,客观现实与病态认知的偏离造成了心理落差,催生腐败行为。另一方面,一些干部在攀比的方向、内容、手段上出现严重错位,不是比信念、比业绩、比责任、比服务,而是比官衔、比权钱、比排场、比品味。最终沦落到贪腐的深渊难以自拔。
(六)惰性对抗心理
一些领导干部的个人经济利益和政治期望不能满足时,极易产生惰性心理,消极堕落、不作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丧失,政治信仰与公共职业伦理滑坡。如在工作中光提要求、空喊口号,在实际行动上却消极应付、慵懒无为。一些干部负隅顽抗、孤注一掷,公然违背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贸然抵触甚至对抗组织调查。不少人在得知组织对其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后,与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四、党政领导干部腐败心理防治的措施
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通过廉政心理教育、服务、制度建设与廉政监督,实现干部个人、社会、国家多方联动,共同构筑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廉政心理氛围。
(一)加大廉政心理教育与服务力度,锻塑“不想腐”的心理自觉
“不想腐”体现了领导干部作为个体的心理自觉,通过积极的廉政教育、心理服务等方式,锻塑领导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
1. 推进廉政心理教育,培养领导干部健全人格
首先,加强廉政心理教育,内化廉政价值与公共精神。在建设社会主义廉政文化过程中,需要结合时代特点,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加强廉政心理宣传教育。同时,可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淬砺教育,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的廉政心理建设,并与廉洁行为训练、意志磨练、公共精神锤炼、政治理想锻炼相结合。2014年5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中央办公厅各单位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代表座谈时曾强调:“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8]通过廉政心理教育,更好地督促领导干部时时牢记廉政价值,理性认识公共权力,厘清公私关系,抑制贪婪、攀比、侥幸等不良腐败心理。
其次,加强廉政警示教育,形成独特的心理耻感文化。“无论是个人还是民族,深层的命运都由自己内在的文化所掌握,我们必须审视、反省自己的文化。腐败不仅损害的是国家的肌肤,而且泯灭的是一个民族的灵魂。”[9]只有对腐败进行无情的揭露和深刻的剖析,才能警示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惩治腐败的斗争中保持清醒的头脑,永葆公仆本色,永远立于不败之地。[10]健康的心理羞耻感是个体改造自身、适应社会和政治环境的重要方式,是党政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中应有的情绪体验。廉政警示教育拓宽了反腐倡廉思路,通过强烈、反向的伦理批判,从心理层面彻底铲除腐败文化滋生蔓延的土壤。
再次,倡导五大发展理念与正确政绩观,抑制盲目攀比心理与从众心理。在廉政宣传教育过程中,要把科学发展观、五大发展理念与正确政绩观宣传教育有机统一起来,把价值理性同工具理性有效融合起来,督促干部不要盲目攀比、更不要心存侥幸而铤而走险。而应始终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从宏观上把握科学发展全局,从微观上要重实干、办实事、求实效,创造实实在在、经得起群众和历史评价的政绩。重点考核公务员德能勤绩廉,量化绩效考评机制,引导党政领导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率先垂范,做好廉政的表率,上传下效、真抓实干,营造创先争优、奋发向上的廉政氛围。
2. 改进廉政心理服务,鼓励干部加强自我情绪管理
一方面,提供个性化、多样化廉政心理服务,满足领导干部多样化心理需求。采用心理素质训练、心理保健、心理培训班等常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保证党政领导干部的心理健康,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防线。腐败心理防治还应根据不同干部的年龄、学历、职务与级别、性格特质等,有针对性的进行心理调适,给予科学、恰当的心理建议和防腐提醒。必要时可结合现代心理学科的特点以及当代人的心理脆弱点,提供“一对一”心理健康咨询、情景模拟、敏感性训练等心理沟通服务,调适、疏导、缓解干部心理压力,提升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以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积极健康向上的从政心理。
另一方面,鼓励干部加强自我情绪管理,舒缓紧张情绪。鼓励领导干部重视自我情绪管理,既要发挥正面情绪的鼓舞作用,也要提防负面情绪的不良传染,克服移情补偿心理与攀比心理。要帮助领导干部明确角色认知,增强政治认同,提高心理调节能力及适应力。可通过参与式学习、角色扮演等,转换角度对其进行心理再教育;可鼓励干部深入基层,通过体验民情、了解民生,摆正自身的位置,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消除权力错觉,增加廉洁心理正能量。同时,积极引导领导干部用科学、发展、辩证、实践的眼光看待并处理问题,特别要审慎、科学分析职务高低、权力大小、利益得失等问题,善于平衡心理预期,强化公共责任。当干部面临工作或生活的困境,或因要处理公共突发事件而处于心理焦虑时,给予其必要的人文关怀和心理支持,以减轻和消除领导干部的心理压力,维持其工作积极性和心态平衡。
(二)惩防并举,以“不能腐”的廉政制度保障心理健康
“不能腐”的廉政制度通过对腐败节点的控制,减少腐败机会,加大腐败行为被察觉风险,降低乃至消除腐败收益等,切断腐败利益链,以此净化政治生态与从政环境,保障党政领导干部的心理健康。
1. 健全问责机制,加大惩戒力度,钳制干部自利的腐败心理倾向
情感大多源于本能,如不能有效控制个体自利、理性主义的腐败心理倾向,腐败心理将如脱缰的野马,恣意狂奔。美国学者罗伯特·克利特在《控制贪污腐败》一书中提出了一个有关腐败问题的公式:腐败动机=贿赂-道德损失-(被发现和制裁的机会×所受处罚)>薪金+廉洁的道德满足感。[11]有必要加大针对腐败行为的惩戒力度,有效压制寻租空间和贿赂机会,加大腐败行为被发现和制裁的风险,让腐败分子无可遁形。人在面临有利于犯罪行为发生的刺激与情境,而其自我控制机制又很薄弱的情况下,往往容易形成犯罪动机,[12]健全问责机制尤为重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要对问责对象实行终身问责,严肃问责。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把该守的制度篱笆牢牢扎紧,问责制的落实势必有理有据,有形有力。通过刚性的问责与惩戒机制提高腐败的机会成本和心理成本,造成心理施压和心理威慑,起到打击腐败,阻断腐败的作用。
2. 防微杜渐,固化廉洁动机
腐败的发生是一个不良心理渐次积累的过程,正是人们的一些失序、不规则的日常习性与行为方式,助长了腐败犯罪心理。如对日常的腐败端倪不加以规制,不时时“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这列装载着“污垢”的列车势将前行到“腐败”的终点。[13]2018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条例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诸方面作了细致规定,提出五处纪法衔接、六个从严,要求更高、尺度更严,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督促干部防微杜渐,有效遏制侥幸心理、从众心理、攀比心理等不良心态,进而固化廉洁动机。
3. 软硬兼施,健全预防腐败心理与职务犯罪的廉政法制
不健全的制度环境将助长病态腐败心理,有必要“软硬兼施”,消除“破窗效应”。一方面培育良好的廉政生态氛围,引导崇廉尚洁的核心价值和社会风尚,形成廉政文化上的软约束;另一方面,须不断完善配套的廉政制度环境,形成制度上的强势,尤要建立健全一套自成体系且能适应反腐倡廉新情况、新趋势的廉政法制,以应对不断增加的职务犯罪风险,真正实现“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邓小平同志指出:“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4]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15]完备的廉政法制有助于预防和约束党政领导潜在的腐败心理,引导其正确地做事、做正确的事、做益于人民的事。可结合腐败心理演化机理与路径,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腐败心理的廉政法规,提升廉政制度的震慑力。
(三)高亮“不敢腐”的廉政法律与纪律红线,提升监督合力
“不敢腐”源于内外双重施压下,行为主体所产生的对腐败行为预期后果的畏惧,不敢越雷池半步。通过亮明并固化廉政法律与纪律红线,加强立体监督,有效抑制贪婪心理、侥幸心理、从众心理,震慑补偿心理,钳制惰性与对抗心理。
1. 把纪律挺在前面,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关键在行动,根本在担当,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和纪委必须明确职责定位,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两个责任”具体化、制度化、常态化。“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新形势下“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四风问题”盘根错节、伺机而动,必须牢固树立“四种意识”,深入践行“四种形态”,不断增强“四种能力”,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
2. 多方监督渠道的契合,提升廉政监督合力
反腐倡廉永无止境,既要久久为功,也需要各方聚力打出反腐“组合拳”,共筑“廉洁共同体”。[16]
要加强纪检监察同审计监督的配合。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化解监督真空与监督距离的困境,[17]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察人员的“双随机”机制;在巡视频率上,既需要定期调查反馈,也要不定期临检抽检。同时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监督的再监督工作。更为重要的是,注重实现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的有机结合,不断完善“监审一体”模式。
要强化民主监督实效。畅通渠道、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多党合作中充分发挥党派优势,精准反腐、互相监督,着力强化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同时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有效衔接、相辅相成,逐步使民主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要加强社会监督。一方面,要以史为鉴、以民为镜,开放适合于不同人群的监督平台、举报渠道,广开言路,认真倾听、接受群众有效意见,积极鼓励公民参与监督;另一方面,公民要有社会主人翁意识,主动参与廉政监督,依法行使建议权、检举权等监督权利。
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一是始终坚持“党媒姓党”,充分发挥党报、党刊“喉舌”作用。二是鼓励各类媒体自觉形成舆论监督效应。三是加大舆论监督和涉腐舆情引导,建构网络传播新秩序,让舆论监督成为限制公权力的一大武器。四是提升网络大数据监控、搜索、共享、更新能力,收复网络监督失地,重塑舆论监督公信力,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腐败心理属于病态的社会心理,如不加以防范矫正,这种消极心理的发展和蔓延将交叉成系统内部的恶性感染,不仅对各类社会问题的解决不利,也极易成为诱发各种犯罪的心理基础,后期越是如此越难控制,进入恶性循环,直至把正直善良者的心灵也搅得越来越阴暗混浊。“廉洁针”要时时打,要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党政领导干部应对腐败的免疫力及抵抗力,以健康的心理坚守各自的岗位,将拒腐防变的警钟长鸣。“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18],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同志要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党政干部要始终保持政治定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践行“两个维护”,着力增强抵御风险、拒腐防变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争当“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好干部。
注释:
[1] 《树立起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坚定信心》,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8/0122/c40531-29777916.html
[2] 黄希庭:《简明心理学辞典》,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35-436页。
[3] 刘纪舟:《落马贪官的腐败心理》,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年,第27-28页。
[4] 苏满满:《腐败心理预防论》,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年,第27-28页。
[5] 陈述:《行为心理论》,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0页。
[6] 《“习近平两会下团组”系列解读之五:“政治生态同自然生态一样,稍不注意就容易受到污染”》,hi.people.com.cn/n2/2018/0314/c231187-31339826.html
[7] 周玉清、李学良、赵隔华:《公务员腐败心理警示与防范》,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190-205页。
[8] 习近平:《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116/c1024-26399590.html
[9] 姚国华:《文化立国》,深圳:海天出版社,2002年,第46页。
[10] 胡成国:《党政官员腐败心理剖析》,《理论探讨》2007年第6期。
[11] 罗伯特·克利特:《控制贪污腐败》,杨光斌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
[12] 罗大华、马凯等:《犯罪心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1-93页。
[13] 蒋周明:《腐败探源与腐败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第75-85页。
[14] 《邓小平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3页。
[15]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充分释放》,http://syss.12371.cn/2015/06/27/ARTI1435395887832589.shtml
[16] 高 波:《廉洁拐点:世界难题与中国答案》,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7年,第362-365页。
[17] 徐理响:《试论中国共产党纪检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1期。
[18] 习近平:《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7/0607/c40531-293224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