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用卖房的钱炒股 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9-01-12
乐活老年 2019年10期
王某、刘某于2003年结婚,2013年10月协议离婚。结婚之前,刘某名下登记有一套住房。2011年,刘某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买卖合同上约定的房款为30万元。刘某于2011年1月向其股票资金账户中转款28万元,并于2013年10月8日相继购买股票,在没有增值的情况下,同年10月30日卖出股票。王某诉至法院,认为刘某婚姻期间投入股市的财产价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刘某名下的那套房产婚前就登记在刘某名下,为刘某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刘某卖出股票的钱要怎么分?
律师解答:本案中购买股票的资金是刘某出售其婚前房屋的所得款,即是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若要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有投资收益的产生。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王某需要证明刘某投资的股票有收益产生,而涉案的股票是在没有增值的情况下卖出,没有投资收益的产生,因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