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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填埋,赔偿712万!上海首起环境污染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019-01-11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月萍樊晓丽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 2019年4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民事被告

文/中伦律师事务所 周月萍 樊晓丽

“咚!”2019年1月29日,随着法槌落下,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赔偿因非法填埋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和生态环境修复费共计712 万余元。

2008年3月,被告上海华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国良共同对堆放于该化工公司经营场地内的装有含有煤焦油等化工残渣的废铁桶实施违法就地填埋。2016年3月18日,环境保护部门接到举报,对该化工公司场地实施开挖勘察,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经评估鉴定,被告的违法填埋行为导致非法填埋区域及周边区域生态(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

这是上海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为自己污染环境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1 检方起诉,做生态环境守护者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原告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 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于2018年2月23日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范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明确了检察院拟提起公益诉讼应当依法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可以提起诉讼。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5年7月至2018年4月,各级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6556 件,恢复被破坏的林地、耕地、草地、湿地238.29万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的水源面积54.7万亩;累计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排放废气和其他空气污染物的企业2323 家;督促关停和整治其他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不含大气污染企业)1991 家;关停未依法办理环评的企业695 家;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养殖场1963 个。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说是我国生态检察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的一个缩影,而前述案件正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后,上海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 政府起诉,为生态环境保护代言

除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外,政府机关也有权运用法律武器,捍卫生态环境。

2017年8月29日通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指出,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手段督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2018年8月27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例省级政府起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宣判,判处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损失、评估鉴定费三项费用,合计5482.85 万元,由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至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顾金才表示:惟有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才能充分体现谁污染谁治理、谁侵权谁担责的司法理念!

3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完善,司法手段逐渐成为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重要途径。目前,针对环境污染事件,我国存在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三种制度,其中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虽然三种制度的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实现诉讼目的手段等不尽相同,但三者的诉讼宗旨都是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目标都是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侵权谁担责”的新时代司法理念。每一位公民都应牢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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