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教德法结合拒绝无理
——浅议两起家校纠纷事件的处理
2019-01-11玉田县鸦鸿桥镇河西中心小学王向阳
玉田县鸦鸿桥镇河西中心小学 李 冬 王向阳
家校之间出现矛盾,校方(校长)该怎样做?有两件事让我感受很深。
案例1 深夜,我被电话铃声惊醒,是一个家长打来的,向我哭诉孩子的右手小指被L 老师用教鞭打骨折了。我首先向家长表示道歉,然后告诉她明天我会向L 老师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第二天,L 老师主动找我汇报事情的经过:这个孩子上课时小动作太多,老师多次口头教育也没有多大改变。L 老师为了让他“长点记性”,就用教鞭在他的手掌上打了一下,只是一下,全班同学也都看到了。事后这孩子总说手痛,L老师就电话联系了他的家长,家长表态孩子不听话,老师打几下是应该的。放学后孩子还说手痛,家长就带孩子去医院拍了片子,发现孩子的小指骨折了。上午,家长来到学校,要求L 老师经济赔偿1 万元。我再次向家长道歉,并表示将责成L 老师担负所有医药费和往返医院的交通费,至于其它经济赔偿,考虑到L 老师是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体罚的出发点只是想吓唬一下孩子,没想到会发生骨折的后果,建议家长不要追究其它的经济补偿了。家长思索一番后,勉强同意了我的意见。家长走后,我马上找来L 老师,叮嘱她放学后去探望孩子,并向家长和孩子赔礼道歉。即将放暑假的时候,家长再次找到我说,孩子因为骨折治疗,累计耽误了几天的课,再加上是右手受伤,孩子不能正常握笔,导致期末考试的成绩不理想,要求L 老师暑假里给孩子补几天课。我向L老师转达了家长的想法,L 老师表示同意。事情就此终结,新学年开学了,家长没有再为此找过学校。
案例2 我正在校外参加会议,教导主任打来电话说,五年级某班有个学生家长和班主任S 老师发生争执晕倒了,我指示主任立即拨打120 急救电话并联系其家属。紧急返回学校后,120急救车刚刚开走。
经S 老师和教导主任叙说,我了解到:那名学生的姥姥近期时常在上午第一节课时间从班上把孩子叫出去,和孩子交谈几分钟就走。有时和S 老师打个招呼,有时直接从后门把孩子领出去。今天又是上第一节课的时间,他姥姥又来了。S 老师没忍住,就对他姥姥说“您有什么事儿不能回家再和孩子说吗?您这个时间来找孩子,耽误我给孩子们上课”。孩子的姥姥听了,没说什么就走了。过一会儿,孩子的妈妈推开教室门,质问老师为什么指责孩子的姥姥。S 老师说,正在上课,等下课了再沟通此事。家长非要当时就“说道说道”。 S 老师提出到办公室去说,家长拒绝,非要在教室说。S 老师一看情形不对,提出一起去找校长。S 老师往校长室走,家长在后面跟着,嚷着。教导主任知道我外出开会,就把两人迎进了教导处。在教导处内,家长谩骂了S 老师,S 老师为自己辩解但没有回骂。家长的情绪越来越激动,后来就虚脱、晕倒了。
第二天上午,家长找到我,要求S 老师向她赔礼道歉并承担120 急救的费用。我跟她说,从事情经过来看,S 老师并无过错,不能赔礼道歉。相反,她辱骂老师,应该向老师赔礼道歉。是她自己因情绪太激动导致了晕厥。家长不同意我的意见,表示要自行找S 老师解决。我对她说,S 老师是职务行为,我是校长,有什么事直接找我,不能再找S 老师,不能干扰S 老师上课。整个过程中,S老师很克制,如果再提其它要求,我们就报警解决。家长磨了我一上午,我一直和她据理力争。中午放学时间到了,我让家长考虑清楚后下午再来,不然我们就报警了。下午,家长来到学校,很不情愿地接受了我的处理意见,提出今后S老师不能报复孩子,然后悻悻地走了。此事也就此终结,家长没有再找学校。
在一次教师集体培训中,我提到了这两件事。让老师们明了两件事的不同:前者,除了赔偿金额,我们几乎答应了家长的所有要求;后者,我们拒绝了家长的所有条件。原因何在?前一件事,尽管L 老师教育孩子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毕竟有体罚的事实,学校和老师有过错,那就应该承认并改正错误,否则家长就不会答应。而后一件事,S 老师维护上课秩序,履行教师的职责,而且不失礼,并无不当之处,所以我们有拒绝家长无理要求的“资本”。家长队伍良莠不齐,这是常态。只要我们遵守教育的法律法规,遇到任何难缠的家长,我们都可以坦然面对。相反,如果我们违反了教师行为规范,就会有麻烦,丢掉面子甚至损失金钱。(李冬)
【点评】依法治校、德法结合,这应贯穿于学校管理的全过程,它是有效化解矛盾的一把钥匙。
上述第一个案例,事情得到圆满处理,是德与法、情与法相结合能有效处理家校矛盾的例证。
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过程中,无论出于什么动机,教师用教鞭打学生手掌的行为,既是体罚学生的违德行为,也是侵犯公民健康权的违法侵权行为。
事发后,校长及时指导教师主动向家长赔礼道歉、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符合《侵权责任法》第16 条的规定。利用业余时间补齐学生所耽误的功课,这是从情的角度感化家长,从而为妥善化解矛盾铺平了道路。
同时,还应指出:教师的该体罚行为违反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项之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校对该教师的处罚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处理。
上述第二个案例,麻烦被及时平息,是依法治校的例证。
首先指出,上课时,家长随便进入教室叫出孩子,这是学校不应该允许的,是违反了门禁制度规定的,学校应引以为戒。其次,家长推开教室的门,非要与正在上课的教师理论,并谩骂教师,不听劝阻,这是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侮辱人格尊严,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家长错误在先,因此自己情绪激动晕倒还要教师赔礼道歉,这是无理要求。
针对上述情况,校长指出该家长行为的违法性,果断拒绝其无理要求,选择郑重警告——如不听劝阻便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这属于依法办事。
教师履行职务时和家长发生纠纷,家长意欲与教师单独理论时,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果断拒绝,这是积极履职、勇于担当的表现。
点评人:玉田县教育局安全法制科 王向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