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问题研究
2019-01-10崔爱鹏
摘 要:黑恶势力软暴力包括侵犯公民各种权利的软暴力,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社会秩序的软暴力和其他软暴力。依法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摧毁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对黑恶势力犯罪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原则,规制网络暴力,坚持综合治理与建立防控软暴力犯罪的长效机制是惩治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有效策略。
关 键 词:“扫黑除恶”;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网络暴力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9)12-0099-08
收稿日期:2019-10-15
作者简介:崔爱鹏(1970—),男,河南滑县人,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专题研究课题“基层(村级)黑恶势力形成机制与治理对策的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ZX2018019;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态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5BFX056。
一、软暴力概念解析
(一)软暴力进入刑事法律规范溯源
随着经济社会建设的高速发展,黑恶势力犯罪也沉渣泛起并成为威胁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安全的突出问题。暴力性是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特征,黑恶势力的经济目标和政治目的实现莫不与暴力犯罪行为相关联。黑恶势力犯罪的暴力就其表现形态而言分为硬暴力和软暴力。我国《刑法》对于硬暴力规范较为严格且全面。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行为方式发生较大变化,为有效应对和惩治犯罪,软暴力进入刑事法律规范的范畴。软暴力与其他形式的暴力同属于刑法禁止的暴力,虽形式不尽相同,但从危害性和可能造成的结果来看并无本质上的差别,特殊情况下的软暴力可能会更甚于直接施加人身的传统暴力,危害更大,因此软暴力亦被称做“杀人不见血”的暴力。
软暴力进入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过程,是从对刑法有关条文的解释适用到相关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过程。我国《刑法》第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特征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第二特征指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为攫取经济利益,方法为实施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第三特征指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方式首先是暴力或使用暴力相威胁,其次是“其他手段”。以上两个特征均涉及“其他手段”。200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指出:有组织性、暴力和胁迫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面的首要特征,但有时行为特征也表现为“其他手段”。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将暴力和威胁作为其后盾,与被害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假意的“调解”“协商”“谈判”,或者直接采取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方式,通过上述非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其他相关人员甚至社会公众产生心理威慑或形成心理强制。2013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中也有关于滋扰型“软暴力”的规定。201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要求,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特征时,首先,对被害人或者相关人员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其最基本的行为方式;其次,实施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是其重要手段,而且非暴力手段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为保障,在非暴力手段不能够达到目的时,随时实施暴力手段。该《纪要》在软暴力问题上的重大突破在于非暴力的行为方式被明确为行为特征,而非暴力内在地包含着软暴力。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部分“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实施软暴力及具有软暴力特征的犯罪行为,属于软暴力犯罪。至此,我国的相关刑事法律规范对软暴力犯罪行为的规定就比较详细明晰了。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何为软暴力、软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软暴力涉及到的部分罪名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范。“软暴力”概念也正式进入我国刑事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软暴力作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行为方式也规定到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中来。
(二)黑恶势力软暴力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软暴力是指除了直接施加到被害人人身的肉体暴力之外,能够对他人的内心选择或者意思表示产生影响、强制或者控制的行为,软暴力的本质是精神暴力。[1]此概念强调软暴力就是精神暴力,并认为精神暴力相对应的是肉体暴力。也有学者认为,软暴力相对应的是传统的有形的物理力方式实施的暴力,是能够对他人产生心理上的强制力,足以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足以妨害正常秩序的手段。[2]笔者认为,从语义来说,软暴力相对应的是硬暴力,大量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硬暴力”多表现为对被害人施加的肉体暴力,但硬暴力并非等同肉体暴力,软暴力也并非等同精神暴力。在司法实践中,软暴力多表现为精神暴力,肉体暴力也多表现为硬暴力,但软暴力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实施轻微暴力却能够产生足够心理强制的情况并不少见。据此,“软暴力”与“精神暴力”“硬暴力”与“肉体暴力”当属交叉概念,而“软暴力”的实质是精神强制。黑恶势力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软暴力手段,目的就是使被害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恐慌,形成心理上的巨大强制,从而不敢反抗,被迫屈服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为,黑恶势力软暴力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实施者的目的是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其方式是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软暴力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软暴力是指黑恶势力行为人为了达到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的目的,对被害人进行滋扰和纠缠,对有关场所進行哄闹和聚众造势等,足以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软暴力的本质是黑恶势力行为人凭借心理上的强制力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手段;第二,软暴力实施者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的心理态度,其犯罪目的在于相关的非法利益或者对他人产生不法影响;第三,黑恶势力行为人对他人尤其是被害人实施了滋扰、纠缠的行为,对公共场所尤其是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场所实施了聚众哄闹和虚造声势的行为,这些行为和手段足以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活动;第四,软暴力以暴力为保障或者后盾。暴力手段是软暴力的基础,软暴力对被害人的威慑和心理强制,来源于暴力手段的随时付诸实施为保障,即暴力性手段是软暴力手段的支配性、决定性后盾保障力。有学者认为,软暴力的暴力保障包括在先的暴力、预备的暴力、现实的暴力。[3]
二、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行为的认定
(一)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软暴力
侵犯他人人身、民主和财产权利的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侵犯他人民主权利的揭发隐私、诬告陷害,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破坏、霸占财物等。跟踪贴靠是指软暴力犯罪行为人紧紧跟随在被害人后面,追赶、监视被害人,或者通过贴身跟随,以更紧密的方式更加靠近被害人从而施加心理压力。跟踪贴靠方式虽不动手施加硬暴力,却是通过硬暴力施加的软暴力,对被害人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以达到某种犯罪目的。扬言传播疾病,即通过面对面或者其他方式对外宣扬或故意散布传播甲类传染病如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如艾滋病、丙类传染病如麻风病等传染性疾病的行为。揭发隐私是指威胁揭发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被害人关系密切人的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意图使被害人屈服的软暴力行为。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虚假告发,意图陷害被害人的行为。这里的诬告陷害行为,既包括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也包括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利益如职务提升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破坏、霸占财物是指行为人故意毁损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财物,或者将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财物公然占为己有的行为。如被告人王某系艾滋病患者,王某纠集艾滋病患者梁某、郭某等4人成立“五兄弟讨债公司”,他们宣称是艾滋病患者。自2013年9月起,王某等采取跟踪贴靠的方式帮人讨债9起;采取手持注射针管,扬言不还债就使债务人染上艾滋病的方式讨债4起。梁某伙同郭某还以扬言让他人染上艾滋病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2次。上述案件中的王某、梁某等犯罪人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就是比较典型的软暴力犯罪行为。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的软暴力
扰乱正常秩序的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等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软暴力,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等扰乱他人正常工作秩序的软暴力,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扰乱他人正常生产秩序的软暴力,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扰乱他人正常经营秩序的软暴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不顾他人的反对、劝阻,或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侵入他人住宅,或侵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是指行为人故意破坏他人的生活设施如堵塞污水管道、破坏供水供电供气设施等,或者为被害人设置生活障碍如用胶水堵塞钥匙孔、将防盗门焊死,在他人门前挖沟渠等行为。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生活、工作秩序的软暴力手段如在特定地点张贴各种大小字报,在特定地点肆意喷涂字画,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特定的工作场所拉挂肆意歪曲事实的横幅,为扩大自己不法影响或者吸引他人注意的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故意扰乱公共或者他人工作正常秩序的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故意扰乱公共或者他人正常生产秩序的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行为。此外,《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故意扰乱经营秩序的手段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驱赶生产者、其他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区域,间接控制有关经营场所的软暴力行为,通过比较严重的扰乱经营秩序的行为如派驻人员据守等直接控制有关经营场所的软暴力行为。如2014年,商丘市夏邑县许某某纠集多名残疾人非法成立“残疾人协会”,许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专职讨债,调解纠纷,积极发展、吸收残疾人加入,逐步形成了以许某某为首,四个副会长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许某某、户某某等人利用“残疾人协会”组织,以弱示强,使用软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许某某先后通过辱骂、堵门、殴打、随意大小便、在受害人门框上涂抹大便、非法拘禁、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被害人拿钱解决问题,按照不等年份的债务提取20%至50%的好处费,最终该“协会”发展到威胁乡镇政府,受雇于他人对抗政府部门执法,对抗公权力。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软暴力
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软暴力手段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聚集多人,以聚众的方式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摆场是指行为人聚集多人并且携带武器,打架斗殴示强的行为。架势是指双方摆开阵势,准备较量或者以骄横的气势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压力。这里的示威是指行为人通过某种方式,公然显示自身力量以恫吓他人的行为。聚众哄闹滋扰是指聚集多人,在公众场合喧哗,寻衅滋生是非,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拦路闹事是指阻拦交通、堵塞路段,或者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瘫痪的行为。如2015年10月初,被告人欧耀桓召集同案被告人高某等人开会,安排人员向村民进行虚假宣传,煽动村民情绪,并鼓动村民去海螺厂拦路抗议,同时提供了30多万元雇请社会人员混入村民里带头闹事,给海螺厂造成严重损失。期间,公安机关多次处警履行维护社会治安职责,执勤警务人员、执勤车辆、警用设备等均遭遇不同程度的损伤、损毁等。[4]
(四)其他软暴力犯罪行为
這里的其他软暴力犯罪行为,是指除了上述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严重扰乱公共或者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经营秩序、聚众肆意扰乱社会秩序三种手段之外的,足以对他人心理产生较大的恐惧、恐慌等影响力而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影响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如行为人在互联网上实施“网络暴力”的情况就属于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网络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组织或雇用“网络水军”,故意颠倒黑白、捏造事实,采用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就范或者左右网络舆论,蒙蔽社会公众的行为。如2018年6月的“南京虐狗事件”:南京市江宁区一童姓男子因虐狗被自称“天下大善”的“爱狗人士”看到之后,“爱狗人士”非常气愤,童姓男子就被这群有动物爱心的“爱狗人士”给“人肉搜索”了,“人肉搜索”后产生了无休止的网络暴力,导致的结果是:童姓男子的老婆因受不了每日每夜的威胁而选择自杀,他维系生活的两个小门头生意因“爱狗人士”的侵扰无法继续经营。更让他不安的是,“爱狗人士”竟然人肉到他正在上小学的孩子,了解到他孩子的学校,声称要帮助其“教育”孩子。该案件的结果是童某家破人亡。[5]又如江某某纠集陈某某、蔡某某等人成立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为其相关公司客户进行删帖和处置负面信息牟利。该团伙公司化运作并明码标价,删除一篇文章收费1800至3500元不等,周期为3至7个工作日;屏蔽一篇文章收费1000至2500元不等,周期为2至5个工作日;删除一条评论收费为150元左右。截至警方破案时,该团伙已为20多家单位提供有偿删帖服务,非法获利5万余元。[6]
三、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惩治
(一)依法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
黑恶势力犯罪最根本的目的是追逐经济利益,而具备相当雄厚的经济实力是黑恶势力犯罪得以形成、存在和发展坐大乃至称霸一方的基础。依法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是有效惩治黑恶势力软暴力的关键所在。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根据《意见》可以对以下黑恶势力犯罪涉及的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和冻结:一是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二是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主要是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实际控制的财产、出资购买的财产,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其他相关人员名下的财产,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其他关联犯罪所涉及的财产。这里的关联犯罪主要是指涉嫌《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和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三是其他财产。凡是与黑恶势力组织、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联的财产,都属于采取上述措施的范围。
《意见》还明确规定了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黑恶势力财产:一是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或者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获取的财产;二是黑恶势力组织成员的财产。黑恶势力组织成员财产包括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组织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获取的财产,组织成员本人所有却用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财产,组织成员本人或者家庭所有却用于支持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财产,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三是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的财产。这类财产包括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主动资助或者提供用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财产,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按照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和《意见》的具体规定,黑恶势力的组织者、领导者,对黑恶势力的全部违法犯罪活动负责,追究其责任时,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黑恶势力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等其他主犯,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黑恶势力的其他一般成员,根据其所参与、实施的行为,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适用财产刑。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第四部分规定了“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二是涉案财产无法追回。无法追回包括无法查证去向、下落不明,或者被他人善意取得,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价值灭失等几种情况。三是可以追缴、没收黑恶势力组织或其成员相应数额的其他等值财产。此项规定对于彻底全面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依法惩治、消灭黑恶势力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二)摧毁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一方面,黑恶势力达到一定程度和规模,必然向权力渗透,着力编织“关系网”和“保护伞”;另一方面,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用强大的经济实力、绑架的权力为后盾,使其关系网更加复杂,“保护伞”也更加稳固,甚至少数官员直接参股黑恶势力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当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与腐败问题交织在一起时,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再加上黑恶势力犯罪行为软暴力化,认定、打击、惩处就会遇到更多的困难和无形的阻力。如贵州省瓮安县“玉山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保护伞”成员包括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政委、副局长、派出所长,法官,经贸局工作人员,地税稽查局副局长等12人。可见,拔除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斩断其关系网是治理黑恶势力的重要一环。
摧毁黑恶势力“保护伞”,一是应当从根源上进行有效治理。将“扫黑除恶”行动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将“扫黑除恶”行动与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坚决 “拍蝇”“打虎”,深挖“保护伞”。二是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除恶务尽。从根本上铲除直接涉黑、袒护包庇、间接助长等三类“保护伞”。三是明确重点打击黑恶势力利用村和社区“两委”换届拉票贿选、破坏基层选举秩序,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插手民间纠纷、非法高利放贷、强揽工程、欺行霸市、操纵经营黄赌毒等与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息息相关的案件。
(三)对黑恶势力犯罪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
黑恶势力犯罪与其他团伙犯罪一样,都有一个从产生、发展、势力逐渐强大到称霸一方的过程,都是从一般的违法犯罪活动开始,逐渐发展成为黑恶势力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此,对黑恶势力犯罪应当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原则,防患于未然,把黑恶势力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是对黑恶势力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严打方针。对一些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不稳定分子,有一定犯罪倾向的不法分子,宜早不宜迟,宜小不宜大,防止其行为进一步发展,向黑恶势力犯罪恶化。二是对一些负案在逃的团伙犯罪分子、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要尽快抓获,彻底破除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消灭后患。三是对刑满释放人员和有案底的人员应特别关注,政府要积极引导他们自主创业、多途径就业,提升其劳动技能,使其生活稳定,防止其因为生活问题而选择“成本相对低廉”、相对容易的黑恶势力犯罪,避免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切断黑恶势力的“人力资源”入口。
(四)加强网络舆论引导,规制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在狂热、非理性的情绪支配下,部分网民通过发表网络言论,对未经证实的消息肆意歪曲或者故意捏造事实渲泄情绪的行为。网络暴力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会严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严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但网络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和匿名性等特点决定了网络暴力规制的事后性和高难度性。因此,应加强舆论引导,教育网民理性、平和对待网络新生事物和现象,在不妨害他人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对广大网民的网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避免网络暴力。一是加强对网络事物的理性引导。对新鲜的网络现象和网络行为如直播、抖音、微信小程序等及时引导,避免一些网络行为发展演变为网络暴力,引导其发挥积极、健康作用,避免其无节制的滥用。二是净化网络环境,推进网络健康发展。建议网络管理部门加强宣傳,倡导互联网言论文明,宣传正面形象,发挥正能量,推动网络的和谐与文明,铲除网络暴力产生的土壤。三是及时彻底地惩治网络暴力犯罪行为。网络监管部门发现网络暴力的苗头,应及时制止,理性引导,广大网民发现网络暴力应及时举报,网警接受报案要及时制止,立案侦查。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还互联网一片纯洁的蓝天。
(五)坚持综合治理,建立防控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长效机制
黑恶势力犯罪的防治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滋生黑恶势力的因素虽然多种多样,但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程度不高有很大的关系,社会治理手段方法欠缺,治理能力不到位,导致社会治理效果欠佳,进而黑恶势力犯罪的亚生态、亚文化圈就可能产生,黑恶势力犯罪就可能滋长,因此,坚持综合治理和建立长效机制是防控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治本之策。一是要在治理黑恶势力犯罪、堵源头方面,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对娱乐场所、批发市场、建筑工地等进行联合整治,对重点行业进行监管,严防涉黑涉恶及有涉黑恶倾向的高危场所,缩小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明确社区、公安、司法、工商、税务、城管、执法机构和新闻媒体等的相关责任,形成打击合力,有效震慑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建立社会治理的联动机制。依靠党委、政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发挥公检法司及监委相关部门和上下联动优势,形成多点、立体、联合的治理模式,有效消除隐患。三是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和智慧。发挥群众的优势和积极性,畅通举报治理黑恶势力犯罪的渠道,提高举报奖励标准,加大奖励力度,认真落实对举报人、证人等相关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大力鼓励、奖励与黑恶势力进行斗争的公民,弘扬正气,发挥正能量。四是引导农村宗族势力的良性发展。对农村有威望的宗族“族长”进行理性引导和教育,将其对家族利益的关注引向对集体的责任感,将其宗族家族权威转化为村民自治所需要的权威。防止宗族势力“尾大不掉”“一家独大”甚至发展为黑恶势力。此外,基层党组织、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应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引导村民的理性自治。五是实现扫黑除恶良好的社会效果。各级政府、政法机关等要向人民群众宣传“扫黑除恶”的政策,表明党和国家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的决心,提高人民群众对黑恶势力危害的认识,提振人民群众的勇气和信心,进而使群众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行动中来,彻底掐断黑恶势力的人员来源,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通过源头上的有效预防、高效的系统化治理和依法严厉的惩处,构建扫黑除恶、惩治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周海浪.“软暴力”的新理解[N].检察日报,2018-07-02(003).
[2]卢建平.软暴力犯罪的现象、特征与惩治对策[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3):89.
[3]黄京平.恶势力及其软暴力犯罪探微[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3):83-85.
[4]30万元雇人拦路闹事 37人聚扰乱社会秩序案一审开庭[EB/OL].新浪网,http://gd.sina.com.cn/news/2016-11-18/detail-ifxxwrwk1432087.shtml.
[5]所谓“爱狗人士”网络暴力致虐狗者家破人亡 其做法如流氓何异[EB/OL].网易网,http://dy.163.com/v2/article/detail/DL14PRKN0514F6NA.html.
[6]广东阳江破“网络水军”案 “有偿删帖”非法获利5万余元[EB/OL].中国新闻网,http://life.chinanews.com/sh/2019/08-29/8941784.shtml.
(責任编辑:王秀艳)
On the Crime of Soft Violence by the Black and Evil Forces
Cui Aipeng
Abstract:The soft violence of the black and evil forces includes the soft violence that infringes on various rights of citizens,the soft violence that disturbs the normal production and life order,social order and other soft violence.It is an effective strategy to thoroughly destroy the economic basis of the crimes committed by the black and evil forc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to destroy the umbrella of the black and evil forces,to adhere to the principles of “fighting early,fighting small” and “fighting in the open”,to regulate the network violence,to adhere to the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and to establish a long-term mechanism to prevent and control the soft violence crimes committed by the black and evil forces.
Key words:“to wipe out the bad guys”;black and evil forces;soft violence crime;network viol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