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守中书舍人”到“试中书舍人”
2019-01-10叶阳
叶阳
摘要:试官与守官是中国古代职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试官与守官大体一致,是为古代官员的一种试用制度。本文将以“守中书舍人”和“试中书舍人”的不同时代为中心,探讨中书舍人的使职化过程以及唐宋时期中书舍人制度的变迁。
关键词:唐宋;中书舍人;使职化;职官变迁
一、唐五代——“守中书舍人”
赵翼《陔余丛考·假守》载“其官吏试职者曰守。”(1)守官即为官员的试用制度。守官制度确立于秦汉时期,如汉代“守丞”、“守令”之记载。唐初,“守”的意思有所变化,《旧唐书·职官志》载:
凡九品已上职事,皆带散位,谓之本品。职事则随才录用,或从闲入剧,或去高就卑,迁徙出入,参差不定。散位则一切以门荫结品,然后劳考进叙。武德令,职事高者解散官,欠一阶不至为兼,职事卑者,不解散官。贞观令,以职事高者为守,职事卑者为行,仍各带散位。其欠一阶,依旧为兼,与当阶者,皆解散官。永徽以来,欠一阶者,或为兼,或带散官,或为守,参而用之。其两职事者亦为兼,颇相错乱。咸亨二年,始一切为守。(2)
高祖、太宗朝,“守某官”即指以职事高者任低官,至高宗朝,咸亨二年“始以一切为守”,但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并未完全遵循这项规定。《新唐书·韦斌传》载“(斌)天宝中,为中书舍人,”(3)而《授韦斌中书舍人制》载“门下国子司业韦斌,贞规不杂,敏识惟精,褾丽则以工文,秉直声而济美,久从散秩,未展清才,岂避姻亲,遂妨公用,宜特升于禁掖,使专事于司言,可行中书舍人。”(4)韦斌为玄宗朝中书舍人,按咸亨二年“一切为守”制,韦斌理应“守中书舍人”,而《授韦斌中书舍人制》却作“可行中书舍人”。又《文苑英华》载有《授翰林学士郑延昌守本官兼中书舍人制》(5),也可见“兼中书舍人”之记载,由此可见,虽然咸亨二年规定一切职事官录用皆视之为“守”,但在后来的施行过程中,“守”、“兼”、“行”等情况同时存在,“守”的意思也与最初的“以高就卑”相左。
唐代“守中书舍人”的相关记载最初见于睿宗朝,《册府元龟·帝王部》载:
前同州朝邑县尉刘幽求可朝议大夫,守中书舍人,仍参知机务,中山郡开国男,食实封二百户。(6)
唐代“守中书舍人”者,可参知机务,如上引刘幽求即为一例。除此之外,“守中书舍人”者拥有判省事之权,《授杜鸿渐崔倚中书舍人制》载“鸿渐可守中书舍人,判武部,倚守中书舍人,判文部。”(7)此外,还可持节出使、知贡举等,《册平昌公主文》载“今遣使持节特进行尚书左仆射右丞相吏部尚书晋国公李林甫副使朝散大夫守中书舍人李炜持节礼册”(8),又“(大中)十二年二月,以朝议郎、守中书舍人、权知礼部贡举、上柱国赐绯鱼袋李藩为户部侍郎。”(9)
比至后唐,“守中书舍人”不再拥有中书舍人的职事职务,常以其充任他官,《舊五代史》载“以翰林学士承旨、守中书舍人李愚为礼部侍郎充职,”(10)又同书载“以翰林学士守中书舍人李怿、刘昫并为户部侍郎充职,”(11)由此来看,至后唐朝,中书舍人的使职化愈发明显。
二、宋元丰改制后——“试中书舍人”
“唐代试官的最初含义是试摄其职,这类试官在唐前期即存在,盛于武则天时期。”(12)“试中书舍人”的记载,初见于武则天时期,《资治通鉴》长寿元年条载:
春一月丁卯,太后引见,存抚使所举人,无问贤愚,悉加擢用,高者试凤阁舍人、给事中,次试员外郎、侍御史、补阙、拾遗、校书郎,试官自此始。(13)
虽然武则天下令存抚使所举人可“试凤阁舍人”,但并未实授。宋代,始有实授“试中书舍人”之实例,《文献通考·职官五》载:
宋初,中书舍人为所迁官,实不任职。复置知制诰及直舍人院。故事,入西阁皆中书诏试制诰三篇,唯梁周翰不召试而授,其后杨亿、陈尧佐欧阳修亦如此例。富弼为知制诰,封还刘从愿妻封遂国夫人词头,唐制,唯给事中得封还诏书,中书舍人缴词自弼始。元丰五年,诏中书舍人印为中书后省之印,曾巩、陆佃并试中书舍人,自是始正官名。(14)
神宗诏曾巩、陆佃“试中书舍人”之后,中书舍人重新步入职事官的行列,《宋史·职官志》载:
及修官制,遂以实正名,而判后省之事。分案五:曰上案,掌册礼及朝会所行事;曰下案,掌受付文书;曰制诰案,掌书录制词及试吏,校其功过;曰谏官案,掌受诸司关报文书;曰记注案,掌录记注。其杂务则随其所分案掌之。
元丰六年,诏中书省置点校房,令舍人通领。元祐元年,诏舍人各签诸房文字,其命词则轮日分草。(15)
元丰改制后,中书舍人不再是用来“叙官资”的寄禄官,其各项职权都得以恢复,并且主要表现为行政权,中书舍人重新在行政中枢掌握实权。元祐元年,宋哲宗对中书舍人实际授予情况规定更加明确:“他官兼摄者则称权舍人,资浅者则为直舍人院。”(16)虽然此处仅涉及“权舍人”和“直舍人院”,并未明确说明“试中书舍人”的具体情况,但宋人的笔记资料中,有关“试中书舍人”的奏状颇多,苏辙《栾城集》载《辞召试中书舍人状二首》(17),同书《谢除中书舍人表二首》载:“除臣试中书舍人,改赐章服。”(18)又如范祖禹《范太史集》载《辞免召试中书舍人状》(19)等。此外,关于此类记载更是有具体的范式,陈俱《北山小集·中书舍人谢表》载:
臣某言,臣伏奉告命,授臣试中书舍人……奉表称谢,臣某诚惶诚恐,顿首顿首谨言。(20)
又同书《辞免召试中书舍人状》载:
右某准尚书省札子……伏望圣慈特赐,寝罢庶安,愚分不致,疾颠无任云云。(21)
根据这些相关记载,当臣子被任命“试中书舍人”时,既可推辞不受,亦可直接受之,并且在回复皇帝时有固定的程式可依,由此推断,有宋一代,“试中书舍人”是中书舍人授与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由“守”到“试”——唐宋时期中书舍人制度的变迁
唐代的职事官,自唐初就开始经历使职化,中书舍人自不例外。中书舍人早在唐初就曾被其他词臣所替代。(22)中唐,随着知制诰的产生及翰林学士的设立,中书舍人的职权为其分割,中书舍人的使职化程度逐渐加深,而“守中书舍人”这一授官形式也随之诞生。“守中书舍人”者与中书舍人本职的执掌基本一致,可以推断,“守中书舍人”可能是为了将担任职事官的中书舍人与已经使职化的中书舍人进行区分的一种方式。比至五代,“守中书舍人”者开始充任他官。北宋初期,中书舍人的使职化已经彻底完成,成为计定官资的寄禄官,因此,“守中书舍人”这一授予形式亦随之消失。宋神宗元丰改制,中书舍人的职权得以恢复,重新成为职事官,新的授予形式“试中书舍人”也开始出现。从唐五代“守中书舍人”到北宋初“试中书舍人”,反映了中书舍人使职化的完成,同时从中可以看出,由唐至宋,中书舍人在行政中枢由唐初“参知机务”到宋初“实不任职”,元丰改制之后“复知机务”的变化过程。
注释:
(清)赵翼:《陔余丛考》卷26,《假守》,上海:商务印书馆,1957年,第546页。
(后晋)刘昫等撰:《旧唐书》卷42,《职官一》,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785-1786页。
(宋)欧阳修、宋祁撰:《新唐书》卷122,《韦斌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354页。
(宋)李昉等撰:《文苑英华》卷382,《授韦斌中书舍人制》,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第1948页。
《文苑英华》卷382,《授翰林学士郑延昌守本官兼中书舍人制》,第1950页。
(宋)王若钦等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84,《帝王部·赦宥》,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932页。
《文苑英华》卷382,《授杜鸿渐崔倚中书舍人制》,第1948页。
周绍良主编:《全唐文新編》卷38,《册平昌公主文》,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0年,第485页。
《旧唐书》卷18,《宣宗》,第643页。
(宋)薛居正等撰:《旧五代史》卷38,《明宗纪第四》,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522页。
《旧五代史》卷39,《明宗纪第五》,第540页。
张卫忠:《北宋前期试衔研究》,《中国史研究》,2013年第1期。杜文玉亦持是说,详见杜文玉:《论唐代员外官与试官》,《陕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22卷第3期。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205,《则天顺圣皇后中之上》,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592页。
(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卷51,《职官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65页。
(元)脱脱:《宋史》卷161,《职官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3785页。
《宋史》卷161,《职官一》,第3786页。
(宋)苏辙:《栾城集》卷48,《辞召试中书舍人状二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1036页。
《栾城集》卷48,《谢除中书舍人表二首》,第1044页。
(宋)范祖禹:《范太史集》卷4,《辞免召试中书舍人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25页。
(宋)程俱:《北山小集》卷20,《中书舍人谢表》,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68页。
《北山小集》卷38,《辞免召试中书舍人状》,第310页。
赖瑞和:《论唐代中书舍人的使职化》,《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