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政策的影响和风险探讨
2019-01-10周誉
周誉
摘要:个税新政在2019年正式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起征点提高、级距变动、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相结合等。这些税改政策在带来减税降费的税改红利的同时也会因为个人对税改内容的理解、扣缴单位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电算化系统可信赖程度等因素产生一些风险点。提升个人纳税素养和财务人员处理能力,修正和完善电算化系统能够降低这些风险,实现个税改革惠民的初衷。
关键词:个税改革;专项附加扣除;风险对策
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仅次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进行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税的改革分为了两个阶段。2018年10月开始到当年末首先将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每月,从2019年1月1日起,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和汇算清缴的理念。作为个税新政施行的第一年,这种改革到底对企业和个人有什么影响,又会带来什么样的风险以及对风险防范的研究是大有裨益的。充分理解个税改革的内涵才能让广大纳税人既享有税改的红利又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流失和行政处罚。
一、新个税政策的影响
(一)起征点调高和税率级距变动
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每月提高到了5000元每月,是中低收入纳税人最直观的税改红利。全年累进计税的模式又较大程度地平衡了每月收入不均衡的问题。举例而言,若1月收入为3000,则1月不到起征点不用缴纳个税;2月收入为7000,按照原来以每月为独立征收核算期间而言则需缴纳个税(7000-5000)*3%=60元,而按照新个税的计算模式,前两个月合计可扣除10000元的免征额度,故1、2月份都不用缴纳个税。同时以每个月的净收入额减除50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累计不仅能消除月收入不平衡的弊端,还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将高税率后置。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新个税法还扩大了3%、10%和20%税率的级距,降低了更多中低收入人群的缴税额。
(二)新增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继续教育、住房贷款、租房租金和大病医疗的扣除。这些类目体现出了税收法理下的人文关怀,以家庭为单位,充分考虑不同人群实际的生活费用支出压力的不同,进一步推进了个税征收的公平性。同时,专项附加扣除给予了广大纳税人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以子女教育为例,每个子女每月的扣除额度为1000元,可以选择父母双方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各500元每月的扣除方式,各个家庭可以从综合考量的角度选择最能节约家庭总个税支出的方式进行选择。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采集渠道包括APP端、网页端的填报等,扣缴义务人通过税务局端获取这些信息,在员工实际发放工资时进行抵减。
(三)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相结合
预扣预缴实行的是源头扣缴,汇算清缴则需要纳税人自行前往税务局办理,两者相结合综合考量了我国目前个税缴纳的问题和现状。既兼顾了大部分个税纳税人纳税意识不足的弊端,又提供了提升的平台,同时考虑到了经济飞速发展下广大纳税人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对于那些没有足额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红利的纳税人,汇算清缴更是提供了一个个税减免的平台,同时满足了部分纳税人个人信息不愿被单位采集的隐私需求。
二、新个税政策实施的风险点
(一)个人对税收新政的理解
涉税风险是企业、个人或是税务部门等主体在从事涉税活动中面临的一种不确定性。个税新政在带来全民税改红利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一些纳税人可能会对新政理解不足,盲目追求专项附加扣除的抵减额度而错误地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模糊了税收筹划和偷税漏税的界限。目前税务系统和公安、教育系统等都有关联和勾稽,且税务局有一定的抽查比例,对于纳税人资料的留存也有五年的硬性要求,不如实填写可能会导致补税罚款等经济损失,还会对个人征信产生不良影响。此外,租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同时填列也会导致两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列均无效,而带来多缴个税的负面影响。
(二)财务人员的工作能力
鉴于改革前个税的扣缴和申报主要由单位负责,而改革后需要全体纳税人参与其中,尤其是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要怎样才能将税改的政策宣传到位,怎样及时准确收集到本单位职工所填报的信息,熟练准确解答职工的疑问对财务工作者来说都是巨大的挑战。其次,税务系统与公安系统等的关联使得纳税申报时人员信息的申报比以往增加了更多的工作量,尤其对于高校而言,因学术交流和工作需要每月需要发放大量的校外人员酬金,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等多种繁杂的情况。
(三)电算化的系统风险
手工计算个税税金仅对于从业人员较少、薪资发放较为简单的小微企业行之有效。对于职工数量众多,薪资发放较为复杂的单位而言借助电算化系统是必不可少的。如此一来,系统的可靠性直接决定了发放时预扣的个税金额的准确性。个税新政从颁布到实施时间较短,对电算化系统而言研发时间过于紧张,且作为新政策实施的第一年,新功能的开放到投放使用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使用的过程中及时修正。
三、对策和建议
(一)增强个人的纳税意识和能力
个人应加强对新个税政策的了解和学习,培养自觉自主的纳税意识。一来可以保证自身及时享受政策优惠、减少可以抵免的不必要税收支出;二来可以保证个税的筹划不触及偷税漏税的红线,避免罚息的同时保持征信记录的良好。及时准确掌握自身纳税的情况,在经济平稳增长的社会大环境下是必要的,是一个成熟公民必备的素质之一。从税改前完全由单位代扣代缴到到税改后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与的过程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个人纳税意识的逐步重视。同时信息公开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与工资及收入系统配套的网查系统使教工能够及时掌握个人的收入情况,方便个人自身的纳税筹划。
(二)提升财务处理能力
财務处理既要靠人,也要合理利用电算化系统。工薪发放前应及时准确从税务局端下载本校教职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导入薪酬发放系统累进计算税额后按照税后金额发放。由于任职受雇日期决定了该员工可以抵扣几个月的5000元免税额度,而人事处对于人员报道手续复杂,包括临时入职和正式入职,因此财务人员与人事处必须有及时的沟通和确认。再比如有些临时工和博士后并非每月固定领取工资,但若未在其0收入的月份为其进行零申报,则税务系统的计算规则默认为其已离职,在下一次申报时就会导致税务系统和本校薪酬系统的差异,需要员工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
高校等某些单位每个月除了正常的工资发放,很多教职工还有评审费、方案论证等校内劳务的发放,这些酬金在计税时同时并入工薪累进计税,某些手续不全、项目超支等有问题的单据未能及时被撤销会导致后续酬金的发放以错误的累计额为基础,再撤销时会产生连锁反应。因此审核单据的财务人员必须熟悉学校酬金发放的各项规则,做到制单不撤销,或者借鉴某些高校年度内禁止预约各项校内酬金单据,而统一归集为年终奖一次性发放。集中发放从某种程度上既简化了财务流程,减少了个税累计问题的出现,还能让教职工在年度内更集中于教学和科研。
对于非居民劳务税而言,很多此类目下的人员大多因为在华时间不足无法办理国内银行卡,而只能进行现金的发放。这种情况下对于个税的计算无法依靠薪酬系统而只能通过财务人员在系统外記录并计税,对于月度内多次发放的非居民,计税难度更大。这一方面需要财务人员足够细致,确保每一笔非居民酬金都已及时记录,另一方面更需要系统的提升,使得现金发放的预约单据也能进入薪酬系统的内循环。
(三)税务部门加大普及和核查力度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更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在个税改革的背景下,税务部门在做好征收工作的同时应加大宣传和普及力度,除了对各单位负责人的培训,也应该更多地通过诸如走入社区等方式进一步更加直观传达到每一个纳税人,让更多因为不清楚政策而多缴或少缴个税的纳税人及时止损或改正。另一方面,要加大抽查力度,让那些怀着投机取巧、浑水摸鱼的偷税漏税者被及时曝光,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个税法律的尊严。
四、结论
本年度开始正式施行的个税改革,与以往相比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提升了起征点,调整了税率级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进计税,同时配套次年3-6月的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这一系列个税政策的改革在提升税收公平、带来税改红利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不管是作为纳税人,还是扣缴单位亦或是税务局,都应该提升自我,响应改革,努力学习和理解个税改革的内容,在充分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降低乃至消除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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