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产融结合的风险及管控措施
2019-01-10乐晓娟
乐晓娟
【摘要】 在不断深化、创新金融改革发展的大背景下,大型集团企业不断加快产融结合的步伐,并以此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模式。然而,在产融结合的过程中,不少集团企业的风险识别和控制手段尚不够成熟,再加上目前外部监管体制还不够完善,在运营过程中,尤其是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极易引发一系列风险。文章对集团企业在产融结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包括经营风险、监管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等进行分析,并就风险防范和管控措施提出一些基本思路。
【关键词】 产融结合;产业资本;金融资本;风险管控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23-0047-03
一、引言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不少大型集团企业出于提高资本利用率、分散行业风险的需要,根据自身的条件,纷纷设立财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并进一步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进军商业银行、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公司等金融行业,以取得产业和金融的协同效应,增强集团企业的整体竞争优势。以中央企业为例,招商局集团、国家电网、中国石油和中国华能等大型集团企业,目前拥有的金融子公司数量均已超过15家,拥有的金融牌照数量均超过7个。而布局较为先进的民营金融控股集团,例如泛海控股、万向、复星等,也同样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平台,以实现壮大集团企业实力、落实产融结合的战略目标。随着金融业务牌照的逐步放开,凭借自身在账户、数据、技术等多方面的优势,各大互联网巨头也纷纷布局金融产业,甚至形成各自的金融生态圈。这些集团企业通过搭建统一的资金运作和管控平台,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加快资本积累,从而形成显著的竞争优势。显然,产融结合已成为当前实体产业发展的一大趋势。
然而,由于实体产业的资本运作思路和方式与金融行业有着明显的不同,产融结合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产融之间互动困难、资产质量有待提升等诸多问题,使得产融结合蕴含了一系列潜在风险,因而受到各方重视,学者对此开展了大量研究。周卉(2019)认为,通过持股金融机构进行产融结合能为企业的风险承担提供客观条件,有助于提高其风险承担水平。张胜达、刘纯彬(2016)指出,对产融结合的风险传导机制与风险控制进行系统化研究有助于集团企业与监管当局更有效地推进产融结合之路的平稳健康发展。王克馨、李宏(2015)认为,应当从建设风险管理文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合理的产融结合战略以及创新产融监管体系等四个方面着手,有效治理产融结合发展的风险。赵通、任保平(2019)从金融改革、金融市场化机制、政府与市場的关系以及监管体制四个方面深入分析了我国出现产融结合风险的原因,并从完善产融结合市场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产融结合监管协调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对内部交易进行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和加强产融结合人才培养等几个方面提出了产融结合风险防范的策略选择。这些研究从宏观上对产融结合的风险及其防范提出了建议。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从产融结合的风险类型与表现出发,为防范和规避产融结合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风险提供一些可行的措施和建议。
二、产融结合的风险类型
就目前集团企业产融结合的现状来看,产融结合下的风险大致可以分为经营风险、监管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等。
(一)经营风险
相较于传统的单一实体产业而言,产融结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通过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提高企业利润,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互惠互利。但是,金融产业和实体产业的经营思路和运作模式并不相同,甚至存在较大差异;若集团企业单纯以产业运作的思维对金融资本运营进行管理和决策,忽略二者之间的差异,容易导致经营决策失误,无法产生预期的协同效应。不但实体产业无法为金融资本提供基础支持,金融资本也难以为实体资本提供有效服务,相互间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和相互抵触甚至内耗,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发展。而一旦集团企业向不相关的产业涉入过深,则会因为盲目扩张、管理经验不足而造成企业规模扩大而经济效益反而减少的“规模不经济”(Diseconomies of Scale)。
产融结合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资金交易往来、担保、借贷、投资、转移定价等内部关联交易,集团企业本身股权关系较为复杂,关联交易频繁且不易管理。产融结合下的内部关联交易,一方面促进了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相互利用资源进行协同,有效减少外部融资的交易费用,促进集团企业转型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内部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一般性的监管难以对集团企业的整体运作提供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指导。关联交易的复杂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监管的难度,甚至连集团企业本身也因为复杂的关联交易而无法对隐藏的系列潜在风险进行分析和制定对策。内部关联交易过于复杂可能导致集团企业无法及时有效地披露和传递信息,不仅会降低集团企业整体的投资效率,也容易将风险集中在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子公司身上。
(二)监管风险
当前,我国集团企业产融结合的发展模式较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自身的尝试与探索,缺乏完善的产融结合市场监督和法规体系。与此同时,集团企业内部对于金融资本业务常常缺乏相应完善的监督体系和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随着政府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集团企业财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力度,更为详细和规范的制度体系将不断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财务公司治理程度的要求也将不断提高,甚至需要开展产融结合的集团企业满足更高的资产规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乃至持牌要求。在此过程中,监管部门或将对于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集团企业金融子公司进行清理和要求整改,因此,集团企业对于规范金融资本运作等方面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进行学习和研究,从而及时有效地防范运作中的监管风险,以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
(三)市场风险
相较于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带来的短期收益往往比较大,不断吸引着集团企业加大对金融行业的投入。此外,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下行压力的不断增大,宏观经济运行环境深刻影响着金融市场,金融行业的风险不断加大。金融行业本身存在的由不同行业、周期、市场等因素组成从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在繁荣的市场环境下往往不易察觉,但是,一旦集团企业的资源仅仅关注金融资本的短期高额利润,在金融资本上配置过高,金融风险就会显现出来;在宏观经济周期影响下,金融风险尤其容易扩散且难以控制。随着市场金融风险不断累积而产生叠加效应,风险传导效应将更加显著,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拖累产业资本。
(四)财务风险
相对于大多数传统产业而言,金融行业运作的负债率较高。在实体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环境下,集团企业整体经营水平不佳,致使部分企业受到超额利润的诱惑,盲目追逐短期利益,不断放大金融杠杆进行投资,以达到迅速扩张的目的,忽略了实体经济的重要性,导致企业产业资本的空心化。而一旦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发展速度不相匹配,尤其是财务杠杆高企,就会使企业承担较大的现金流压力,面临资金流断裂的潜在风险,继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少集团企业内部并未设立有效的防火墙机制,一家子公司发生财务危机,集团往往会动用其他子公司的资金进行扶持。一旦实体产业或金融产业遇到财务风险,集团与各个子公司之间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可能会引发风险快速在集团企业内部传导,最终导致难以控制集团的整体债务和信用风险,难以产生有效的风险分散作用。
三、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面对产融结合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集团企业不仅要具有很强的风险意识,而且要采取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加强产融结合的协同效应
立足产业发展是产融结合的前提和基础,产融结合下的集团企业应当不断适时调整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规模比例,更好地避免经济周期波动下金融业务带来的风险,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国内外产融结合较好的集团企业最终还是依赖于实体产业的基础作用和主导作用,并在此前提下适时发展金融业务,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两种资本的使用效率,均衡发展,做到快速有效地积累资本。如果没有坚实的产业发展基础,盲目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金融业务投资比例过高,偏离了原本的核心业务,甚至忽略了实体产业的发展,那么就无法真正做到以金融产业服务于实体产业。这种脱实向虚的产融结合模式往往难以维持集团企业长期发展的需要。
需要指出的是,产融结合下的集团企业虽然要以实体产业为主导,但这并不意味着要以产业运作模式去要求金融行业的运作。实体产业和金融行业的发展都有自身内在的发展规律,在产融结合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二者各自的发展规律,不能为了保证集团企业运作模式的一致性而片面地在不同产业运营模式间生搬硬套,简单地以产业运作模式要求金融行业。只有既坚持以实体产业为主导,又遵守实体产业和金融行业各自的发展规律,才能产生真正的协同效应。
(二)完善外部监管及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我国实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金融产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当前金融监管的重点仍是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于一些未要求持牌的类金融领域企业尚未纳入政策监管范围。对企业而言,同样也存在着对产融结合风险认识不到位的情况。对此,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尤其是对部分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等复杂情况进行穿透式监管,并在关联交易方面要求集团企业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信息沟通与有效披露制度。
现阶段,我国对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监管要求基本上相互独立,不同监管机构对产融结合的集团企业甚至存在交叉管理或是监管空白区域。随着该领域监管体系的不断健全,产融结合的政策和监管应当注重关联性和统一性,以实现更为高效的监管。
(三)构建企业风险预警机制
产融结合下的风险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传导性,对于产融结合的风险管控效率必须引起集团企业的足够重视。集团企业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构建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不断强化对不同类型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另一方面要通过教育宣传等多种形式,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考虑到产融结合的集团企业结构相对复杂,如果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以及完善的管理体系,势必会留下风险隐患且难以察觉。为此,集团企业自身亟需在制度建设方面逐步完善相应的业务流程,建立规范化的制度体系,独立、合规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运作。尤其是要通过建立各种动态的指标体系,设立风险警戒线,构建企业风险预警机制,从而真正降低风险。
(四)控制杠杆水平,避免盲目扩张
控制企业未来现金流水平维持稳定增长,是集团企业发展产融结合的初衷。但在现实情况下,集团企业选择参股金融企业往往带有投机或取得融资便利从而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因而在从金融资本中获取收益、企业规模得到迅速扩张的同时,集团企业往往选择进一步放大杠杆水平,忽视了金融和财务风险。集团企业应当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綜合考虑自身的能力水平,明确产融结合的发展方向,提升自身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程度和协调发展,将杠杆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风险在产业与金融之间相互传导。
(五)培养和创新金融人才管理体制
对于一般实体企业而言,金融方面的人才队伍建设相对薄弱。尤其是在产融结合的起步阶段,缺少良好的金融人才培养和提升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集团企业金融业务的运作效率,而单纯引进缺乏产业基础的金融型人才,短期内难以与集团企业自身固有的文化氛围和运营环境相融合。因此,在人才建设方面,集团企业应当注重产业和金融业务相结合的综合型人才培养,重点培养对宏观经济产业发展方面有所研究的人才。在激励和约束机制方面,在与企业现有的考核体系相协调的同时,集团企业应当建立起真正符合金融市场环境的人力资源体系,吸引高端金融人才共同推动集团企业产融结合和发展。
四、结论
产融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集团企业扩大资产规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盈利水平、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从而使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发挥协同效应,对集团企业的持续发展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产融结合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经营、监管、市场、财务等一系列风险,如果忽视这些风险,反而会对原有的实体产业造成拖累,实体产业也无法为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如何有效管控风险,成为集团企业产融结合持续发展必须面对的问题,同时也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不断研究和考虑的问题。作为产融结合的主体,集团企业应当在自身运作过程中持续不断地进行探索,有针对性地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产融结合模式,完善风险防范和预警体系,注重信息传递的有效性,满足监管的要求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同时重视培养能够适应产融结合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从而更好地满足产融结合的发展需要。
【主要参考文献】
[ 1 ] 周卉.产融结合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9,(12):36-43.
[ 2 ] 光越.彭红丹.李丽琴.我国物流企业产融结合动因及模式研究[J].商业会计,2019,(08):82-83.
[ 3 ] 袁雪.中央企业产融结合路径研究[J].国资报告,2018,(02):45-46.
[ 4 ] 李茫茫.实体企业产融结合:动因与经济后果研究——基于产权性质的实证分析[D].暨南大学,2018.
[ 5 ] 马红,王元月.金融环境、产融结合与我国企业成长[J].财经科学,2017,(01):59-71.
[ 6 ] 张胜达,刘纯彬.企业集团产融结合的风险传导机制与风险控制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6,(02):66-68.
[ 7 ] 王秀丽,是松伟.从控制企业未来现金流角度讨论产融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J].现代管理科学,2015,(01):6-8.
[ 8 ] 王克馨,李宏.国内产融结合的发展历程与风险治理[J].地方财政研究,2015,(05):78-82.
[ 9 ] 娄淑珍,吴俊杰,黄玉英.民营企业股权型产融结合的财务风险研究——来自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23):9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