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日兆公司14年股权纷争透视
2019-01-10法人何睿
文 《法人》记者 何睿
没有全体股东签字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让内蒙古知名民营企业日兆公司股权纠纷案持续了14年。这背后有着怎样令人深思的故事?
刘金铭和老伴生前照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刘金铭老人即将离开人世的时候,还眼巴巴地等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仅仅这次审理,他就等了38个月。然而他的心愿最终未能实现。更令人扼腕的是,刘金铭去世大约一个月后,他的家人收到了自治区高院送达的判决书。刘金铭的老伴突发脑溢血,两天后也追随他去了。
一起历时14载的股权纠纷案
两位老人相继撒手人寰,与他们遭遇的一场历时14年的“马拉松”官司不无干系。这是个什么样的官司,为什么打了这么多年?案子真的很难吗?
从案件经过的司法程序看,这个案子是有些难。2004年6月28日原告金黎轮起诉,同年12月14日巴彦淖尔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刘金铭一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6年10月11日内蒙古高院做出二审判决;刘老汉一方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做出裁定,指令内蒙古高院再审;内蒙古高院第二次审理后于2010年7月2日做出裁定,认为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撤销原两审判决,发回巴彦淖尔中院重审;刘金铭又等了两年多,巴彦淖尔中院于2012年10月12日重审后做出一审判决,驳回金黎轮的诉讼请求;接下来是原审原告方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高院历时三年零两个月,于2016年1月27日再次做出二审判决,撤销了巴彦淖尔中院再一审判决,坚持已经被自己撤销的原判决结果。漫长的诉讼里老人度日如年,实在禁不起这样的煎熬,含冤去世。
如此终审判决,当然不可能“案结事了”。老人去世了,他的儿子刘永祥、孙子刘恒顺、股东常爱萍和刘金铭的七位继承人(都是诉讼当事人)继承老人的“遗志”,再次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令他们失望的是,2018年2月27日,基于同样的事实,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刘恒顺等人的再审申请。
该案完整走过两轮从中级法院一审到最高法院再审的司法程序,历时14载。
说案子不难还真不难。一是该案案情并不复杂,证据链完整,不涉及高深的科技知识,也没有难以查清的事实,争议的主要焦点就是没有全体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成立,而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认定;二是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民法学专家江平先生对此案研判后进行过详尽的阐释,可供法官参考;三是最高法院第一次裁定发回重审时附上了指导意见函,巴彦淖尔中院再一审判决就是按照这个指导意见做出的,然而自治区高院再次二审审理时却否定了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
拒绝公款入股埋下祸根
1993年8月5日,内蒙古巴彦淖尔盟(后改盟建市)居民刘金铭及其他股东经过工商、税务登记,开办了巴盟商贸经营有限公司(以后简称“巴盟商贸”)。刘金铭投资9万元、刘永祥投资9万元、李小刚投资7万元,总投资为25万元。刘金铭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上述投资情况在工商部门历年的验资审计、年检报告以及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中都得到了确认。
2012年曾有《法制文萃报》记者调查采访过该案,据该报报道,1993年8月起,刘金铭带领着大儿子刘永清(后因公司建厂过程中劳累过度诱发心脏病于1995年去世)、小儿子刘永祥、孙子刘恒顺创建了巴盟商贸,经营“日兆”牌葵花瓜子的生产销售,经过几年打拼,“日兆”牌葵花瓜子逐渐畅销全国,出口海外,获得了全国绿色食品、内蒙古名牌产品、内蒙古著名商标等声誉。
到1997年,巴盟商贸发展到有了2000多平方米的厂房和20多名固定员工,注册资金也达到100多万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当年的有关领导和部分种植户向《法制文萃报》记者介绍,巴盟商贸及“日兆”葵花瓜子品牌在发展壮大的同时,带动了当地农民共同富裕。巴盟商贸是全国首批引进美国葵花子良种的国内企业之一,在推广良种的过程中,刘金铭老人坚持要把农民的经济风险降到最低。直到现在,巴彦淖尔地区的葵花子种植及深加工产业链仍然是当地重要的农副产业,每年产值和出口额达数十亿元。
后来接任公司董事长的刘永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时间到了1998年,公司需要进行产品深加工来拓宽销售渠道,扩大市场份额。这时,本案的关键人物——金黎轮登场了。他向巴盟商贸提出入股公司的要求。金黎轮原是一名福建商人,巴盟商贸之前曾与他有过瓜子购销合作,因此在企业亟须进一步扩展时,股东们同意金黎轮入股。那时候人们还没有做“尽职调查”的意识。
两年后,因金黎轮被福州市鼓楼区公安局拘捕,刘金铭及家人才获悉,金黎轮此前的多位合作伙伴都曾遭遇过其无端举报,而深陷“麻烦”。
“将金黎轮引入企业当股东是我们刘家人心中永远的痛。”刘永祥说。
1998年7月28日的巴盟商贸股东协议商定:刘金铭出资54万元现金,占股份33.3%,刘恒顺出资54万元现金,占股份33.3%,金黎轮提供设备折价12.8万元、另出资41.2万元现金,总计54万,占股份33.4%。公司更名为内蒙古日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兆公司”)。刘恒顺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金黎轮,监事刘金铭。日兆公司租用原公司的场地。
2001年1月21日,金黎轮因给一起经济纠纷做伪证、诬告陷害被害人陈颂歌,被户籍所在地的福州市鼓楼区公安局刑拘,后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刘永祥出资入股当选公司董事长。
据刘永祥反映,2002年6月,巴彦淖尔市农垦局长张某到日兆公司找刘永祥,说要去福建考察,问刘永祥在那边有没有关系接待一下。当时金黎轮正在福州取保候审。刘永祥便告知张某,日兆公司股东金黎轮在福建,可接待他。其后,张某带着一名叫“莺歌”的女人,一起在福建武夷山、厦门等地转了一大圈儿,金黎轮全程陪同。
在金黎轮被福建警方取保候审的两年时间里,日兆公司继续用引进的美国葵花籽开拓市场,年营业额超过5000万元,厂区扩建到85亩,就业人数增加到500多人。
刘永祥告诉记者,2003年3月金黎轮被福州市鼓楼区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回到日兆公司,重新担任总经理。巴彦淖尔市农垦局长张某来公司视察多次,金、张二人关系密切。
“金黎轮曾经对我说,张某要求将农垦财政局公款借给公司,回报是给30%的股份。我们考虑到挪用财政款项入股民营企业属于挪用资金,也不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所以股东会上刘金铭等股东未同意此项动议,从此就埋下了祸根。”刘永祥回忆说。
总经理举报自己公司偷漏税
刘永祥说,自从那次拒绝了张某要公款入股的要求之后,日兆公司就遇到了反常的事。
2004年4月到5月,一个月的时间,日兆公司接到农垦局所属地税局发来的四份税务处罚决定书和查封扣押令,理由是有人举报日兆公司偷漏税,跟随税务人员一起来的还有农垦派出所警察。
公司账册被拿走,生产设备和仓库、原料被查封,日兆公司不得不停产。
为了尽快恢复生产,日兆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但日兆公司因停产造成的各种损失却无人弥补。也就在此时,一笔200万元的银行贷款到期债务摆在了董事长刘永祥面前。
正在刘永祥想办法解决银行贷款问题时,金黎轮出现在他面前。据刘永祥回忆,2004年5月25日这天,从早上8点到晚上9点,金黎轮一手拿着盖有农垦财政局公章的200万元转账支票,另一手拿着打印上双方共计五名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要求刘永祥签字。
最后刘永祥表示:“我的签字不能代表其他股东权益,其他股东不签字协议无效。”刘永祥签字后, 这张200万元的农垦局支票交付银行归还了贷款。当年5月28日下午,金黎轮又拿100万元现金交给刘永祥,刘永祥将此款交付给公司财务。此后农垦局方面和金黎轮不断找另外三名股东签字,但始终未得逞。
《法制文萃报》记者采访时在法院卷宗中看到了日兆公司董事长刘永祥与股东金黎轮签订的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形式为打印稿,协议开头部分列明的转让方为:刘金铭、刘恒顺、常爱萍、刘永祥,受让方为金黎轮,内容主要是上述转让方将自己在日兆公司的全部股份以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以及为公司偿还部分贷款。记者注意到,在这份协议里,受让方的签名人是金黎轮,但转让方的签名人只有刘永祥,没有刘金铭、刘恒顺、常爱萍三位股东的签名。
2004年6月28日,因刘金铭等其他股东不同意出让股权,金黎轮持这份只有他和刘永祥两人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以协议履行产生纠纷为由,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将日兆公司全部股权及经营权交付给他,并提供了70万元的先予执行保证金。对于此案,临河区法院仅收了50元立案费就予以立案。不过,在刘金铭这方提出管辖异议后,该案被移交巴彦淖尔市中院审理。
“日兆”瓜子原来的厂房
案件未判 “先予执行”
2004年 8月20日,巴彦淖尔农垦局发出一份红头文件,称日兆公司在农垦局的扶持下发展壮大,股东排挤“外商”,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还起诉农垦局地税分局,建议市委、市政法委给予支持,追究刘永祥等人的法律责任。
2004年8月26日,巴彦淖尔市中院下达[2004]巴民三初字第13号裁定书,内容为“将日兆公司先予执行,由金黎轮组织生产”。
2004年9月7日,巴彦淖尔市政法委一位负责人召集人大、市府、公检法、工商税务、工商银行负责人开会,形成会议纪要,指出刘永祥等股东和家人干扰法院“先予执行”工作,要求各执法单位保证法院顺利执行日兆公司财产给金黎轮。
2004年9月17日,巴彦淖尔市中院宣布解散日兆公司股东会,成立由农垦局局长任组长的七人领导小组取代股东会,撤销刘永祥法定代表人职务。
刘永祥称,2004年9月20日晚8点,一群身份不明的人手持凶器,闯入日兆公司,野蛮殴打股东和员工持续四小时,当场打伤九人,其中股东刘恒顺被打断三根肋骨。股东及被打人员报警多次,无人出警。凌晨2点,农垦局七人领导小组成员半夜赶到公司,燃放鞭炮以示庆贺,并当场宣布日兆公司正式归属农垦局管理。
2004年12月14日,巴彦淖尔市中院下达[2004]巴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三人刘金铭、刘恒顺、常爱萍工商登记股东不能成立,判决“《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一审以后,农垦局出具巴农垦函[2004]第13号函,内容是让金黎轮重刻公章。得到公章后,金黎轮于2007年初将刘家四名股东股份变更到自己一人名下。
刘金铭方上诉,内蒙古高院[2005]内民二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日兆公司五股东合法有效,因刘永祥系其他股东近亲属,一人签字即视为表见代理其他三股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金铭继续向最高院申诉。2008年10月22日,最高院[2008]民申字第255号裁定:本案指令内蒙古高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知悉最高法院的裁定,2008年11月14日,巴彦淖尔市中院立即主持农垦局与侯银贵、金黎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日兆公司价值数千万的土地、厂房、设备、办公楼等财产,未经评估等法定程序,全部转让给一个叫侯银贵的商人(刘永祥经调查发现,其系当时巴彦淖尔市某位市领导的亲戚)。
扑朔迷离的司法裁决
本案的两轮司法裁判出现了耐人寻味的奇观,巴彦淖尔中院的两次判决,第一次认定日兆公司内只有金黎轮与刘永祥具备股东身份,不认可刘恒顺、刘金铭、常爱萍是该公司股东,所以金黎轮与刘永祥签订的协议有效;第二次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书》因三名股东未签字依法未成立,金黎轮的主张无法律依据,驳回金黎轮的诉讼请求。
内蒙古高院第一次判决全体股东合法有效,因为刘永祥在签字构成表见代理,故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书》有效;后内蒙古高院裁定撤销自己的第一次判决。内蒙古高院第二次判决又认为除刘永祥以外的刘家其他三名股东身份不能确定,认定金黎轮与刘永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有效。
最让刘永祥感到迷惑的是最高法院的两次裁定:第一次裁定撤销原两审判决,同样的事实,据刘永祥说甚至还是同一个法官,做出第二次裁定时却称,虽然刘家另外三名股东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但基于他们都是刘家近亲属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金黎轮与刘永祥的交易习惯,能够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书》有效,故驳回再审申请。这个结论与内蒙古高院的第一次判决中的观点高度相似。
“最高法院的两份裁定不仅180度大翻个儿,还罕见地出现了实体审理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原因?”刘永祥至今都想不通,他相信本案不排除有人为干扰的因素,并表示已就围绕处理日兆公司股权纠纷出现的各种不正当活动,正向有关部门举报。
在采写本文过程中,记者曾多次致电金黎轮,但电话始终无法接通;给巴彦淖尔市农垦管理局相关领导发去采访问题,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复。
专家呼吁加强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不久前,习总书记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时讲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习总书记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出台多项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政策和措施。这一方面体现出非公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也说明现实中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较严重,亟须加强保护。
有关专家指出,日兆公司股权纠纷是众多民营经济实体被侵害的典型事例。在这起历时14年的纠纷中,实施侵害者通过“先予执行”将“生米做成熟饭”,再利用打官司与受侵害方纠缠的时间里快速获得较大经济收益。这几乎成了一种“套路”,而被侵害者则需要按照法律程序亦步亦趋地维权。这样双方的收益与付出完全不成比例,很多情况下是官司没打完,民营企业家已经被拖垮或者拖死。由此可以看出,受到侵害的民营企业及其产权所有人处于弱势地位。
2018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其中提出,“要继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妥善审理各类涉产权案件,进一步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力度”“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法的这次会议让我感到一丝振奋。”刘永祥说。
现在,刘金铭老人的家人们还奔走在维权的路上,他们要完成老父亲的遗愿,不仅是为了刘家,也是为了所有民营企业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