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9-01-09◎韩楠
◎韩 楠
一、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村金融发展的必要性
(一)发展农村金融有利于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体系
大力发展农村金融,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是实施乡村振兴、城乡融合的重要支撑。从我国改革开放至今,国家出台了《农业经济法》、《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性文件,在国家层面上对农业经济发展予以鼓励,政策上予以倾斜,颁布一系列政府文件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优惠和便利,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提供一系列的优惠和便利,通过城市对农村经济的帮扶,增加金融方面的供给,另一方面,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交易体系的建设,推进农村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符合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的需要。
(二)发展农村金融有助于优化城乡金融机制
目前,我给农村金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目前已经有了明显提升,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是长期积累下来的,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相比,金融仍是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中的短板,因此,加快农村金融的发展,通过借助对农村金融组织降低税率等惠农政策,提升对“三农”信贷方面的投入力度。此外,通过充分发挥财政转移支出的功能,最大程度地落实农业方面的补贴政策,健全财税激励体制,鼓励资金向城乡融合方面流动,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问题,满足城乡融合中的多样化金融需求。另外,通过构建“金融+科技”的农村金融良好环境,深入分析农村金融科技建设的关键问题,促进大数据、信息安全等高新科技在农业金融方面的运用,建立“金融+科技”的良好氛围,以消除障碍因素,促使农村金融在城乡融合方面发挥作用。
(三)发展农村金融有利于实现乡村振兴
贫困不仅是指经济上困难,也指精神上的贫困。而农村地区不仅物质贫乏,资源、技术、人才都属于稀缺资源。只有解决了贫困问题,实现农村地区富起来,百姓生活美起来,实现乡村振兴才不是空谈。而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助力农民实现持续增收,其必要性不言而喻。从乡村振兴战略的金融发展诉求来看,进行乡村振兴还需要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不断实现城乡之间的元素合理配置,由农村转向城市的单方向流向变为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良性双方向流动,实现产品和要素一体化,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作为关键因素将不断推进乡村经济发展,逐渐实施乡村振兴。
二、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政策环境不完善
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是经济平稳运行的保障。目前我国有关农村金融的政策性文件较多,但没有建立有关农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无法综合权衡金融机构、农户、农村经济各个方面的综合利益,这样就会出现贫困户无法贷款、金融机构风险无人承担、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上不来的恶性循环,究其根源是没有相关法律对之进行有效约束。第一,缺乏专门针对农村金融的法律。从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适时启动农村金融地方立法”,到2015年、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将加快农村金融立法,但截至目前,统一的农村金融法律仍未出台,农村金融很大程度上借用城市金融的实施方式及措施,不能做到因地制宜。第二,金融机构在开展农村具体业务时缺乏配套法律规范。正规的金融机构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来指导,无法充分发挥其在助力“三农”中的作用;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发展中易陷入法律未涉足的领域,不易进行统一化管理,阻碍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第三,就现有的国家政策而言,地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脱节现象。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在农村金融改革实施中阳奉阴违,行政干预资金流向农户,阻碍金融改革进程。另一方面,农村地区的有关部门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对于农村金融中出现的欺诈、逃债、赖债等现象往往采取放任行为,不能进行有效遏制,致使农户守信意识薄弱,农村金融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不健全
就我国城乡发展的现状而言,农村经济发展一直处于劣势地位,即便是较为发达的农村地区,依然存在着农村金融资金投入量不足、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偏少、部分涉农企业资质不全、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经济环境差等问题,农村金融振兴乡村发展的有效载体不足,未形成健全的适合乡村振兴的金融体系。第一,农村金融资金量投入不足是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对一些扶贫项目来说,没有充足的资金,就无法有序的开展扶贫事业。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户手头可利用资金少,一般会通过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而在农村经济风险大于收益的情况下,部分农村信用社的存款总量小于贷款总量,造成大量资金外流。第二,除了国有四大银行和农村储蓄银行外,其他银行不愿在农村地区设置网点。通过对农村现有金融机构的调查发现,一些网点不办理针对农户的贷款业务,即使有贷款业务也多服务于信誉较好的农村企业。甚至部分金融机构持续缩减对农业的资金贷款比例,这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无疑是雪上加霜。第三,农村企业资金不全,社会信用不佳,金融支持农业的大环境差。尽管各地政府为了促使金融机构向农村企业融资出台了大量优惠政策,但整体情况并没有得到改善。一方面是传统涉农工业不适应全国经济供给侧改革的步伐,在工业发展模式转型中面临被淘汰的危机;涉农大中企业贷款较多,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使得贷款出现逾期和信用下降。这种情况下,银行发放贷款有所顾忌,不敢贷、不能贷、不愿贷。
(三)农村金融人才匮乏,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不足
农村金融的发展除了资金的注入,还离不开金融方面的高质量人才。金融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决定了乡村振兴进程的程度和效率。尽管中央和地方政府一直出台相关金融人才的保障制度,施行各种优惠政策引进中高端人才,但仍然未能真正填补农村金融发展的人才漏洞,农村地区人才优势依旧不明显,不仅影响了新型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的普及,也阻碍新农村建设的进度。其次,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不足。一方面,农产品结构单一,涉农产业发展规模小,在市场竞争中缺乏优势,造就多半的集体经济收入来自于财政补助和土地流转,粗放的经营模式无法产生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由于农业“靠天吃饭”,涉农金融产品本身具有风险大、收益低的特点,金融机构对涉农金融产品进行创新的动力不足。因此在金融产品设计和研发上,部分金融机构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创新,在一些产品研发上甚至出现错位,农户更不愿选择这样的金融产品,涉农金融业务更没有收益可言,如此循环往复,陷入死循环。实践证明,我国目前涉农担保、理财、融资、保险等新兴业务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远远未能与农村经济发展速度和规模相匹配,单纯将业务重点放在存款、贷款、汇款等传统业务上的老思路已经无法适应农村快速发展的节奏。
(四)农村担保体系薄弱,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
目前,国家农业信贷联盟有限公司在全国28个省份均已组建了省级农担公司,为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做准备。但从目前看,农村信用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是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进行客户筛选、风险评估以及风险补偿的根本依据,但受农村地域限制,很难形成完整的征信体系。虽然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能够记录每位公民的信贷行为,但农户金融活动少,信贷行为也较少,几乎不存在信用记录。在担保机制的建设上,由于土地、宅基地等作为抵押物、质押物在法律法规上禁止非法交易,其充当贷款的担保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不仅有效性较低,而且在争端出现时很难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在较长的时间里,农户的信用及保证仍旧是贷款的主流。而农户的信用意识普遍不高,在农户联保中极有可能出现一户失去偿还能力其他农户拒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清醒,相互推诿,损害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的利益。由于缺乏完善的奖惩机制,失信成本低,目前金融机构对农村逃废债务人缺乏有力的制约制裁手段,一般采取的暂停贷款、记录不良信用行为、诉讼等措施整体效果不明显。有时即使金融机构能够胜述,实际中很难执行。农户不按约定还款、脱逃债务现象频繁,降低了金融机构惠农扶农的积极性。
三、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的途径
(一)建设农村金融的法治环境
伴随着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良好的农村金融法治环境刻不容缓。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进行归类整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进行立法,填补农村金融领域的法律空白。首先,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出台《农村金融法》,从根本上稳固农村金融的经济地位与法律地位,明确界定政府、金融机构、农户及相关机构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律形式维护各方的平等关系。在立法中把金融机构和农户的利益放在同等利益上进行考虑,保证双方的平等关系。其次,在金融立法中细化各个主体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责任。在政策性金融立法中,突出政府、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在地方立法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地方性法规,要把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通过法规形式表现出来;同样,针对农户的不良信用问题,法律法规要完善处罚制度,做到针对性和可适用性。最后,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政策环境,一方面要加强农村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政策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大各种惠农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大农民对于国家的信任感和归属感,更好地发展乡村经济。通过法律的约束力来发展农村金融扶贫事业,对金融机构来说可保障其资金不受损害;对农户来说可以利用金融机构来发家致富,可谓是一举两得。
(二)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作为振兴乡村的农村经济大环境,要统一管理,形成覆盖全部农村地区最大限度惠及农民的农村金融体系。首先,要加大涉农资金的投入力度。国家相关部门要成立专门部门对涉农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引导国有银行、四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乡村振兴金融方面的建设,参与到乡村建设中去,加大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其次,鉴于我国特殊的地域环境与发展不平衡的地域经济,金融机构与金融网点在设置上应做到兼顾城市与农村,尽量往农村倾斜,最大限度满足农民进行金融活动及经济需求。地方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在税收上给予优惠,为其保驾护航。同时鼓励乡镇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乡镇银行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工作中效率更高,这也是拓宽扶贫渠道、促进乡村金融发展的主要力量。对于绿色发展的特色企业,政府应开辟专门的通道,在农业经营新型主体的发展上提供便利,有利于加快乡村结构顺利转型。最后,应不断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增强农村经济实力。政府应做好金融机构和乡镇企业的优质媒介,将信誉好的企业推荐给金融机构,同时将优惠政策与企业发展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做到金融扶助的规范化,减少后顾之忧。除此之外,农村金融部门应建立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金融法治管理体系,为金融支持农村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好农村金融体系中各个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三)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人才体系建设
我国倡导的绿色经济和供给侧结构改革要求农村金融企业和产品与时俱进,进行产品的创新和升级。首先,金融机构应该加大资金投入,根据农村实际情况,认识到传统农业和现代科技的差异性,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促进产品的升级和服务质量。以农业银行推出的惠农信用卡为例,不仅较传统的信用卡审批手续更为简单便捷,而且专门服务于农村中小企业,覆盖面广,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贷款。部分金融机构新推出的金融产品,切合农户实际,解决了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难、利息高的处境。另一方面,构建立体化金融机构,在这个过程中带动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推出符合金融体系整体发展要求的新产品。农企自身也要紧跟现代农业发展的脚步,生产绿色产品、高质量产品,适时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农村金融环境。在加快金融人才体系的建设上,要注重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合理调整人力资源结构,鼓励更多的金融人才加入到乡村振兴的队伍中来。政府的相关政策要向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倾斜,加大人才下乡的支持力度,对愿意扶助农村地区的金融人才给予住房和交通补助,解决其后顾之忧。其次,形成农村金融人才体系,定期组织培训,培养金融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地方政府也要建立相关的培训农业和金融知识的机构,增加农民自身的金融意识,更好的推动农村健康发展。
(四)推动农村信用和担保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和担保体系作为保障农村金融健康运行的两驾马车,要想促使农村金融得以良好发展,必须建立一个符合农村特点、较为完备的信用和担保体系。首先,金融机构可以联合农业与农村部,实现人民银行与涉农金融机构对接,结合农户消费数据、违约情况,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平台,在现有征信体系的基础上打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数据库和共享平台,不仅可以有效解决金融机构贷款审查难、放贷审批难的困境,也有利于金融风险的管控和监督。并在此基础上设立新型涉农主体大数据动态监测机制,在其信用行为有重大变化时,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防患于未然。其次,要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的范围,丰富担保方式,农村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可抵押资产较少,金融机构要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将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流转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林地、机械等实物纳入担保物的范围,激发农户参与金融保险的热情。最后,加强对农户的诚信教育,完善奖惩机制。各地政府可以将村民的守信行为与评定“文明村集体”、“先进村干部”等评选挂钩,对于逾期不还贷款的村民实行限制村级股份分红、限制财政补贴的行政措施给予惩罚,金融机构对于失信的客户取消放贷资格,同时将失信记录共享至征信平台,依法保护金融的正常秩序,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对于征信良好的农户给予奖励,如适当给予补贴或者二次贷款减少贷款利息,务必使农户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意识,优化农村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