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发展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核心竞争力的影响机制研究*
2019-01-09林莉芳
◎林莉芳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多数经营主体是由基层干部或农村经纪人等带头组织的,其在发展过程中主要面临融资困难、人才匮乏等现实问题,为提高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其持续发展,首先要帮助其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正规金融渠道的要求较为严格,借贷产品较为单一,民间金融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很好的支持。当然,要发挥民间金融对农村经营主体竞争力的提升的促进作用,应分析其影响机制,建立信用体系,降低融资风险。
一、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特点及困境
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为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化经营,通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有助于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生产,建立起农业生产经营链条,这对于当前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农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实效性、多变性等特点,且受自然条件和市场变化的影响较大[1]。加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注重规模化生产,因而他们承担一定的生产经营风险,同时,受管理理念、经营方法、服务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竞争力存在一定差异,尤其是一些社会反响较好的新型经营主体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对于大部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而言,要承受更大的经济压力。
(一)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其一,融资规模扩大化。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相比的主要差异在于生产规模,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其对资金的需求也更高,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周转资金。加之,许多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后一般在3-5年才能实现盈利,所以,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对信贷资金的需求额度非常大。其二,资金用途多样化。当前我国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的业务范围在不断扩大,且不再仅仅局限于粮食、经济作物、水产品等基本的农产品,还包括农机、农技服务、农业休闲旅游等领域。而不同的经营业务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且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一些处于起步阶段的新型经营主体,一般会将资金用作基础设施建设,因而需要较大的前期投入。还有一些经营主体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搞产品研发,以便为农业生产提供农业机械和农技服务等。其三,融资周期多元化。由于经营品种的不同,资金周转的需求也不同,例如,种植水稻等作物一般需要在收粮之后能归还贷款,融资周期大约在1年之内。养殖专业户的融资周期一般在2.5-3年之间,种植专业合作社则需要更长的周转时间,一般需要4-5年左右。所以,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也要考虑其实际的需求。一般的正规渠道融资还款周期较短,而对于需要3-5年时间周转的就很难满足其需求,这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就会偏向选择民间金融[2]。
(二)农业新型主体普遍面临融资困难
随着我国农业新型主体数量的增加,其信贷资金的需求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很多农业新型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融资难的问题,从融资渠道上来看,主要包括自有资金、正规渠道贷款、非正规渠道融资三方面来源,而当自由资金和正规渠道贷款受到限制时,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便会选择非正规渠道融资。而且据了解,近半数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会选择民间金融渠道。虽然当前我国政府出台了一些针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鼓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但是由于这些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系统风险,信贷规模受到限制。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自身方面来看,由于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不强,管理方法和手段不完善,又没有有效的抵押物,所以面临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反过来,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限制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形成恶性循环。
二、民间金融发展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如前所述,当前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选择民间金融渠道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究其原因,一是民间金融提供的借贷产品更加灵活,且对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限制相对较少。当前主要的民间金融形式如亲友间的借贷,中小微金融组织借贷或民间高利贷。其中,亲友之间由于比较熟悉,一般或通过无利息或低利息的方式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帮助,中小微金融一般会通过抵押的形式,向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放抵押贷款,但其审批程序要比正规银行渠道的审批程序更简单,更宽松。民间高利贷则是一种基于人们急用钱的心理,形成的以高利息为特点的借贷方式。当然,在不同类型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中,其融资和贷款的需求不同,如一些农业合作社倾向于选择正规的金融渠道贷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则较多的选择民间金融渠道。
(一)民间金融发展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核心竞争力提升的积极影响
鉴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助于为其解决资金难问题,促进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具体而言,其积极影响体现为如下方面:首先,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助于壮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起步阶段,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民间金融为其提供定的资金支持,有助于壮大经营主体的实力,扩大其生产和经营规模。尤其是在现代化农业发展过程中,多种多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而获得初期发展资金是其日后发展壮大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助于推进新型经营主体特色发展。新型经营主体为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就要结合自身的优势资源打造特色产品,以激发隐性的市场需求。在民间金融的支持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能够做出更多的大胆的尝试,拓展经营项目,实现综合经营,同时也有助于避免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采取零散化的经营方式,增强农业生产经营的完整性。再次,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避免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陷入低水平发展的误区。很多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受到资金的限制,难以扩大规模或难以引进高水平的农业科技人才,在农业生产中的技术投入不足,因而形成了很多低水平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实际上,当新型经营主体企业发展进入到稳定阶段后,通过充足的资金支持有助于促进其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实现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和经营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二)民间金融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主要形式
当前民间金融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包括抵押贷款模式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符合农业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三种形式。其中,抵押贷款模式创新主要是指针一些缺乏抵押担保物的农业新型主体提供的一种贷款类型,通过该模式有效的解决了部分农业经营主体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是考虑农业生产经营存在较大的风险因素,为降低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风险,保险公司可帮其承担,而且政府也会为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基金。金融产品主要是指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开发符合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需求的金融产品,如房屋抵押贷款、信用抵押贷款、货物抵押贷款、流量贷等,丰富的金融产品能够为更多的农业经营主体服务。
(三)制约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核心竞争力提升的主要因素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稳步推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成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主体,特别是在推进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当前,我国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核心竞争力还相对较弱,经营较为分散,规模相对较小,内部管理也较为分散。这些因素都对农业新型主体核心竞争力提升产生了不利影响。
首先,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规模相对较少。虽然近几年,国家大力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建设,各地也出台了相应配套措施支持农业新型主体发展,但由于时间较短,受到经济社会等多重因素影响,各地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较快,但发展级别不高,生产经营规模相对较少。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农业龙头企业还相对较少,虽然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遍布各地,但由于相关统计依据各不相同,导致很多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并没有达到国家相关要求。特别是在经营规模上还存在虚报和瞒报现象,由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规模相对较少,产值相对较低,仍然没有摆脱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普遍存在经营效益较低问题,加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核心竞争力没有得到有效提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以实现规模发展。
其次,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内部管理还不够规范。由于我国农业新型主体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经营主体内部机制和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在财务方面不仅财务报表不规范,相关的财务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并且重要的财务指标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这不仅对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带来一定困难,这也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不少农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并没有建立单独的财务账户,与农场主和农业合作社负责人账户混用现象普遍存在。加之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由于相关经营主体财务能力有限,在编制会计报表、管理财务账户、上报银行审批等多个流程都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新型主体内部管理水平提升,也严重制约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核心竞争力提升。
再次,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缺少有效资产作为抵押物。随着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展,特别是农业投资相对较大,很多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都需要融资。但当前对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而言,他们更多拥有房屋、农机具、农产品、土地承包权、土地流转使用权等等,对于正规金融企业而言,由于缺少相关制度支撑,这些抵押物既缺乏可操作性,也很难满足担保要求。因此在融资过程中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由于受到多种因素限制很难从正规渠道进行融资。但为了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不得不转向民间领域,特别是向小额信贷企业寻求融资帮助。
最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与金融支撑体制还存在不匹配问题。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初步发展阶段,需要大量金融投入来不断扩大经营主体规模,进而实现规模经济,从而才能为农产品质量提升奠定基础。但当前金融支撑体制并没有根据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实际发展需要进行改革创新。特别是很多金融主体并没有将农业领域作为自身业务拓展对象,很多支农涉农金融产品都是在政府强制要求下临时创新的短期产品,仅仅能够满足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短期需求。但由于农业投资回报相对较慢,很多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需要资金的长时间支持,能够在见到效果之后反馈给农业金融领域足够的金融发展动力,但由于二者存在不匹配问题,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很难获得金融支持。这种不匹配性严重影响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不利于农业现代化建设。
三、发挥民间金融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核心竞争力促进作用的保障机制
民间金融发展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具有积极意义,但也要建立一定的保障机制,对民间金融进行监督管理,促进其规范化运行,同时加强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和监督,完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内部管理。总体而言,一方面,为降低民间金融发展的风险,应建立信用担保机制,另一方面,为促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持续发展,应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完善经营主体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同行信息沟通机制。
(一)信用担保机制
首先,加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形成各主体的信用档案,在信用档案中重点考察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金融信贷情况、市场合作情况等,并按照相应的权重进行划分,对新型经营主体的信用进行等级化评定。鼓励民间金融机构在为经营主体提供贷款等服务时,要考察其信用水平,实施对经营主体的联合授信。对于信用不良,或具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经营主体予以惩罚。
其次,完善民间金融的信用担保机制。民间金融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进行金融惠农。为增强惠农效果,需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农担保体系,发挥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渠道之间的互补作用。通过建立金融支农担保体系,来降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对资金支持不足的不满情绪,尤其是针对已经进入稳定阶段的经营主体,则应为其提供更丰富的金融服务。
(二)金融产品创新机制
金融产品创新机制主要是针对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开发出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实施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具体应考虑信贷额度、期限、担保方式、用途等要素,通过实地调研了解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专门设计与其需求相符合的金融产品。并依托政府产权交易平台和农村信用体系,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建档立案,开展相应的信用评定,在符合相关政策和制度基础上,加大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力度。特别是要发挥民间金融主体小、快、灵的特点,多方筹措资金,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核心竞争力提升。
(三)内部管理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要想提升核心竞争力就必须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在内部管理机制上要向龙头企业看齐,进一步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构建符合金融信贷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积极向龙头企业取经,进一步优化经营状况。要明确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现代化发展方向,着力完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价值链薄弱环节,进一步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真正的发挥主导产业作用,进而加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核心竞争力,给予民间金融信贷机构更大的放款信心。同时还应该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流制度,加强与价值链上下游多个主体之间有效互动,建立有效的信息技术交流平台,及时将收集到的信息与价值链上下游多个主体进行分享,进一步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别是要加强与民间金融组织的沟通和互动,从融资层面保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
总之,当前我国非常重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建设,但由于当前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金融支持力度不够,相应改革措施还相对滞后,导致很多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融资层面向民间金融方向发展。因此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管理、规范和监管,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核心竞争力提升提供有效的金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