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两栖老人社会保障权益面临的难题及其破解*
2019-01-09
城乡两栖老人是在城市化背景下产生的特殊人群。高流动性、人员与户籍相分离、法律与权益意识相对淡薄,是这一群体最为主要的社会特征。所以,城乡两栖老人虽然普遍具有固定的户籍,却经常会往返城市、乡村两地,自身对于城乡社会认识、认知也相对复杂。尤其是对于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两栖老人往往存在既渴求获得可见利益、又持有观望立场的微妙心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城乡两栖老人属于弱势人群,对外界事物的感知较为敏感,心理上渴求获得尊重、保护,加之安土重迁的故土情结的影响,更倾向于保持原有的、相对安稳的生活方式,更多考量现实利益;另一方面,现有社保机制也存在一些有待改进之处,如领导层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执行标准不规范、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且配备不足等,这都让城乡两栖老人存有顾虑,影响了其对社保制度的认知、降低了自身的参保积极性。因此,在以上因素的影响之下,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责权划分,难免会存在模糊、失当之处,相应的,城乡两栖老人的权益保障也受到了影响。[1](P)101基于充分保护城乡两栖老人合法权益、助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目的,必须要正视、处理城乡两栖老人社会保障的责权归属问题,坚持法治管理、教育感化以及人性化服务相同步,全力确保社会保障工作有序、协调运转。
一、城乡两栖老人产生的社会背景
城乡两栖老人就是在城市和乡村之间流动居住的老年人群体。是市场经济体制、城市化和交通便捷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通过严格区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建立了一套城乡二元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互不流动,很少通婚,很难出现人口的城乡两栖现象。虽然偶尔也有农村老人到城市工作的子女家居住的现象,城乡两栖老人不是没有,但数量极少,没有成为一种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1992年初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市场经济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使得户籍藩篱日益打破,不再限制城乡之间人口的流动。工商业的发展也不再受到限制,农民也不再单纯从事农业,而是开始经营工商业。因为城镇有大量的人口聚居,社会分工细密,商业需求旺盛,加之有良好的基础设施、交通通信方便、公共服务水平较高,发展工商业比农村更具优势。大量农村青壮劳动力到城镇打工或创业,农忙时节或春节等节假日再回到农村团聚,这就出现了大量城乡两栖人口。东部沿海地区靠着交通便利、对外贸易方便的优势,工商业迅速发展起来,使得内地农村大量人口“一路东南行”,到这些地方打工,人口城乡两栖现象又表现为沿海和内地的两栖现象。不过,直到上个世纪末,城乡两栖人口主要是青壮年人口的两栖。因为在当时,房地产还没有市场化,城市居民的住房,是福利房,是单位建了以后分给职工居住,职工只象征性地地交很少的房租,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村居民,没有资格分到福利房,无权在城市购房、居住。城市住房极为紧缺,几代人同住一间小屋的局面,比比皆是。农村户口的居民,即便在城镇创业成功,也缺少住房,很难接乡下的父母到城中居住。[2](P50)
1998年,我国房地产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停建福利房,房地产市场化进程开启,可以自由买卖,使得进入21世纪,房地产业火爆,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不仅通过考学、提干等途径拥有城市户口的居民,可以购买住房,而且那些没有城市户口的进城农民,也可以在城镇购买房产。如此,建国以来一直存在的城市住房紧缺的局面得到解决,人们有了较为宽敞的住房,有条件将农村父母接到城镇居住,城乡两栖老人大规模出现。因为农村没有暖气,保暖设施不如城市,久居农村的老人,大多不愿意离开自己熟悉的环境,更偏向在农村生活,大多是在冬季到城里子女家生活,而在开春后,又返回农村生活。因为在城中居住的子女,需要抓紧工作来养家糊口,顾不得照看子女,往往请农村长辈前来照看子女,也出现了一批平时在城里居住,到了寒暑假到农村居住一段时间的城乡两栖老人。另外,近些年来,因为中国男多女少,年轻女性更愿意在城中生活,女性在谈婚论嫁时,往往要求男方必须在城里有房,导致很多农村居民纷纷到县城买房居住。但主要资产在农村老家,老家的土地、房产、果树等舍不得放弃,还需要有人在农村经营。于是,又出现一批频繁在农村和县城之间流动居住的老人。如此,很多农业户口家庭也“一分为二”,变成分居于城乡之间的两栖居民和两栖家庭,“一家两地”模式大量显现,户籍与实际居住地日益分离。[3](P88)
城乡两栖老人很多时间与子女分离,不仅难以得到子女生活上的细致照顾,而且难以享受到传统家庭的天伦之乐,精神普遍感到空虚。而且因为户口与居住地发生分离,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找何地政府机关维权,都会发生问题,经常遭遇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互相推诿的局面。如此城乡两栖老人,在目前成为一个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人群,其权益的保障成了一个社会热点问题。
二、城乡两栖老人社会保障责权归属面临的难题
(一)人员与户籍存在一定的分离性,难免令两栖老人社保资格划定出现纰漏
我国历来重视户籍管理,遵循人、户对应一致的基本原则,以便于进行社会管理,落实政策与法令。历史上,除了宋代,人们可较为自由迁徙外,其他朝代大多限制人口的流动。比如,朱元璋在明帝国建立后,为控制人口流动,实行了路引、户帖、黄册制度,居民外出必须随身携带路引,忘带路引,会被论罪。[4](P78)改革开放前,我国居民外出,也必须有单位开具的介绍性,否则食宿都会成为问题。但在城市化浪潮的推动之下,大量农村户口开始转为城镇户口,形成了规模化、固定化的聚居人口群落。这无疑有利于集中、高效地进行户籍管理。而城乡两栖老人则相对特殊,这一群体绝大部分都具有合法的城市或乡村户籍,也有固定的居所,然而经常往返于城市、乡村两地,则让人口与户籍之间出现了分离性。因此,在开展社保工作、对城乡两栖老人进行资格划定之时,依照户籍查访,往往会出现无法第一时间联系、确定目标人群的情形。一些城乡两栖老人虽然长期定居城镇、取得了城镇户籍,却坚持认为自身为农村居民,且频繁返回乡村居住,不愿接受工作人员的认定。所以,在登记、备案过程之中,也很容易出现错记、漏记、多记、少记等情况。
(二)人口两地流动性大、两栖老人社保诉求差异明显,不易进行统一的管理
需要往返城乡两地的生活方式,使得两栖老人的生存、发展需求,也有别于其他年龄段群体。除了要求获得起居、医疗、养老等基础性保障之外,这一群体也普遍渴求得到精神层面的调剂、抚慰。而现有社保制度暂时存在不足,难以充分满足两栖老人的精神需求。为了缓解精神孤独、苦闷,相当一部分两栖老人都会倾向于返回乡村,或选择短期居住再折返回城,或长期定居乡里而同时仍留有城镇户籍。这就增加了这一特殊群体在地域空间上的流动性。在开展社保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就很难依照现有户籍,去对两栖老人进行及时、有效的登记备案。出现需要多方协商、处理的问题之时,也很难在最短时间之内与两栖老人建立联系以了解具体情况,进而有效开展工作,这就让统一管理的实效性大打折扣。[5](P96)
(三)两栖老人故土情结与城镇化改造形成冲突,增加社保工作的推进难度
故土情结是长期留存于我国社会的一种文化意识,体现了社会成员对于本地域自然、人文的集体认同。尤其是往返于城乡两地的两栖老人,对故乡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普遍都存有深厚的归属、依恋以及保护等情感。而城镇化改造的快速推进,在改变乡村物质原貌的同时,也带来了有别于乡村的生活、生产的观念与方式,直接冲击了根深蒂固的乡土意识,令不少两栖老人产生了焦虑、不安甚至抵触、排斥情绪。面对同期进行的社保工作,部分城乡两栖老人也会受到惯性思维的影响,认为其会破坏自身相对简单、安逸的生活方式,因此在认识上可能会带有偏见性,并不会主动配合、支持相关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拖慢推进节奏、影响执行效果,令社保制度的全面落实遭遇阻力。[6](P41)
三、处理城乡两栖老人社会保障难题需考虑的因素
(一)正视人口、户籍的分离状态,加强联系,确保两栖老人享有法定权益
人户分离是城乡两栖老人社会活动的主要特点。因为这一群体经常往返于城镇、乡村两地,依照户籍进行走访、咨询、登记备案等,往往会出现人员不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与户籍注册地有出入等情况,这无疑给确定城乡两栖老人的户籍身份、明确其社保权益范畴,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在针对城乡两栖老人开展社保工作之时,就要灵活利用各类联络渠道、方式,及时与这一群体建立联系,必要时进行实地查访,准确获取其当前的基本情况,了解其真实诉求,掌握其对于参与社保的看法、意见,以充分给予其应有的法定权益。[7](P99)
(二)尊重两栖老人的家园意识,促使两栖老人支持社保工作
依恋故土、怀念乡里、认同宗族,是人最为本能、真实的思绪与情感之一。城乡两栖老人在垂暮之年,仍要往返城乡两地,不时与生长之地分离,对于家园无疑更有深切的眷恋、归依,因此也很容易在思想认识上,趋于保守、不愿接触新事物。相关工作人员要清晰认识到城乡两栖老人所深具的家园意识,并应充分给予尊重,在政策、制度允许的前提之下,根据这一群体的特殊需求,合理调整参与社保的标准、执行方式,在精神层面感染城乡两栖老人,逐步令其理解、支持社保工作。[8](P29)
(三)加强社保管理的法治化水平,给予两栖老人充分的政策福利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是各级党政机关始终遵守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障涉及民众核心的生存需求、影响其权益获取,因此必须要坚持法治化管理。城乡两栖老人社会能力普遍偏弱、维权意识淡薄,更容易成为被侵害的群体。所以,除了要针对城乡两栖老人,建立专项化的宣传、管理机制之外,相关部门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约束、惩处在社保工作中出现的不当、违法行为,遏制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令城乡两栖老人获得及时、充分的政策保障与福利优惠。[9](P103)
四、城乡两栖老人社会保障所面临难题的破解之策
(一)合理区分户籍、居住地区,建立覆盖两栖老人群体的社保网络
应采用原有户籍与居住地区分对待的管理机制,突出工作推进上的差异化、人性化。在严格依照户籍进行社保资格划定的前提下,也要本着公开、自愿、灵活的处理原则,充分给予城乡两栖老人相应的居住、医疗、教育、养老等合法权益,向其阐释不同户籍对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引导这一群体正确看待社保工作。同时,结合城乡两栖老人的实际情况、需求,可以适当修改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救助等执行标准,逐步扩大对于这一群体的制度覆盖,建立起规范、高效的保障网络。[10](P47)
(二)加强地方政府、社会机构联动,给予两栖老人及时的社保救济
考虑到城乡两栖老人生活能力弱化、法律维权意识相对淡薄等情况,地方政府需要加强专项化的规划、管理,并积极寻求与福利院、志愿团队等第三方社会机构的合作。针对城乡两栖老人两地流动性大、科学文化水平差异性明显等特点,逐步构建起驻村指导、定期帮扶、普法宣传等活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机构的各自优势,逐步加大资金、人力支持,吸引社会力量不断参与,为这一群体提供充分、高效的救济服务,解决其最为迫切的生存问题。
(三)推行权责清单量化机制,提高两栖老人对社保工作的支持度
城乡两栖老人社会生存能力偏弱、维权意识不强,容易为社保工作开展中的违法行为制造可乘之机。因此,要在社保工作系统之中逐步推广权责清单机制,通过权力、义务、责任的明确划分,以量化评比的形式,具体落实到个人。需要执行严格、明确的奖惩机制,肯定、奖励优秀个人与团体,集中查处一些违法、不当行为,促使城乡两栖老人真正了解、认可社保工作,主动宣传、相关政策与制度,感染其他老人积极看待社会保障机制,产生良好的带动效应。
(四)强化监督审核、举报公示,充分保护两栖老人合法权益
要建立专项化的监督管理机制,跟进公开审核,鼓励公众参与举报,并定期进行结果公示,形成规范、严密的治理体系,为保障城乡两栖老人合法权益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络等传播工具,号召民众关注城乡两栖老人的社保权益问题。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主题讨论、建言表达、心得分享等活动机制,及时公开社保工作的开展情况,确保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促使社会大众共同帮扶城乡两栖老人,有效保护这一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