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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勃兴背景下商标质押融资的困境与出路

2019-01-08蒋莎莎

西部法学评论 2018年6期
关键词:专用权金融机构融资

蒋莎莎

商标专用权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已逐渐成为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企业把己经通过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得资金,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偿还借款本息,进而满足融资需求。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作为知识产权与金融创新结合的产物,于企业来说,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的“知本”向“资本”转化,用所拥有的商标换来企业发展需要的“真金白银”,有效地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并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重视品牌建设;从金融机构角度来看,可以增加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渠道,改变过去企业贷款缺乏有效抵押物或抵押物形式单一问题;从政府层面来看,鼓励企业运用商标质押融资,重点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链断缺问题,以推进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由此可见,商标质押融资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自商标权质押融资开展以来,各省各地出现不少成功案例,但由于商标权质押融资本身结构复杂,涉及的交易主体众多,导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从整体上看商标质押融资的开展情况并不十分理想。商标质押融资占企业融资总额的比例还比较低,融资体量比较小,且地区之间发展不均衡。许多地区的商标质押融资还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要真正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将商标品牌融资变成企业资金来源的新动力,需要及时破解制度困境,寻找化解商标质押融资风险的路径。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金融科技的广泛应用也为商标质押融资提供了新的思路,但如何将金融科技与商标品牌融资相融合,以及如何通过制度建设化解融合后的风险,是商标融资领域的新问题。

一、商标品牌质押融资的现实困境

从理论上说,企业通过将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融资,能够将企业“沉睡”的无形资产盘活,减轻企业的融资压力。近年来各地都纷纷试水商标质押融资,融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仅2017年全年,全国共计办理质权登记1291笔,涉及担保债权370.22亿元人民币[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编著:《中国商标品牌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7)》,中国工商出版社2018年版,第12页。,单笔质押融资的数额也在不断刷新,商标运用的价值逐渐显现。

(一)各地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成功案例

我国自2006年开始施行商标权质押融资,实践中出现不少成功的案例。其中最为成功的案例为浙江东钱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质押其商标专用权,于2015年、2016年先后总共获得了7亿元的贷款。最近的数额较大的是2018年6月甘南州燎原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质押其“燎原”商标成功获得贷款3亿元。[注]《谁说商标没有用?这个商标质押贷款3个亿》,搜狐网,http://www.sohu.com/a/250728652_361113 ,2018年9月7日访问。成功的案例不胜枚举,在近十年间有多地企业获得高额贷款,如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爱仕达”商标作为质押获得中国工商银行台州分行5亿元的贷款;江苏梦兰集团用“梦兰”注册商标为抵押物获得了2亿元的贷款审批;江苏隆力奇集团以其“隆力奇”商标从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支行获得5亿元贷款。此外,还有“红豆”“仙客来”“毛家饭店”等成功的商标质押贷款的案例。从已经获得质押贷款的商标特点来看,其大多属于知名商标,商标自身价值较高,拥有者也多为在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这些企业信誉良好,运营稳健,注重对商标的保护和运用,同时企业所在地也注重商标专用权质押工作。[注]以商标质押融资领先之地的台州为例,为了推进商标质押融资,台州政府积极进行激励引导,成立商标质押融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由人民银行、金融办、银行、企业等部门参加的政策协调会和沟通会,力求多部门形成合力。并在2015年就率先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通过对驰名商标企业、著名商标企业、成长型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并对贷款人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引入商标品牌的评估中介和保险机构一系列措施来推动商标质押融资进程,取得了良好效果,成功经验被全国各地借鉴。根据目前各地融资环境的差异,开展商标质押融资的模式也不一,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质押模式,即企业将注册商标专用权直接质押给银行;另一大类是反担保模式,即引入担保公司为企业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然后企业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来换取担保公司对借款合同的保证。[注]直接质押模式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市场化的担保模式,但在实践中往往有地方政府的参与,如政府贴息等,作为对提供质押贷款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当然两种模式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无论是政策的引导、法律的规制还是财政资金的投入,这从一方面说明各地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的决心,但也从另一方面说明对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还未真正实现市场化。

(二)商标质押融资发展中面临的困境

虽然目前各地都在政府的推动和金融机构的努力下,出现了不少商标质押融资的成功案例,但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体量小

实践中虽有动辄上亿元的商标质押融资案例,但与我国商标的有效持有量相比,能够成功进行质押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还仅仅是九牛一毛。从国家商标局发布的《中国商标品牌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7)》内容来看,截至2017年12月底,我国累计有效注册商标量为1492万件,仅在2017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有574.8万件,我国市场主体总数为9814.8万户,平均每6.7个市场主体拥有一件有效商标。[注]数据整理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编著:《中国商标品牌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7)》,中国工商出版社2018年版,第7—8页。与之相对比的是,2017年全年全国共计办理质权登记1291笔,涉及担保债权370.22亿元,这与我国1000多万件的注册商标总量来说不成比例,绝大部分的商标资产依然“处于沉睡中”。根据《2017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显示:2016年我国每千亿美元 GDP 对应的商标数量为1.78万件,而美国仅有2257件,说明中国商标品牌含金量不高,运用水平还有待提升。我国商标品牌引领经济发展作用日益突出,商标品牌运用水平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2.政府干预色彩浓厚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不管是前述所谓的直接融资模式还是反担保,都存在较为浓重的政府干预色彩,特别是在部分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担负着“担保方”、“评估方”和“贴息方”等多重角色,可以说如果没有政府的积极参与与推动,商标质押融资难有突破和发展。例如,在全国范围内安徽省的商标质押融资有较好的实践,连续多年在中西部地区处于领跑地位,本质上与政府主导有较大关系。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安徽商标质押融资不具备天然优势,其能够在全国商标质押融资中崛起,主要依靠政府的强力干预,例如安徽省各级部门强化对商标的培养和保护,不断扩展知识产权的运用范围,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推动建立商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从而实现商标质押贷款扩容增量。

政府干预痕迹明显是由于目前我国商标运用的现状和商标质押融资的特征所决定的,如果没有政府的主动干预,则该地商标质押融资很难发挥较大作用。即使是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直接质押贷款,政府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商标质押融资的起步和发展阶段,这种干预无可厚非。但需要注意的是,商标质押融资虽然与其他的贷款融资相比有特殊性,但依旧属于市场行为,严格来说其质押模式、规模、数额、贷款企业所处行业都是由市场自由决定的。商标品牌融资想要获得长久发展,还需要遵循市场化的思路,长期由政府贴息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担保难担重负,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另外,从金融资源配置公平的角度出发,哪些企业能够进行商标融资,银行会为哪些企业提供贷款,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较大的影响力,有可能造成“权力寻租”。

3.商标质押融资的授信额度普遍较低

不可否认,目前有企业通过商标质押融资获得了较高的融资额,有的甚至高达数亿元。但需要注意的是,能够取得高额质押融资的企业毕竟少之又少,且其获得的融资额与其商标自身的价值相比也比较低。例如,宁波东钱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首次以“东钱湖”商标进行质押,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签约了2亿元贷款合同,但“东钱湖”商标是2003年3月注册的一个全类注册商标,该商标已取得了全部45类商标的注册证书,是浙江省著名商标,经评估机构评估,“东钱湖”商标的价值达到52.3亿元。[注]《宁波“东钱湖”商标质押 融资高达2亿元》,浙江省知识产权局http://www.zjpat.gov.cn/interIndex.do?method=draftinfo&draftId=4aeb4c51-4d98a6f1-014d-9d232ae2-000a,2018年9月7日访问。由此可见,即使像“东钱湖”这样的商标,能够获得商标质押贷款额度与商标本身价值也存在较大差异。其他的商标质押亦是如此,如“梦兰”商标价值逾15亿,商标质押贷款额为2亿;浙江黄酒企业拥有的“乌毡帽”注册商标经评估机构评估价值1.2亿元,商标质押融资获1500万元等等。为了防范商标质押贷款的风险,有些地方性文件还规定了商标质押融资授信额度的上限。[注]例如《武汉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就规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授信额度以出质注册商标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按注册商标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注册商标评估价值的50%。

4.能够质押融资的商标范围有限

作为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标记,从功能上看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没有本质区别,但在价值上存在极大差异。驰名商标往往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实践中能够作为质押物的商标多为这类商标。但需要注意的是,拥有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一般都是经过较长时间的商业信誉积累,说明其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经营状态良好,企业本身实力比较雄厚,对这类企业来说能够获得的融资渠道也比较多,商标质押融资于这类企业而言更多是“锦上添花”;而真正有迫切融资需求,需要商标质押融资的是需要“雪中送炭”的中小企业,他们企业实力不及大企业那么雄厚,可供抵押的财产少,深陷于“融资难”“融资贵”的泥潭中而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所以更需要商标质押来寻求多样化的融资渠道。然而中小企业难有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使得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格审核或者评估中处于劣势,银行等金融机构更愿意接受驰名商标的质押贷款请求,而难以满足普通商标的质押申请。

二、商标质押融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抵质押品是商业银行缓释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说,为防范风险,规范对于押品的管理,对押品的要求是真实存在、权属关系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政策要求以及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同时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商业银行所接受的押品应该估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从法律性质上说,注册商标专用权符合对押品财产性、可转让性的要求,但其不同于一般的有形资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风险性,从而限制了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一)商标资产本身具有的不稳定性

与有形资产不同,商标权的权属本身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首先,商标所蕴含的价值与企业的发展情况息息相关。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权的价值与企业的经营价值不能分离,这与企业其他的知识产权存在较大差异。商标权在企业长期的使用中对内体现了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品质和商业信誉的沉淀和积累,对外表现为企业获得的一种消费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信赖而形成的消费忠诚。[注]王政贵、李青:《商标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难问题的分析及其对策》,载《浙江金融》2011年第3期,第36页。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其所拥有的商标价值会迅速贬损,例如像“三鹿”商标,在三聚氰胺事件爆发之后,商标价值一落千丈。其次,在实践中商标权的价值难以准确的预测且价值波动较大,在对于商标的价值评估中,除了要分析商标权的归属,还需要考虑权属的稳定性高低、商标的取得成本、商标获利能力,以及行业发展情况与市场变化的相关因素,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商标价值的浮动。最后,目前我国注册商标的成本比较低,企业一般都拥有商标甚至是多个商标,但受到商标资产自身的非物质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等因素影响,难以体现真实的内在价值。

(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逆向选择

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是造成“金融排斥”的重要原因。正因为受我国目前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意对其提供信用贷款。商标专用权这种无形资产本身的特殊性,形成的商标质押融资的信息揭示风险,[注]刘沛佩:《谁来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阵痛”买单——兼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多方参与制度构建》,载《科学研究》2011年第4期,第523页.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来降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没有政策约束和政府推动和干预,商业银行开展商标质押融资的主动性不强。在实践中开展的商标质押融资要么是由政府担保、要么是引入担保公司,要么就只接受驰名或著名商标且贷款额度较低,以此来预防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同时金融机构还设置了复杂的贷款审批流程,手续繁琐、放款速度慢,对中小企业来说具有较高的融资门槛。有些地方金融机构提供商标质押融资需要将企业家个人信用、企业有形资产信用与商标专用权进行“组合贷款”,极大地影响了中小企业利用商标进行质押的积极性。

(三)商标质押融资缺乏法定程序与规范

目前各地政府对商标质押融资都在进行积极的尝试,采用的模式不一,如此导致了虽各地商标质押融资各具特点,但缺乏统一的标准。在法律规范方面,目前《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对商标专用权质押作出规定,《担保法》《物权法》也仅就商标专用权质押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只规定了登记程序,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如何评估、商标专用权质权如何实现、参与各方的权责利等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行业中也没有适用范围较广的自律性规范,导致商标质押融资业务在实际操作中缺乏依据,随意性较大。

(四)科学的商标价值评估体系尚未形成

实践中,商标品牌质押融资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因评估价值与实际机制的差异而产生的估值失真风险[注]陈江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其政策表现》, 载《改革》2010年第12期,第122页。。即使是已经通过法律确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存在潜在的风险,随时可能因外部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注册商标也可能因为各种法定的原因被撤销或者被注销,因此不仅仅金融机构在面对商标质押融资时比较谨慎,即使是评估机构,在对商标资产价值评估时也十分的保守。一方面,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担心如果给予商标过高的评估结果,一旦企业外界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风险,导致商标价值的迅速贬值,企业不能及时偿还所欠金融机构贷款,会导致评估机构自身商业信誉受损,甚至招致诉讼;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质押才刚刚起步,评估机构对于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还未积累足够的经验,不能够准确的判断商标的价值,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更愿意谨慎的给出较低的估值结果。所以目前很多地方都是由政府及相关部门来担任评估主体,不仅不够专业,同样也可能引发“权力寻租”。

(五)缺乏完善的商标资产交易平台

目前商标质押融资发展受限除上述原因外,还有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商标资产的处置难度比较大。商标质押融资的价值体现为将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物,待将来企业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时,提供贷款的一方能够获得商标专用权,进而通过实现质权来担保债权风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质押融资中,如果出现质押企业违约的情形,作为质权人如何处理商标资产是个难题,目前受到法律制度和市场因素的制约,实践中还未形成完善的商标权交易市场,导致商标资产的处置难度大。

综上可知,商标质押融资在我国的良好发展还面临诸多的制度困境,然在目前现有的制度框架和金融服务模式下难有较大突破。依靠传统金融服务思维和监管思维不能从根本上破解商标质押融资的难题,而应在金融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寻找新的出路。

三、金融科技应用破解商标质押融资难题的思路

我国银行业正处于转型关键时期,利用金融科技促进转型升级,已成为当下商业银行普遍关注的焦点,而通过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实现竞争优势,利用科技力量来解决传统金融的沉疴已成大势所趋并初见成效。近两年来,“五大行”与“BATJS”相继结盟,更是将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推到了风口浪尖,金融与科技融合的日益加速,大数据、人工智能及云计算等在金融领域应用的日臻成熟,整个银行业在金融科技的助推下不断嬗变,金融科技正在重塑商业银行的经营业态。[注]李林鸿:《智能化能否破解银行网点的困局?》未央网,http://www.weiyangx.com/301637.html,2018年10月9日最后一次访问。在市场竞争、政策驱动、技术进步等多因素的共同驱动下,以传统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科技来解决商标质押融资服务中的难题,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一)金融科技应用于商标质押融资领域的必要性

1.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需求

发展普惠金融,让全民享受更多的金融服务,充分行使金融权利,以及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同时也是我国金融业发展中的难题。[注]来继泽:《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吉林大学 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国家重视企业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利用品牌融资,缓解融资困境,本来就是践行普惠金融的重要措施。但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呈现出银行以抵质押物为核心的风控模式,与小微企业和农业的经营模式存在天然冲突。从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和农业的商业动力不足。为解决这一问题,全球范围内都在以各种模式探索服务社会金字塔底层群体的小额信贷业务, 为他们提供“方便、快捷、负担得起、可持续的优质金融服务”,数字普惠金融应运而生。在利用传统的金融服务模式无法达到发展商标质押融资,为中小企业开辟多元化融资渠道目的之时,需要引入数字技术、引入金融科技来改造传统金融服务模式,使更多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通过商标质押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

2.传统金融机构降低成本的需求

受影子银行、民间金融、金融科技公司等在传统监管体制之外的金融机构推动,“金融脱媒”现象不断加剧[注]封延会、贾晓燕:《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分析——以P2P网络贷款为例》,载《经济法研究》2012年,第231页.,银行传统的“存贷汇”盈利模式面临转型挑战,商业银行净息差也在不断收紧,这些对银行的金融创新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注]根据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的数据显示,2017年商业银行实现净利润75万亿元,虽总体规模有所增长,但增速却从2011年的36.34%大幅下降到2017年的6%。银行的传统客户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以及高净值人群,对中小企业的覆盖面不足,但随着传统市场竞争的加剧及金融科技公司的迅猛发展,传统银行的竞争优势正逐渐减弱,中小企业也逐渐成为传统金融机构争夺的客户资源。随着企业品牌意识的提高和对知识产权交换价值的重视,企业利用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需求在不断提高。传统金融机构出于成本和风险的考虑,在现行的制度环境和经营模式下难以取得较大突破,需要利用金融科技来降低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提高服务效率。正如招商银行行长田惠宇所说,“科技将作为银行未来变革的重中之重, 每一项业务、 流程、 管理都要以金融科技的手段再造”。

3.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监管要求

2017年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提出“发展完善科技金融”,并明确了科技金融重点发展领域。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2017年银监会也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见表一),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运用金融科技服务实体经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以品牌为基础的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大力支持我国自主品牌发展。在商标质押融资中应用金融科技进而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机构满足监管要求的现实要求。

表一 2017年银监会印发的相关监管政策

资料来源: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二)金融科技应用于商标质押融资的路径探索

从目前来看,开展商标质押融资贷款主要遵循以下的步骤:首先由企业提出贷款申请,金融机构贷前审查,在此阶段需要相关中介机构的参与,如商标事务所出具商标权属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商标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进而由金融机构进行审查后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再经过国家商标管理机构登记后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双方办理质押注销手续。如果到最后企业不能及时偿还所欠贷款,按照合同的约定由金融机构处理质押物。流程上看虽完备,但如前文所述,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诸多的困境,只有通过不断降低商标质押融资交易的成本、降低经营风险、保证质权的顺利实现,才能打开我国商标质押融资发展受限的局面,结合目前金融科技的发展态势,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突破:

1.运用金融科技降低金融机构风控成本

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金融机构的风控成本较高,这也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因素,但在传统金融机构运用金融科技之后,这一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缓解。日前,由普华永道发布的《2018年中国金融科技调查报告》显示,相对于业务层面的合作,银行业更加关注风控、反欺诈等领域,对于金融科技的应用成果较感兴趣。[注]张莫、向家莹:《“联姻”金融科技,大小银行都在焦虑什么?》http://www.weiyangx.com/302313.html,2018年10月11日访问。金融和科技的融合,最大的优势就是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科技的运用大幅度减弱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风控成本。

(1)降低交易双方之间贷前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在商标质押融资中,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关于企业自身信用信息的不对称;另一方面是提供质押的商标资产信息不对称。在利用金融科技解决中小企业征信难题方面,目前金融科技公司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通过充分利用大数据和知识图谱技术,就能够充分整合企业工商信息、合规情况、关系族谱等,以此改善企业信用评级状况。大数据技术能够给传统机构带来格式丰富、不同领域的大量数据,金融机构基于对大数据的分析,能够获得许多非常有价值的信息,帮助金融机构在贷前获得企业信用信息。

传统金融机构同样可以利用金融科技手段解决针对商标资产本身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可能本身信用状况良好,但对于其提供质押商标价值的高低与企业信用之间并不存在等同关系。如前所言,在我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成本较低,对企业提供的商标价值与有形的资产的评估标准应不同。实践中品牌估值有多种模型,有些以市场占有能力、创造力以及发展潜力三方面构建品牌评价指标体系;有些是以创建品牌过程的各项投入、品牌的获利能力、品牌在相关消费大众中的知名度及品牌所核定使用商品的社会需求量、品牌上的附属权利情况为指标体系;还有的是未来决定重复购买或开始购买该品牌产品的顾客比例为指标。[注]刘红霞:《中小企业品牌质押融资估值模型构建研究》,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第83页。但不管采用哪种模型,如果采用传统的评估方法,难以准确收集及快速处理相关数据信息,但运用金融科技可以解决此类难题。不管采用何种指标体系,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等都能够快速获取相关信息,并进行充分而准确的分析,从而实现对商标资产的准确估值,帮助金融机构评估贷款风险。

此外,凭借不可篡改、交易溯源、多方共识的技术特性,区块链实现了高度的数据安全和信息保真。[注]冯果、吴双:《技法融合:应用区块链实现金融精准扶贫的法治进路》,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年第2期,第26页。区块链技术的引用也能够降低信息搜寻和甄别成本,减弱信息不对称程度。区块链技术作为数字普惠金融的重要底层技术,能够改善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其具有的大数据、去中介化、信息可信透明、广节点分布、防止篡改、不可撤销、可追溯、自动形成诚信生态系统等特点,有助于消除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信息壁垒,将企业相关商标信息在数据库中进行筛选比对,选中可以提供质押融资的优质商标。在此过程中,不仅仅极大地降低了政府、银行、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产生的识别信息、筛选信息、跟踪信息等所耗费的成本,还能够公平公正地筛选优质商标资产,避免了政府的过多干预,区块链技术能够有效节约金融机构间清算成本,提升交易处理效率,增强数据安全性。

(2)实现对商标质押融资贷中和贷后风险的智能防控

银行在提供传统的商标质押融资服务时风控流程繁琐且成本较高,除了要开展贷前的审查之外,还要在贷中和贷后对企业的还款能力、处置商标资产的状况进行监测,通过应用金融科技能够实现银行贷款全链条的自动化和智能化。

首先,商业银行能够利用区块链技术,打造商标质押融资的智能合约和共享账簿,将质押资金的审批、金融服务、资金监管等流程融为一体,解除目前各地实施的质押模式存在的手续繁琐、流程多、放款慢的问题。同时利用区块链技术所建立的共享账簿和智能合约能够解决传统金融机构无法监控企业资金使用的缺陷,使金融机构能够实时掌握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并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从而降低企业违约率。再次,在目前商标质押融资缺乏统一流程和规范的情况下,引入智能合约能够确保商标质押融资在较大范围内具有统一性,扩大商标质押融资的资金来源范围。

其次,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增强对商标违法行为线索的发现、收集和甄别能力。同时,利用大数据技术搜集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信用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分级制度,对于那些没有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企业以及信用评分比较低的企业不提供商标质押贷款服务,从而保证贷款资金真正惠及品牌优势企业。此外,大数据等技术还可以实现商标资产信息的及时披露,例如,除了要求贷款企业披露自身信用之外,还包括各个商标资产运作环节的信息披露,如商标资产质量前景分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使用以及可能影响投资人对企业价值判断的事件等。[注]焦洪涛、陈琪、王乐:《基于“可转债”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设计——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的实践探索与困惑》,载《中国科学院院刊》 2018年第3期,第251页。

最后,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商标质押贷款的风险预警系统。当债权快到期而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经营恶化而使其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质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同时实现多个部门对数据信息的共享机制,从而极大地降低各部门的信息搜寻成本。此外,大数据分析和风险模型建立之后,金融机构再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固定成本会大大降低,从而降低了单个企业的融资成本。

2.运用金融科技降低金融机构合规成本

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同时,监管也在趋于严格。从2017年以来,银行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连续下发了多个文件,包括2017年3月的《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2017年4月《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机理、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等。从政策梳理来看,监管机构一方面鼓励银行利用金融科技创新,但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银行需要通过更有效的手段来满足监管要求,如反欺诈等等。2017年5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规范押品管理,完善押品风险管理监管。金融科技严监管既是众望所归,也是大势所趋。未来金融科技领域的佼佼者,必定是那些能够高效满足监管要求的企业,因此传统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应以科技促合规,探索相关应对之策。商标资产这种押品本身就有较高的风险性,传统的监管手段导致监管成本较高。金融机构可以利用金融科技来满足金融监管的要求,其中诸多流程中可以利用金融科技实现,如评估、流程管理等等,降低合规成本。

3.运用金融科技提高商标资产评估水平

近年来,人工智能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的作用开始逐渐受到重视,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其评估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融资能力。借助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协同众包等一系列先进信息技术,以强大评估引擎和科技支撑,能够大幅度提升资产评估的速度和准确度,同时还能够有力地支持监管各方在线控制、事后备案和追踪。

商标这种无形资产的特征与有形资产不同,这决定了对其评估的方式也应与传统有形资产评估存在差异。囿于目前大多专业评估机构主要擅长于有形资产评估,对于商标资产的评估还属于试水阶段,因此无妨考虑人工智能来变革评估方式。通过大数据建立资产评估平台,推动评估的数据化,增强评估各个环节的资源共享与分包服务,建立“互联网+资产评估平台”,通过人工智能能够大幅度地降低评估的人力资源成本。目前对于商业银行不具备评估专业能力的押品,可以由外部评估机构进行估值。商标质押融资的市场化发展之路要求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来对商标资产进行评估,通过人工智能在评估领域的应用,不仅能够提高资产价值评估的准确度,同时还能降低评估费用。

4.运用金融科技创新商标资产融资途径和交易方式

要推动企业“知产”向“资产”的真正转变,就需要不断创新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开辟多渠道的融资途径,提高商标资产的流通能力。目前,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之势下,可利用网络融资平台来实现商标专用权的互联网融资。例如,可以尝试P2P融资平台,使能够提供质押融资的主体不仅仅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还可尝试将商标质押设计成为网络众筹项目,借助众筹平台,可撬动一定量的来自普通公众的社会资本,[注]宗艳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支持政策分析与建议》,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科版)2016年第4期,第28页。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在商标质押融资中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另外,目前已经有金融科技公司尝试在区块链系统中引入数字代币机制,将已在链上登记的知识产权按其价值与相应数量的代币绑定起来,使知识产权价值数字化,让交易更加便捷。通过知识产权与数字金融的深度融合,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对于本文讨论的商标质押融资而言,也具有较强的借鉴性,金融机构可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将此类技术应用于商标资产的转让,从而解决金融机构担心进行商标质押贷款后无法通过行使质权、转让押品,而导致风险承担的后顾之忧。

四、对金融科技赋能的商标质押融资监管建议

金融科技与商标品牌质押的结合为商标质押融资制度提供新的发展思路,但不可忽视金融科技的运用会不可避免地给商标质押融资带来新的风险。在金融科技勃兴的背景下,商标质押融资不仅仅是银行与企业间传统的贷款合同,而是变成了融合科技因素在内的金融创新,对于这种互联网领域的金融创新,需要适时进行法律监管,而不能仅依靠契约调整或者政府干预。金融科技的“破坏式创新”对于传统金融的监管模式、理论逻辑和法律制度都提出了前所未的巨大挑战。[注]杨东:《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第71页。尽管这种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业交易效率,降低金融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交易成本,但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因为缺乏必要技术支撑而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在金融科技赋能商标质押融资的同时要关注其潜在的风险,在完善商标质押融资相关立法的同时,适时适当进行法律监管制度创新。

(一)金融科技带来的新型风险凸显监管必要性

在传统的商标质押融资中,主要的风险表现为信用风险,运用金融科技之后则意味着除了传统的信用风险之外,数据安全风险、技术性风险、操作性风险等也会随之出现。各种金融科技的运用会产生不同的风险类型,如应用大数据和云计算会产生诸如数据被非法窃取或非法添加、关于数据的分析结果被篡改、金融机构及企业的信息被不当使用或泄露、数据存储的数据安全风险;应用区块链则会产生个人信息及隐私暴露、去中心化导致的监管薄弱、易受暴力攻击导致的金融安全风险等;而应用人工智能则可能发生客户信息泄露风险及技术的失控风险等。在商标质押融资领域,依靠大数据、云计算所得来的商标数据有失真、泄露的风险,依靠人工智能进行的无形资产评估可能面临操作上和技术上的失控风险等等。

除此之外,金融科技在提供跨地域、跨机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增加了各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将融资企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互联网融资平台等众多主体联系在一起,一旦发生风险,则具有较强的传染性,所受影响的范围较广。依靠互联网的快速传播,金融领域的小风险能够在较短时间进行聚合,且更为隐秘,从而酝酿成较大范围的风险事件。由此可见,当金融与科技结合,金融风险则具有更强更大的破坏性,其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后果更难以预测。[注]许多奇:《金融科技的“破坏性创新”本质与监管科技新思路》,载《东方法学》2018第2期,第12页。商标质押融资一旦搭上互联网金融的便车,其再发生的风险可能就不仅仅局限于质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可能将众多主体都牵扯其中。

对于金融科技所引发的新型风险,依靠现有的监管制度还不能完全消除。金融科技的“破坏式创新”不仅仅改变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业态,同时也对现行的监管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金融科技的应用能够破解部分商标质押融资难题,但不可否认也带了新的风险,需要适时进行监管制度的回应。

(二)商标质押融资的监管制度建议

1.转变监管思路

目前我国在商标质押融资领域存在浓厚的政府干预性,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商标质押融资的开展,并不在于质押融资契约的约束,而在于政府的信用背书。然被金融科技赋能的商标质押融资活动已非传统的《担保法》或《商标法》能够调整,而是具有更多的金融属性,应受到相关金融法律制度的调整。金融创新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当前金融科技在多个社会领域中都有强劲的发展势头和潜力,而“政策生态系统又尚未完全接受这样的技术变革,因此法律制度必须进行改造”。[注]See Garry Gabison,“Policy Considerations for the Blockchain Technology Public and Private Applications”, SM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w Review, Vol. 19, 2016, p. 329.在实现以金融科技促成商标质押融资便捷化、去中心化、低成本化时,为了防范金融科技带来的新的风险,必须强化法律监管制度的设立。因此需要适时转变思路,不仅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重新定位其在商标质押中的角色,从参与主体转变为监管主体,从行政干预转为法律监管;同时还要求转变传统的监管理念,监管主体要充分认识到,以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审慎监管等为核心构建的传统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已无法有效应对金融科技带来的去中介、去中心化的金融交易现状,在商标质押融资监管中也是如此,有必要适时进行“监管创新”。

2.引入监管科技

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不仅使金融机构获得了大量数据信息,也导致监管机构在进行监管判断时需要依赖更加多样的、复杂的数据信息,进行数据跟踪和推理,这不能依靠传统的监管手段,而需要借助科技之力。[注]See Lawrence G.Baxter,Adaptive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Regtech:A Concept Article on Realistic Protection for Victims of Bank Failures,66 Duke L.J.,2016,pp.567-604.监管和科技的结合形成的“监管科技”是一种有效的监管工具。英国市场行为监管局将监管科技定义为“将新技术应用到现有监管过程中,以促进达成更有效的风险识别、风险衡量、监管要求以及数据分析等活动”。[注]金融科技督导小组报告(Report of the Steering Group on Financial Technologies),p.5, http://www.fstb.gov.hk/fsb/ppr/report/doc/Fintech_Report_for%20publication_e.pdf,2018-8-9.作为未来金融监管的演进趋势,监管科技的运用诱发了整个监管领域的范式转换。在传统的监管观念之外,监管机构应树立技术驱动型监管思维,在行业内业已成熟的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上建立实时、动态的监管系统。在未来的商标质押融资活动中,监管者可以通过科技手段来获取信息,对金融机构和相关主体进行实时、动态监管,从而避免监管信息的不对称性和监管法律制度的滞后性。

3.完善具体的监管措施

目前对于商标质押融资的基本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如《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没有对商标质押融资加以规定;《担保法》对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规定又过于笼统,仅仅规定了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但对于质押合同的内容、生效、变更等内容都没有相关规定,更遑论质押的程序、权利的评估等等。目前各地都依靠地方政府出台的管理办法,不仅仅效力层次低,也难以形成统一的规模。因此未来除了要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完善商标专用权质押相关规定,使之具备法律依据之外,还要从应对金融风险的角度不断完善监管措施。首先,明确对商标质押融资的监管主体,强化监管主体的职权和责任,防范政府权力在商标质押融资的不当运用;其次,应对融资中的各方主体和环节进行动态的监管,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金融科技公司、融资平台、融资企业等除了进行传统的行为监管外,还要引入监管科技对其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管;强化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如何引入人工智能对商标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的承担等相关问题的冲突;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强化法律监管与自律监管的结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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