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确权对家庭农场农地需求意愿的影响研究
——基于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的调查
2019-01-08朱建军康景瑞雪郑纪芳
□朱建军 安 康景瑞雪郑纪芳
[内容提要]农地确权能否促进农地流向家庭农场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基础,而农地流转的实现是供求共同作用的结果。基于此,本文利用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的调查,实证分析了农地确权对家庭农场农地需求意愿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研究发现:(1)农地确权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家庭农场的农地需求意愿;(2)农地确权对家庭农场农地需求意愿的影响主要是通过降低农地流转风险感知起作用;(3)农地确权并未通过信贷可得性预期这一中介对家庭农场的农地需求意愿产生影响。另外,调查发现,仍有部分家庭农场主对农地确权认知度较低,不清楚是否进行了农地确权。最后,基于研究结论提出了完善农地确权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政策建议。
一、引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谁来种地问题凸显,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要求日益迫切[1]。2013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其中,以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相结合为特征的家庭农场模式在世界农业发展史上被证明是最有效率的经营模式[2],也是我国现代农业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载体,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支撑[3]。
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要以适度集约化与规模化为基础,建立明晰而稳定的农村土地产权体系和健康的土地流转制度[4][5]。产权理论认为,模糊、残缺且不稳定的土地产权所产生的高额交易成本会阻碍农地流转。基于此,2009年农业部开始了新一轮农地确权试点工作。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2013年进一步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地流转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基础[6],农地确权能否促进农地流向家庭农场,这是关系到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和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关键。农地流向家庭农场是需求与供给共同作用下的结果。柏振忠等认为,中国农地流转市场之所以陷入“低水平波动”发展的困境,根本原因在于供求方面存在着“双重有限约束”,即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均不足[7]。除了农地流转的供给意愿不强,农业生产经营成本较高、农地流转期限短、农业融资渠道不畅等导致的农地需求动力不足也制约着农地流转[8]。已有研究较多地从农户农地供给角度分析了农地确权对农户农地转出的影响[9-11],但从家庭农场农地需求角度进行的实证分析缺乏。基于此,本文将采用调查数据实证分析农地确权对家庭农场农地需求意愿的影响,并探讨其中的作用机制,为用好确权成果提供政策启示。
二、分析框架
能够观察到的家庭农场农地流入行为是家庭农场的农地需求和农户的农地供给共同作用的结果,明晰农地确权对农地流向家庭农场的影响机理及效果,探寻政策着力点,除了分析农户农地供给,家庭农场的农地需求也需要分析。基于此,本文从家庭农场农地需求意愿的角度来分析农地确权的影响。在归纳总结已有文献基础上,本文认为农地确权会通过影响家庭农场的农地流转风险感知和信贷可得性预期来影响家庭农场的农地需求意愿,进而会影响到家庭农场的农地流入。农地流转风险感知主要是指家庭农场对农地转出户违约收回农地及干预其经营的风险感知。信贷可得性预期主要是指家庭农场对农地抵押贷款的可得性预期。具体分析如下:
现行土地管理体制下土地流转受到农户承包权边界模糊和不稳定的影响,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包基础上延包形成的,承包期内频繁调整土地,不可避免地造成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9]。家庭农场租赁获得的农地经营权如果不稳定,会制约其进行长期投资来获得较高收益,从而只能进行短期经营获得较低收益,这会降低家庭农场的农地需求意愿。农地的产权残缺和四至不清会导致农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纠纷,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较大,其转入的农地来自较多农户,一旦出现纠纷,会造成较大损失。因此,如果不对农地进行确权,地块四至不清与权属不明、土地频繁调整与被征用等都可能会使农地转出户违约收回农地或干预家庭农场农地经营,造成农地流转纠纷,从而提高家庭农场的农地流转风险感知,降低其农地需求意愿。农地确权颁证明晰了土地边界而减少土地流转纠纷及其感知风险,从而会促进农地流转[12][13]。李隆伟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后,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信息,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政府部门对土地流转双方的不道德行为进行监督,降低了土地流转行为的风险[14]。因此,农地确权能降低家庭农场的农地流转风险感知,增强其农地需求意愿。
家庭农场要想扩大农地经营规模,往往需要信贷支持。具有地理空间位置不可移动、预期土地价值上涨以及不易受到毁坏等资源特性的农村土地,往往被视为优质的抵押品[15]。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指出,“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过程中抵押和担保权能赋予了土地转入方,转入方可使用转入的土地进行抵押或担保,农户自家的承包地由于面积较小很难获得抵押和担保[16],而家庭农场经营农地规模较大,信贷可得性较农户高。农地确权赋予农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有助于家庭农场利用农地经营权抵押来提高其信贷可得性,从而增加其扩大投资和转入农地的可能性。因此,农地确权会增强家庭农场的信贷可得性预期,进而提高其农地需求意愿。
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将以农地确权为逻辑起点,分析其对家庭农场农地需求意愿的影响,并进一步考察其影响机制,即运用中介效应的方法来实证检验农地确权影响家庭农场农地需求意愿的两条路径——农地流转风险感知和信贷可得性预期。
三、数据来源与描述统计
(一)数据来源
山东省作为农业大省和首批农地确权整省试点单位,农地确权走在全国前列,对其确权效果进行评价分析有助于完善相关政策,同时也能为其他省份提供经验借鉴。因此,本文以山东省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2018年1-2月份,山东农业大学“三农”省情调研中心接受山东省农业厅委托,开展山东省家庭农场第三批省级示范场申报认定及第一批示范场监测工作,“三农”省情调研中心组织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师生,根据农业厅提供的第一批家庭农场示范场名单和第三批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名单进行了实地调查评估,最终得到285家(第一批和第三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的调查数据。剔除数据缺失的问卷,最终得到有效问卷229份,有效率为80.35%。样本在各地市分布如表1所示。
表1 各地市的样本分布情况
(二)模型设定
根据前面的分析,农地确权可能会通过家庭农场的农地流转风险感知和信贷可得性预期来影响其农地需求意愿。根据检验中介效应最流行的方法——Baron和Kenny的逐步法[17],设定本文的中介效应实证模型:
Y=c0+c1Cert+ΣαiXi+e1(1)
M=a0+a1Cert+ΣβiXi+e2(2)
Y=d0+d1Cert+b1M+ΣγiXi+e3(3)
上式中,Y为家庭农场的农地需求意愿,参考钱文荣等的研究[18],采用“意愿经营规模”来衡量,家庭农场尤其是省级示范场,农地经营规模一般较大,所经营的农地绝大部分都是流转进来的,自家耕地只占很小比例,因此采用意愿经营规模来反映家庭农场的农地转入需求意愿是合适的。Cert表示农地确权情况,本文采用“家庭农场所在村是否进行了农地确权”来衡量,问卷中设计了三个选项:是、否与不清楚,参考仇童伟的研究[19],将否与不清楚归为一类,因为回答未确权与回答不清楚的家庭农场都不会受到农地确权的影响,法律的和实际的确权只有被感知到,才能最终影响决策主体的意愿及行为。M为中介变量,通过询问家庭农场主的主观感知来衡量,在农地流转风险感知方面,采用两个变量来反映:农户违约要回土地的可能性与干预土地使用的可能性;在信贷可得性预期方面,也采用两个变量来反映:获得农地抵押贷款的难易程度与通过农地抵押能满足资金需求的程度。X为控制变量,包括农场主的个人特征与家庭农场的经营特征,具体如表2所示。(1)式表示农地确权对农地需求意愿影响的总效应,(2)式表示农地确权对中介变量的影响效应,(3)式中的b1表示中介变量对农地需求意愿的影响效应,a1*b1表示中介变量的中介效应,即农地确权通过中介变量对农地需求意愿产生的间接影响效应。
(三)描述统计
根据调查数据统计可知,回答确权的178家,占比77.73%;回答未确权的31家,占比13.54%;回答不清楚的20家,占比8.73%。根据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发布会的数据,到2015年年底,全省73910个有耕地村(社区)完成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占总数的95.9%;确权耕地面积8815.6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98.1%;确权承包农户1670.6万户,占家庭承包户数的94.6%。本文调查得到的未确权比例高于官方数据,可能的原因是部分受访者并不清楚是否确权,没听说就认为没有确权。孟令冉等基于山东省三个地市的调查发现,14.2%的受访农户不知道农地确权,59.6%的不了解,回答了解的仅占10.8%,因此认为村民并没有享受到最基本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0]。本文主要是从主观感知层面来分析家庭农场的农地需求意愿,因此,根据家庭农场主的现有感知得到的回答来衡量农地确权是合适的。徐美银等认为农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与人对其认知程度的高低[21]。另外,从表3可知,与未确权组相比,确权组家庭农场的意愿经营规模要大;确权组家庭农场主认为农户违约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干预经营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获得农地抵押贷款相对容易,贷款的满足程度相对更高,具体的影响情况还需要通过实证模型进行分析。
表2 变量定义与描述统计
表3 实际规模与意愿规模分布情况
对比家庭农场实际经营土地规模和意愿经营土地规模发现,不管是实际规模还是意愿规模,500亩及以上的占比最高,其中实际规模在500亩及以上的有71家,占到31%,意愿规模在500亩及以上的有65家,占到28.38%。然后是[200,300)区间的,实际规模有46家,占比20.09%,意愿规模有40家,占比17.47%。相反,50亩以下(包括20亩以下)的占比都较低。由于本文调查的是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所以实际经营规模往往较一般的家庭农场大,同时这些家庭农场代表了山东省较先进的家庭农场,具有一定的经营实力,因此其意愿经营规模也较大。经营规模到底多大为适度,专家学者存在不同的观点。党国英认为,我国平原地区耕作大田作物的家庭农场一般不宜超过 300亩,蔬菜规模不宜超过30亩,这样的规模已经足以使家庭农场达到甚至超过城市家庭的平均收入[22]。随着经济发展和农业技术进步,家庭农场的平均规模也会不断扩大。苏昕等测算认为,到2030年我国家庭农场平均规模将达到26.7公顷[23]。在实践中,各地如何去科学界定家庭农场的规模范围是比较关键的,只有符合经营规模才能登记为家庭农场,才能便于认定识别、获得相关政策的支持,进而避免家庭农场成为某些主体通过政策进行套利的手段。
四、实证分析
(一)农地确权对家庭农场农地需求意愿的影响
基于stata13采用中介效应分析命令sgmediation进行分析,得到农地确权对家庭农场农地需求意愿的影响结果。如表4所示,农地确权在10%的水平上对家庭农场农地需求意愿正向影响显著,P值为0.051。说明农地确权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家庭农场的农地需求意愿。已有研究主要分析了农地确权对农户农地流转的影响,较多研究发现农地确权对农户农地转出行为(或意愿)正向影响显著[9][10][16];而在农户农地转入上,农地确权的影响不显著或负向影响显著[16][24]。可见,农地确权促使普通农户转出农地,但并未促使普通农户转入农地。两者的差异反映了随着确权政策的实施,农地可能正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事实[16]。而本文的实证结果说明,农地确权提高了家庭农场的农地意愿经营规模,进而会促使家庭农场转入土地。当然,更好地将确权工作所诱导的流转意愿转化为实际效果需要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10]。
表4农地确权对家庭农场农地需求意愿的影响
控制变量方面,家庭农场的资产总额在10%的水平上对其农地需求意愿产生正向影响,说明拥有固定资产较多的家庭农场,其农地需求意愿较强。家庭农场的实际经营规模在1%的水平上对农地需求意愿有正向影响,说明实际经营规模较大的家庭农场,其意愿经营规模也较大,农地需求意愿较强。
(二)基于中介变量的影响机制分析
表5显示了农地确权通过四个中介变量对家庭农场农地需求意愿产生的影响,系数1是农地确权对各个中介变量产生的影响,对应前面模型(2)中的系数a1;系数2是各个中介变量对农地需求意愿产生的影响,对应前面模型(3)中的系数b1,而确权对农地需求意愿的中介效应则对应a1*b1。由中介效应检验的Sobel检验和自抽样检验结果可知,仅干预可能性这一中介变量在10%的水平上显著。具体来看,农地确权在10%的水平上对农户干预可能性具有负向影响,农户干预可能性在1%的水平上对家庭农场农地需求意愿具有负向影响,最终得到农地确权对家庭农场农地需求意愿有正向影响。可能的原因在于,农地确权明确了地块的四至与权属,在签订流转合同的时候,这些信息也都被双方进一步验证,并得到村委等第三方的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规避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农户干扰家庭农场经营农地的可能性。农地确权对农户违约要回农地的可能性影响不显著,可能的原因在于农地流转合同上面都会较明确地规定流转的期限、价格及违约的处罚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约束双方行为的作用,确权进一步产生影响的空间不大。而调查显示,在355笔家庭农场的农地流转交易中,签订合同的比例为97%,可见绝大部分土地流转都签订合同。农户违约可能性在5%的水平上对家庭农场农地需求意愿产生负向影响,可见,如果家庭农场主认为农户违约要回农地的可能性较大,其农地需求意愿会降低。农地确权对反映信贷可得性预期的两个中介变量的影响都不显著,农地抵押贷款获得的难易度在5%的水平上对农地需求意愿具有正向影响,即认为容易获得农地抵押贷款的家庭农场主,其农地需求意愿较强。林文声等的研究也发现家庭信贷款项能够显著促进农户转入农地,但农地确权未能有效促进家庭信贷款项的增加[24]。可能的原因在于:虽然我国农地经营权具有抵押和担保权能,但目前只存在于少数试点地区,并且抵押政策的试行时间尚短[25],各地还处于摸索阶段。另外,农地流转市场发育不足,抵押土地处置无法实现也是金融机构贷款供给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便实现了农地确权,家庭农场的信贷可得性预期也不高。
表5农地确权对家庭农场农地需求意愿的中介效应
注:限于篇幅,其他控制变量的结果略;*、**、***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水平上显著,括号中为标准误;Z为Z统计量,P为统计量对应的显著性水平;自抽样(Bootstrap)检验的重复次数为1000。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含义
通过农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离不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家庭农场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支撑。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农地流转是基础。农地确权能否促进农地流转是众多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而从家庭农场农地需求角度分析农地确权影响的研究缺乏。基于此,本文利用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的调查数据,实证分析农地确权对家庭农场农地需求意愿的影响及作用机制,得出以下结论:(1)农地确权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家庭农场的农地需求意愿。即所在村进行过农地确权的家庭农场的农地意愿经营规模明显高于未确权的。(2)农地确权对家庭农场农地需求意愿的影响主要是通过降低农地流转风险感知起作用。具体来看,农地确权厘清了地块的四至与权属,双方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信息,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这在一定程度能有效规避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农户干预家庭农场经营农地的可能性,进而增强了家庭农场的农地需求意愿。(3)农地确权并未通过信贷可得性预期这一中介对家庭农场的农地需求意愿产生影响。主要是因为农地抵押贷款尚处于试点与探索阶段,抵押贷款的运行机制与实施条件尚不完善,银行缺乏供给积极性,因而确权并不能有效增强家庭农场的信贷可得性预期。另外,调查发现,仍有部分家庭农场主对农地确权认知度较低,不清楚是否进行了农地确权。
基于研究结论,可以得到以下政策含义:(1)继续完善农地确权相关工作,做好政策宣传与解读,让更多农业经营主体了解中央进行农地确权的意图,在农地规模化经营过程中用好确权成果。(2)利用颁发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证,签订农地流转合同,促进农地流转的市场化与规范化,规避流转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尤其是让实际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形成一个稳定的预期,促使其进行长期投资和持续经营。(3)进一步完善农地抵押贷款的运行机制与实施条件,有效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具体来看,各地应在试点工作基础上,总结各种农地抵押贷款模式的优缺点,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农地抵押贷款模式;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农地抵押贷款,如通过财政出资设立“贷款风险补偿金”,对金融机构农地抵押贷款产生的损失进行一定幅度的补偿,或者成立相关的担保公司为农地经营权抵押提供担保;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抵押农地处置方式,完善相关机制和配套措施,如探索建立“项目池”处置模式或抵押农地临时收储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