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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供交易自律国际经验及启示

2019-01-08刘向东

中国流通经济 2019年1期
关键词:零售商自律规制

刘向东,郭 艾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市100872)

一、引言

零售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先导行业和连接需求与供给的纽带,是引导生产、扩大消费的载体。但是,随着实体零售商经营规模的日益扩大与组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利用渠道优势地位过度拖长账期、收取不合理通道费等不公平交易行为所诱发的零供冲突频频发生,不仅严重影响零供双方正常经营,损害双方利益,而且造成了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对零售业健康发展极其不利。近年来,受经营成本不断上涨、消费需求结构调整、网络零售快速发展等因素冲击,我国实体零售面临转型升级的严峻挑战,传统的与供应商争利型经营模式难以为继,而网络零售在经历了爆发式增长后进入巨头博弈阶段,电商平台强制供应商“选边站队”、参与促销活动等不公平交易行为频频出现。零供公平交易和零供关系在推动实体零售转型升级和网络零售健康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受到关注。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均明确指出,要抓紧研究完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及相关制度,强化日常监管;要创新经营机制,强化供应链管理,支持零售商构建与供应商信息共享、利益均摊、风险共担的新型零供关系。

政府规制和行业自律是规范零供交易行为、构建良好零供关系的两大方式。目前,我国对零供交易的规范主要采用政府规制手段,由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根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等进行监管执法。这一规制体系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零供交易行为,缓和了零供矛盾,使零供关系得到改善,但仍然存在法律位阶低且效力有限、与实践接轨不足、多头监管混乱、监管执法成本高等问题,导致零供不公平交易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零供冲突仍然比较频繁。行业自律作为政府规制的有效补充,在规范零供交易行为、降低监管和司法成本、预防零供冲突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英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发达经济体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零供交易自律体系,而我国零供交易自律体系却长期缺位,相关研究也处于空白。

随着我国零售业转型升级和政府职能向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转变,研究零供交易自律体系建设,构建政府规制与行业自律互补格局,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分析我国零供关系与零供交易规制现状基础上,总结归纳发达国家零供交易自律体系建设经验,为构建我国零供交易自律体系提供政策建议。

二、我国零供关系及零供交易规制现状

(一)我国零供关系现状

早在1979年,美国学者沃尔特斯(Walters D)[1]就将零售商与供应商视为同一交易环境下零售活动不同环节的交易主体,交易环境中原材料价格、劳动力、物价水平、消费者需求等多种外生因素的变动都会影响零售商和供应商各自利润最大化目标下的行为,并通过零供交易对对方产生影响,这样的影响就是零供关系。国内曾将零供关系称为工商关系,将之定义为供应商与零售商在商品购销交易中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2]。我国的零供关系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由批发商主导、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阶段由供应商主导、1998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全面转向买方市场后由零售商主导三个发展阶段[3]。从2003年开始,由零供不公平交易引发的零供冲突频频爆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时期,我国学术界也开始关注零供关系问题,有学者通过分析世界各国零供关系演变历程、零供关系本质,剖析零供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危害,提出了维护零供公平交易、解决零供冲突的政策建议,呼吁政府尽快针对零供交易行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监管体系[4-6]。为规范零供交易行为,改善零供关系,2006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颁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首次较为系统地对零供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此后,随着2008年《反垄断法》的出台,我国以《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为核心的零供交易规制体系基本形成并沿用至今,使零供交易秩序和零供关系有所好转,但该体系长期以来存在的法律位阶低且效力有限、多头监管混乱等问题使得我国零供交易规制并未取得理想效果。

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强势崛起,网络零售成为我国零售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和消费者有了更多的渠道选择。与此同时,本就因同质化激烈竞争已经处于微利经营状态的实体零售商在电商平台的强劲冲击下面临转型升级的严峻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零供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零供商业关系研究报告》显示,近年来零供双方满意度逐渐趋同,供应商对实体零售商的满意度保持增长,但实体零售商对供应商的满意度有所下降[7]。具体参见图1。这说明,实体零售商的渠道优势地位正在逐渐弱化,其通过促进交易公平、改善零供关系来与供应商达成协作、优化供应链、提升运营效率的意愿正在日益增强,而供应商在加大网络零售渠道投入的同时,对实体零售渠道的依赖有所下降。零供双方满意度的趋同为零供协作与零供交易自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使零供关系从冲突频发的争利型向沟通协作的创利型转变。

但是,随着网络零售规模的快速扩大,电商平台所具有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和流量入口的特点使之建立渠道优势的速度远胜于实体零售商。林英泽[8]指出,互联网领域是一种双边市场,一方面有上游的供应商,一方面有下游的用户,而电商平台则一边控制着消费者,另一边控制着经营者,如果供应商在电商平台的销售份额占到其销售总额的30%以上就离不开这个平台,因此电商平台对上下游经营者的控制力不需要超过50%就拥有非常强的控制力。在我国网络零售已经形成的阿里、京东等巨头竞争格局下,电商强制供应商“选边站队”、强制供应商参与促销活动、收取高额平台服务费、知假售假等不公平交易行为引发的零供冲突频频发生,成为舆论和学界关注的热点。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零供商业关系研究报告》显示,供应商对电商的满意度逐渐下降,且电商与供应商之间满意度不对等的程度日益扩大[7]。具体参见图2。这些都表明,电商零供关系有恶化趋势,未来电商与供应商的冲突可能会进一步加剧。

(二)我国零供交易规制现状

我国零供交易规制体系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五部委2006年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为核心,在2008年《反垄断法》施行后基本形成并沿用至今。我国零供交易规制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即普通法律层次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部门规章层次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涉及零供不公平交易行为的部门规章,包括《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以及依据以上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定的监管通知、地方性文件等。具体参见图3。尽管这一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零供交易行为、改善零供关系的作用,但缺陷很多,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

首先,这一体系以《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为核心,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是《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仅为法律体系中法律位阶最低的部门规章,缺乏约束力;《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由五部委联合颁布,存在多头监管问题,监管范围和职责不明确,导致错位管理、空白管理现象严重,执法力度和效率低下;《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限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处罚力度形同虚设。戴龙[9]指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本身的局限性非常明显,尽管其自实施以来对规范零供关系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整体上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巫景飞等[10]基于两组问卷调查评估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发现政策基本无效,并未起到规范零供交易行为的作用。

图1 实体零售商与供应商满意度变化趋势

图2 电商与供应商满意度变化趋势

图3 我国零供交易规制体系

其次,从整个规制体系看,《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对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界定很模糊,且未对零供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具体界定,难以为规制零供交易行为提供确切的法律依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此外,规制体系陈旧,无法适应我国零售业电子商务迅猛崛起、业态创新频繁状态下的监管要求[11]。2015年4月施行的《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2015年10月施行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1月新修订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商平台交易行为、促销行为等进行了相关规定,但仍未针对零供交易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对电商与供应商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监管依然是空白。而直接针对零供交易行为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自2006年颁布以来未经任何修订,已无法适应目前零售业发展的要求,2014年5月商务部曾经起草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零供交易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小范围内进行了讨论,但后来没了下文。

三、零供交易自律的现状和必要性

在国内外研究零供关系的文献中,有诸多学者都提出,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零供交易自律。沃尔特斯[1]指出,政府在零供关系的规制中应以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着眼于为商业活动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而非直接介入零供交易。库马(Kumar N)[12]基于对3 000家欧美供应商及零售商的调研发现,由于零供双方在渠道中具有相互依赖性,基于信任的合作型零供关系比基于渠道力量的博弈型零供关系能够创造更大的价值,构建这一关系需要确保零供双方能够在平等沟通的基础上建立高效的交易自律和申诉机制等。国内学者徐淳厚等[6]指出,零供双方在交易中要坚持诚信和自律,建立互相信任、互利共赢、平等合作的关系。孙艺军[13]提出,构建和谐的零供关系要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零供矛盾调解机制。李骏阳[14-15]主张,解决零供冲突不应过分依赖政府行政干预,而应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制度设计来建立协调零供关系的市场均衡机制。薛景梅[16]认为,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公开化零供双方信用水平,规范零供交易行为。尽管已有较多研究指出了零供交易自律对构建和谐零供关系的重要性,提出了发挥行业协会居间协调作用、构建零供交易自律体系的建议,但目前学界针对这一主题的具体研究仍然处于空白阶段。

国家也高度重视行业自律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交易中的重要作用,并在多项法律、部门规章中强调要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规范自律,引导零供双方开展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具体参见表1。

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都曾就零供交易自律进行过有益的尝试,但均未产生足够的影响力。中国商业联合会于2003年6月成立了零售供应商专业委员会,旨在建立零供沟通协调机制,促进零供自律,但其自成立至今仅于2008年起草和提出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行业标准)》,该文件仅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并未针对自律管理主体、冲突处理机制、评价体系等作出规定,导致其可操作性不强。2015年1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华润万家联合家乐福、大润发、永辉、可口可乐、中粮、伊利、宝洁等11家零供企业形成“深圳湾共识”,就建立零供交易自律体系达成了多项共识和行动计划,体现了国内大型零售商与供应商加强零供合作、促进零供交易自律的强烈意愿,但目前尚未取得更大进展。

表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关于零供交易自律的规定

零供双方不仅是交易对手,也是位于供应链上下游的商业伙伴,这一本质决定了双方基于对未来合作可能性的考量,在矛盾冲突发生时诉诸法律或监管机构的意愿不强。同时,一家零售商可能与几百家供应商存在交易关系,且零供交易极为频繁,完全依赖政府监管来打击零供不公平交易行为效率低,成本高。另外,零售业态创新迅速,市场活动纷繁复杂,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存在滞后性,且我国现行零供交易规制体系存在体系陈旧、多头监管混乱、法律效力层级低等缺陷。政府规制重在监管和执法,致力于打击零供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而零供交易中产生的大部分矛盾和冲突并未上升到司法和监管层面,但又无法依靠零供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因此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零供交易自律体系建设,对于规范零供交易行为、构建和谐零供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在各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的指导下,零供交易自律体系能够有效降低政府部门监管执法成本,与政府部门紧密配合,形成政府监管、政策指引、自律管理的多层次全方位零供交易规制体系。这也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完善零售业市场机制、形成竞争有序市场格局、促进零售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零供交易自律国际经验

以英国、澳大利亚、欧盟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其零售业发展得较为成熟,重视维护零供公平交易。其不仅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同时支持、引导零供交易自律体系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英国零供交易自律实践

英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零供交易规制体系,在政府起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具体参见图4。

在政府监管层面,以提供立法指导为主,基于1977年颁布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Unfair Contract Terms Act)、1998年颁布的《竞争法》(Competition Act)、2002年颁布的《企业法》(Enterprise Act)等对英国国内贸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零供贸易往来合同条款效力及合法性等进行界定。

图4 英国零供交易规制体系

在具体操作层面,英国主要依靠政府主导下零售商、供应商共同制定的行业准则及独立第三方机构来对零供交易进行规范和监管。2000年,英国出台了《超级市场业务准则》(Supermarkets Code of Practice),以规范大型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由政府负责监管执行[17]。该准则不是通过立法程序颁布的,因此不属于法律范畴,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遵守,但只要企业承诺遵守,该准则就具有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2009年,英国出台新的《杂货供应链业务准则》(Groceries Supply Code of Practice,GSCOP),替代了《超级市场业务准则》,其变化在于强制英国十家年营业额超过10亿英镑的大型零售商,包括特易购(Tesco)、阿斯达(Asda)、奥乐齐(Aldi)等遵守该准则,其他零售商与供应商仍可自愿选择是否遵守[18]。准则规定零供双方要公平、合法地进行交易,即零售商不得任意违反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必须在合理的账期内支付供应商货款,不得强制供应商参与促销活动并支付不合理的促销费用等。英国在出台《杂货供应链业务准则》的同时,也着手建立了第三方机构来承担监督执行准则的职能,以降低政府对零供交易的干预,促进和引导行业自律。经过一系列企业、公众、专家的评估咨询,2013年6月杂货商准则裁定办公室(Groceries Code Adjudicator,GCA)成立,这是英国首个处理零供关系的独立仲裁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作为第三方居间机构调节、仲裁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独立调查来自英国或海外供应商以及第三方的保密投诉,通过公开谴责(Naming and Shaming)的方式对违反该准则的企业进行处理,并可上报政府机构申请罚款。除此之外,杂货商准则裁定办公室也承担着鼓励其他零售商和供应商自觉遵守该准则、促进零供合作等职责。为更好地促进零供公平交易,杂货商准则裁定办公室要求受《杂货供应链业务准则》约束的十家大型零售商以及自愿遵守该准则的其他企业每年提交年度合规报告,并设立首席合规官(Chief Compliance Officer,CCO),负责确保企业遵守该准则,参与杂货商准则裁定办公室定期举办的会议,并作为企业代表与其他企业进行沟通,处理零供冲突[19-22]。英国《杂货供应链业务准则》与杂货商准则裁定办公室由政府主导制定成立,受政府监管,具有调查、仲裁、罚款等权力,具有很强的执行力,但由于该准则并不属于法律法规,除十家大型零售商之外其他企业可选择自愿遵守,加之杂货商准则裁定办公室也是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机构,使得这一体系又带有很强的自律性质,在处理零供冲突方面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兼具监管执法职能和行业自律性质的《杂货供应链业务准则》与杂货商准则裁定办公室在维护零供公平交易、处理零供冲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立于英国的全球知名独立网上市场研究公司舆观(YouGov)进行的英国零供关系调查显示,自2013年杂货商准则裁定办公室成立以来,零供冲突数量显著下降,过去一年中受访供应商与零售商发生冲突的比例从2014年的79%下降到2015年的70%,2016年进一步下降到62%[23]。

同时,成立于1992年的英国零售联合会(British Retail Consortium,BRC)也在维护零供公平交易、促进零供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英国最大的零售行业协会,英国零售联合会负责代表企业与政府、杂货商准则裁定办公室进行沟通,协助评估零供交易规制体系的有效性;鼓励会员零售商自觉遵守《杂货供应链业务准则》,倡导行业自律等。2014年9月,英国零售联合会发布《政府主导下的自律监管》调查报告,以评估英国政府主导下自律监管体系的有效性[24]。在该报告中,英国零售联合会制定了一个自律监管框架,其中包括零售商和政府在考虑自律监管方式时应进行的一系列评估,同时还就改进英国零供交易规制体系提出了政策建议。

英国零供交易规制体系兼具自律性质和司法约束力,一方面,由政府主导制定零供交易准则并成立独立第三方机构行使监督执行准则的职责,负责调解、仲裁零供冲突,确保了这一体系的效力;另一方面,仅强制十家最大的零售商遵守,并通过行业协会鼓励更多企业自愿遵守,不仅有效降低了监管的难度和成本,具有很高的灵活性,而且能够发挥领军企业和行业协会作用,带动整个行业交易自律,实现效力与效率的平衡。

(二)欧盟零供交易自律实践

欧盟零售业高度发达,不仅有家乐福、麦德龙等世界级零售品牌,而且有众多中小型零售商。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来自欧盟各国的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日益活跃,但这也为欧盟零供交易规制带来了诸多挑战。然而,欧盟委员会尚未针对零供交易行为出台具有司法效力的文件,在政府规制层面主要依赖《欧盟竞争法》以及欧盟各国内部的相关规定和执法机制。尽管欧盟各国大多针对企业垄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等行为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各国所采取的立法模式不同,有关零供不公平交易行为的界定和零供交易监管方面的规定等存在很大差异,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监管失灵、监管冲突问题,而且也缺乏一个能够指导欧盟各国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行为的规范,当零供冲突发生时缺乏能够有效调解、仲裁零供冲突的机制。在这样的情况下,欧盟零售商与供应商通过行业协会自发达成了具有自律性质的零供交易行为规范,并成立了独立的第三方组织负责维护欧盟零供公平交易,调解处理零供冲突。目前,欧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零供交易自律体系,在规范零供交易行为、维护欧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参见图5。

2011年11月,欧洲商会(EuroCommerce)、欧洲独立零售商协会(Independent Retail Europe)等11个欧盟层面的行业协会共同达成了《食品供应链纵向关系良好实践原则》(Vertical relationships in the Food Supply Chain:Principles of Good Practice)[25],成为欧盟零供交易自律的开端。《食品供应链纵向关系良好实践原则》有三大总体指导原则:一是零供双方应始终考虑消费者利益和供应链总体的可持续性,确保整个供应链效率的最大化和资源分配的最优化;二是零供双方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必须彼此尊重经营策略制定、管理方式选择等方面的权利及合同自由;三是零供双方要以诚信和勤勉的态度公平地进行交易。具体规范涉及协议的订立、通道费的收取、业务往来的终止、经营风险的分配等方面。2013年9月,七家行业协会就建设欧盟零供交易自律框架达成协议并成立专门的组织——供应链倡议(The Supply Chain Initiative,SCI),以更好地实施和执行《食品供应链纵向关系良好实践原则》,维护零供公平交易,调解处理零供冲突。供应链倡议组织实行注册制,零售商和供应商自愿选择加入,不受经营规模和国别限制,加入该组织的零售商和供应商承诺严格执行《食品供应链纵向关系良好实践原则》,同时接受供应链倡议组织的管理及其对零供冲突的处理决定。供应链倡议组织具有监督成员遵守《食品供应链纵向关系良好实践原则》、打击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职能,在供应链倡议组织收到关于零售商或供应商违反《食品供应链纵向关系良好实践原则》的投诉时,有权进行调查并视情况采取非公开警告、公开暂停成员资格、公开取消成员资格等措施。同时,供应链倡议组织还承担着调解零供冲突的职责,分别就涉及两方的双边冲突、涉及多方的综合性冲突等提供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26]。

图5 欧盟零供交易规制体系

表2 欧盟委员会出台的零供交易自律相关文件

《食品供应链纵向关系良好实践原则》和供应链倡议组织也受到了欧盟委员会的支持。欧盟委员会出台了多项文件和报告,以协调各方在欧盟共同推行《食品供应链纵向关系良好实践原则》,支持供应链倡议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促进成员国加强对零供交易的监管,评估现行零供交易自律体系的有效性并提出建议。具体参见表2。

《食品供应链纵向关系良好实践原则》和供应链倡议组织推动零供交易理念从以往的零供博弈向零供协作转变。同时,供应链倡议组织作为欧盟层面的举措,有效解决了欧盟内部在打击跨国零供不公平交易方面缺乏明确的原则制度和监督执行机构的难题。目前,已有380家零售商、批发商、供应商或行业组织注册加入了供应链倡议组织,涵盖所有欧盟成员国的1 160多家公司,成为欧洲覆盖面最广、最具影响力的零供交易自律组织,在维护零供公平交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2018年3月发布的供应链倡议组织四周年报告,加入供应链倡议组织的企业满意度达70%,90%的成员企业面向全体或部分员工开展有关零供公平交易的培训[31]。但供应链倡议组织仍然缺乏有效打击零供不公平交易的手段,解决零供冲突的方式和效力均比较有限,存在很多局限之处。未来在欧盟委员会的支持下,供应链倡议组织将加大推广力度,特别是提高中小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建立有权进行调查和实施制裁的独立机构;加大监督力度,寻求更加有效的监管方式和零供冲突解决机制。同时,供应链倡议组织正在努力推进成员国层面的零供公平交易自律组织建设,目前已在德国、比利时、芬兰、荷兰等国落地。

(三)澳大利亚零供交易自律实践

澳大利亚零供交易规制体系如图6所示。2010年澳大利亚议会《竞争与消费者法案》(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CCA)的颁布标志着澳大利亚对零供交易规制的开始[32]。该法案旨在促进竞争、保护公平交易及消费者福利,对垄断行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做出界定和处罚规定,并成立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ustralia Competition&Consumer Commission,ACCC),依据该法案行使调查和执法职能。但这一法案与世界各国出台的反垄断法律类似,主要针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就零供交易具体行为做出规定。2015年3月,经过与零售商、供应商及澳大利亚食品零售理事会(The Australian Food&Grocery Council)等行业协会多年的协商,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向议会正式提交《食品与杂货行为准则 》(The Food and Grocery Code of Conduct,FGCC)并获得通过,这一准则是以《竞争与消费者法案》规定为基础的零供交易自律性准则,标志着澳大利亚零供交易自律体系的建立。

图6 澳大利亚零供交易规制体系

《食品与杂货行为准则》的主要目的是规范零供交易行为,建立并维护零供双方的信任与合作,确保零供交易公正透明,同时提供有效的零供冲突解决程序,加强零供协作。《食品与杂货行为准则》规定了零供双方在交易中的义务,该准则作为一项自律性准则,并未对零供双方施加强制性规定,而是提出了一套既定的交易行为准则框架以规范零供交易,包括零供协议的形式和条款、通道费的收取、准则合规人员的设置、违反准则的处罚方式等。同时,零供冲突解决程序也是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投诉机制、协调及仲裁机制、法律途径等。这一准则适用于所有加入这一自律框架的零售商、批发商和供应商,企业加入准则时须向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承诺遵守准则并接受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目前已有包括科尔(Coles)、伍尔沃思(Woolworths)、奥乐齐(Aldi)等在内的多家澳大利亚大型零售商加入了该准则[33]。

监督执行这一准则的机构是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该机构是独立的联邦法定机构,旨在促进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尽管《食品与杂货行为准则》为自律性准则,但该准则由拥有执法权的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能够确保零供交易自律体系的效力。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违反准则的投诉,在收到投诉时,首先会对投诉进行初步评估,进而开展调查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时将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处罚并赔偿损失。同时,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每年还会对加入该准则的企业进行检查,以评估企业遵守该准则的情况。

自《食品与杂货行为准则》出台三年来,澳大利亚的零供关系得到明显改善,不公平交易行为造成的零供冲突和投诉数量逐年下降。目前,澳大利亚财政部正在进行《食品与杂货行为准则》的审查并就其修订向公众和企业征询意见,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强化准则合规人员的职权,允许准则合规人员独立就零供冲突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定并给予赔偿,每年向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提交年度合规报告等,细化准则关于零供不公平交易行为的界定,增强其可应用性,并制定准则指导文件以帮助理解。

五、启示与建议

(一)建立我国零供交易自律体系,应以各项法律、部门规章等作为依据和指导,发挥政府部门监管执法、政策指导、制度保障的作用

政府出台的相关法律、部门规章等是零供交易自律体系建设的法律依据和指导,而零供交易自律组织也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支持引导与制度保障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已经针对零供交易行为出台了较多的法律和部门规章,为零供交易自律体系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但由于这一以《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为核心的政府规制体系多年来未曾修订更新,与零售业发展现状严重脱节,已经难以适应互联网+流通时代中国零售业转型升级形势下零供交易监管的需求。同时,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承担维护市场秩序重要职责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组建,也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长期存在的多头监管、执法效率低等问题的尽快解决带来了契机。因此,政府部门应及时修订和完善零供交易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监管执法、政策指导与制度保障作用。

(二)政府、零售商、供应商、行业协会应充分协调沟通,共同制定零供交易自律准则,成立独立的零供交易自律组织,形成政府支持引导、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发挥自律管理主体作用、企业自律遵守的格局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建立零供交易自律体系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引导,而且需要在零售商、供应商、行业协会等各利益相关方充分协调沟通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只有如此才能制定符合行业发展趋势、能够激发企业自律积极性的零供交易自律准则。这一准则既要基于自律原则,以维护零供公平交易、倡导零供协作、促进中国流通业健康发展为核心目标,涵盖零供交易过程中的合同订立、费用收取、货款结算、冲突处理等各环节;也要针对网络零售所特有的强制“选边站队”、强制参与促销活动等不公平交易行为制定相关准则,以促进电商平台与供应商的公平交易。

此外,还要建立独立的零供交易自律组织,以之作为监督执行零供交易自律准则的主体和协调处理零供冲突的平台,并作为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发挥促进政府与企业之间沟通、配合协助政府监管的作用。目前,国际上建立的独立的零供交易自律组织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英国杂货商准则裁定办公室和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建立的具有一定调查执法权的模式;另一种是以欧盟供应链倡议组织为代表的行业协会主导建立的发挥居间协调和鼓励引导作用的模式。在零供交易政府监管方面,我国有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在承担监管执法职能,但缺乏独立的组织或行业协会来承担零供交易自律管理职能,因此更适合借鉴欧盟模式。

(三)依托零供交易自律体系,发挥自律组织作用,建立健全零供投诉调查处理机制和冲突调解机制;与政府部门紧密配合,形成严重零供冲突及违法行为依靠行政执法、一般零供冲突和纠纷通过自律体系解决的多层次模式

由于零供交易频繁而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成本高,加之零供双方不仅是交易对手更是业务合作伙伴,不公平交易发生时受害方往往不愿意诉诸行政执法手段,导致零供交易政府监管效果有限。同时,大量零供冲突因缺乏第三方独立组织的处理和协调而不断激化,最终演变为恶性事件,往往此时政府部门再介入处理,会白白错失最佳时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调查处理零供交易中的投诉、调解零供纠纷是零供交易自律体系的重要职能。零供交易自律组织作为第三方组织,代表并维护零供双方的共同利益,在调查处理零供投诉、协调零供冲突、监督未上升到违法层面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自律组织通过与政府部门紧密配合,能够协助调查零供交易中的违法行为,组织行业听证会收集证据等,可有效降低政府部门监管成本,改善监管效果。

因此,在建立零供交易自律体系时,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等一定要重视建立健全零供投诉调查处理机制和冲突调解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自律组织解决冲突。对于未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冲突,由自律组织依据自律准则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由自律组织上报政府部门介入执法并提供协助。这样可在降低监管执法成本的同时,解决更多政府部门难以覆盖的零供不公平交易问题,形成严重零供冲突及违法行为依靠行政执法、一般零供冲突和纠纷通过自律体系解决的多层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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