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承载主体
2019-01-08王玉斌王文博
■ 文 / 王玉斌 李 乾 王文博
2019年—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2019年中央1号文件全面部署了今明两年农业农村工作,提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完善“农户+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为一家一户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中央聚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大国小农基本国情和现代农业发展,对近年来蓬勃发展的农民合作社寄予深厚期望,对农民合作社在衔接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及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重要主体地位与关键作用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为农民合作社助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合作是大国小农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
1.组织化程度低严重掣肘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生产体系、产业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把“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定为新时代推进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发展现代农业,要用现代化物质条件、先进的科学技术与生产要素装备农业,用现代化的组织管理理念武装农业,要实现农业生产机械化、电气化、信息化、生物化和化学化,最终实现专业化、社会化、区域化和企业化,而我国长期以来的农业组织化程度不高与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极不适应,迫切需要组织创新。
2.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德国是合作组织发源地,经过150多年发展,已形成地方到中央覆盖广泛、功能明确的完善合作社组织体系,超过80%德国农场主加入合作社,75%以上农产品通过合作社销售,合作社已然成为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发展的强力载体。1994年樊亢等出版《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兼论农业合作社》一书,总结出美国重视组建新型合作社,对于发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了极为积极的作用。巴西政府创造政策环境,指定部门对合作社进行扶持指导,形成了全国、州、地方和基层合作社4个层次,约50%的议员来自合作社社员。经过110多年发展,印度合作社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和城乡居民提供了各种高效服务。
3.合作社能够有效冲破紧箍小农发展现代农业的魔咒。众所周知,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受制于组织化程度,在参与市场竞争、新技术装备采用、质量安全控制等方面处于劣势,产业单一、管理粗放、效益低下,土地利用低效。在新产业新业态更迭和三产融合发展过程中,小农户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和成果分享得不到保障。而农民合作社能够将同类生产经营者、同类服务提供者、同类利用者组织起来,以民主管理方式有效整合农机、种子、肥料、资本、设备、人才等资源优势,能够很好解决一家一户“解决不了”“解决不好”“不划算”问题,通过订单、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保障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有效挣脱了传统小农户组织化程度低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束缚。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离不开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1.发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的基础。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农业经济组织,被认为是现今社会经济效益最为先进的经营组织形式之一,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广泛认同和普遍重视,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美国在农业合作社高水平发展的基础上,建设了发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如果没有发达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就没有美国农业的现代化”——该结论被广大农业经济学者认为是世界各国建设农业现代化的通用定律。
2.合作社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我国各地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中,摸索出了“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企业农户”等多种有效方式,合作社是这些模式的重要组织基础。2013年,陈建华从农业科技、生产与信息服务、农村商品流通、农村贷款难题解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论述得出农民合作社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当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被普遍认为是以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以龙头企业为骨干、社会力量为补充的依托政府的公共服务网络,是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提供综合配套服务的体系,既提供公益性服务也有经营性服务,既包括专项服务又有综合服务。据农经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175.36万家,实有成员数6794.3万个,全国农民合作社经营收入5889.65亿元,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8702.47亿元,统一组织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2980.16亿元;有8.4万家、1.4万家、5234家、1324家农民合作社专门从事农机、植保、土肥、金融保险等服务,创办加工实体、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合作社达3.27万家、1.64万家、6443家。
3.社会化服务的新发展需要合作社的持续创新。生产托管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冲破“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魔咒中的实践创新。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前提下,农户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服务组织来完成。相较于传统的规模经营和土地流转,生产托管使农民意愿受到了尊重,使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得到了保持,“种什么”“种多少”由农户决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利益诉求与农民共同富裕的目标达到高度一致,受托方利用自身资本技术、设施设备、网络管理等现代要素优势,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服务,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升级,延长产业链条,提升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把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引入农业现代化大生产、大市场,通过保底产量、保底收益、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广大小农分享到三产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提升。合作社要顺应这种趋势,持续推进实践探索创新,更好发挥其组织基础的作用。
三、让合作社在社会化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1.创造宽松环境,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农民合作社在我国发展时间还比较短,需要一个实践探索完善的过程。针对当前存在的合作社规模小、内部管理不规范、带动能力较弱等问题,要正确认识和科学对待。应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前提下,采取更大力度扶持政策,创造扶持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宽松环境。应总结北京市密云区较早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山西省屯留区率先成立生产托管服务中心等的经验,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职能,为合作社提供登记管理、生产、技术信息、供销、金融、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把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础力量加以培育。
2.借鉴国际经验,拓宽合作社服务领域。再来看德国的农民合作社。按所属部门不同,德国农民合作社分为原材料和农产品购销、奶制品、畜产品、葡萄酒酿造、蔬果和园艺、其他生产和服务等各类合作社,以及其他特殊合作社(原东德遗留下来)。基层农民合作社为农民提供物资采购、农机具使用、储藏、加工、运输、销售、农业信贷、农民建房、信息咨询、技术培训、能源提供等全面服务,其中2/3的合作社从事发展之初的核心业务——金融信贷业务。据调查,2017年德国共有农民合作社2099家,工作人员超过10.1万名,社员159.2万名(同一农场主可加入多家合作社),当年合作社销售额超过600亿欧元。我们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积极鼓励合作社拓展服务领域,包括允许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
3.重视质量提升,规范合作社运行管理。应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社提高规范化水平,针对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异化情况,通过开展示范社创建不断总结经验,鼓励扶持办得好的合作社发展壮大,从制度层面杜绝办社目的不纯或办得不好的合作社攫取政策好处,有效促进合作社发展能力、生产功能和带动作用3个方面提升。应遵循市场规律,采取引导、激励等办法措施而非单纯使用行政手段管控农民合作社,避免简单粗暴地“集中清理”和“注销”,防止对正常合作社造成负面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