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
2019-01-08
财政部等: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近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印发了《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稻谷、小麦、玉米三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1%,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500元/人。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意见》强调,要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落实便民惠民举措。要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清理规范农业保险市场,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要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保险条款和费率拟订机制,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优化保险机构布局,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强化协同配合,加大政策扶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农业农村部: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
近日,农业农村部下发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通知指出,要因地制宜选择盘活利用模式。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农业农村部:认定第九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
近日,农业农村部认定第九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442个(示范村300个、示范镇142个)。示范村镇具有主导产业突出、品牌效应明显、农民收入较高等特点,示范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7622元,示范镇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621元,分别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0.6%和13.7%。
示范村镇瞄准特色优势产品,经过做大产业规模、延长产业链条、创响产品品牌,逐步培育主导产业,并以主导产业集结资源要素进一步做特做精。90%以上示范村镇主要聚集在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及流通服务业上,其中43.1%的示范村镇聚集在特色林果业上。示范村镇着力推进生产标准化、特征标识化、营销扁平化,实现质量可追溯、去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打造乡村品牌。示范村镇主导产品31.45%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35.97%获得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31.90%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
示范村镇大都着力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农民参与度大、受益面广的乡村产业,开辟了农民跨界增收、跨域获利的新空间。农业总收入、主导产业总收入过10亿元的示范镇分别达20个和11个。示范村镇通过产业引进和培育企业,通过企业进一步培育乡村产业,形成了以村促企、以企带村的良性互动格局。示范村镇中64.5%拥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0.7%拥有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98.2%拥有农民合作社,82.6%开展电子商务营销。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发布
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根据商标法、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此次发布的地理标志统一专用标志,设计选用的是最具代表性的自然地理和人文历史符号,以长城及山峦剪影为前景,以稻穗象征丰收,代表着中国地理标志卓越品质与可靠性。选用透明镂空的设计,增强了标志在不同产品包装背景下的融合度与适应性,便于企业在不同类型产品和各异包装中进行设计使用。以经纬线地球为基底,中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英文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OF P.R.CHINA”,“GI”为国际通用的“Geographical Indication”的缩写,确保不同语言、文化背景的多层次消费群体直观可读,表现了地理标志作为全球通行的一种知识产权类别和地理标志助推中国产品“走出去”的美好愿景。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是开展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工作迈出的坚实一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发布。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认真落实机构改革的相关要求,有序推进统一地理标志认定制度相关工作,实现地理标志统一受理渠道、统一审查标准、统一发布公告、统一专用标志和统一保护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