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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税金”或“税费”写入《会计法》
——基于企业会计人员纳税能力的视角

2019-01-08王凌智

中国农业会计 2019年1期
关键词:税金会计法税费

王凌智

企业有关经济收支业务,需要办理会计手续实施会计核算,而要准确、及时、全面实施会计核算业务,会计人员就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企业(包括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纳税工作方面的能力是其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财务会计人员不具备一定的纳税专业能力,是不能胜任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从企业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定的会计核算内容,就存在着核算内容没有将“纳税核算”单独列示的问题,这使得企业财务会计人员重点工作之一纳税业务,在《会计法》中没有得到全面的“显示”,从而使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能力与核算内容不够协调和匹配。因此,建议对现行《会计法》进行修订,将企业财务会计人员重要工作内容“税金”或“税费”写进《会计法》。

一、企业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分析:纳税能力

《会计法》第38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是在会计法律层面上规定了会计人员应该具备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能力。而从企业实际情况来看,财务会计人员专业能力的体现,不仅是指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财务会计人员,还应包括持有审计、经济(财政税收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财务会计人员;持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的财务会计人员;虽然不持有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但是实际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人员。参加以上这几种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税收法律是必考内容。就是说,持有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者,均系统地学习了税收法律理论知识,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能够较为熟练地运用税法知识指导实践,特别是持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纳税专业能力较强。并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财务会计人员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最新的相关政策法规指导工作实践,不参加继续教育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而从中小企业来看,一般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有的企业只配备了2名财务会计人员。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主要负责记账、算账、报账等工作,具体而言,就是及时将有关经济业务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登记入账,按月结账编报会计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有关税费,向利益攸关方及时提供财务信息,对有关记账业务实施审核把关,等等。这里面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每月按照法律要求按时纳税,即使在申报期没有应缴纳的税金,但也要“零”申报,就是说虽然申报期不需要缴纳税金,但是要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换言之,每一申报期纳税的“活”都要完成,“一个月都不能少”。而这项纳税工作就是由企业会计人员全权负责承办的。因此,从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内容上看,纳税工作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而这么一项属于企业财务会计的重要工作,却没有在会计基本法律中体现出来,并加以约束和规范。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依法纳税关系到人人和所有企业的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多次出台降税减费政策,给企业减负降税、轻装上阵,比如“营改增”、降低税率等,提高了企业的“造血”功能,使得纳税人普遍受益;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提高了扣除的基数,而且还增加了专项扣除项目,涉及的面更为广泛,与取得收入的个人均有利益关系。

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在纳税方面的工作主要是:企业年度税务筹划,月份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确认、进项税额的认定,发票的开具和领用,个人所得税的核算或审核,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月份应缴增值税和附加税的计提,其他税费的计提,社会保险费的审核,工会经费的计算,各项税费申报和缴款。从中可以看出,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应具备纳税工作的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有关税法知识、正确核算应纳税额和按时申报,就是说既要按照税法将企业应缴纳的税费计算准确,既不能多算,也不能少算,又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填表申报应缴税费。按照有关税收征管法律的规定,企业每月15日之前(法定节假日顺延)将申报期之内的税金予以申报并缴款,超过规定时间申报或没有申报的,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缴纳滞纳金。因此在每月15日之前,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重点工作是:第一是精确计算申报期应缴纳的所得额、纳税金额,纳税项目正确、应缴税款准确;第二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将申报期应缴纳的税费申报成功并缴款。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应熟练操作应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办理企业纳税事宜。其中纳税申报表包括:增值税申报表、附加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季度企业所得税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等。例如增值税申报表,是由13张报表组成。

然而作为会计工作基本法律的《会计法》,却难以见到规定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纳税业务工作:税金或税费,换言之,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所负责的税金或税费核算业务工作没有在《会计法》中充分体现出来。而现行《会计法》全篇中只有一处有“税务”两字,并且仅仅指的是税务机关,该法第33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就无形中将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纳税工作能力给掩盖了,就是说在《会计法》中没有将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有关纳税专业能力完全体现出来,从而使得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没有全面体现在会计基本法律上。

二、现行会计法律关于会计核算内容:没有将“税金”或“税费”核算单独列示摆在突出位置

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专业能力的展现最终要体现在具体的财务会计工作之中,就是要履行好会计法律规定的会计核算业务。而《会计法》第10条规定了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从以上会计法律规定内容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字面上没有财务会计人员的主要业务工作:“税金”或“税费”的核算。虽说这些会计核算内容包括了“税金”或“税费”业务,仅将有关“税金”或“税费”包含在低级科目(项目)中,未将其单独直观地列示并突出出来,至少从外在形式看,“税金”或“税费”没有在会计法律中取得应有的“地位”,而是掩盖在其他项目之下了。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应该缴纳的各项“税金”或“税费”主要有以下几种: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等直接计入管理费科目;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进口关税、烟叶税直接进入了有关成本科目;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计入损益科目;而增值税是流转税计入“应缴增值税”科目,因为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式,这一计税方式决定了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有的“税金”或“税费”直接进入了成本、费用,而有的“税金”或“税费”直接计入损益科目、应付税费科目。也许有人会说,企业会计核算业务,当然包含对各项“税金”或“税费”的核算,这是毫无疑问的,就不用再特别将“税金”或“税费”体现出来了。比如,会计要素“费用”、“成本”就包含了有关的“税金”或“税费”科目,增值税的核算不包含在其中。因此,对于“税金”或“税费”的会计核算来说,仅靠会计要素“成本”、“费用”是难以全面覆盖的。但事实是在会计法律规定的会计核算内容上,看不到“税金”或“税费”字眼,如此一来,就会将“税金”或“税费”核算重要性给削弱了,会计基本法律没有将“税金”或“税费”核算规定给突出出来,或者是摆在显著位置以示重视。因此,非常有必要将“税金”或“税费”写进《会计法》的会计核算内容之中。

三、将“税金”或“税费”写进《会计法》的重要意义

将“税金”或“税费”写入《会计法》规定的会计核算内容中,与会计要素“成本”、“费用”项目等并列,突出其重要性,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可以进一步增强企业会计人员纳税责任感。将“税金”或“税费”写入《会计法》的会计核算内容之中,在会计基本法律中予以明确,作为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单独列示突出出来,就使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履行的会计职责包括“税金”或“税费”核算、申报纳税工作,有了会计基本法律作为强大的后盾支持,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就会主动依法处理会计业务,依法纳税、依法核算的使命感、责任感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可以进一步强化会计人员纳税法律意识。作为企业纳税业务的主要经办人员,财务会计人员既要负责“税金”或“税费”的计提、核算,又要负责“税金”或“税费”的申报和缴款,这就需要《会计法》给予明确和规范。唯有如此,企业会计人员才会依据会计基本法律和有关税收法律主动承办纳税业务核算和申报,按时缴纳各项税费,从而使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依法纳税意识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三)可以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纳税质量。将“税金”或“税费”写进《会计法》的会计核算内容之中,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将依据《会计法》、税收法律法规承办纳税业务。即从企业年度税务筹划,具体“税金”或“税费”的计算、纳税申报到积极配合税务稽查等环节,严格按照《会计法》、税收法律办理,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纳税业务的质量。

四、对《会计法》修订的两点建议

基于以上的分析,建议对《会计法》相关条款进行以下修订。

(一)增加对“税金”或“税费”的核算内容。对现行《会计法》第10条进行修订,具体来说,就是增加一款“税金”或“税费”的计算,作为其第六款,即将第10条由7款调整为8款。(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税金或税费的计算;(七)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八)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或者是将其第5款修订为(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和“税金”或“税费”的计算。

(二)将纳税报表纳入会计报表。作为企业来说(一般纳税人),每月(小规模企业一般按照季度申报纳税)都要在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各项“税金”或“税费”,首先要填写申报表,申报成功后缴纳“税金”或“税费”,完税凭证、纳税申报表就是会计人员记账的基本依据,并将其纳入会计档案。《会计法》第20条第2款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这里的会计报表,是指传统意义上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没有将纳税申报表包含进去。因此,建议对《会计法》第20条第2款进行修订,将企业财务会计人员重要工作内容:纳税报表包含在会计报表中,即将第20条第2款修订为“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包括纳税报表)、会计报表附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会计人员主要工作之一,就是依法承办纳税工作,然而在《会计法》中,却难以见到“税金”或“税费”字眼,进一步说,似乎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与“税”无缘,这就造成了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与会计基本法律规定要求不协调。因此,为了充分体现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实际纳税工作,应该将“税金”或“税费”写入《会计法》之中,从而使得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办理具体的纳税工作,有会计基本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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