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网络化的危害和监管
2019-01-08费宜玲周用武刘大伟侯森林潘恒昌
费宜玲 周用武 刘大伟 侯森林 潘恒昌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野生动植物物证技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实验室,南京,210023)
国际上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量十分巨大,全球每年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贸易额约50亿美元以上。除此之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非法贸易额更是惊人,据估计每年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类走私额达500亿美元,是仅次于军火、毒品的第三大走私行业。野生动物的贸易是生物多样性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1],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非法贸易加剧了生物多样性的下降,将控制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作为实施旨在阻止生物多样性损失的紧急行动[2]。
随着网络技术的兴起,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运用互联网进行非法贩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开始出现,近年来网络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案件数量更是呈逐年增长趋势。违法犯罪的方式已从传统现实空间的平面交易转变为以互联网为依托的虚拟空间立体交易,使得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犯罪形式更加多样,方式更加隐蔽。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的统计,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已成为全球第三大非法交易,而野生动物网络非法贸易已排网络犯罪的第五位[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传统的野生动物非法贸易逐渐找到了新生的渠道,在线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贸易占野生动物贸易的比例开始逐年上升,且贩卖形式也越来越新颖,互联网已经成为目前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4]。
1 传统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特点
野生动物贸易的主要原因是市场需求和利益驱动[5],野生动物贸易是狩猎的主要动力之一,狩猎者通过到市场上交换猎物以换取经济来源。远离野生动物分布区的人们通过市场间接地获得野生动物及相关的产品[6]。局限于买家的供求关系以及货运的发达程度,传统的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一般具有涉案动物数量少、物种单一、交易流程缓慢、经济效益低、涉及人员类型固定这几个特点。
2 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网络化的特点
1946年第一台计算机问世,1969年互联网雏形开始出现,从此人类开始进入互联网时代。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8年1月底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底,我国的网民规模已达7.72亿,而互联网普及率也已达55.8%,其中手机网民规模已达7.53亿,比例持续上升[7]。互联网的产生完全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模式,给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提供了巨大的方便。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被逐渐打击的传统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也找到了新生的渠道,依赖于网络途径的野生动物非法贸易逐渐发展起来。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网络化具有以下的特点。
2.1 交易流程便捷
传统的交易环节通常包含以下环节:在分布国捕猎野生动物的农民或猎人——提供野生动物种类识别服务、活体野生动物护理技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加工服务的专业人员或公司——涉足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或走私的犯罪团伙——销售野生动物或制品的经销商——提供非法许可、非法保护或在野生动物进出口环节中提供方便的政府官员——消费者[5]。
在互联网出现之前,野生动物贩卖主要采取订单的方式,由一个盛产某种野生动物地区的捕猎者贩卖给另一个缺少该种动物地区的犯罪分子,然后再由该犯罪分子联系其他少量需要这种野生动物的买家。一般来说每批订单的规模不大,大规模的贩卖、大规模的运输很容易将犯罪行为暴露而被发现。
但是互联网的兴起,使得人们省去了大批量购买的程序,可以直接从捕猎者手中购买,而且在互联网上购买的野生动物制品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通过物流送达购买者手中。贸易过程的简化,贸易时间的缩减使得犯罪分子更加倾向于使用互联网来进行野生动物贸易,野生动物犯罪也逐渐地开始向互联网转移。如在中国与东南亚地区,已经出现了复杂而庞大的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网络(illegal wildlife trade networks),跨境野生动物犯罪集团通过该网络将野生动物源源不断地在不同国家之间运输与贸易[8]。
2.2 隐蔽功能强大
网络交易隐蔽功能强。目前,国际上最常见的在线贩卖方式,主要通过各种社交软件寻找想要购买野生动物或产品的买家,或通过各种购物平台购买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然后通过银行卡转账等多种形式转移资金,最后将精心伪装的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产品通过快递物流运输到买家手上。互联网的一系列特性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天然的掩护,使得案件侦破难度变得越来越大。
2.3 辐射效应广泛
传统的野生动物贸易由于地域、沟通、保存等条件的限制,对野生动物的贩卖仅限于个别种类以及野生动物身体较为容易保存且价值昂贵的部位。贸易的范围也限于个别团体之间,地域的跨度也不是特别大,很少能跨省运输贩卖难以保存的野生动物活体及部位。但是互联网的出现给不同区域的交流提供了可能,使得贩卖野生动物的范围大大增加,各种网民对不同野生动物的需求使得所有的野生动物都面临着被猎杀的危险,而不是仅限于以前的少部分野生动物,互联网强大的沟通能力使得贩卖野生动物的犯罪更加猖獗。如2018年,犯罪嫌疑人陈某长期从广西、广东、湖南、福建、江西等省上家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再通过“下线”直接销往高档会所、农家乐等场所,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网络,案件辐射广西、广东、湖南、福建、上海、江西等多个省份以及省内的近20个市县区,涉案价值超亿元[9]。
2.4 涉案种类繁多
网络交易涉及野生动物种类繁多,如动物药材类多为哺乳动物的角制品或者鳞片,如穿山甲(Manispentadactyla)的鳞片;餐饮市场涉及两栖、爬行动物,也有鸟类和哺乳动物,随着网络化技术的兴起和物流运输业的发展,餐饮市场开始逐渐打破野生动物的时空限制以求获得更多的销售渠道;宠物市场是最近几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新市场,以前的宠物多以爬行和鸟类动物居多,例如龟类、画眉、鹦鹉等大宗宠物,随着人们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文化生活的不断丰富,异宠市场悄然走红,近年来涉案较多,如球蟒(Pythonregius)、美洲绿鬣蜥(Iguanaiguana)、普通猕猴(Macacamulatta)等成为更多年轻人的选择,宠物市场的非法交易大部分是依靠网络为媒介进行的;工艺品市场多涉及哺乳动物的牙齿和骨骼,常见为象牙以及各类哺乳动物牙、爪等,该市场受网络化的影响较大,基本都是通过固定的店铺转移到隐蔽的网店上贩卖。借助于网络信息技术无时空障碍,野生动物制品在古玩市场的份额也逐渐加重。
3 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网络化的危害
3.1 加速物种灭亡
野生动物犯罪走向网络化导致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发案数量逐年上升,猖獗的捕猎盗猎活动使得野生动物的数量急剧减少,许多野生动物濒临灭亡[10]。这与提倡的生态文明建设背道而驰,将会给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如1994 年所有种类的穿山甲都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名录中,但由于过度利用、执法不力及处罚过轻等原因,穿山甲遭受严重的非法贸易,种群濒临灭绝;2016年第 17 届CITES 缔约国大会将8 种穿山甲从CITES附录Ⅱ升至附录Ⅰ中,从而禁止穿山甲及其制品的一切国际商业贸易[11],这才给穿山甲的保护带来生机。
3.2 增加人兽共患病风险
野生动物生活在野外,身上可能携带有大量的细菌、病毒和寄生虫等病原体,目前,全世界已经证实的人类病原体有1 415 种,人兽共患病约占 61%,其中多数病原体来源于野生动物[12]。我国每年查办野生动物案件数百起,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却屡禁不止,导致鼠疫等重大人兽共患传染病时有发生,一些新发、再发病原体存在蔓延的风险[13]。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网络化趋势的发展增加了人类和野生动物密切接触的机会,同时也增加了患人兽共患病的风险。无论是食用野生动物还是饲养野生动物,对人类的健康都是严峻的考验。“同一个地球,同一个健康”,为了公共安全,加强野生动物网络化非法贸易监管迫在眉睫。
3.3 犯罪人群多元化
由于利益驱使,由于好奇,由于从众等心理,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从犯罪人群来看,网络犯罪伴随而来的是犯罪群体年轻化、多样化,甚至学历化,这对我们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有极大的影响。
4 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网络化的监管措施
野生动物非法贸易趋于网络化,从线下发展到线上,从实体转战到网络,作案手段更加隐蔽,涉案区域广且跨度大[14]。互联网市场交易具有快速、流动性、隐匿性强与跨越国界等特点,这一市场昼夜无休且难以规范管理,为包括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4]。
野生动物非法贸易途径的网络化趋势让野生动物的多样性和丰富度陷入了巨大的危险之中,为了从源头杜绝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可采取如下措施。
4.1 监管网络环境
首先需要加强野生动物贸易的第一道平台,网络环境的监管。是否有明确的站内禁令及在一定知识技能支持下的持续性监管,极大程度上决定了平台内的濒危物种交易规模。拥有明确站内野生动物交易禁令的网站,交易量都明显低于没有禁令的网站[2]。
4.2 加强宣传教育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事关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平衡,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理念。
很多买家缺少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国家法律知识;同时对野生动物保护知识也缺乏,不知道哪些种类的野生动物受到何种级别的保护,如“深圳鹦鹉案”。
4.3 加大执法力度
动物保护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人们行为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它规定人们应该怎样做,什么行为是违法的,什么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违反,就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大监管范围,加强执法力度,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创新技术,拓展思路,对网络上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犯罪案件严打高压态势,坚决给予打击。同时,将合作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纳入同周边国家的外交战略当中,并落实到公安、林业、海关、外事、经贸、旅游等多个领域的对外合作当中[8]。
4.4 携手共同合作
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携手合作是有效打击野生动物网络化非法贸易的关键。应用新技术手段,依托世界海关组织的“海关执法网络沟通平台”和国际刑警的“全天候通讯系统”,及时分享信息情报,推动新型专业调查技术应用,强化打击意愿和执法能力[13]。
随着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网络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社会各层面民众都应该意识到网络化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危害,各方联动,共同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行为,保护生物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