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在精准扶贫中监管体系的建构
2019-01-08赵光东
赵光东
改革开放之后,党和政府始终将实现贫困人口脱贫的目标放在工作的核心区域,扶贫工作成为目前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扶贫工作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但还存在不少问题,暴露出扶贫监管体系的不足,尤其是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更要发挥好自身的法律监督职能,做好法律监督工作。
一、当前我国精准扶贫的现状
(一)我国扶贫政策的演变历程
贫困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为了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近几年国家不断出台扶贫政策改善贫困现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我国扶贫政策的发展历程来看,扶贫从最开始的制度性扶贫、区域性扶贫到综合性扶贫,直到现在最有效的精准扶贫。总体而言,一共有以下三种发展的态势。首先,扶贫目标与标准日益提高。从扶贫政策变化的相关数据来看,政府扶贫政策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对于贫困的认定标准也在提高,而相应扶贫工作所需要的财政支出、人员建设及物资帮助也在不断增加,扶贫目标也由此得以提高。其次,扶贫对象由整体转向个体。从扶贫政策的覆盖范围能够准确看出,扶贫对象由原先的大面积分布到贫困县再到贫困家庭,说明了扶贫工作的有效性与科学性。最后,扶贫方式不断明朗化多样化。之前的扶贫方式是政策为主、粗放型的,而现在的扶贫方式是精确到户、精准性的,并根据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扶贫方式,扶贫成效更加显著。
(二)扶贫的现状
近些年,我国扶贫工作所取得的成就是举世瞩目的,不仅仅是我国贫困人口人数在急剧减少中,而且贫困人口的再次致贫率也有所下降。根据联合国的《2015年千年发展目标报告》显示,我国的极端贫困人口比例已经有了明显变化,从1990年的61%降到2002年的30%,到2014年更是降到了4.2%,我国对世界的脱贫减贫贡献很大。
虽然我国扶贫工作的成绩辉煌,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如资金管理不当、扶贫项目执行不到位、腐败犯罪多发等。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扶贫监管不到位,无法保证扶贫工作程序的透明公开。加强对扶贫的监管成为当前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更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积极推动扶贫工作有序进行,保证扶贫工作的规划合理。
二、检察机关在精准扶贫中建构监管体系的意义
(一)精准扶贫加强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1.法治意识淡薄
大多数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群众素养不高,法治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更不到位,导致行政机关不能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同时,群众也不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只能上访或者采用其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2.扶贫领域法律不完善
在扶贫领域中,检察机关职能的发挥只能通过监督扶贫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来实现,看其是否存在职务犯罪或扶贫资金的使用是否违法。但是,从现有的法律体系来看,扶贫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扶贫工作主要依靠政府出台的政策方针与行政法规等,使一些扶贫人员在工作中没有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理念,并可能会利用政策法律漏洞而出现腐败问题。尤其是在扶贫资金的使用上,一旦不能依法行事,会直接导致腐败现象的出现。
3.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
一是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对于扶贫资金的管理,政府制定了具体的管理方法,但没有制定完善的实施方案,导致扶贫资金使用不合理,比较混乱。二是责任制度不明确。正是由于责任制度的缺失,致使扶贫领域腐败丛生,相关人员的责任较少受到追究。三是监管制度不完善。扶贫领域腐败问题不断,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是监管体系不健全。
(二)检察机关加强精准扶贫监管的意义
对于扶贫领域多发的问题,完善监管体系加强检察监督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首先,符合建设依法治国的目标。扶贫工作是政府的工作事项,保障行政工作的合法规范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次,能更好保证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在精准扶贫中加强检察监管的路径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发挥职能做好扶贫监管工作。
第一,依法履行职能,严厉打击犯罪。当前扶贫领域的腐败频发、职务犯罪屡禁不止,是检察机关重点监督的区域。虽然犯罪金额较少、危害不大,但从整体来说性质更为严重,必须给予严厉打击。因此,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严厉打击相关犯罪,从而给扶贫工作人员以警示,告诫其要严格约束自己认真工作。
第二,坚持信息公开,提高法治意识。要想更好地完善监督体系,就要发挥社会的力量,做到全方位监督。因而,扶贫工作需要将信息公开化,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使群众及时关注了解相关政策方针,方便其监督身边扶贫人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