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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冲突的协调

2019-01-08许胜利

法制博览 2019年31期
关键词:刑民公安机关交叉

许胜利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23

因为实际上交叉牵连和法律事实上存在的一些实际形态较为复杂,在经济领域内发生的一些侵权行为在适用权利诉讼程序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这种法律现象也引起了司法界和科学界一定的重视。在经济领域内,其中主要表现在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等,在司法活动不断发展的当下,因为实体法律相互交叉产生的程序冲突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冲突协调进行了分析和探究。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冲突类型

针对案件发生的原因来进行分析,不管是实体性交叉案件还是程序性的交叉案件都只是表面存在的表象,其背后还有隐含的较为深层次的冲突含义。同时这种潜在的冲突含义也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冲突的本质。(1)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事实的认定上,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当前形式诉讼的基础证据的证明程度更加靠近现实要求,也就是优势和证据规则。因为民事更加注重法律事实,而刑事更加注重的是客观事实,因此而二者针对同一个法律事实的认定也会产生一定的差异。(2)对于法律评价冲突主要表现为在案件事实认定相同的情况下,对于案件事实的法律性质评价产生了一定的矛盾。而对于刑民交叉类案件相同的法律事实会引发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这种情况和案件之间的证实没有必然联系,同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不用基于性质法律规范来对相同实施进行界定,同时规定也不相同。(3)基于诉讼对行为的起始点来进行分析,案件的管辖冲突是程序冲突的起点,需要由当事人来选择是否要进行民事诉讼还是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公诉。伴随着诉讼进程的不断深入,诉讼行为也在不断进行,这种冲突会产生一定的转变,也就是在相同案件中,需要将民事诉讼放在优先程序还是应该将刑事程序放在优先程序。这也就产生了公权和私权的矛盾,也会产生民事裁定和形式裁定权力的冲突。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行为冲突现状

(一)刑民交叉案件管辖冲突

基于诉讼进度来进行分析,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冲突主要在管辖冲突上进行显示。针对法律事实竞合型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冲突根源可以作为经济纠纷开始受理,相关司法机关认为其涉嫌经济犯罪,应该对其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但是假如司法机关却认定其涉嫌经济犯罪,开启刑事追诉那么法院又会以经济纠纷来对当事人进行民事起诉,在这几种情形下都会产生相应的管辖冲突。

(二)对于刑民交叉案件中财务归置的冲突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针对财务采取相应措施的冲突和诉讼行为具有同一性。(1)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为了对生效判决的切实执行,或是为了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进行合理的维护,就会在诉讼开始之前基于当事人的或是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来对诉讼财产进行保护。诉讼保护分为诉讼之前财产保护和诉讼财产保护,实际的保护措施主要是对一些房产进行查封,对流动资金进行冻结和扣押。在刑事诉讼中,追诉机关会因为一些固定的证据或者是一些追缴犯罪所得目的来对涉案的财产进行强制保护,和民事诉讼中财产保护措施同一时就会产生冲突。(2)相同涉案款物的执行冲突,在民事诉讼中执行分为先执行和执行,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涉案财产可以采取罚金,没收以及责令退回等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当民事诉讼执行和刑事诉讼执行措施对象相同时候就会产生冲突。不管是法律事实或是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法院针对相同法律事实作出的判罚,判罚中一些事实的认定和法律定性会不会对诉讼程序产生制约和阻碍,这也是刑民交叉案件中最为激烈的一种冲突形式。在对刑民交叉案件判定产生冲突的时候,不但涉及到了刑事判定效力问题同时也涉及到了民事判定和形式判定的效力问题[1]。

三、刑事交叉案件程序冲突处理策略

在对管辖冲突进行相应协调的时候,在九十年代我国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对犯罪嫌疑的规定,其中指出基于法律关系的明确,且不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线索和材料会移送至追诉机关进行处理。此规定还包含了法院在受理环节具有一定的案件甄别手段,可以认定一些不属于经济纠纷同时也具有犯罪嫌疑的可以不再进行审理程序,直接移交给追诉机关进行处理。之后公安部门也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其中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基本规定,对相关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刑民冲突问题解决机制为主要标准,针对相同法律事实刑民交叉案件,法院已经对其受理或是做出判决裁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说明理由附上相关材料函告受理的法院,并通报相应的人民检察院。所以,公安机关也具有一定的管辖权利,但是主要决定权利还是在法院,同时针对当前也有不一样的观点,公安部门经过侦查并撰写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规定中说道,明确公安机关可以连侦查的几种情境,也没有排出公安机关在一些必要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其理由主要是刑事侦查权利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独有职责,不可以剥夺和取代,现有的法律内部将民事诉讼活动作为影响刑事立案的决定因素,一些不符合刑事优先的诉讼原则,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审判机构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判断,公安机关可以另行立案且不会对司法权威造成相应的损害[2]。

当前关于法律定性存在一定分歧的刑民交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在函告法院之后针对法院没有结束审理的案件,公安机关不应当在这时对其进行强制立案,需要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在法律的有效范围内函告检查院,检查机关通过立案监督权的使用在有效期限内对案件进行有效的审理和调查,同时也做出一些公安机关立案的决策。通过诉讼对纠纷进行解决的角度来进行分析,针对相同的法律事实,不管是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审理还是公安机关作为经济犯罪进行立案侦查,都属于公职权利的介入,在国家提供的救济层面来进行分析,从形式上已经达到了诉讼的目的,受害者的诉讼权利也得到了相应的保证,因此下面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对受害人的实际权利进行保护。诉讼属于国家以公权力来对公民提供保证的权利,但是和国家社会对公民提供的物质不同。即使诉讼存在较为良好的诉讼理念和原则,但是因为没有足够的科学实际操作程序,导致这种公共权力在运行的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的懈怠,从而降低了最终目的完成[3]。

四、结语

综上所述,想要保持司法的公平和公正,就一定要寻找到适合刑民交叉案件的最佳司法解决途径,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进行完善,这也是刑民法学的基础课题。刑民案件课题的研究涉及到的范围相对比较广泛,大多都是因为刑民交叉案件的不同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冲突属于一种新型的学术课题,也可以让相关人员对刑事诉讼程序功能进行重新审视,对形式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性进行提升,本文以期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提供相应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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