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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社会失范行为的法律规制*
——以网络舆情为视角

2019-01-08

法制博览 2019年31期
关键词:舆情网民舆论

谢 晖

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

互联网为网络舆情的表达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平台。借助互联网平台,每个人都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见解,网络舆情在当今社会发展的非常迅猛。但在这个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也出现了许多网络舆情失范行为,一旦管理不当,将不可避免地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通过分析网络舆情失范行为的特征、表现形式和成因,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机制。

一、我国网络舆情失范行为的特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出现了许多网络舆情失范行为,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舆情失范行为,有其自身的特性。

(一)虚拟性

网络舆情失范行为是一种在互联网网络虚拟环境下出现的新型失范行为,其传播平台是虚拟的互联网平台,不同于传统舆情的传播媒介。网络舆情失范行为是以互联网为传播媒介,是通过虚拟的互联网网络平台传播舆情,离开了互联网这个媒介,其行为就不具有网络舆情失范行为的特征,因此,网络舆情失范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传播平台的虚拟性。

(二)普遍性

根据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知悉,截止去年年底,我国的网民人数达八个多亿,互联网在全国的普及率达百分之六十,手机成为人们网络生活的必备工具,人们的生活离不开网络,并越来越依赖于网络。我国庞大数量的互联网用户中,网民的文化层次不高,容易引发一些网络舆情失范行为,侵犯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网络社会网民的构成非常复杂,是一个横跨各领域、各行业的复杂群体,是一个包含社会不同领域、不同信仰、不同文化人群的社会群体。网络的全球化使地球村变得越来越明显,网络舆情失范行为的发生越来越普遍,波及到世界的各个角落,严重影响着现实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

(三)隐蔽性

网络舆情失范行为具有隐蔽性,行为主体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使用虚拟的网络用户名,可以隐藏在境外甚至是违法的地方从事网络舆情失范行为。因为身份和场所的隐蔽性,办案机关调查取证非常困难。网络平台为网络用户提供了角色设定功能,用户可以随心所欲的设定自己在虚拟网络社会中的身份,但人在现实社会中的角色是不能随便设定的,当网民长期处于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两个不同的社会环境中时,角色的转换会导致网民的人格障碍和心理障碍,但这种障碍的形成过程非常微妙,具有高度的隐蔽性。[1]

(四)复杂性

由于互联网平台融网络、数字和信息技术于一体,具有传播速度快,信息量丰富,控制困难等特点,一旦网络舆情失范行为与其他社会问题混杂在一起,将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特征。因为每个网民的兴趣范围、人生阅历、文化层次都不同,对社会问题的看法见解也不同,网民背景的复杂性直接导致了网络舆情失范行为的复杂性。

二、我国网络舆情失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网络舆论暴力

网上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暴力舆论,一些不守法的网民经常在网络上公开发布针对其他网民的侮辱诽谤性的舆论,攻击他人的人身权利,严重损害了其他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权益。这些行为是典型的网络舆情失范行为。网络是一个自由而包容的平台,人们可以在上面畅所欲言,它接纳和包容各种文化层次的网民,但是总有一些网民会发表一些粗俗化和情绪化的评论,破坏了网络舆情的正常运作。[2]

(二)网络舆论绑架

舆论绑架是一种媒体舆论引导的网络失范行为,是指媒体抓住一个社会事件,按自己的想法大肆炒作,完全不尊重客观事实,也不考虑舆论的影响,使受众者被迫卷入媒体报道的新闻事件中,按照媒体的意思进行回应,达到媒体预设的目的。舆论绑架不是网络舆情独有的现象,传统舆情中也存在舆论绑架的现象。随着网络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舆论绑架现象日益减少,网络媒体中的舆论绑架现象却越来越普遍,特别是针对一些公众人物的舆论绑架,往往使这些公众人物备受媒体舆论的压力。媒体的宗旨本应是引导社会舆论的健康发展,但现在一些媒体开始追逐一些具有轰动效应的社会事件,不再满足于事件事实的报道,而是开始介入事件之中,策划“舆论绑架”事件,媒体在舆论引导中的能动作用非常大,如果媒体进行“舆论绑架”,将会出现媒体舆论引导下的网络失范行为。

(三)网络极端舆论

一些网民在互联网上发布一些严重夸张的,令网民触目惊心的帖子,吸引网民的眼球和点击率。“名人离世,原因让人震惊!”网页上经常会弹出这种标题夸张的文章,但点击进入后,发现标题与文章内容完全无关或联系不大,甚至就是谣言。标题党发表这种极端舆论,其动机常常是为了吸引眼球,吸引网络流量,或者是因为空虚无聊,或者是意图捉弄其他网友,最终欺骗了广大网友。[3]

(四)网络舆论失真

网络舆论失真是指网络舆论在大众传播中,出现差异的现象,即网络舆论与真实舆论有出入。舆论失真是一种必然现象,网络舆论失真是因为受众者没有有效地掌握真实信息。失真舆论的根源是信息的无依据性。在网络舆情传播的过程中,很多网民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发表舆论,导致事件真相被扭曲,进而造成网络舆情的失真。

三、我国网络舆情失范行为的主要原因

(一)主体的原因

我国网络的兴起时间相对较短,网民文化层次参差不齐,网民对舆情规范的认识能力不强,区分网络不良信息的能力不强,没有形成良好的网络舆情规范意识。网络世界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网民喜欢选择在网上发表一些不当的舆情,为了吸引粉丝的点击率,一些网友不择手段的去加工信息,使信息变的具有“新颖性’和吸引力,以达到吸引观众眼球的目的,从而导致各种网络舆情失范行为。所以,媒体不能以“制造新闻”来实现吸引网友点击率的目的,而应该尊重客观事实,以事实为依据,正确地引导公众的舆情。

(二)技术的原因

虽然有实名制的存在,但部分网络舆情是以匿名的形式传播的,这导致很难区分舆情的发布者和受众者,二者之间无明确界限,从而容易引发虚假舆情的传播。网络舆情是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传播速度快,信息量丰富,控制困难,在传播过程中容易失真,不像传统的舆情传播方式,舆情的发布者和受众者之间界限分明,传播模式是单向的;而在网络信息时代,舆情发布者和受众者之间的界限不明确,舆情发布者和受众者之间的角色可以互换,传播模式是多向的,但是当受众者的素质不符合舆情发布者的要求时,就会出现虚假舆情。网络舆情的传播媒体是互联网,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像传统的舆情传播媒体,网络的安全隐患比较大,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近年来网络安全的监管得到了发展,但是我国现代网络技术过于依赖国外设备,自身存在安全隐患,缺乏信息安全保障。大量的网络舆情失范行为就是源于网络技术的不完善。

(三)环境的原因

网络社会中人们交往的方式发生了改变,彼此之间不再是面对面的直接接触,更多的是在网络虚拟环境下的交往,相互之间都是匿名的和隐蔽的,彼此不见面,也不发生直接的接触,现实社会中的那种熟人之间的舆论监督将不再有效,在道德沦丧的情况下,网络舆情的失范将是必然的结果。

(四)机制的原因

个人权益的救济机制不完善,当个人的诉求不能获得有效的救济时,网民就会有负面的情绪,甚至产生怨恨,网民就会选择通过网络发泄这些情绪。其次,政府在面对网络舆情失范行为时,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平时对网络舆情的监督不到位,出现网络舆情失范行为时,政府监管部门束手无策,完全处于无准备状态,无法有效应对危机。因此,政府要保障个人诉求的救济机制,并建立网络舆情失范行为的预警机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防范网络失范行为于未然。

四、我国网络舆情失范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针对网络安全的一部法律,我国制定这部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网络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有序发展。目前,我国对网络失范行为的法律规范还很不完善,在网络失范行为不断扩张的情况下,法律缺失的弊端不断显现,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网络社会失范行为的法律规制,因此,要求对网络失范行为的立法体系化。网络社会的法律规范没有成体系化,直接导致法律不能覆盖网络社会中主要的失范行为,导致许多网络失范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规制,使得网络社会不能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因此,完整的立法体系是网络社会失范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要求之一。

(二)有法必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颁布后,各地积极推出由宣传部、网络信息办公室联合举办的网络安全宣传周,旨在促进共建共治。分享网络安全,深入宣传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严厉打击网络舆情失范行为。笔者认为,网络舆论相关法律的普及,应开展一些针对网络失范行为的专题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有法必依。

(三)执法必严

网络社会失范行为的管理要求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执法人员在网络失范行为的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严格规范网络舆情失范行为的行政执法,让当事人感受到程序的公正。将法律作为评价网络社会失范行为的唯一标准,对网络通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网络监管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这些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对网络社会失范行为的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律和程序进行,杜绝人为因素的主观干扰,保障执法形式的合法性和执法内容的合法性。所以,行政机关对网络社会失范行为的执法,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执法。要实现网络社会失范行为的法律规制就必须严格执法,确保法律的权威。[4]

(四)违法必究

处理网络社会失范行为的司法人员要树立法律意识,在《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范围内行使司法职权。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应依法追究网络失范行为的法律责任,确保网络使用的安全。网络舆情失范法应包括网络舆情失范行为的预警和处置。要依法加强对网络舆情失范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危害他人、社会或国家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严厉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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