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动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兽药案评析
2019-01-07郭继海赵韶阳窦晓青李培武
郭继海,赵韶阳,邓 书,窦晓青,李培武
(1.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山东青岛 266003;2.山东信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青岛 266101)
1 案情介绍
2018年7月,A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B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药房陈列架上摆放着咳喘宁(小)(通用名为盐酸多西环素片)16盒,产品包装无产品批号。经现场检查该医院处方笺,发现该药品已被使用了6盒。
2 处理结果
经请示批准,随即立案调查。B动物医院药房陈列架上摆放的咳喘宁(小)为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应当审查批准而未审查批准即生产的,认定当事人使用假兽药的违法事实存在。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之规定,咳喘宁(小)被判定为假兽药。经询问该医院法定代表人张X,咳喘宁(小)采购于A市C兽药经营企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称《复函》)规定,“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使用假兽药的动物为宠物,其所有权归宠物主人所有,固不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性质,拟罚款10 000元的行政处罚不符合听证条件,可不经集体讨论,且无依法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及相关证据。案卷经逐级审核批准后,7月19日,执法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主动告知了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依据《复函》《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7月25日,执法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10 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法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
对于C兽药经营企业涉嫌经营假兽药的违法线索,A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移交管辖区兽药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3 案件点评
3.1 主体适格
3.1.1 执法主体适格。本案属于兽药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A市实行农业综合执法,A市农业农村局作为兽药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委托A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实施兽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能,理顺行政执法体制问题[1],执法主体适格。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并告知其有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回避,执法人员适格。
3.1.2 执法相对人主体适格。执法人员查看了B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X身份证等信息,共同证明了B动物医院为违法行为当事人。
3.2 证据确实充分
B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药房陈列架上摆放的咳喘宁(小),产品包装无产品批号,且在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未查询到该产品相关信息,为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该医院处方笺证明B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使用了假兽药咳喘宁(小)6盒。上述证据及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共同证明,B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使用假兽药的违法事实。
3.3 法律适用准确
法律适用准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原则的基本要求[2]。《兽药管理条例》中,动物医院作为兽药使用者,使用假兽药无对应的处罚条款。2012年3月21日,农业部办公厅回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的《复函》中,对动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说明,明确“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4 有关思考
4.1 关于违法当事人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兽药使用管理相对人”为“兽药使用单位”,这就把执法当事人禁锢为“单位”,导致了个人使用假、劣兽药无处罚依据的情况。而《复函》弥补了此项空白。其规定,“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人员在对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时,一旦发现使用假兽药的违法行为,无论行政相对人是单位或是个人,均可以此为据,立案调查。
4.2 关于关键证据的确定
使用假兽药的违法事实确定关键点在“使用”二字上,在执法检查中,不要仅仅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内是否存放着假兽药,关键点在于收集使用假兽药的证据——处方笺。只有发现了假兽药,且在处方笺发现使用假兽药的证据后,才能构成完整的违法证据链[3],确定违法当事人使用假兽药。
4.3 涉案假兽药处理需依法谨慎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并未对假兽药如何处理进行说明,如若执法人员自行对涉案假兽药予以没收,极有可能造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如果对发现的假兽药任由动物诊疗机构处理,也会继续在社会上流通产生不必要的问题。鉴于此,建议将使用假兽药的危害告知违法相对人,由违法行对人自行将假兽药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记录报执法人员留存,谨防假兽药继续流通使用。
4.4 违法线索另案调查或依法移交
城区内的动物诊疗机构基本上有较固定的兽药经营企业供货,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假兽药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要追踪溯源,将违法线索另案调查或移交属地执法部门,坚决查处上游兽药经营企业或者兽药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将假兽药从根源上予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