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服》受服制度考述
2019-01-06马琳
马琳
摘 要 “受服”是丧期中最重要的易服环节。“受服”一词意为服丧期内,五服除缌麻以外,每一等级的服饰在不同时间节点由重服向轻服依次递减,直至除服。文章考察了不同阶层受服的时间、五服有受有无受、“渐细加饰”“以冠为受”等原则的问题,集中考证不同等级丧服在受服过程中的条例与具体细节,进而阐明这一制度背后隐含的礼学原则和现实意义,即服以示礼,礼以节情,不以死伤生的世俗伦理法则。
关键词 仪礼,丧服,受服
中图分类号 K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457-6241(2019)24-0047-08
《仪礼·丧服》是记载先秦丧服制度的重要文献,其中“受服”是服丧期间变易重服为轻服的重要条例。不同等级的丧服相应的受服情况因尊卑、亲疏、男女、长幼不同而有所区别,是宗法制度在服丧过程中的重要实践。
服丧期间自大殓至吉祭分别经历成服、受服、除服三个过程。其中服制的改易又称“变除”。变,即自大殓“三日成服”后数次变易服饰。除,即丧期满后除去丧服,易为常服。变服又分为依时间顺序递减的受服、遇祭祀活动暂时易服和并有丧时服“兼服”三种情况。五服数次受服形制,文献所载未详,徐乾学、张惠言、黄以周、吴承仕等礼学家均制《变除表》,然诸表内容颇简略,皆有可商榷处。本文试图全面梳理相关文献,总结《丧服》经传及《礼记》等先秦文献中有关“受服”的条目,对相关的原则和五服受服制度的内容作专题考述,从中探究其背后的礼学原则和现实意义:即服以表心,服随心变,圣人制礼,礼以节情,从而对丧服制度的此一方面有一更深入了解。
“受服”一词含义为服丧期间,丧服五服除缌麻以外每一等级的服饰在丧期内逐步由重服向轻服递减,直至除服。“丧服之重者,有变有除……所以然者,亲丧至痛,日月甚长,而衰麻之粗不可以久。故每因吉祭而为变除之节。”①服制愈重,丧期愈长,受服次数也愈多。斩衰服在既虞卒哭、小祥、大祥、禫祭四次祭祀仪式之后进行受服,齐衰、大功、小功也各有一至四次不等的受服。受服后,衰、裳、冠、绖带、履、杖的形制会发生变更。《说文解字》:“受,相付也。从,舟省声。”受字从甲骨文的形体看,上面一只手,下面一只手,中间一只舟为声符,是一方给予一方接受的意思,本义是上下承接。《丧服》大功章“受以小功衰”下郑注云:“受,犹乘也。”其在“受服”一词中,表示轻服承接重服之意。
丧服这一以轻易重、上下相受的过程也通常称为“变除”。“是则服之变除盖与哀情相终始矣。然变者则不遽除,而除者不更变,故变有受而除无受。夫变则变矣,而谓之受者何?孝子于此有不忍遽变之心,若人为之而已受之者然也。”②徐乾学认为重丧之服之所以多次受服而不遽除,是因为孝子哀怆深重,不忍直接除去丧服。但其在此语境中将“除”作为“受”的对立,解释为“遽除”,即不經历受服直接除服的情况,难免过于狭义。事实上,“变除”是丧期自始至终服饰变化的统称。“变”既包括服制减轻,也包括因凶祭、吉祭而暂易丧服为祭服,还包括因前丧遭遇后丧而服“兼服”的特殊情况。“除”则可广义地理解为除丧服、反常服,既包括丧期较短的“遽除”,也包括经历几次受服之后最终的除服。可见,受服制度是变除之节的一个部分,仅指五服服制经历虞、卒哭、小祥、大祥、禫祭之后服制减轻的过程。
关于受服制度,《仪礼》所载未详。《丧服经》深没斩衰、齐衰受服之文,言及五服受服之制,经仅有齐衰三月、殇大功无受服,以及成人大功、成人小功四条:
齐衰三月章:“疏衰裳齐、牡麻绖,无受者。”
殇大功章:“大功布衰裳,牡麻绖,无受者。”
成人大功章:“大功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
成人小功章:“小功布衰裳,牡麻绖,即葛,五月者。”①
成人小功章不明言受而言“即葛”。“即葛”即“变麻服葛”,首绖和腰绖由牡麻绖(质地较粗的雌株大麻)变为葛绖(纤维较细的草本生植物),是“渐饰加细”。受服之制,《丧服经》中仅此两处言及大功、小功绖带材质的变化。《仪礼·丧服·记》与《仪礼·丧服·传》中则有言及斩衰、齐衰等受服内容,以补经之未备。《记》有两条,集中于衰冠用布升数的变化:
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
齐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为受,受冠八升。②
《服传》有两条,关于受服的原则:
传曰:问者曰:何冠也?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③
传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无受也?丧成人者其文缛,丧未成人者其文不缛。④
更多内容,在《礼记》诸多篇目如《间传》《丧服小记》《杂记》《服问》《檀弓》《三年问》《丧服四制》等文献中描述比较详细。后世制定丧服变除等第制度,也多是源于《礼记》的记载。
自亲人始死,历经小敛、大敛,至第三日大敛成服,此后始称变除。由于既葬之后方可行变除之节,受服开始的时间,因服丧主体的阶级不同而异。对于以《仪礼·丧服》为代表的士丧而言,士三月而葬,故“百日卒哭”后即可受服。《礼记·王制》:“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⑤郑注释云:“斩衰不书受月者,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⑥天子七月葬,诸侯五月,大夫三月,葬虞同月,虞后即可受服,不待至卒哭。天子、诸侯、大夫卒哭祭相应延迟,在各自葬后二月进行,士葬、虞祭、卒哭祭同月,时间相近,卒哭后受服。“大夫以上虞而受,以其卒哭远也;士卒哭而受,以其卒哭近也。”⑦可见由于既葬之后方可除服,自天子至士,丧服开始变除的时间不同。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而“百日卒哭”,仅据士、庶人而言。
据《仪礼》《礼记》等文献记载,五服亲属根据尊卑、亲疏、长幼不同,丧期长短有不同,因而有受服,有无受服。仅据大夫、士丧而言,自斩衰至成人小功皆有受服。斩衰、齐衰三年、齐衰杖期于虞祭卒哭祭、小祥祭、大祥祭、禫祭四次受服,吉祭除服;齐衰不杖期小祥后除服;成人大功、成人小功仅于虞、卒哭后受服,未及期年而除服,不待更受。
无受服有四例:齐衰三月服、缌麻服、繐衰服、殇服。无受服的直接原因是关系疏远、恩情较浅,因此丧期短。《仪礼·丧服》贾疏云:“然葬后有受服,有不受服,案下齐衰三月章及殇大功章,皆云无受,正大功章即云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今此斩衰章及齐衰章应言受月而不言,故郑君特解之。”⑧又《仪礼·丧服》齐衰三月章:“疏衰裳,齐,牡麻绖,无受者。”⑨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仪礼·丧服》云:“缌麻三月者。”士丧三月既葬除服,齐衰三月、缌麻丧期皆为三月,既虞、卒哭后即直接除服,无受服。
齐衰三月、缌麻之外,繐衰亦无受服。《仪礼·丧服·传》:“繐衰者……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繐衰是春秋战国时期独有的五服之外的丧服种类,指的是诸侯之大夫为天子所服之丧服。在《丧服》五服等级中,繐衰的等级位于大功与小功之间。《仪礼·丧服》:“繐衰裳,牡麻绖,既葬,除之者。”贾疏云:“此繐衰是诸侯之大夫为天子,在大功下,小功上者,以其天子七月葬,既葬,除。故在大功九月下,小功五月上。”⑩案,天子七月既葬,繐衰无受服,直接除服。
殇服包括长殇、中殇、下殇三等,亦无受服。原因有二:“因殇而降”“其文不缛”。首先,“因殇而降”,故无受服,体现了《丧服》的因义制例,义例相生原则。长殇大功九月、中殇大功七月见于《仪礼·丧服》:“大功布衰裳,牡麻绖,无受者。”下殇小功五月见于《仪礼·丧服》:“小功布衰裳,澡麻绖,即葛,五月者。”可见为殇者服丧无变除之节。依照《仪礼·丧服》的义例条例,长殇则较本服降一等,下殇较本服降二等,中殇降服则是“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例如,为世父、叔父本服齐衰不杖期,若世父、叔父未成年,则为其长殇降服为殇大功九月,或为其中殇降服殇大功七月,或为其下殇降服殇小功五月。本以殇而降,服制较原等级更轻、服丧时间更短,无须再受轻服。其次,“其文不缛”则是源于现实的考量。殇大功《仪礼·丧服·传》:“传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无受也?丧成人者其文缛,丧未成人者其文不缛。”郑注云:“缛犹数也。其文数者,谓变除之节也。”①可见圣人制经充分考虑礼制的现实意义,以服丧者对未成年死者情义尚浅、丧期较短,即为未成年人服丧“其文不缛”。
随着时间推移,哀戚减弱,服制因以减轻。丧服的减轻,总体而言体现为“渐细”“加饰”两方面。“凡丧服,所以表哀,哀有盛时、杀时,服乃随哀以降杀。故初服粗,至葬后,练后,大祥后,渐细加饰,是以冠为受。”②这是《仪礼·丧服》中有关受服的总原则。
“渐细”是由重服至轻服,衰裳、绖带、履布缕升数增加、质地由粗变细。第一方面,衰、冠用布升数增加的原则是“以其冠为受”,即受服的衰布升数等同于原服冠布升数,受冠升数依次比衰布升数增加一升。如贾疏所述:“斩衰裳三升冠六升,既葬后,以其冠为受,衰裳六升冠七升,小祥又以其冠为受,衰裳七升冠八升。自馀齐衰以下,受服之時,差降可知。”③第二方面,质地由粗变细,如“去麻服葛”即谓绖带由麻带变为葛带。又如,斩衰初丧首服麻布冠,至小祥受以练冠,至大祥受以缟素冠,至禫祭受以纤冠。这是材料方面的变化。
“加饰”是指增加修饰。例如,“练冠縓缘”,即谓除去麻布冠,变为练冠,并增加浅红色的领边。又如“带既变,葛带三重,变因为饰也”,绖带由先前两股相合增加一股变为三股。又如,小祥祭之“鹿裘衡长袪,袪,裼之可也”,即冬日着小祥祭服衰内里有练中衣,中衣内有裼衣,禔衣内鹿裘。比之初丧之凶祭时未有鹿裘,此虽非小祥后受服服制,然小祥祭为吉祭,较之虞祭、卒哭祭之服制,亦可谓“加饰”。
除了“以冠为受”“渐细加饰”总体原则外,绖带作为重要的丧服组成部分有着“除服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的受服原则。《礼记·服问》云:“男子重首,妇人重带。除服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④这个原则体现在既虞、小祥后绖带之变除男女有别。《礼记·丧服小记》孔疏云:“重谓男首绖,女要绖。男重首,女重要。凡所重者,有除无变,所以卒哭不受以轻服,至小祥,各除其重也。”⑤即,虞祭后受服,男子重首不重腰,首绖不变,腰绖变麻为葛;女子重腰不重首,腰绖不变,首绖变麻为葛,粗细皆减去五分之一。小祥祭后绖带除其重者,男子除首绖,腰之葛绖粗细减去五分之一;女子除腰绖,首之葛绖粗细减去五分之一。
(一)斩衰三年经历既虞卒哭、小祥、大祥、禫四次受服,至吉祭除服,恢复常服之制。
1.既虞卒哭
大夫、士三月既葬,既葬后丧服方可变除。虞祭自下葬当日开始至第四日进行虞祭,即初虞、再虞、三虞,第六日行卒哭祭,将死者牌位安放于祖庙,按昭穆顺序排列。至此距离初死有将近百日,因此亦称百日卒哭。既虞卒哭是斩衰等重丧第一次受服的标志。
《仪礼·丧服·记》:“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⑥斩衰章贾疏云:“是以冠为受,斩衰裳三升冠六升,既葬后,以其冠为受,衰裳六升冠七升,小祥又以其冠为受,衰裳七升冠八升。自馀齐衰以下,受服之时,差降可知。”⑦《仪礼·士虞礼》:“丈夫说绖带于庙门外。既卒哭,当变麻,受之以葛也……妇人说首绖,不说带。不说带,齐斩妇人带不变也。妇人少变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大功、小功者葛带,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于主妇之质。至祔,葛带以即位。”⑧《礼记·间传》:“斩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冠七升……去麻服葛,葛带三重。”郑注:“葛带三重,谓男子也,五分去一而四纠之。带既变,变因为饰也。妇人葛绖,不葛带。”孔疏:“葛带三重者,谓男子也。既虞、卒哭受服之节,要中之带,以葛代麻,带又差小于前,以五分去一,唯有四分,见在三重,谓作四股纠之,积而相重,四股则三重。未受服之前,麻带为两股相合也。此直云葛带三重,则首绖虽葛,不三重也,犹两股纠之也。”《礼记·丧服小记》:“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绖之大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带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①
案,男子受衰六升,受冠七升。依郑氏丧服义例之说,斩衰有正有义。初死时正、义衰裳升数有异,正服三升,义服三升半,冠布不分正、义,升数相同。既虞受服后同受以六升,衰布升数与冠布升数同样不再有正义之别。首绖、腰带均变麻为葛,粗细减去五分之一,首绖约七寸二分,左本在下变为右本在上。腰绖约五寸七分。
女子受连裳六升,受布总七升。首绖变麻服葛,腰绖不变,仍用苴麻,皆为七寸二分,以妇人轻首重腰故。《士虞礼》所述“妇人说首绖,不说带”,非为卒哭后脱除首绖,而是虞祭、卒哭祭暂时变丧服为祭服。《荀子·礼论》云:“宾出,主人拜送,反易服,即位而哭,如或去之。”注云:“易服,易祭服,反丧服也。”②可见一斑。髽、箭笄三年不变。
绞带、杖、履之变除,经传俱无明文。贾疏云:“绞带虞后虽不言变,案公士、众臣为君服布带,又齐衰已下亦布带,则绞带虞后变麻服布,于义可也。”③据贾疏所言,虞祭、卒哭祭后绞带当变为布带,而此推測并无更多凭据,恐未尽然。既虞后杖之用除,经传无明文,然据以推之,杖在除与不除之间。以杖有二用,一为担主,二为辅爵。《礼记·丧服小记》:“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练筮日、筮尸、视涤,皆要绖,杖,绳履,有司告具而后去杖。”④可见至练而杖犹存。黄以周云:“《士虞礼》‘宗人告有司具,主人入门,即位于堂,即倚杖,是即位之杖至虞祔除也,而在次犹杖。”⑤可知虞祭、祔祭之后并未除杖,表示有爵之子“即位”之杖除,而“居次”之杖不除。《礼记·檀弓》:“练,练衣黄里,縓缘。葛要绖,绳屦无絇,角瑱。”孔疏云:“绳屦者,谓父丧,菅屦卒哭,受齐衰蒯藨屦,至小祥受大功绳麻屦也。”⑥贾公彦据小祥受大功之绳麻履,推测斩衰由菅屡受为齐衰蒯藨履,恐未能定论。
2.小祥
小祥祭,亦即练祭。在丧期的第十三月,即周年祭日。因小祥祭已为吉祭,穿着练冠与练帛所制中衣,故而小祥祭也称练祭。《释名·释丧制》云:“期而小祥,亦祭名也。孝子除首服,服练冠也。祥,善也,加小善之饰也。”⑦《礼记·丧服四制》:“父母之丧,期,十三月而练冠。”⑧
《礼记·檀弓》:“练,练衣黄里,縓缘。葛要绖,绳屦无絇,角瑱。鹿裘衡长袪。袪,裼之可也。”孔疏:“葛要绖者,亦小祥后事也。小祥,男子去葛绖,唯馀要葛也……绳屦者,谓父丧,菅屦卒哭,受齐衰蒯藨屦,至小祥受大功绳麻屦也。”⑨《礼记·杂记》:“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屦不易。”郑注:“谓既练而遭大功之丧者也,练除首绖,要绖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言练冠、易麻,互言之也。唯杖、屦不易,言其余皆易也。屦不易者,练与大功俱用绳耳。”⑩《礼记·丧服小记》:“除首绖,受七升布衰裳,冠素缨,中衣黄里,縓为领袖,练带,绳履无絇。”{11}《礼记·间传》:“期而小祥,练冠縓缘,要绖不除。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带。男子何为除乎首也?妇人何为除乎带也?男子重首,妇人重带。”{12}
案,男子受衰裳七升,着练帛所制中衣,黄里、縓缘。除去首绖,仅服练冠八升。腰绖葛带三重,粗细减去五分之一,即四寸六分。
女子衰裳、布总升数与男子变化相同,受以连裳七升,练总八升。除去腰绖,首绖粗细减去五分之一,即五寸七分。
绞带经传无文,无考。斩衰菅屡至小祥受以绳履无絇,男女皆同。
《礼记·丧服小记》:“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郑注:“临事去杖,敬也。”{13}孙希旦《礼记集解》:“筮而去杖,敬蓍筮也。《丧大记》曰:‘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视濯去杖,敬祭事也。练祭,杖不入于门,故于视濯先去之。”{14}
案,丧杖之用除,既虞而不入于室,祔庙则不升于堂,至小祥祭则不入于门,则此门谓之中门。而筮日、筮尸时去杖以示敬重,此杖即虞、卒哭之后用于丧次之杖,足见杖之渐除,生道渐复。
3.大祥
大祥祭即两周年祭日,在第二十五月。《礼记·间传》:“又期而大祥,素缟麻衣。”《释名·释丧制》:“又期而大祥,亦祭名也。孝子除衰服,服朝服、缟冠,加大善之饰也。”①
《礼记·间传》孔疏云:“又期而大祥,素缟麻衣者,谓二十五月大祥祭,此日除脱,则首服素冠,以缟纰之。身著朝服而为大祥之祭,祭讫之后,而哀情未除,更反服微凶之服,首著缟冠,以素纰之;身著十五升麻深衣,未有采缘。”②《杂记》:“祥,主人之除也。”
《礼记·丧服小记》:“大祥吉服而筮尸。”孔疏:“大祥则并去绖、杖、绳屦,故不云杖、绖、屦。”③《礼记·丧大记》:“弃杖者,断而弃之于隐者。”则至大祥祭,丧杖已完全除去,且将弃杖隐藏,以免他人使用而使孝子之心遭受亵渎。
《礼记·檀弓》:“有子盖既祥而丝屦、组缨。”郑注:“讥其早也。礼:既祥,白屦无絇,缟冠素纰。”孔疏:“此丝屦组缨,禫后之服。今既祥而著,故云‘讥其早也。云‘礼,既祥,白屦无絇,戴德《丧服变除礼》文。”④
案,男子衰裳受十五升麻布之深衣,近于常服之制。练冠改为素缟冠。除腰绖,不除练布带。绳履无絇变为白麻履无絇。《礼记·檀弓》载有子既祥而着丝履,郑氏以丝履为吉服制讥其非礼,主戴德《丧服变除》文所述白履无絇说。女子大祥后受服之制经传无载,唯有阙疑以待后考。
4.禫
禫祭是斩衰、齐衰三年、齐衰杖期的最后一次受服。《仪礼·士虞礼》:“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郑注云:“中犹间也。禫,祭名也。与大祥间一月。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⑤郑玄以中为间,与大祥祭间隔一个月,即斩衰、齐衰三年的第二十七月、齐衰杖期的第十五月。然先秦文献颇载异辞,《礼记·三年问》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又《礼记·檀弓》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王肃据此以中月为月中,即大祥之后同月禫祭,同在斩衰、齐衰三年的第二十五月、齐衰杖期的第十三月。两晋以王说为是,刘宋以后均依郑玄之说。禫月末吉祭,后除服,易为吉服,至此丧期结束。
《礼记·间传》:“中月而禫,禫而纤,无所不佩。”郑注云:“黑经白纬曰纤。旧说纤冠者,采缨也。无所不佩,纷帨之属,如平常也。”贾疏:“禫而纤者,禫祭之时,玄冠朝服。禫祭既讫,而首著纤冠,身著素端黄裳,以至吉祭。”⑥
案,素缟冠变为黑经白纬之纤冠,冠缨可以加以彩饰,深衣变为日常素端黄裳,练布带变为日常革带。待至吉祭之后,完全除去丧服,尽从吉服。
斩衰服丧对象:子为父,诸侯为天子,父为长子,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妻为夫,妾为君,女子未出嫁为父,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承重孙为祖。臣为君大祥后即除服,其余服斩衰三年者皆从禫祭后除服。
(二)齐衰三年同于斩衰,经历既虞卒哭、小祥祭、大祥祭、禫祭四次受服,至吉祭除服。
1.既虞卒哭
《仪礼·丧服·记》:“齐衰四升,其冠八升,以其冠為受,受冠八升。”⑦《礼记·间传》:“为母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冠八升,去麻服葛,葛带三重。”⑧又《仪礼·丧服》齐衰章贾疏云:“云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者,降服,齐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八升,冠九升。义服,齐衰六升,冠九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服衰九升,冠十升。”⑨《礼记·檀弓》:“妇人不葛带”。孔疏:“此论齐斩妇人带要绖也。葬后卒哭,变麻易葛,而妇人重要而质,不变所重,故不葛带。至期除之,卒哭直变绖而已。大功以下轻,至卒哭并变为葛,与男子同。绖,首绖也,妇人轻首重要故也。”⑩
案,齐衰三年衰裳升数之变除,经传仅言及为母服“四升,其冠七升”之制,依郑氏降、正、义之说,则此为降服。{11}则降服男子衰裳受为七升,受冠八升;正服衰裳受为八升,受冠九升;义服衰裳受为九升,冠十升。齐衰三年无义服。
男子牡麻绖变为葛绖,腰绖变麻为葛,粗细减去五分之一,首绖约为五寸七分,腰绖变为四寸六分,束结方式由右本在上变为左本在下。
女子连裳、布总受服升数同于男子衰裳,除首绖,腰绖变麻为葛。齐衰绞带、杖、履受服之制,经传无明文,下同。《礼记·丧服小记》:“齐衰恶笄以终丧。”故女子服齐衰者服恶笄终丧乃除。
2.小祥
齐衰三年小祥祭同于斩衰,在第十三月。
《礼记·间传》:“期而小祥,练冠縓缘,要绖不除,男子除乎首,女子除乎带。男子何为除乎首也,妇人何为除乎带也,男子重首,妇人重带。”孔疏云:“期而小祥,练冠縓缘者,父没为母与父同也。”①《礼记·杂记》:“有父母之丧尚功衰。”郑注:“斩衰、齐衰之丧,练皆受以大功之衰,此谓之功衰。”②
案,齐衰三年小祥之后以练冠縓缘为受服,“练衣黄里縓缘”之制同于斩衰。以冠为受,受功衰八升,练冠九升,条属右缝,同于斩衰。除首绖,不除腰绖。女子受裳、布总升数同于男子,除腰绖,不除首绖。男子腰绖、女子首绖粗细减去五分之一,约为四寸六分寸。
3.大祥
齐衰三年大祥祭同于斩衰,在第二十五月。
齐衰三年大祥后受服之制,经传无考,而多以“三年之丧”包举斩、齐,故受服盖亦同于斩衰,男子除腰绖、杖,服素冠深衣,吉履无絇。女子服制无载,盖亦近于吉服。
服丧对象:降服,父卒为母,为继母、慈母;正服,母为长子,妾为夫之长子;无义服。
4.禫
齐衰三年禫祭后受服同于斩衰。受服形制上已详述,下齐衰杖期同。
(三)齐衰杖期与前述齐衰三年虞祭、卒哭祭时间相同,所异者惟三次吉祭时间而已。
《仪礼·丧服》:“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履,三年者……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履,期者。”③《礼记·杂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④
案,齐衰杖期与齐衰三年服制相同、凶祭时间相同,吉祭时间有所提前,十一月小祥祭,十三月大祥祭,十五月禫祭。三次受服服制情况同于齐衰三年,详前。
服丧对象:正服,父在为母,夫为妻,出妻之子为母,父卒为改嫁之继母互服;无降服、义服。
(四)齐衰不杖期虞祭、卒哭祭时间与齐衰三年相同,第十一月小祥祭后即除服。
《仪礼·丧服》齐衰章:“不杖,麻履者。”
案,与齐衰三年、齐衰杖期服饰略同,惟麻履异于齐衰三年、杖期之疏履。齐衰不杖期仅既虞卒哭、小祥两次变除,受服制度同于齐衰三年、杖期。降服、正服、义服皆同。
服丧对象:降服,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互服,女子出嫁后为其父母,公卿大夫士之妾为其父母;正服,为祖父母,为世父母、叔父母,天子诸侯之世子为妻,大夫之嫡子为妻,为昆弟,为众子,为昆弟之子,大夫之庶子为嫡昆弟,为嫡孙,为父后者,为姑、姊妹、女子出嫁无丧主者,诸侯之妾、大夫之妾为其子,孙女为祖父母,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及姑、姊妹、女子子无丧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大夫为祖父母、嫡孙为士者;义服,为继父同居者,为夫之君,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妾为君之嫡妻,妇为公婆,为夫之昆弟之子女。
(五)成人大功衰受服仅一次,九月即除服。
既虞卒哭。《仪礼·丧服》:“大功布衰裳……三月受以小功衰……传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贾疏:“云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者,此章有降、有正、有义。降则衰七升,冠十升;正则衰八升,冠亦十升;义则衰九升,冠十一升。十升者,降小功。十一升者,正小功。传以受服不言降大功与正大功,直云义大功之受者,郑云‘此受之下,正据‘受之下发传者,明受尽于此义服大功。”⑤《仪礼·丧服·记》:“大功八升若九升。小功十升若十一升。”郑注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不言七升者,主于受服,欲其文相值,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为受也。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义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緦麻无受也。此大功不言受者,其章既著之。”⑥《礼记·间传》:“大功七升、八升、九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