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职业体育兴奋剂控制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9-01-06周青山
周青山
摘 要:关于职业体育领域兴奋剂的控制,美国和中国存在着差异。美国最初受制于劳方的反对,对职业体育中兴奋剂控制力度较少,但在各方压力下目前美国的主要职业体育联盟都已经对兴奋剂采取了控制措施,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兴奋剂控制制度,而是由各联盟自行制定相关措施。为加强对职业体育领域兴奋剂的统一控制,美国议会已经提出了多个法案,包括《2005年清洁体育法》(草案)、《职业体育诚信法》(草案)、《体育领域消除兴奋剂法》(草案)等,但尚没有获得通过。中国目前在职业体育中采取统一的兴奋剂检测和处罚制度,具有较强的行政管制色彩。未来中国职业体育兴奋剂控制应该注重职业体育的特性,注意发挥职业体育联盟的作用。
关 键 词:体育法;职業体育;兴奋剂;美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9)06-0082-06
Abstract: In doping control in the professional sports area,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have differences. As restrained by the objection of the players, initially the United States had lesser control over doping in professional sports, but under the pressure of various parties, currently all the major professional sports leagues in the United States have already taken control measures on doping, yet a unified doping control system has not been formed, but related measures have been established by the leagues themselves. In order strengthening the unified control over doping in the professional sports area, the US congress has put forward several acts, including the Clean Sports Act 2005 (Draft), Integrity Law for Professional Sports (Draft), Drug-Free Sports Act, etc, which have not been passed yet. At present, China adopts a unified doping test and punishment system in professional sports, which has a strong sense of administrative control. In the future, for doping control in professional sports, China should focus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rofessional sports, and pay attention to exerting the functions of professional sports leagues.
Key words: sports law;professional sports;doping;USA
对兴奋剂进行严格控制和处罚已经在国际体育界得到共识,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世界反兴奋剂浪潮下,作为体育重要组成部分的职业体育,考虑到其巨大的社会影响,这一领域的反兴奋剂政策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美国职业体育具有世界影响力,职业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屡见不鲜,比如2013年,美国职棒大联盟纽约扬基队的阿莱克斯·罗德里格兹(Alex Rodriguez)因使用兴奋剂被禁赛161场,成为职棒大联盟使用兴奋剂被禁赛最长的运动员。但需要注意的是,美国职业体育并不隶属于任何国际体育组织和美国国内体育组织,有一套相对独立的组织体系和运行体系,体现为私主体以体育活动作为载体所开展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行为,不需要遵守体育组织所制定的兴奋剂规则,即使世界兴奋剂组织所制定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也仅仅是鼓励而不能强制其接受。但滥用兴奋剂显然违背了体育竞争的道德要求,也不符合一般社会公众对职业体育运动员的道德要求,违背了公平竞争的最基本体育精神,严重影响了职业体育形象。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职业体育领域建立了一套比较特殊的兴奋剂控制机制。中国的职业体育正处于改革进程之中,有必要关注国外职业体育管理机制。本研究主要以美国和中国为例,探讨职业体育兴奋剂的法律规制。首先考察目前美国职业体育兴奋剂规制的现状,包括职业联盟的内部控制,以及通过立法规制职业体育兴奋剂的可行性,最后结合中国职业体育兴奋剂规制问题,提出几点思考。
1 美国职业体育规制兴奋剂的现状
1.1 美国职业体育兴奋剂的行业内部控制
现如今,美国4大职业联盟都建立了独立的兴奋剂检测机制。职业体育联盟一般会在各自集体议价合同中对本联盟的兴奋剂检测制度进行约定,但也有的并没有在集体议价合同中规定,如职业棒球大联盟(Major League Baseball,MLB)就是在集体议价合同之外由资方和劳方单独达成了一项药物检测协议。
棒球是美国的国球,MLB也是美国最具商业价值的职业体育联盟之一,但MLB的药物检测制度却受到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的批评[1]。MLB的药检制度应该是目前4大职业联盟最受诟病的,又是行动最为迟缓的,但也是公众甚至立法机关关注比较多的。MLB直到2005年才与球员工会达成药检协议,主要原因是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运动员联合会(major league baseball players association,MLBPA)影响力相当大、谈判能力强,在集体议价合同谈判中,资方无法说服MLBPA将兴奋剂检测项目纳入集体议价合同之中。即使在现在,MLB的药检制度仍然没有纳入集体议价合同之中,而是根据一项单独达成的协议《药物禁止和处理联合项目》(Joint Drug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Program)实施。
事实上,MLB一直試图单方面采取措施进行药物检测,但均因运动员的反对而以失败告终,2001年鉴于棒球小联盟(Minor League Baseball)没有球员工会,不需要进行集体谈判,MLB开始在棒球小联盟内强制执行药检。2002年参议院召开了一个听证会,要求MLB资方和劳方就没有建立药检制度进行解释,并表示将考虑采取立法措施对MLB滥用药物进行规制。在议会的压力之下,MLB资方与劳方达成协议,2003年开始在MLB内进行匿名的药物检测,发现有超过5%的违纪者。2004年MLB开始对违禁者进行处罚,但处罚很轻[2]。2005年针对MLB对兴奋剂的控制不力,众议院就此召开听证会,压力之下MLB对药检政策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加重了处罚,将第1次违禁处罚规定为10天,第2次为30天,第3次为60天,第4次为1年。
在前参议员米歇尔(George Mitchell)的领导下,一个调查小组对MLB的类固醇类药物和重组人体生长激素(HGH)使用情况进行了长达2年的调查,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和数据,并于2007年发布了一份长达409页的报告。该报告通过大量的调查,证明MLB存在严重的使用兴奋剂行为,并对MLB控制兴奋剂使用提出了诸多建议,重要的有以下3条:第一,MLB应该建立独立的机构,对违禁使用药物进行调查,包括搜集间接证据、处理非药检兴奋剂使用问题;第二,对运动员加强教育,让他们认识到使用兴奋剂的危害性;第三,MLB应建立独立的药检制度,保证任何俱乐部和运动员都无法事先获得药检信息。2008年,经过协商,MLB资方和劳方基本上接受了该报告的建议,增加药检数量,并设立了独立的专门药检机构[3]。
美国篮球职业联盟(以下简称NBA)是美国第一大篮球职业联盟,代表着世界职业篮球的最高水平,但NBA也为兴奋剂和毒品问题所困扰。为控制滥用药物的情况,NBA从1988年开始,如存在合理理由就可以对运动员非法使用毒品进行检测,但存在着诸多不足,直到1999年达成的集体议价合同,其中加入了兴奋剂条款,才建立起比较完整的药物检测制度。扩大了兴奋剂的种类,将兴奋剂从可卡因和海洛因两种扩大到包括可卡因、LSD(一种强烈的中枢神经幻觉剂)、镇静剂、类固醇等。
根据NBA2011年生效的集体议价协议,其现行药检政策可大概归纳如下:第一,禁止使用的药物包括兴奋剂和毒品;第二,处罚根据使用兴奋剂的不同而不同。相对来说使用类固醇类药物和大麻的处罚要轻,而使用其它兴奋剂的处罚要重,这与NFL的处罚存在着差别。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篮球运动更强调运动员的技巧,兴奋剂对比赛的促进作用极为有限,而毒品的使用则会严重影响运动员的公众形象。第三,制定有较严格的A/B瓶检测程序,在A瓶检测呈阳性的情形下,运动员可以在5日内要求将B瓶送至另一实验室进行独立检测。第四,老运动员每年需接受4次随机检测,比先前有所增加[4]。美国女子职业篮球联盟(Womens 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WNBA)也有相应的兴奋剂检测制度。
橄榄球在美国很受欢迎,国家橄榄球联盟(National Football League,NFL)每年的超级碗堪称美国一个全国性的节日。NFL存在两种不同的药物检测政策:一是1986年开始实施的针对滥用毒品类兴奋剂,比如可卡因、大麻等的检测;另一类则是1993年开始实行的针对类固醇类药物的检测。对于毒品类兴奋剂的检测,所有运动员在每年4月20日至8月9日之间需接受随机检测一次,由NFL医学顾问随机抽查整个俱乐部或司职某一位置的所有球员,而不是通过抽查单个运动员的方式进行。对于类固醇类药物检测,则在整个赛季随时都可以进行。检测程序则比较规范和严格,运动员的检测样本分装为A瓶和B瓶,拒绝提供检测样本构成违禁行为。
对于违禁处罚NFL区分得比较细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4类情况:第一,对于使用类固醇类兴奋剂的处罚要重于使用非法毒品的,第1次使用禁赛4场、第2次禁赛8场、第3次禁赛1年,而对于使用违禁毒品的则相对来说要轻;第二,对于因为饮用酒精饮料而造成事故的,比如醉酒驾车最高可处以2万美元的罚款;第三,因为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而被发现有非法使用毒品行为的,处罚由联盟总裁决定,但需比通过直接检测出来的违禁行为要重;第四,对于运动员从事非法毒品交易的,包括为其它运动员提供兴奋剂,联盟总裁可以处以最严厉的处罚,包括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5]。
全国冰球联盟(National Hockey League,NHL)也建立有自己独立的药物检测制度。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报道指出NHL运动员使用毒品,1986年NHL曾试图进行药物检测,但因为遭到运动员的强烈反对而没有实行。1996年运动员做出让步,药检项目进入NHL的集体议价合同,但非常笼统,而且处罚极其轻微。在这一时期,NHL运动员使用禁药丑闻更多是通过其它途径发现的,比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而不是通过NHL的药检发现。
2005年NHL资方和劳方达成的集体议价合同在药检政策上取得了更多共识,NHL的药检政策得到了极大的完善,药检项目、处罚幅度、检测程序都详细的规定在集体议价合同中,其中主要的变化是加大了处罚力度[6]。
四大职业联盟之外,其他一些职业体育联盟或重要职业赛事也制定有自己的药物检测政策。PGA巡回赛是美国一项高尔夫职业赛事,因为是由运动员独立报名并参加选拔后进行比赛,因此没有相应的运动员工会,PGA巡回赛组织方单方面制定了药检政策。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对于滥用兴奋剂的处以最低1 000美元罚款和最高终身禁赛的处罚;对于在特定情形下酗酒的,给予最低1 000美元罚款和最高1年禁赛的处罚。
从以上对部分职业体育项目兴奋剂检测政策的介绍,可以看到,它们对兴奋剂检查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一些特点:(1)检测对象以运动员为主,有的也包括教练员,其它辅助人员等;(2)检测内容存在着一定差别,但一般包括类固醇类兴奋剂,也包括明确禁止使用的毒品类药物,甚至有的还包括酗酒;(3)违禁处罚根据使用的违禁品不同而有所差异,但相对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采取的处罚措施,美国职业体育的处罚是非常轻的。
1.2 美国职业体育兴奋剂控制的专门立法
虽然职业体育联盟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兴奋剂控制措施,但考虑到美国职业体育中滥用药物现象十分突出,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由于职业体育对滥用药物行为的控制不力,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者毒品的丑闻经常发生,严重损害了职业体育的声誉,在社会上起到了负面的导向作用[7]。滥用药物不仅损害了运动员自身的健康,而且因为其负面的导向,可能因此而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另外,如上所述各职业体育联盟的反兴奋剂制度存在的不协调、不统一。4大职业体育联盟禁止使用的药物范围也远远小于WADA规定的范围,对滥用药物的处罚远远低于WADA设定的处罚标准。有的职业体育联盟控制药物使用不力,特别是MLB在药物控制方面引起了立法机构的不满,有议员提出通过议会立法的形式来规制职业体育中的滥用药物现象。比如2005年有5部相关的立法草案被提出,包括《职业体育诚信法》(Integrity in Professional Sports Act,S. 1960,109th Cong.)、《2005年职业体育责任法》(Professional Sports Responsibility Act of 2005,H.R. 3942,109th Cong.)、《体育领域消除兴奋剂法》(Drug-Free Sports Act,H.R. 3084,109th Cong.)、《2005年清洁体育法》(Clean Sports Act of 2005,S. 1114,109th Cong.)、《清洁体育法》(Clean Sports Act,H.R. 2565,109th Cong.)[8]。需要注意区别的是,其中《清洁体育法》(草案)是在众议院提出的,而《2005年清洁体育法》是在参议院提出的。
相较于目前各职业联盟自行制定反兴奋剂政策,由议会立法的方式强制实施统一的职业体育兴奋剂制度,对控制职业体育中的滥用药物现象,无疑将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将药物检测从职业体育的“自选动作”变成为“规定动作”,通过公权力强制性实施药物检测和处罚,至少可以在法律层面上解决职业体育药物滥用问题。但因为各种原因,目前美国尚没有通过一部专门的法律来控制职业体育领域的兴奋剂使用问题。
2 美国职业体育兴奋剂规制的特点
通过上述对美国部门职业项目兴奋剂检测政策的介绍,可看到职业体育中的兴奋剂检测制度,与一般的业余体育及奥林匹克运动的兴奋剂检测制度存在一定差别,具有自己的独特性:
第一,目的方面,职业体育更多的是以教育为主,有限的处罚是让职业体育运动员认识到毒品和兴奋剂的危害性,保障运动员的身体健康,维护职业体育的良好形象。而奥林匹克运动的兴奋剂检测则较为严厉,更多带有惩罚性质,通过严厉处罚违禁人员,维护体育竞争的公平和纯洁性。
第二,职业体育没有统一的兴奋剂控制制度,而是由各职业体育联盟分别制定各自的兴奋剂政策,这是因为其兴奋剂政策都包含在集体议价合同之中,各联盟劳资双方势力并不平衡,而且各职业体育项目也存在着不同之处,最后谈判达成的兴奋剂检测政策客观上也存在着差异。
第三,围绕职业体育兴奋剂控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劳动法和合同法相关问题。在职业体育中,运动员的身份是雇员,兴奋剂检测构成雇佣条件之一,通过合同进行明确约定。职业体育联盟的兴奋剂检测政策作为资方与劳方集体谈判的强制性谈判议题(mandatory subject),最终形成的条款会进入集体议价合同,成为劳资双方都必须遵守的合同条款,因兴奋剂而产生的纠纷就转变成为因执行合同条款而产生的争议。而业余体育及奥林匹克运动兴奋剂纠纷所涉及的主要是宪法问题,比如对运动员个人信息的保护就涉及到隐私权问题[9]。但在职业体育中,因为是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兴奋剂检测,运动员不能以隐私权为由拒绝接受正常的检测。
第四,如果职业体育运动员要参加任何接受《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制的体育组织举办的赛事,比如奥运会及其选拔赛,就必须遵守相应的兴奋剂规范,不能因为其是职业运动员而豁免。因为在此情形下,其身份已经发生了转变,他不再是一名受集体议價合同约束的职业运动员,而是代表某一特定组织或者国家参加体育比赛,其参加比赛的行为就代表着其已经接受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制。比如NBA的球员被选拔成为美国奥运会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篮球比赛,那么就必须接受《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制。
3 中国职业体育兴奋剂控制制度现状
中国实行严格的兴奋剂控制制度,对使用兴奋剂采取高压态势,兴奋剂控制一直是体育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无论是职业体育还是竞技体育、学校体育,都采取严厉的控制兴奋剂使用措施。
为了严厉打击使用兴奋剂行为,中国还制定了以《反兴奋剂条例》为核心的兴奋剂控制法律法规体系,对包括职业体育在内的兴奋剂控制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反兴奋剂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2015年施行的《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残疾人体育、职业体育、学校体育等其他领域的反兴奋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此可见,在我国职业体育的兴奋剂控制政策在总体上是与竞技体育一致的。当然,职业体育的兴奋剂检测也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也不能照搬照抄竞技体育的兴奋剂管理规定,需要根据职业体育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职业体育特性的规则。比如对职业体育禁赛的规定,考虑到职业体育有休赛期,采取禁赛场次的方式可能比禁赛时间的方式更符合处罚目的。
以中国职业足球联赛为例,根据2002年颁布的《中国足球协会反兴奋剂规定》第二条,各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足球队)、足球学校,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中国足协医务委员会在中国足协所有比赛和非比赛期间全权负责足球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查工作。中国职业足球联赛作为中国足协所组织的职业赛事,中国足协有权进行兴奋剂检测,职业足球俱乐部也应该遵守该规定。在此,虽然明确了中国足球协会在职业体育反兴奋剂方面的职权,但作为体育行政机构的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与作为社会组织的中国足球协会长时间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那么对于中国职业体育中的兴奋剂检测,其实际负责主体在某种程度上是模糊的。
随着中国职业足球改革的深入推进,又对中国职业足球的反兴奋剂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根据《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设计,目前中国足协与体育总局脱钩,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已经撤销,中国足协成为具有公益性和广泛代表性、专业性、权威性的全国足球运动领域的社团法人,是管理足球项目普及与提高工作的全国性自律机构。同时建立职业联赛理事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中超、中甲和中乙的赛事组织工作,中国足协通过派代表参加职业联赛理事会的方式参与职业联赛的组织工作。在这一新的形势下,职业足球的兴奋剂检测工作是由中国足协负责还是由职业联赛理事会自主开展,目前还没有做出相应安排。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得出推论,未来职业足球的兴奋剂管理工作仍然将由中国足协负责。在职业运动员准入方面,有兴奋剂控制的要求。根据《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建立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负责实施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并将其作为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入队、注册和参赛的必要条件。职业足球运动员必须在中国足协注册后才能参赛,他们都是中国足协的注册会员,理应遵守中国足协的反兴奋剂相关规定。对于职业运动员兴奋剂检测、处罚,第十一条规定,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社团章程负责本社团的反兴奋剂工作,制定反兴奋剂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开展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实施兴奋剂违规处罚。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办法与《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其章程和相关反兴奋剂规则。也就是说,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职业运动员的兴奋剂管理工作由中国足协负责。
最新的2018版《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是在《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生效后颁布的,该规则同样适用于职业足球。在该规则中,虽然专辟一节对使用兴奋剂进行规定,但仅有一条,而且该条文规定:对使用兴奋剂的,依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也就是说,虽然目前《中国足球协会反兴奋剂规定》在处罚方面与《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存在不一致,但根据这一规定,完全可以适用《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中的处罚规定。
4 中美职业体育兴奋剂控制制度迥异的原因
从上述介绍可见,中国对职业体育的兴奋剂使用的控制与美国存在重大区别,美国仍然存在是否应该实行统一的职业体育兴奋剂检测而争论,中国已经通过立法强制性的在职业体育领域建立了统一的兴奋剂管理制度。之所以出现这种差异,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与两国的法律体制和体育体制有关。美国之所以就立法产生争议,与宪法第4修正案对隐私权的保护密切相关。而且美国政府较少直接干预体育事务,给予体育组织较大的自治权,职业体育则是一种完全商业化的体育,形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运营体系,在法律上属于“私”领域,国家立法的干预必须要有足够依据。而中国职业体育仍然与政府有着较为紧密的关联性,并且兴奋剂控制直接影响到公共利益[10],客观上也需要国家进行干预,国家立法则有强烈的家父主义色彩,彰显出立法和行政对兴奋剂使用的强力干预。
二是与兴奋剂管理体制有关。美国的兴奋剂管理体系呈现出差异性,学校体育、奥林匹克运动、职业体育有各自不同的反兴奋剂体系,没有专门的反兴奋剂法律。中国则体现出兴奋剂管理的全国统一性,《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不仅适用于竞技体育,而且规定“残疾人体育、职业体育、学校体育等其他领域的反兴奋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运用部门法规的形式将统一的兴奋剂管制机制固定下来。
三是与价值取向有关。目前美国更看重的是职业体育的商业属性,即“私”的属性,美国职业体育牵涉到巨大利益,也形成了巨大的利益集团,并因此拥有较强的谈判能力,同时借助于美国宪法阻止国家法律的介入。而国家也顾忌到职业体育所涉及的利益,不会轻易单方面强行介入。但中国更看重消除兴奋剂对体育运动的危害性,与很多国家将兴奋剂作为一种严厉的刑事犯罪进行打击相比,中国虽然没有将兴奋剂作为刑事犯罪来进行处理[11],但对兴奋剂采取了非常严格的行政管理措施。国家如此介入本应该由体育内部组织进行处理的興奋剂事项,其目的就是避免兴奋剂的使用危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危害体育运动的公平公正,以维护体育运动的纯洁性,更强调兴奋剂控制的公共性。
5 启示
中国职业体育虽然已经有20余年的发展历史,但与美国发达的职业体育相比,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中国职业体育在运营体制上与美国职业体育存在巨大差别,中国职业体育上没有建立起运动员工会、没有集体谈判制度,职业体育俱乐部单独与运动员进行谈判并签订劳动合同,兴奋剂制度基本上是由体育组织负责制定,运动员基本上没有话语权。当然,这也是与我国的体育体制密切相关。探讨美国职业体育兴奋剂管理体制并不是要证明它的兴奋剂管理体制与中国的孰优孰劣,因为中美两国的国情、体情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而是为观察职业体育兴奋剂检测提供另一视角,同时也为完善我国职业体育兴奋剂检测制度提供借鉴。
第一,尊重职业运动员的隐私权。中国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有利于加强对兴奋剂的控制。对于我国的举国体育体制,虽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声音,但是对于兴奋剂控制,政府的强力行政管制有利于有效降低兴奋剂违禁事件的发生。同时也要注意,不能因为对兴奋剂的严格行政管制而肆意侵犯运动员所享有的隐私权。在检测程序和检测结果管理方面,应该要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第二,加强职业体育兴奋剂检测的独立性。随着中国职业体育的发展,逐渐淡化职业体育的行政色彩,完全走向独立自主发展的道路是可以预期的,特别是《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出台,这一趋势更为明朗。未来职业体育联盟的独立理应包含兴奋剂检测的独立,应该注重发挥职业体育联盟在兴奋剂检测方面的作用,赋予其比较充分的自主权,彰显其自治的特性。
第三,注意反兴奋剂法律体系与职业体育的衔接。在赋予职业体育联盟相应的自主权基础上,也必须考虑到我国国情以及国际体育界对兴奋剂控制的趋势,那就是对于兴奋剂的控制,必须充分发挥国家公权力机构和体育自治组织两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以达到严格控制的目的。事实上美国职业体育的兴奋剂控制也出现了国家干预的趋势,统一立法的提出就是典型体现。中国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兴奋剂法律体系,并且体育组织内部也制定有相关的兴奋剂管理规范,但考虑到职业体育的特性,我国应该对现在单一的兴奋剂管制模式做适当改变,将职业体育的兴奋剂管制与传统的竞技体育兴奋剂管制进行适当区分,制定专门的职业体育兴奋剂管制规则,对职业体育的兴奋剂检测、处罚等事项制定符合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特性的规则。在区分过程中,仍然应该坚持职业体育兴奋剂管制自身的内部统一性以及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干预的合法性。
兴奋剂的有效管控直接关系到职业体育的发展,美国职业体育兴奋剂管控制度与中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美国更多体现出职业体育联盟的自治特性,而中国则更多强调政府对兴奋剂的严厉管控,这与两个国家的法律体制、体育体制有紧密联系。在世界范围内加强对兴奋剂控制的今天,美国需要在尊重职业联盟自治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对使用兴奋剂的控制,而我国也需要在严控兴奋剂的同时注意职业体育的特殊性,形成适合职业体育特性的反兴奋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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