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调研
2019-01-06燕小娣
燕小娣
(宁夏西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756299)
目前,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养殖模式仍在延续,成千上万户的自由养殖仍占当地畜牧业的主导地位,并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这种传统的畜牧养殖方式具有规模小,养殖零散,监督管理困难等特点。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预防人畜共患疾病的传播,保护消费者的健康需求。
西吉县对患病动物及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方法仍存在一些不适合动物健康管理的地方。为进一步加强对病死畜无害化治理的监督,需继续规范家畜养殖,加强该县动物养殖监督工作。对县内从事畜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关调查并做好记录,如有无规范的无害化处理场所,有无合格的设施和设备等及时处理,对于长期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建议。
1 调研的基本情况
1.1 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学习宣传情况
近年来,我们不断完善和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各种途径都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养殖场(户)的健康养殖及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意义等方面学习培训和宣传。但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动物饲养场(户)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认知不足,没有高度重视,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够严谨。
1.2 无害化处理责任落实情况
只有业务部门从上到下层层落实了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责任,但政府部门也没有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制,各部门间的主体责任不明确,协调衔接配合不够,存在沟通运行不畅通。
1.3 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情况
2017 年西吉县在将台堡镇选址建设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同时采购了挖掘和运输车辆,目前该处理场已竣工并正式投入使用。但没有密封的运尸车辆,容易造成运输尸体过程中引起二次污染。
1.4 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乡镇政府等单位接到畜禽死亡报告后,接到报告的单位分别通知另外两家单位进行病死畜禽数量、时间等资料收集,拍照、保险定损并现场填写《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和《养殖业保险快速理赔单》[1],同时由乡镇农牧服务中心(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保险查勘人员和养殖者3 方共同签字确认后,经鉴定由普通病死亡的,要求所属乡镇政府统一组织用车辆将病死畜禽进行统一收集运输到县无害化处理厂(西吉县将台堡镇包庄村)集中无害化处理,鉴定由传染病导致死亡的视具体情况为防止因运输引起二次传染,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决定选择无害化处理场所。在畜禽养殖场、保险公司、乡镇农牧服务中心(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分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台账记录,做到环环签字,数字准确翔实。
1.5 动物卫生监督日常监管情况
监督执法人员与官方兽医深入动物饲养、屠宰、经营等场所,开展健康养殖知识和防疫常识宣传,普及病死动物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的害处,切实提高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和法律意识,监督和引导他们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病死动物。同时不间断的深入养殖场 (户) 检查养殖档案、免疫记录,监督养殖场 (户) 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对病死动物“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置,绝对禁止病死动物流出养殖环节[2]。
2 存在的问题
2.1 监管不力
虽然在我国法律提及的相关动物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病死动物处理的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严格惩罚与约束随便处理病死家畜的不法行为。相关政府和有关部门需积极监督与治理。但由于西吉县多为自由放养模式,对单独家庭饲养监督比较困难。现行法律对不进行无害化处理规定的法律责任过轻,无害化处理只规定了替代品加工。因此,抛弃病死畜的行为没有得到法律威慑作用,对广大家庭养殖户导致缺乏相关养殖安全意识。
2.2 应急处理能力弱
目前,大多数病畜和死亡动物都发生在农村养殖户和自由放养的畜牧养殖行业中,所有病死畜都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西吉县畜牧养殖规模较大,多为放养,管理措施不健全。当家畜尸体处置方式不当,部分养猪村民缺乏相关法律意识,缺乏病死家畜紧急处理能力的情况,有很多病死畜直接找一个地方倾倒,这样不仅造成环境污染,还留下动物疫情蔓延的潜在危害,严重威胁当地村民的身体健康。
2.3 无害化处理不规范
部分养殖场主要通过埋葬的方式,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缺乏严格的操作。经常出现在深埋过程中选址不合理,深度不达标,消毒程序不严格,处理不彻底等问题。虽然已经对病死畜采取深埋的处理方式,但它们仍然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源造成污染,给动物疾病流行留下隐患。此外,严重威胁人们的健康,也无法取得无害化处理的良好效果。
2.4 处理不规范存在的风险
无害化处理过程不当将会带来潜在风险。在无害化集中处理时,由于没有完全密封的运输车辆,在尸体运输途中有可能因处理不当造成二次污染,从而引起流行疾病的局部爆发等恶性影响。
3 建议
3.1 加强动物防疫宣传力度,严打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需采取多部门联手,多种形式相结合,并呼吁广大媒体对此事的关注,积极宣传国家有关病死家禽家畜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违法处理单位及个人面临的惩罚。针对随意处理病死家畜的行为需加强清查,及时纠正,情节较轻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属于特别严重的应依照相关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2 构建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控平台
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督与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县、乡 (镇)联合监控,实现从暂存、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3]。
3.3 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
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保护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4]。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给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