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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法治环境与上市公司治理:一个博弈分析框架

2019-01-05胡少华

商学研究 2018年6期
关键词:儒家文化经理人契约

胡少华

(云南财经大学商学院,云南昆明 65022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资本市场也获得了快速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已经形成。在过去近30年间,中国境内上市公司队伍得到了空前壮大。尽管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良好的法治环境、经理人市场等外部治理机制的治理作用得到了西方较为一致的认同,但对于正处于转型中的中国,以上外部治理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文化与法治是两个重要的因素。社会规范与法律作为人类社会两类基本的游戏规则,既是长期历史演化的结果,又是人们每次博弈的前提,它们共同决定着博弈中每个人的战略空间、可使用的信息、支付、均衡结果等。在我国转型阶段,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必须把弘扬儒家文化讲诚信的核心价值观与建设优良的法治环境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儒家社会规范对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参与各方诚信合作具有内在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诚信是法治的基础,建设优良的法治环境是促使我国上市公司参与各方讲诚信的外在约束机制。同时,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作为委托人的股东要选择信任,作为代理人的经理层要选择诚信,也必须依赖优良的法治环境。

一、文献综述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地说,制度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其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行为,以消解人性弱点,增强行为能力和克服客观环境等不利因素,具有推动社会变革的能力(North,1981)。文化对经济活动的重要影响已得到了广泛支持(Guiso et al.,2006;Guiso et al.,2009;Alesina and Giuliano,2015)。在国外一些研究中,相关文献也分别阐述了同事关系、社团关系等非正式制度对公司治理的影响(Hwang and Kim,2009;Fracassi and Tate,2012)。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文化通过信任增进、信息甄别、社会网络关联等渠道,与正式制度互为补充,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活跃作用(Alesina and Giuliano,2015)。我国学者研究发现,正式制度(法律)与非正式制度(宗教)在决定中国公司治理水平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互补关系,两者共同推动了公司治理的进步(陈冬华、胡晓莉、梁上坤、新夫,2013)。包群、谢红军和陈佳妮(2017)在研究“文化相近、合作信任与外商合资关系的持久性”时发现,只有当合资企业所处的区域制度环境相对完善,文化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协调功能才能发挥作用。以司法执行效率为例:如果缺乏高效有力的司法环境,企业的合理权益和正常的商业诉求得不到司法机构的有力保障,那么文化亲近所带来的商业信任也就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张翼和马光(2005)研究了在不同的法制进度下公司治理与公司丑闻的关系,发现一个地区的法治和信用水平越高,当地公司发生丑闻的可能性越小,即认可法律对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

传统的上市公司治理理论是建立在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之上的。在解释上市公司治理问题上,建立在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基础上的公司治理理论虽然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也存在明显不足。因为其以理性、自私的行为作为理论基础,却忽视了文化、习俗和道德等非正式制度的影响(胡少华,2017)。建立在以理性、自私的行为作为理论基础的上市公司治理必然要求存在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强世工(2016)认为,在“党国一体”的体制下,法律的实际运作是在执政党政策的指导下进行的。这就是说,政治权力无论是在法治创立和推进还是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主导和影响作用。笔者认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政府确实在不断采取措施完善法律、加大执法力度。Jiang、Lee and Yue(2010)的研究说明了我国在提高法治环境水平方面做出的有效尝试和诸多努力。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数以百计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从公司转移了数十亿元。具体地,他们采用“贷款”的形式转走资金,并将其记录在“其他应收款”(OREC)上。2001年,中国证监会试图禁止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贷款。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一个指示,声明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控股股东将受到惩处。2005年,证监会警告称其将公开在2005年年底欠款超过1亿元的控股股东名单。随后,国务院也声称如果在2006年年底这些贷款仍未被还上,控股股东将受到惩处。截至2006年12月,399家上市公司补上了OREC(其他应收款)余额;在17家因OREC余额过大而无法弥补的公司中,10家公司控股股东被拘留。

要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必须发挥经理人市场的治理作用。Fama(1980)最先提出了经理人市场竞争作为激励机制的开创性想法,强调了经理人市场对经理人行为的约束作用,由于经理人市场自发的“事后清付”机制,“时间”本身便能解决公司内的代理问题。他认为,在有效的经理市场上,公司绩效是反映CEO能力的一种信号,市场参与者通过CEO过去的表现来推断其能力。可见,经理人市场的形成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

在我国,由于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人们普遍信任“家人”,在他们看来,“家人”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可以说为人们的一切关系构造了一个最基本的样板。“家人”既有血缘关系,又有最为频繁的交往;既有最强的感情纽带,又有最对等的工具性交换(例如,代际互报),成为一个以“自己人”为特征的关系类别。儒家文化的核心道德品性首先所涉及的是对“自己人”所持有的一种情感性关怀,并由此按照差序格局逐渐由“亲”到“疏”推出去。显然,这种过分重视血缘亲情的文化是不利于经理人市场的形成的,也成为我国家族企业到经理人市场选择经理人的文化心理障碍。李新春(2003)分析了家族企业的经理人市场状况,认为虽然家族企业的高速增长对职业经理人的需求增加,但是大多数情况下,经理人的引入是不成功的。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和经理人的家族主义取向导致双方之间缺乏相互信任,家族企业的在某种程度上的“隐私”经营给企业从外部引入经理人带来风险。

二、儒家文化、法治环境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博弈分析

现代公司理论认为,公司是一系列利益相关者契约的集合。詹森和麦克林把企业看作一种法律虚构物,是契约的联结(nexus of contracts),并且其特征是在组织的资产和现金流上存在着可分割的剩余索取权(Jensen & Meckling,1976)。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多个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如何促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成为上市公司治理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契约产生于人的理性在追求自己利益时的精确计算,这就凸显了法治在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从根本上讲,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就是要解决上市公司利益相关之间的契约执行问题。经济学的契约理论是建立在经济学“理性人”假设基础之上的,但契约本身并不足以保证签约各方某项权利或义务的成立和执行。为了保证契约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成立并执行,需要契约签约各方之间的沟通。儒家“理性人”的理性是一种更为广义或丰富的理性概念,这个较为广义的理性概念的基础就是人类的沟通行为,沟通行为的最终目标就是参与者们达成一种了解或同意(胡少华,2017)。契约理论还必须假定一个道德原则的有效性,儒家“理性人”为经济学“理性人”提供了这个道德原则,也就是诚信原则。诚信是法治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有了诚信这个道德基础,法律才能有效发挥作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一方面,儒家社会规范对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参与各方诚信合作具有内在的约束作用,同时,儒家讲“诚信”的核心价值观是法治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儒家的“理性人”的理性显然属于沟通行为的参与者的理性化,有利于促进契约各参与方的沟通与合作以及契约的执行;另一方面,公司的契约理论是建立在经济学“理性人”假设基础之上的,经济学“理性人”是建立在利益计算的基础之上的,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和执行的社会行为规则,对规范人的行为、维持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了违法的成本,这又能促使契约参与各方选择诚信。在进行博弈分析之前,本文要简要地阐述纳什均衡的概念。所谓纳什均衡,就是在博弈中,给定其他人的策略,每个人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即如果其他参与者不变换策略,任何单个参与者不能通过单方面变换策略来提高他的效用。纳什均衡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即信念与选择之间的一致性。就是说,基于信念的选择是合理的,同时支持这个选择的信念也是正确的。

下面,我们用博弈论对儒家文化和法治环境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儒家文化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的博弈分析

儒家文化把“合作”当作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如果一方合作,另一方不合作,不合作的一方就会受到社会规范的惩罚。这种惩罚可能表现为信誉的损失、未来合作机会的损失,或社会地位的下降,甚至仅仅表现为因别人的鄙视而遭受的心理成本(张维迎,2013)。

我们用图1所示的博弈来刻画儒家社会规范的作用。图1的博弈是囚徒困境博弈。具体来讲,我们把囚徒困境中的“合作者”称为“君子”,“不合作者”称为“小人”。如果参与两方都选择合作的话,每方都会得到回报3;如果都不合作,则回报都为0;如果A方选择合作,B方选择不合作,则选择合作的A方得到的收益为-1,选择不合作的B方得到的收益为4。如果B方选择合作,A方选择不合作,则选择合作的B方得到的收益为-1,选择不合作的A方得到的收益为4。显然,从参与双方的总利益出发,即所谓集体理性来看,都选择合作是最优的。但是,如果参与各方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做选择,这一最优的结果不会出现,而是出现“囚徒困境”(prisoners’dilemma)。

图1 合作难题

图2 显示了儒家社会规范对囚徒困境收益的改变。当A不合作而B合作的时候,A的收益从4变为4-ax;当A合作而B不合作的时候,B的收益从4变成4-by。这里,x和y表示儒家社会规范对不合作行为的“客观”惩罚,或者是参与各方的一个“客观”成本,a和b则可理解为当事人对这种惩罚的心理感受程度,因此,ax和by可以理解为A和B感知到的成本。显然,只要ax>1,和by>1,4-ax<3,4-by<3,儒家社会规范就可以使得“合作”变成一个纳什均衡。

图2 儒家社会规范解决囚徒困境

儒家注重“合作”的社会规范的执行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a和b。如果当事人受儒家文化注重“合作”的理念影响大并能落实到自己的实际行动中(儒家强调“知行合一”),儒家社会规范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就能有效发挥作用;相反,如果当事人受儒家文化注重“合作”的理念影响小,则儒家社会规范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就很小。这就需要整个社会加强对儒家文化中“诚信”、“合作”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和教化,让我国的上市公司参与各方把养成“君子”人格作为自己的毕生追求。

(二)法治环境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的博弈分析

假设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利益相关者甲和利益相关者乙,关于甲和乙诚信问题的囚徒困境博弈如图3所示。

图3 诚信博弈标准式

当甲和乙进行合作时都选择诚信,则双方的收益分别都是U1,当甲和乙都选择欺骗时,则双方的收益都分别为U0。若乙诚信,甲欺骗,甲获得的收益为U2,乙获得的收益为U3;若甲诚信、乙欺骗,则乙的收益为U2,甲的收益为U3。一般而言,契约的任一方在对方诚信时选择欺骗的收益最大,反之,在对方欺骗时选择诚信的收益最小。双方都选择诚信比双方都选择欺骗时各方获得的收益要大,因此,U2>U1>U0>U3,U2-U1是欺骗获得的剩余。假设博弈只进行一次,则纳什均衡是(欺骗,欺骗),诚信合作不能实现。现在假设存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交易之前签署协议,若乙方诚信,甲方欺骗,甲方要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大小由法院裁定,假设x是受欺骗一方要求赔偿的金额,r是受欺骗一方要求赔偿的概率,则法院判决的期望值为rx,但是,被欺骗方起诉时,需要支付司法成本C,则存在良好法治环境的诚信博弈如图4所示。

图4 加入法律惩罚的诚信博弈

甲方选择欺骗的情况下,对于乙方来说,如果欺骗获得的收益大于诚信获得的收益,即U0>U3+rx-C,也即C>U3-U0+rx,司法成本足够大时,(欺骗,欺骗)成为纳什均衡。

在甲方选择诚信的情况下,对于乙方来说,如果欺骗的收益大于诚实的收益,即U2-rx>U1,也即rx

在甲方选择诚信的情况下,对于乙方来说,如果诚信的收益大于欺骗的收益,即U1>U2-rx,也即rx>U2-U1,法律判决的赔偿大于欺骗获得的剩余时,(诚信,诚信)也成为纳什均衡。

若rx>U2-U1和C>U3-U0+rx同时成立,则(诚信,诚信)和(欺骗,欺骗)都是纳什均衡。由于U1>U0,所以(诚信,诚信)是帕累托有效的纳什均衡。

可见,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只要法律对契约参与各方的欺骗行为的惩罚rx大于欺骗行为获得的剩余U2-U1,契约参与各方可能会选择诚信。相反,如果法治环境不好,对欺骗行为惩治的力度不够,对欺骗行为的惩罚rx小于欺骗获得的剩余U2-U1,契约参与各方的欺骗行为就可能发生。假设法院判决赔偿的概率r与法治水平q成正比,即r=a×q。

当rx(U2-U1)/a×x时,契约参与各方可能会选择诚信。

可见,从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出发,法治水平决定了上市公司治理中契约参与各方对于诚信和欺骗的选择。好的法治环境下,由于对违法的惩处力度大,违法的成本要大于违法的收益,契约参与各方会选择诚信;坏的法治环境下,由于对违法的惩处力度轻,违法的成本要小于违法的收益,契约参与各方可能会选择欺骗。儒家文化通过“君子”身份作为激励机制来激励社会成员讲诚信。在儒家文化中,“君子”不是与生俱来的身份,而是做人的标准。但是,要真正使契约参与各方把诚信落实到具体行动中,除了儒家“君子”身份的内在激励,还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

从以上博弈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治环境不只是表现在立法和执法上,更体现在处罚力度方面,或者说违法成本上。在我国,对上市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欺骗的处罚方面,法律判决的赔偿足够较小,(欺骗,欺骗)就成为唯一的纳什均衡。例如,我国《证券法》第六章列出了对48种违反证券法行为的不同处罚(第188~235条),而几乎所有的处罚都很轻。针对个人的一半罚款为3万~30万元,针对组织(如发行人、证券公司)的罚款则为30万~60万元。例如,我国《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很多上市公司违规,甚至是较为严重的违规也只是处以轻微罚款的案例。从以上博弈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这种轻微的处罚不足以让上市公司讲诚信。因此,必须加大对违规和欺骗的处罚力度。2018年7月份曝光的长春上市公司长生生物(002680)疫苗造假事件就是一起上市公司不讲诚信的恶性事件,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批示必须依法严惩,这正是强调法治环境不只是表现在立法和执法上,更体现在处罚力度方面。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才能迫使上市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讲诚信。

下面,我们对上市公司治理中,股东与经理人委托—代理关系进行博弈分析(见图5)。

如何使代理人——经理保持诚实、讲信誉,努力为委托人——股东努力工作是上市公司治理中必须研究和考虑的问题。一般来说,经理人对股东具有忠实义务。忠实义务就是为了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免受经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

在上市公司股东与经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中,股东是委托人,经理是代理人,如果股东信任,经理人诚信,股东与经理人彼此的收益分别是y1,y2;若经理人欺骗,股东不起诉,股东与经理人的收益分别是y3,y4;若经理人欺骗,股东起诉,法院判决欺骗的经理人赔偿rx,这里,r是判决赔偿的概率,x是股东要求赔偿的金额,起诉所产生的司法成本C,不失一般性,y4>y2,y1>y3,y1,y2,y4均大于0 。

若y3+rx-C>y3,即rx>C,上市公司股东被经理人欺骗时,起诉获得的赔偿大于司法成本,上市公司股东会起诉。

若y2>y4-rx,上市公司经理人诚信的收益大于欺骗的收益时,上市公司经理人会诚信。

y1>0,上市公司股东会信任。

图5 信任博弈

信任问题的动态博弈得出的结论是:好的法治环境下,作为股东的委托人对作为经理的代理人的信任会实现,同样,作为经理的代理人会选择诚实守信。在坏的法治环境下,上市公司经理人的欺骗会盛行,而且在坏的法治环境下,由于起诉产生的司法成本高,不起诉会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理性选择。

儒家文化产生于农耕时代,其基本指向就是养成君子,发起平民社会中的共同体,并领导和维护这样的共同体。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人口流动的范围和规模受到很大的限制,一个或几个家族往往都居住在一个村落,男女也大都与本村或与附近的村落的异性建立婚姻关系,因此,人们交往的范围较小,很多人相互之间存在某种特有的既定关系(家族亲属关系),人与人之间合作的范围较小,熟人之间的重复博弈就成为人与人之间增加信任及合作的重要方式,人们注重家族和血缘关系的合作(胡少华,2016)。秋风(2013)认为,儒家所设想的共同体实有两种基本形态:第一,基于血亲关系的家庭、宗族。孔子,尤其是曾子一系强调“孝”,强调父子、夫妇、兄弟之义,就是为了强化这种熟人社会共同体的联结纽带。第二,陌生人之间的社会,最典型者为儒生自身的组织。通过师徒关系、同门关系,本来生活在遥远地方、彼此陌生的儒生,组成一个庞大的精神、文化与政治共同体。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在人际关系上远远超越这两种共同体,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范围是全国的乃至全球的。儒家基于以上两种共同体的信任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就会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儒家预设人处于与他人的关系中, 人能够、也愿意理解他人。人天然地生存于与他人的关系中,由此,人天然地能够、并且愿意信任他人。如何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呢?董仲舒所提出的五常之道,始于仁,经过义、礼、智,而终于信。他认为关键在于治疗无所不在的心理疾病,打破每个人对他人的神经质式猜疑、恐惧。在此基础上,人们将会重新发现、养护自己的内心之善,学会彼此信任、尊重,学会面向真、善、美等价值的合作,而不再把生命完全视为成本-收益计算的过程。但是,笔者认为,尽管不能把生命完全视为成本—收益计算的过程,我们也不能忽视生命过程中无法回避成本-收益计算这样的客观事实。正因为如此,儒家预设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要得以实现,除了“君子”身份激励和教化,还需要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

市场发展和深化需要逐步打破基于家族和血缘关系以及师徒关系、同门关系的信任。要克服儒家文化存在的这种局限性,除了“君子”身份激励和教化以外,必须依赖良好的法治环境。

我国是一个家文化传统最为悠久和深厚的国家。在我国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家族企业或者说更为广泛的民营企业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强大驱动力。家族企业已经成为经济增长以及促进就业的引擎。家族上市公司在选择经理人时,经常面临两难困境,是选择家族成员还是到更广泛的经理人市场进行选择。在家族成员中选择,虽然可靠,往往又能力有限,在经理人市场中选择,能选到能力强的经理人,往往又面临信任危机。2001年一项由中国家族企业研究中心与中山市工商局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民营企业从多方面表达了对引入职业经理人的担忧。其中,约占50%的被调查企业表示信任和忠诚是其担心的最主要的问题,对职业经理人的态度多为“信不过”“难以同心同德”“没有责任心”等(李新春,2003)。随着家族企业规模越来越大、业务越来越复杂以及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他们最终还是需要聘用更熟知大公司运营的专业经理人,尤其是当家族希望自己的企业能够继续发展,实现基业长青时更是如此。此外,中国已经实行了几十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同时,很多家族创始人的子女对管理家族企业的兴趣很小或没有兴趣,家族企业很难再将管理团队仅仅限定在家族内部,因此,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它们没有其他选择,最终只能从经理人市场选聘职业经理人。家族企业的创始人或董事长由于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比较信任自己的家族成员,要使他们在心理上能突破这个局限,敢于从经理市场选聘经理人并信任他们,就必须依赖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要促使经理人讲诚信,一方面,我们应该弘扬儒家文化讲诚信的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努力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只有这样,我国的家族企业才会突破在家族成员中选聘经理人的局限性,实现基业长青。同时,才能能更好地发挥经理人市场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三、结论

儒家文化讲诚信的文化信念为法治有效发挥作用提供了基础,良好的法治环境能促使人们把讲诚信的文化信念落实到行动中。在我国经济转型期,要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一方面,要弘扬儒家文化讲诚信的核心价值观,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上市公司参与各方注重合作;另一方面,要努力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具体来讲,就是要加大执法力度,降低司法成本。只有这样,上市公司参与各方才能真正做到诚实守信,上市公司股东才会信任上市公司经理人,上市公司经理人才会真正诚信。这样,我国经理人市场才会不断完善和发展,家族企业才会有信心根据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从经理人市场聘用经理人并信任他们,这样,不但有利于发挥经理人市场在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还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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