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2月1日起施行,要求禁止对食品虚假宣传
2019-01-05王翠竹
食品安全导刊 2019年34期
本刊讯(记者 王翠竹)近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共10章86条,并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补充规定了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完善了举报奖励制度,并建立了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
《条例》进一步落实了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范食品的贮存、运输,禁止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并完善了特殊食品的管理制度。《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对新增的义务性规定相应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