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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食品召回制度为视角分析与检验要点研究

2019-01-05陈华锦合生元广州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导刊 2019年15期
关键词:食品质量职责主体

□ 陈华锦 合生元(广州)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当前中国的食品安全处于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风险制造主体主要是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主体,对食品质量进行监管是政府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重要体现。食品质量监管关系着食品的安全,召回制度的设计能够有效监督食品生产加工制造者,而且建立食品安全的溯源责任,有助于减少食品质量问题。我国从2007年就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但从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上看依然存在不足。食品质量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从食品召回制度的视角分析食品质量监管问题,从消费者、食品行业从业者、政府监管部门等方面建立食品质量监管体系,对于提升我国的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关系辨析

食品召回制度有助于提升食品质量监管的水平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对已经存在食品污染、可能引发食品污染以及可能存在危害成分的食品以及不安全的食品实施召回制度,通过换货、退货、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来降低食品安全的危害,食品召回制度的执行主体以及部门为国家质检总局,且规定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从食品质量监管水平上看,食品召回制度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而且对不安全的食品范围予以明确,并建立了召回的流程与程序,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部门能够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对食品质量问题予以监督,对不履行召回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恰当的企业予以处罚,不仅可以全面的监督食品从业者,而且可以调整食品市场的秩序,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食品召回制度有助于督促行政部门履行食品质量监管职责

市场调节失灵形时需要政府予以规制以及履行职责,政府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责是政府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食品安全关系着民生健康,食品召回制度的设置不仅能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能防止损害的发生以及扩大。同时,食品质量监管的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有法定的职责,食品召回制度的设计,明确了责任主体,督促食品质量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我国食品质量监管中的主要问题

食品质量监管主体分工不明确

《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明确了食品召回的行政部门职责问题,采用国家质检总局统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与开展食品的召回工作的责任体系。从立法的初衷上看,立法明确了责任主体,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多个部门都可以实施召回的行政处罚措施,但是实际上,多个部门的责任主体规定容易出现分工不清晰、职权不明确的情况,多个部门都有职权,存在重复监管或者交叉监管,部门之间“踢皮球”的现象,如湖南省的金浩茶油召回事件中凸显了食品质量监管的多部门推诿的现象。

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强

食品质量监管中需要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食品实施召回时,存在召回的经济成本过高的现象,而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多,小企业、小作坊数量多,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微商中有大量的小作坊,加工设备简陋,而且生产环境恶劣,这些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强,通常在食品质量监管的问题上存在违法生产行为,导致食品质量监管难以落实。

增强我国食品质量监管力度的对策

明确食品质量监管的主体分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质量监管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食品召回制度能够有效制止不安全的食品流入市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但是我国建立的食品召回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导致食品质量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较大,因此,需要明确分工,建立高效的食品监管主体责任机制,细化各个主体的责任,调整各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建立统一的食品质量召回管理部门,防止出现监管主体不作为或者是乱作为现象,建立完善的政府问责机制,共同提升食品质量监管的水平。

提高食品行业的门槛,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目前食品行业存在违法成本过低的现象,食品召回制度的设计是要对企业形成监督,从食品的溯源上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目前食品加工生产行业的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大量不规范的小作坊出现,因此需要提升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建立食品溯源的信息档案,保留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信息,便于对食品进行溯源监管。同时,要建立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对于不安全的食品,企业不主动召回或者是消极履行召回制度的,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生产企业依法惩罚,从而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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