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2019-01-05宁鸿林孟庆辉
宁鸿林,孟庆辉,薛 菊
(辽宁努鲁儿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辽宁 朝阳 122000)
1 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的必要性
科学、系统地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有利于建立科学的资源保护管理体系,为物种生存、繁衍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也能更好的促进林业、保护地的有效发展。无论何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都应建成为一个具有多种功能的自然-社会-经济的实体,在获得最佳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力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生物多样性监测是自然保护区实现有效保护,获取丰富的科学信息资源的重要方式,也是推动自然保护区其他学科发展的一种重要途径。
2 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的监测内容
2.1 自然保护区日常性科学研究
日常性的研究就是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的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如对地质、地貌、土壤、气象等自然因子的调查统计;植物区系组成和特点、植物群组,珍惜濒危植物资源调查、植被分布特征调查;动物区系组成和特点,种类名录、种群结构、分布,迁徙等要素的调查;保护区内社会、经济状况调查。
2.2 专题性调查
专题性调查是指为了研究某一方向、某一特定区域内的资源发展变化情况而采取的一次性调查。专题性研究主要包括生物学和生态学研究、自然资源深度开发利用研究、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研究等。专题研究可以是为了解决一个具体问题,也可以是为了解决共性问题而共同完成的。
2.3 生态监测
生态监测包括非生物因素监测和生物因素监测,非生物监测包括大气、水、土壤等本地资源的监测,生物监测就是对生态系统、种植物种群内部、种群之间相互作用的监测,实现生态监测就是采用比较的技术和方法,对自然保护区实现连续观测和生态质量评价的过程。
3 实施生物多样性体系建设的对策
3.1 植物多样性与动物多样性监测相结合
在监测中,有效的将动植物监测调查科学的结合起来,监测巡护时,应尽可能的收集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种相关信息;提高监测效率;掌握野生动植物种群、分布、栖息地和典型生态系统的当前状态以及今后动态变化。
3.2 加强资源管护力度,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
按照我国《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法规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运用法律手段来加强保护管理,要全面负责管护好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和自然历史遗迹,特别是拯救和保存我国濒危的生物物种,实现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和谐稳定发展,实现生物多样性。
3.3 社区共管与生态监测联合共建
社区共管是保护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具体体现,应给当地社区提供充分参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机会,将社区的自然资源、社区人员纳入整个保护体系内,把社区自然资源及人文变化等都置入自然保护区的监测中,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系统性。
4 加快自然保护区法治建设进程
只有运用法律手段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保护,不断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制建设,才能真正意义上将自然保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为其保护提供法律保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依法做好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保护好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拯救濒危和珍惜的动植物,建立健全巡护、管护、科研、宣传等日常工作制度。
5 结束语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认真做好资源调查、科学考察工作,查清本地资源情况,以就地保护为主,迁地保护为辅的保护方式,为生物的生存、繁衍提供良好的生境,为公众参与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促进自然保护事业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