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信”的层次性及建设路径
2019-01-05熊达
熊 达
诚信缺失已经成为中国当下严重的社会问题。应该大力推进中国社会诚信建设已形成共识。但是,如何在诚信建设中把握主要矛盾,做到层次清晰,重点突出,覆盖全面,学术界并未提出具体路径。笔者以为,确定诚信建设路径,一方面应准确定义诚信,厘清其边界,做到有的放矢;另一方面应该对诚信加以科学分类,并理清其内部关系,在深入研究诚信规制体系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其层次性,这样才能对症下药,做到标本兼治。
一、诚信定义
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出了“诚信”定义,但是数十种定义尚没有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可,原因是诚信涉及的范围广、内容杂,以至于难以形成被大多数人认可的统一意见。有学者认为学术界对“诚信”及相关概念的定义研究之所以较为混乱,是由于中国学术受西方学科划分和概念定义影响过大,同时“诚信”问题在面临巨变的中国具有更为迫切和现实的本土特色,而中国学界研究独立性比较缺乏,所以在这一领域学者们有些无所适从,造成了以“信”为核心的学术研究被打散、拆解或者人为切割,最终由于学科壁垒导致跨越学科的“诚信”概念被搁置。[注]翟学伟:《诚信、信任与信用:概念的澄清与历史的演进》,载《江海学刊》,2011(5)。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因为不管如何跨学科,抽象出适合各个学科共性的诚信定义总是可能的。笔者认为,诚信属于主体之间交互行为与评价范畴,具体是指主体在同其他社会成员交往时,对其所履行的之前承诺的实际行为与其承诺的内容是否一致的评价。若主体的承诺与行为相一致,该主体就会被评价为诚信,否则评价为不诚信。
诚信首先是一种评价。此评价形成过程存在三方主体:(1)承诺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对他人承诺将完成某种行为的当事人。此类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还可以是政党乃至国家。(2)承诺接收主体,范围与前者相同。在底线诚信、基本诚信以及道德诚信领域,该主体必须客观存在,且可以接收到第一方主体所做出的承诺,而在高尚诚信领域有时并无现实具体的承诺接收主体。(3)评价主体,当第一方主体做出承诺之后,评价主体会根据其后续的行为对其做出诚信与否的判断。
诚信的本质是言行一致,只要承诺主体的行为符合其之前的承诺,就应该评价为诚信,否则评价为不诚信。同时,诚信评价具有滞后性,主体主观承诺和此承诺所指向的客观行为之间具有时间差,客观行为与诚信评价之间也有时间差。主观承诺在先,客观行为在后,诚信评价又在相关主体的客观行为之后。
诚信评价具有惯性特征,一个人过去的诚信行为将会导致他人判断其将来也会有较大的诚信可能性,这种倾向性的判断可以随着主体诚信次数的增加而得以不断强化,因此诚信评价可以累积。商业经营中的驰名商标,传统“老字号”品牌形成等都是此原理。反之,承诺主体一段时间内积累起来的诚信评价也会因为后来的不诚信行为而受到损害,信用评级就是遵循此原理将诚信评价加以量化。
此外,诚信包含了价值诉求,若行为人诚信,则其行为所指向的相对人可以根据其承诺做出自己的最佳时间规划,并对各种相关资源进行合理化和最优化配置,这样能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使得相对人的利益更具有可期待性。如果人人诚信,社会运行成本将会降低。反之,如果行为人不诚信,行为相对方将不能有效组织时间和各种相关资源的配套应对,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不诚信现象大量出现,将会对社会资源造成浪费,降低社会整体运行效率。
二、诚信的四个层次及其理论依据
有学者将诚信分为出于诚信、合于诚信、经济诚信、道德诚信、个体诚信、社会诚信等类型。[注]魏伟:《诚信相关概念辨析》,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2)。也有人将诚信分为因利诚信和因义诚信。[注]刘丽英:《因利诚信与因义诚信》,长沙理工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在民法领域,一般把诚信原则分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两个大类,其中主观诚信又可分为简单的诚信与适格的诚信,客观诚信亦分为积极诚信与消极诚信。[注]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诚信原则的历史、实务、法理研究(再造版)》,43-4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这些诚信的分类方式各有其标准,也有其合理性,但并未体现诚信的层次性。
诚信与主体的社会行为紧密关联,而任何社会行为都有其规制方式,因此,欲考察诚信的层次,可先考察其规制方式。法律与道德规制社会行为,同样规制诚信,二者形成的规制体系能有效覆盖各种诚信类型。一般认为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而且道德调整的要求也更高。[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202-20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指出:道德可以分为“他律的绝对规则、自律的相对规则和单纯的个人规则”,比较合理地将道德区分为底线道德、基本道德和神圣道德。近现代法学家们开始注意法和道德的重合程度,哈特、德沃金以及哈贝马斯等人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也就是底线道德的要求转化为法的义务。[注]肖小芳:《道德与法律——哈特、德沃金与哈贝马斯对法律正当性的三种论证模式》,50-51页,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一般认为,底线道德同法律基本重合,也可以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根据规制内容和方式不同,法律规制又可以分为民事层面和刑事层面的规制。由此,法律和道德共同构成了对诚信整体上四个层次的规制:最低层次是刑事法律层面规制的底线诚信,其次是民事法律层面加以规制的基本诚信,再高层次是基本道德加以规制的道德诚信,最高层次是神圣道德规制的高尚诚信。
也可以从另一角度考察诚信的层次。近年来“诚信”之所以引起社会极大关注,是由于各种“不诚信”行为损害了人们的各种现实以及预期利益,根据对个人和社会利益的损害程度不同,也可以揭示出“诚信”的层次性。有的不诚信行为触犯刑法,不仅伤害到特定个体的利益,而且严重挑战社会秩序,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或者国家以及全社会根本利益,抑或虽然暂时没有伤害特定利益,但是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潜在危害。这类行为违反的是“底线诚信”。有的不诚信行为违背契约精神,对特定范围内社会个体造成一定程度经济利益的损害,但基本不会影响到不特定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其危害程度比前一类要小,此类不诚信行为一般违反的是“基本诚信”。还有的不诚信行为情节比较轻微,造成的相对人损失非常小,不足以由法律加以规制,这类行为违反的是“道德诚信”。再有一类不诚信行为基本不会造成特定对象的当前利益损害,更不会伤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此类不诚信行为违反的是“高尚诚信”。
(一)底线诚信
底线诚信关系到社会根本利益,违反底线诚信的行为通常构成犯罪,且由刑事法律加以规制,因此也可称为“不诚信罪”。该类罪行主要有三种表现:其一是用不诚信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最为典型的就是诈骗犯罪。不久前爆出知名演员以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逃避应纳税款,就是此类情形。其二是行为本身不诚信,诸如诬告、陷害、诽谤、伪证、考试作弊、伪造货币、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等。疫苗造假事件就是此类违反底线诚信的典型。其三是与身份相关的违反底线诚信行为。不论先天具备还是后天取得,抑或法律规定,一个人享受与其身份对应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与其身份相对应的义务,拥有了特定身份就意味着做出了承担特定义务的承诺,公务员贪污腐败违反的是此类底线诚信。底线诚信是对每个社会个体最低限度的诚信要求。
首先,底线诚信具有普适性。从社会学的角度而言,人有自私的一面也有利他的一面。从自然选择的角度而言,自私利己的一面是人性的生物本能属性,只有这样,面临竞争的单个个体才能生存下去,延续其基因。同时,人也是社会性的动物,适当利他才能使种族群体得以存续和发展。因此,任何社会成员都必须具备一些底线性的品质,比如不得无故杀害同类,个人行为不得危及族群安全等。在社会发展到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协作极度密切的阶段,人的利他属性已经处于同利己属性同样的高度。而在工业文明和现代信息化社会中,个人价值往往以利他价值的大小来加以评判,此时利他属性的重要性甚至已经超越利己属性。底线诚信是人类利他属性的基本品质要求之一。文明社会要求每一个成员都遵守底线诚信,不以人的民族、种族、所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经济能力以及其他方面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其次,由于底线诚信是作为一般人都能理解和接受的最低诚信标准,所以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明示承诺。公民不必明确承诺不背叛自己国家或者不诈骗他人钱财,也不需要食品商家在包装上明确标示食品无毒无害,同理,汽车生产商若注明自己生产的汽车有刹车系统也属多此一举。社会契约论的“同意理论”认为所有人一致同意接受国家的管理。后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此进行修正,他认为社会契约论的“同意”是抽象的“同意”,是根据整体态势可以推断的“同意”,但不论是一致“同意”还是“抽象的同意”,此“同意”包含有不得损害社会根本利益的底线诚信“承诺”。除非有法律明确要求,底线诚信一般不需要主体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明示承诺。大多数宪政国家的法律规定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各种重要职位官员就职应正式宣誓。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有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申请加入其国籍必须宣誓。英美法系国家证人出庭作证也需要宣誓。这些从事特定职业或者具备特定身份人员有着由其身份所决定的重要职责,违背职责将使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法律规定这些人必须以宣誓的方式做出承诺,宣誓内容一般是关于忠于国家、严守职业准则、保持良心等,较为原则。[注]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做出修订,新的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再次,底线诚信主体的行为义务大多是不作为义务,只要主体没有从事特定行为即可认为具备底线诚信。不作为义务主要对应为三类:一是不得以不诚信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如诈骗犯罪等;二是不得从事一些违反底线诚信的行为,如重大考试作弊、组织考试作弊、诬告、陷害、诽谤、伪证、生产有害食品等;三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不得从事与自身身份相关的违反底线诚信行为,如一国公民不得背叛自己国家,公务员不得贪污、受贿,警察、法官不得徇私枉法,军人不得临阵逃跑,已婚人士不得重婚,负有抚养义务者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得拒绝抚养,等等。
此外,违反底线诚信由国家强制力主动救济。由于违反底线诚信的行为会造成个体利益的严重损失,或者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甚至国家和全社会的根本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而仅凭个体力量无法救济,或者私力救济将会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混乱,因此,一般由国家立法机构统一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由国家强制力主动救济。每一种违反底线诚信的行为都有对应的罪名及刑罚救济措施,任何人违反底线诚信都将付出名誉、金钱、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
(二)基本诚信
基本诚信是第二层次的诚信,违反基本诚信造成的损失一般仅及于主体承诺所指向另一方主体的经济利益,且一般不会波及承诺对象之外的第三人以及集体、国家或全社会。基本诚信是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诚信要求。
首先,基本诚信与经济活动相关。一方面,基本诚信主要发生在民商事行为领域,遵守商品交易过程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典型的基本诚信要求。另一方面,违反基本诚信的救济方式主要是经济手段,一般通过对违反基本诚信的一方进行经济处罚,以补偿遭受损失的一方。经济处罚的方式为双倍支付或者返还定金,以及支付惩罚性的违约金等。相对于底线诚信以剥夺自由甚至生命的刑罚救济方式,基本诚信的经济救济方式要温和许多。
其次,基本诚信主体地位平等。不同于底线诚信主体的默示承诺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承诺,基本诚信主体的承诺是两方或者多方主体之间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地位平等决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等,一方做出承诺和相应行为的同时,另一方也应做出对应承诺和行为。这种对等性在多方关系中同样如此。在签订契约做出承诺之前,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契约履行的时间和方式、契约的生效和无效情形、违反义务的处罚内容和方式、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等通过平等协商加以确定。公司、企业、其他团体以及国家之间也存在这种平等协商形式的基本诚信。因此,基本诚信也可以称为“契约诚信”或“平等诚信”。
再次,基本诚信主体行为主要是双方或者多方交互性质的,大多是明确的、具体的,除了少数的不作为义务,基本诚信的义务多为作为义务。若非如此,相对方将难以做出对等的承诺和相应的行为。
此外,基本诚信多由私法规制,民商事法律规定了违反基本诚信的救济方式,提供了民事法庭、仲裁机构等组织作为救济平台,个人、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和机构可在民事法律框架内完成基本诚信救济。国家之间发生违反基本诚信情形时,也有国际仲裁机制以及WTO等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的解决方式。但法院、仲裁机构以及国际组织等第三方不能主动对违反基本诚信的行为进行救济。一方面,救济程序启动与否由行为人自己决定,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处理原则,仲裁委也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提起仲裁;另一方面,即便判决已经生效,如果相对人不主动申请,法院一般也不会强制执行。同时在基本诚信领域,相对人对他人违反基本诚信的行为也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自行救济。
(三)道德诚信
道德诚信是第三层次的诚信。与底线诚信和基本诚信不同,道德诚信体现的是个体的道德操守,由于违反道德诚信造成的损害非常轻微,不诚信行为的相对方没有必要将不诚信者诉上法庭以求弥补经济损失。由于没有对社会利益构成重大侵害,国家司法机关更没有必要强制介入进行救济。
首先,道德诚信多为“小事”,一般多发生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表现为与人约见时严格守时,承诺的任务及时完成,借钱借物做到有借有还,等等,体现在细节上的言而有信,或者表现为爱护公物、爱护自然环境等公德操守。
其次,道德诚信的实现并不需要太高的“成本”,行为人并不需要付出太多的经济代价和其他代价。道德诚信主要要求主体具备道德诚信的意识,有诚信的日常行为习惯。
再次,违反道德诚信的主体会受到道德责难,社会舆论会对其给出负面的评价,也可能会受到基于道德制定的团体内部规章制度、纪律、宗教教规等规范的处罚。
(四)高尚诚信
高尚诚信是指主体在社会交往中遵守自己的某种奉献性的承诺,并按照承诺标准和内容完成相对应的奉献性的行为。这种承诺和行为的一致性往往高于基本诚信标准,需要主体做出一定的不对等给付,这种不对等的给付符合他人、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和根本利益。违反此种承诺一般不会对国家、社会或者他人造成直接的损害。高尚诚信是最高层次的诚信,源自主体内心崇高的道德信仰。
首先,高尚诚信既是主体单方承诺,又是主体的单方行为,是主体单方面主动承诺承担某种对于他人、民族、国家或者全社会有益的责任。基本不存在做出承诺的主体与其承诺对象的必然互动,不求回报的付出和奉献是其重要特征。在西方有“骑士精神”“贵族精神”,在中国有“天下为公”、革命者“为了天下劳苦大众翻身得解放”、执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都是一种出于主体内心道德和良知的责任与担当。
其次,高尚诚信承诺对象常常具有非实体性,这种对象可能是已不在世的人,甚至没有具体的承诺对象。有退伍军人因为对牺牲战友生前的一句承诺而照顾其母亲数十年,有的人几十年如一日勤勉工作,奉献社会,还有无数革命先烈为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奉献热血和青春乃至生命。高尚诚信常常没有现实具体的承诺对象。行为人的承诺更多的是基于心中的理想信念和美好的道德情操,有的人是出于宗教信仰,有的人是为天下苍生和劳苦大众谋福利的一种使命感,也有的人是出于天下为公、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的情怀,还有的人是出于共产主义信仰。
再次,高尚诚信具有弱救济性。由于高尚诚信更多的是主体出于自己内心的道德自律,违反道德诚信不会造成他人、国家和社会的损失,因此不需要救济,当然也不可救济。对一位承诺给贫困大学生无偿捐赠而最终没有捐助的爱心人士,该贫困大学生不可能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国家强制力量也不能强行介入对其加以处罚。由于不能对任何人进行道德绑架,对表示了高尚行为的承诺而又没有履行的主体,我们也很难对其进行道德层面的谴责。除非这种承诺是公开表达的,而且承诺人通过公开承诺高尚行为获得了美誉。
底线诚信、基本诚信、道德诚信和高尚诚信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第一,各层次诚信并没有绝对的界限,存在一定的重叠交叉现象。有的行为既违反道德,也违反纪律,还违反法律,如少数党员干部贪污受贿行为。第二,如果低层次的诚信没有实现,高层次的诚信就难以实现,而反过来,若高层次诚信已实现,低层次诚信必定也已实现。第三,建设好了底线诚信就能为基本诚信的实现提供救济和底线保障,基本诚信建设成果也能为道德诚信和高尚诚信的建设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和制度支持。道德诚信及高尚诚信建设反过来能为基本诚信和底线诚信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弘扬高尚诚信和道德诚信能引导全社会诚信风气的形成。此外,如果忽视底线诚信建设,将使人们失去最基本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基本诚信建设、道德诚信建设以及高尚诚信建设成果将大打折扣。忽视基本诚信建设,市场经济建设将失去依托平台,而忽视道德诚信和高尚诚信建设将使得底线诚信和基本诚信建设迷失方向。
三、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
明确诚信的层次就能从根本上厘清各类诚信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建设诚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建设是一个有机整体,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应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道德的、经济的以及文化的手段全面推进诚信建设,同时抓住主要矛盾,突出建设重点。
(一)底线诚信应先行
底线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其他诚信得以存在和正常运作的基本前提。违反底线诚信,挑战的是社会基本价值观,伤害到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底线诚信失守,则不仅整个诚信体系会面临崩溃,整个社会也会陷入混乱,人民群众将遭受巨大损失。因此,中国诚信建设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是通过大力反腐,推进公正司法和打击诚信犯罪,解决底线诚信的问题。
1.保持高压态势,坚决反腐
清正廉洁是政府官员的职业承诺。根据法律规定,高级政府官员在就职时必须宣誓,党员有入党宣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贪污腐败违背了自己做出的底线承诺。腐败破坏了社会基本诚信秩序和健康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吃、拿、卡、要”使得合法经营的企业难以生存,监管部门收受贿赂放纵了不诚信经营者,官商勾结,充当黑社会保护伞,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司法腐败导致底线诚信和基本诚信失去赖以救济的保障。如果一个社会违反底线诚信的现象层出不穷,诈骗犯罪横行,政府官员说一套做一套,贪污腐败成风,这个社会道德诚信宣传与教育将变得苍白无力。此外,高尚诚信也会被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现象摧毁。数年前的“郭美美事件”使得中国红十字会的形象一落千丈,社会捐赠大幅度下滑,社会慈善事业被腐败侵蚀,也使得整个社会难以形成诚信之风。
中国传统诚信文化注重执政者严于律己的示范作用。“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论语·学而》)“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而两千多年来“以吏为师”更是深入人心的信条。现行中国权力架构属于中央主导型,这就使得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和示范作用非常强大。如果政府公职人员违反底线诚信,对社会负面作用同样严重。
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力推进反腐。十八大以来,截至2019年3月,全国176名省部级以上的高级干部由于贪污腐败问题被查处,一大批违纪违法干部被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腐败多发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群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度大幅提升。据调查,群众对反腐败工作成效表示很满意或比较满意的比例由2012年的75%增长到了2017年的93.9%。[注]《惩治腐败: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见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http://www.cedi.gov.cn/toutiao/201801/t20180107_161166.html。2018年中国整合了反腐败资源,建立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这充分体现了中央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决心。应该继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推动底线诚信建设取得更大进展。
2.推进司法公正,守住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是党和政府对社会的底线性承诺,国家司法系统担负着对违反基本诚信及底线诚信的行为进行终极救济的重任。所以,司法救济是基本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底线诚信的底线。习近平同志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伤害人民群众的权益。”[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145页,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法院和司法机关对破坏底线诚信的行为进行快速、公正、有效的判决和处理,就能够将损失降低到最小,威慑可能会违反底线诚信的个体,鼓舞广大人民群众同违反底线诚信行为做斗争。
同时,基本诚信在自力救济不能实现之后,当事人一般诉诸法院,倘若司法救济无法有效运作,基本诚信也将失去最后的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注重以下方面:一是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察委等机关之间应该分工有序,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防止权力干涉案件,杜绝未审先判,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错案追责,从制度上完善司法系统。二是要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打铁还需自身硬,要加强警察、检察官、监察人员和法官职业操守,严防“灯下黑”,确保这些人员能力、品行等综合素质过硬。三是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不影响案件处理的前提下推进阳光司法。
3.严厉打击诚信犯罪
近年来,毒奶粉、假疫苗、集资诈骗等重大底线诚信犯罪案件频发,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2008年中国奶粉三聚氰胺污染事件更是令人痛心!该事件重创了国产奶制品商家,三聚氰胺造成了数以万计的婴幼儿严重的身体健康问题,甚至波及香港、澳门。[注]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见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86604?fr=aladdin。21世纪初信用卡支付和网络支付悄然兴起,电信诈骗开始猖獗。如果每年全中国四分之一的人口处于被电信诈骗的阴影之下,如果我们的下一代健康的奶粉都吃不上,又何谈建设诚信社会?对此类严重践踏底线诚信的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恶意欠薪、重大考试舞弊等违反底线诚信行为近年已经入刑,这些底线诚信犯罪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山寨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甚至有毒有害的食品在一些地方难以彻底铲除,重要原因之一是这些产业支撑地方税收和就业,涉及当地政府的经济利益。应当消除短视,根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严厉打击这些违反底线诚信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他严守诚信的正当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二)夯实诚信建设基础
反对贪污腐败,打击不诚信犯罪,只是诚信建设治标之策,而经济建设和制度建设才是治本之道。
1.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
经济发展是诚信建设的物质基础。
首先,如果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尚不能满足,人们还在为基本的吃穿发愁就难以实现底线诚信。古人云“仓廪实,知礼节”,又有“饥寒起盗心”之说。罗素在研究中国官员贪污现象时说:“这个缺点(官员贪污)可能基于这样的事实,多年以来,诚实生活难以为继……只要经济状况改善了,道德水准必定会提高。”[注]罗素:《中国问题》,168页,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2007年发生的“野生华南虎照片”事件对政府公信力造成了严重伤害。事后查明,这是陕西省镇坪这个国家级贫困县的一些政府官员无中生有、自编自导自演的一出闹剧。他们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发现野生华南虎而推动在当地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获取国家财政支持,从而发展当地经济以期脱贫致富。
其次,基本诚信的实现同样有赖于经济发展。在某些地区,盗版猖獗,“山寨文化”兴盛,究其原因还是因为人们的财力有限,不愿或者无力购买相对昂贵的正版的产品。而盗版产品成本低、价格低,在满足经济能力较差的人们需求的同时还能为企业带来可观的收益,所以有的地方政府不予追究,甚至放纵和变相鼓励。近年来有些贫困大学生毕业后不还助学贷款的现象引发讨论。罔顾有些贫困大学生不还助学贷款背后的经济原因,简单指责贫困大学生诚信缺失是不对的。当然,少数有钱不还者不属此论。
再次,高尚诚信的实现更需要物质基础。我们并不反对经济基础一般或者较差的人们奉献爱心,因为善念并无大小的区分,一念之仁也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当今社会完全要求经济并不宽裕的人们发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去实践高尚诚信,不切实际,也无法长久坚持。无私的可持续的奉献大多情况下须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有一些明星、企业家、名人做慈善事业,这与他们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和雄厚的财力支持有关,从而才能长久有效地支持扶贫助困等高尚诚信事业的发展。
2.完善诚信制度体系
法治是现代社会人类文明的基石,各类诚信都离不开制度建设。
首先,应以法律调整和规制底线诚信。一方面,应及时将违反底线诚信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2011年和2015年,拖欠劳动者工资、排污破坏环境、考试作弊和替考等严重违反底线诚信的行为相继“入刑”,这是底线诚信建设取得的进步,但是为此也付出了较大代价。相关刑法修正案出台前,恶意欠薪导致的农民工聚集上访讨薪、跳楼讨薪、堵路讨薪等过激行为,造成了严重社会维稳压力。而国家重大考试中作弊现象多年来屡禁不止,甚至形成了替考非法产业链,严重伤害了诚信考生合法利益。如果底线诚信立法能有足够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就可以有效避免此类损失。另一方面,应加强制度反腐,以法律和制度把权力关进笼子,从源头上控制腐败行为。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这是反腐制度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
其次,基本诚信也是经济诚信。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一方面,应大力完善基本诚信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实现基本诚信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改革开放以来,规制基本诚信的私法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都已经制定和颁布,《民法典》也呼之欲出。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我国私法体系尤其是有关经济贸易的法律体系有了长足的完善和进步。但是也应该看到,相关法律也还有值得修改和需要进一步接轨国际规则之处,对不利于维护基本诚信的法律条款应尽快进行修改和调整。另一方面,应参考发达国家诚信立法,完善我国征信法律体系,完善企业以及个人的征信制度,完善相关的信用服务机构管理、信用评级职业管理等制度,完善对于失信人员和企业的惩处制度。近年来法院对于有钱不还的“老赖”所采取的禁止其乘坐飞机,禁乘高铁商务座、头等座和一等座,禁止出入高消费场所,限制高端消费等措施确实发挥了震慑作用,应该通过立法将这些方法制度化,并进一步完善和推广。
再次,道德诚信和高尚诚信同样需要法律规制。对于道德诚信和高尚诚信践行者,我们除了加以宣传报道之外,应该有相应的激励机制,比如设立专门的诚信年度评奖,设立诚信模范人物奖励基金,对表现突出的道德诚信和高尚诚信事迹者给予物质奖励,等等。近年来有地方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质奖励。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生效,这就使得以生命践行高尚诚信的英雄烈士的名誉得到有效维护。
此外,将有关诚信的法律落到实处,才能有效推动社会诚信进步。应该狠抓各类诚信相关的法律制度执行,从而推进法治建设,切实保障社会诚信。
3.发展保障诚信的技术手段
近年来,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中国已经建立起基本的诚信信息登记网络平台,对于个人以及企业在银行的贷款还款等信用记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生产销售过程中消费者投诉等诚信信息、税务部门公民个人和企业的纳税状况信息、公安交警等部门车辆违章等各种信息、法院被执行人的履行判决情况等各种诚信相关信息,目前基本能加以统一的收集、存储、分析和整合利用。我们可以更广泛地整合资源,对各种投诉信息、网络和媒体报道以及其他可能的征信信息来源都可以加以筛选,统一纳入征信平台加以管理。同时,近年来大数据理论和相关技术迅速发展并推广,为基本诚信监测提供了更加强大的武器,基本诚信数据自动筛选,监测不诚信目标对象等变得更加容易。我们可以通过个人生活消费大数据分析了解个人财务状况,从而让“老赖”无处遁形。应该加大研发与推广诚信领域的大数据监测和分析方法的力度。
(三)大力弘扬诚信文化
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国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大幅度提高,在物质文明高度发展的同时,精神文明层面的文化建设也应紧跟时代步伐。诚信属于精神文明成果,属于文化的范畴。诚信文化是诚信建设的“软件”,对规范人们的行为能够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如果由法律来规制和救济全部非诚信行为,法院等相关机构将不堪重负。而由诚信文化所推动的人们的道德自律能有效地减轻法律规制的负担,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弘扬诚信文化,应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1.挖掘、保护和发扬中国传统诚信文化
数千年中华文明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诚信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古代中国人将“信”列为“五常”之一,“四书”“五经”对于诚信的论述随处可见,诸子百家对“诚信”的各种阐述也非常多,诚信是历代统治者所推崇的治国之道。中国自古就有大量与诚信相关的成语、谚语和俗语,如“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歃血为盟”“折箭为誓”“吐口唾沫就是钉子”,等等,这些大众耳熟能详的话语以直白的方式表明古人坚守诚信的态度。“炮制虽繁必不敢减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秉承“医者仁心”“悬壶济世”的理念,同仁堂、胡庆余堂等中华老字号始终将诚信摆在第一位。在古老的中国大地上,流传着大量跟诚信相关的历史典故、民间传说,而与诚信相关的文物、遗迹、遗址同样不计其数。中国传统诚信文化是一个宝库,值得我们去积极挖掘、保护和弘扬。
2.借鉴世界优秀诚信文化成果
在西方,诚信文化的精髓无疑是“契约精神”。作为西方文化主流,“契约精神”也是现代西方文明的基石。民主法治体系的形成过程也是受“契约精神”所影响和左右的。最初,契约精神是商品交易得以健康进行的保障,由此推动经济发展,为法治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基础,同时也推动了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尔后,私人交易领域的契约精神最终上升为公共领域的社会契约,实现私人权利让渡和公共权力形成。因此,“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的基础,也是西方诚信文化的基础。此外,西方广为推崇的“骑士精神”也包含了诚信文化,“骑士精神”包括武艺超群(prowess)、忠诚守信(loyalty)、慷慨豪爽(largesse)、温文尔雅(courtesy)、珍惜荣誉(honor)[注]肖明翰:《中世纪欧洲骑士精神与宫廷爱情》,载《外国文学研究》,2005(3)。等方面。忠诚守信并非简单的要求对他人有良好的信誉,而是要求骑士们“必须忠实于自己的灵魂”,其服从内心的正义、关爱弱者等高尚诚信思想值得我们借鉴。
3.不忘初心,弘扬诚信传统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精神文明是我们的一大优势,这一优势应该在诚信建设中加以发扬。战争年代,人民军队“三大纪律”中的“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和“一切缴获要归公”,“八项注意”中的“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偿”都是非常朴素的诚信自律,正是这些朴素的信念促使人民军队在共产党领导下赢得民心,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注]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就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庄严承诺。在战争年代,无数的共产党人、革命先烈为了理想和信念,为了内心的承诺,抛头颅洒热血,做到了对人民、对国家和民族的诚信。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一大批诚信的楷模,雷锋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焦裕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孔繁森、任长霞、杨善洲等人也是典型的诚信践行者,他们履行了自己的承诺,是诚信的实践者,时至今日,他们的事迹仍然具有现实教育意义。对于这些诚信的人和事,应该大力宣扬。
4.加强诚信教育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培养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需要重视诚信教育。
首先,诚信教育要做到宣传教育对象的全面覆盖。诚信教育应从娃娃抓起,从孩子的家庭早期教育到小学、中学、大学,以及走上工作岗位,应该有一以贯之的基本诚信宣传和教育链条。
其次,基本诚信宣传教育应紧跟时代。对于传统诚信文化应该加以深度挖掘,同时也应该注意吸收外来优秀的诚信文化,并且结合时代特征,深入生活,深入实际,发现新时期具有现实意义的典型,杜绝空头说教,以事实说话,用活生生的诚信实例教育群众,形式上应贴近大众,接地气,寓教于乐,寓诚信教育于日常生活。
再次,除了要有效利用传统的报纸杂志、电影电视、广播电台进行诚信宣传外,还应该重视互联网、微信、QQ等社交软件和新兴媒介宣传渠道。
最后,应充分认识诚信教育的长远战略意义,不要流于形式,而是要坚持不懈,并且将其作为日常工作长期坚持下去。
邓小平同志说过,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诚信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建设新时期社会主义诚信,应抓住主要矛盾,综合筹划,注意从现实出发,结合当前实际,合理考量诚信的四个不同层次,突出重点,全面有序推进,标本兼治,重在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