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等重点产品建立健全追溯体系
2019-01-05王崇民
本刊讯(记者王崇民)9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称,针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要建立健全以产品编码管理为手段的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意见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类、科学高效、寓管于服的基本原则,夯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构建协同监管格局、提升监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意见明确,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式重点监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建立健全以产品编码管理为手段的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地方各级政府可根据区域和行业的风险特点,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并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
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监管创新,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意见还称,要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为其留足发展空间,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加强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的研究,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要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要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处置。
意见强调,要依法开展案件查办。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对于情节与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责令下架召回、停工停产或撤销、吊销相关证照,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完善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