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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法律保障

2019-01-04柯萌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6期
关键词:保障权益法律

柯萌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见义勇为事迹在社会中层出不穷,在见义勇为者受到表扬和关注的同时,相关的争议和责任的认定问题也逐渐突出。因为我国目前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关的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许多见义勇为者在事后处理认定的过程中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严重打击了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进而导致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而旁观者越来越多局面的发生,这样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必须为见义勇为者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见义勇为的事件才会更多,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好。

关键词:见义勇为;权益;法律;保障

引言:

从古至今,见义勇为一直是中华民族所赞扬的的行为,随着英雄事迹的不断涌现,针对性的问题也开始暴露: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如何保護?怎么认定事后见义勇为者的责任?这些问题逐步动摇着人们做好事的心。然而我国法律设置的重点在于如何惩治人性中的恶,而极大程度上忽视了人性中的善,从而导致生活中人情淡漠,每个人都为自己而活,很少有人能伸出援助之手帮助他人,大多数人都是凑热闹的旁观者。因为法律保障不到位,所以更大程度上减少了人们参与见义勇为的事件之中。

1.我国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的现状

随着我国关于见义勇为事件相关的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针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帮助也在不断细化。通过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综合运用的方式不断地表扬见义勇为者的英雄事迹,发扬其见义勇为的优秀品质。同时在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的日常生活给予相关帮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的生活问题,为每个见义勇为者提供援助他人的坚强后盾,进而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之中,共同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尽管国家在不断地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并且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但实际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在施救后遇到困难仍旧很难寻求相应的保障。首先司法机关在常常站在主观角度去解决相关的纠纷,导致同一案件经过不同的法院审理,经常出现对见义勇为者同样的行为却给出不同的认定结果,从而挫败了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然后,在如今人口流动密集的中国,异地见义勇为的事件频繁涌现,但是由于各地政府部门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缺乏沟通机制,导致见义勇为者寻求异地保障更为不便,程序也更复杂。并且,即使有的见义勇为行为符合申报条件,但由于认定程序的复杂性,导致各部门开始相互推诿,难以保障见义勇为者得到切实的救济保障。

2.我国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的问题

2.1缺少统一的立法

缺少全国统一的立法是我国在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中面临的基础性问题,使权益保障中的其他根本性法律得不到统一性的规定。导致各个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存在较多差异,其中就“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上就存在很大的差别。例如有的地方性法规会审查见义勇为者的行为是否包含职务职责,在是否达到了“制止违法犯罪”的目的上均有所区别。因为地方性法规的不同,导致同一救助行为在不同地区会产生不一样的法律后果。所以,我国要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的前提是必须将其的权益保护列入立法计划之中。

2.2法律责任的认定不完善

我国经常会出现因见义勇为而被陷害的事件发生,因为见义勇为者不具有赔偿豁免权,从而导致见义勇为者的救助行为使他人受损,无论见义勇为者的行为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被救助者都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法律责任的认定不完善,加重了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一方面,是我国在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上缺乏一致的标准,另一方面,我国见义勇为者缺少相关的刑事免责事由。导致因见义勇为者在施救过程中造成被施救者权益损害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进而造成见义勇为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件也逐渐增多。因此,为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我们需要赋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程度的豁免权,这样才能消除见义勇为者的顾虑,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行。

2.3民事救济方式有矛盾

见义勇为者在施救的工程中必然会对自身造成损失,对于这些损失采用什么方式进行弥补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现状的主要观点是针对主张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如果属于就采用赔偿的形式,反之就采用补偿的形式。这就造成在处理同一案件时法官的不同得出不一样的法律认定,进而无法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提供很好的保障。尽管我国大部分地区都有见义勇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进而导致民事救济机制成为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最后保障,而救济的方式不同会直接影响到救济的结果。

3.完善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建议

3.1制定统一的权益保障法

首先需要国家制定统一的见义勇为保障法,切实地解决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根本性问题,避免各地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认定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出现。坚持平等处理原则是在制定见义勇为保障法中的基础性原则,避免因为身份职业的区别造成救济结果的不平等。同时在统一如何认定见义勇为者相关行为的标准上,首先需要排除有法定行为和约定的义务行为,因为见义勇为行为是出于人道主义,而非法定行为和义务行为。然后,认定的标准应当区别对待,保障法中应包含基本的见义勇为类型,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补充,这样既能考虑到生活中见义勇为行为的基础性,又能考虑到其中的复杂性。

3.2完善责任认定制度

见义勇为者往往是冒着较大的危险去救助他人,见义勇为者来不及思考和斟酌自己的行为,因此会导致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发生。为了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发生,法律在责任认定上可以根据行为人产生的行为结果来进行认定。只要没有故意过失就可免责,如果行为人在救助过程中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那么见义勇为者就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结束语:

总而言之,对见义勇为者的行为需要统一立法,特别需要建立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制度,明确政府在见义勇为者权益方面的职责,发挥政府的实际效益,这样才能充分地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徐国栋.见义勇为立法比较研究[J].河北法学,2006(7).

[2]郑丽清.法律论域下“见义勇为”概念的厘立[J].广西社会科学,2011(4).

[3]李云.也谈见义勇为的法律救济[J].福建法学,2007(3).

[4]曾大鹏.见义勇为立法与学说之反思一—以《民法通则》第109条为中心[J].法学论坛,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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